(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建标字第219号文发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内容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
第三条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五条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业标准的局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第六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
国家建设工程制度办法
国家建设工程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工程领域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工程制度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家建设工程制度办法的宗旨是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环保、经济、协调和进度,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国家建设工程制度办法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划,保障质量,节约资源,绿色环保,公平公正,诚信守法,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国家建设工程制度办法的管理主体是国家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六条国家建设工程制度办法的执行机构是国家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和省、市、县各级建设管理机构。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条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经国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并按照要求提交国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施工图纸,并提交国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详细规划设计,保证施工图纸与规划方案一致。
如需变更,应按程序重新提交审批。
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
招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中标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不得存在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进度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和延误工期。
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作业。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和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提高中心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xx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会议纪要》、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由政府指定,由中心作为业主,建设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主要工作:(一)确定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代理业主);(二)组织建设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三)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核。
第二章管理制度一前期管理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策划包装、概预算、招投标、开工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前期管理人员应熟悉工程项目开发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配套等部门办事流程;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负责前期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第七条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理管理。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人员应为专职人员,必须掌握招投标相关政策,严格按招投标管理程序开展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项目招投标计划的复议和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实施。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
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
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
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1.03•【文号】•【施行日期】198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标准化正文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一九八○年一月三日国家建委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简称标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进行基本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重要依据,是组织现代化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开展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标准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标准的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速度,节约原料、材料,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搞好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标准的制订或修订第三条制订或修订标准,必须体现多快好省的精神,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四条标准的管理部门和单位,既要根据当前的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水平,及时组织制订相应的标准,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生产、建设革新创造和科学试验之有效的成果,适时组织修订原标准或制订新标准。
标准的修订,原则上每隔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隔五年左右进行一次复审、修订。
第五条各主编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在统一计划下,把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实践经验的有关科技人员和专家组织起来,群策群力,认真负责,共同完成。
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立项、组织编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省建设标准设计站(以下简称“省标站”)具体承担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论证、编制、复审、修订、咨询、宣贯培训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工程建设标准,纳入建设工程类科技成果的评奖范围和优秀勘察设计评奖范畴。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成果纳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个人职称评审的主要业绩。
参与编写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注册期继续教育50%的选修课时。
第六条鼓励有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社会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落实“科学、规范、系统、全程、全员”质量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包括现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全过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执行本标准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质量标准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施工规范》、《工程验收标准》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标准管理机构,确定专门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九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标准管理制度向全体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宣传普及,确保所有人员都能够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档案,记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确保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与协调,确保施工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确保施工过程合规合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和规模不断
增加,工程建设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推动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和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范围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制、修订和发布;
2.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应遵循的国家标准;
3.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4.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时对国家标准的合规性评定。
三、管理程序
1.标准编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听取各方意见,确保
标准科学、严谨;
2.标准发布:标准发布前经专家评审,确保标准合理、有效;
3.标准宣贯:通过培训、宣传等途径,让各方了解和遵循国家标准;
4.标准落实: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监管部门监督实施;
5.验收评定: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评定,国家标准合规性是关
键评判标准。
四、管理要求
1.工程建设单位应认真学习、遵循和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
2.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
3.针对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做好记录和整改。
五、管理效果评估
1.定期对各方遵守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总结经验,优化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国家标准的实施效果。
结语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推动行
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努力,遵循标准,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规范、高效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现在,本人将从法规的基本介绍、主要内容、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的基本介绍《建设工程管理法》是200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是我国建筑业的基本管理法规,对我国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该法规主要涉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各个环节,对相关主体的职责、资格、质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相应的设计资质。
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设计工作,遵循科学技术原理和技术标准,做到客观公正、正当合理、达到应有的技术水平。
(二)工程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工作,采取有效的施工管理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2、施工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3、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三)工程验收阶段1、工程建设竣工时,合法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及相关技术文件;2、建设单位应依法应经工程监理单位和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程竣工阶段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结清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进行验收交接,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三、执行过程《建设工程管理法》的执行可分为以下程序:1、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在选用设计单位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评估和审核。
2、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竞标或采购结果等合法渠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开展施工活动。
3、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征集合法的工程监理单位,并组织验收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及时进行整改。
4、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并对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后,由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四、结论《建设工程管理法》是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一、引言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查、发布和实施,保证标准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推进国家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查、发布和实施。
三、标准制定、修订管理1.制定、修订依据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规范进行。
2.组织实施(1)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应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标准制定、修订必须依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情况,充分征求专业人士、企业、用户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3.标准文本编制(1)标准文本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要注重标准内容的实用性,保证标准与实际情况相符。
(2)标准文本中应包含标准号、标准名称、标准状态、适用范围、标准内容、附录和引用文件等基本内容。
4.标准审查与批准(1)国家标准的审查应该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2)审查应包括专业审查和公开审查。
专业审查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并形成专业审查报告,公开审查应依据市场需求进行,公示审查意见并收集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
(3)标准批准应该由国务院或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
四、标准发布与实施1.标准发布(1)国家标准的发布应该以权威性和及时性为基础,保证标准的普及和有效性。
(2)标准的发布机构应当依据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3)国家标准的发布应同步公布相应的解释与说明,以保证标准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2.标准实施(1)标准实施应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
(2)标准实施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
(3)标准实施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和修订,确保标准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国家标准制定规范》2.《国家标准基本术语表》3.《国家标准分行业管理办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国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律。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三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五条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五)组织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七)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监督;(八)负责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第七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宣贯培训、信息维护管理等工作。第八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组织,承担专业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第十三条标准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和行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请项目需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评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四条标准编制。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落实编制组成员任务分工、进度计划,形成编制工作大纲。(二)完成草案。根据工作大纲,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四)技术审定。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材料。(五)报批。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第十五条标准发布阶段。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号段为5000-5999),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出版印刷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档案管理执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八条对复审后应予以修订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担任主编时,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落实主编单位。第十九条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规定,并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制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实行自我声明。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矛盾。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会员约定采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制定标准的企业自行采用,其他企业可以自愿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五条外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并认可后,可在我省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标准设计、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技术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第二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员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员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记录备案。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机构统一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强制性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工程建设内容进行检查:(一)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四)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六)相关报告关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七)其他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形式。明确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依据,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标准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中程序依法进行检查、取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经反馈、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公布检查结果。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信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投诉人。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标准批准实施5年内,标准批准部门应结合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应根据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最新版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最新版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是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战略计划编制和发布的专门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规范、指南和技术规范的文件的系统。
2、意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水平,推动工程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发展;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的体系和结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成。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具有明确的数值要求或规范性要求。
国家标准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标准,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和发布的标准,具有推荐性和引导性。
行业标准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有助于规范行业内的技术发展和管理实践。
3、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和技术水平制定和发布的内部标准,具有适用性和实用性。
企业标准适用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规范作用。
4、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和发布的标准,具有地方性和局部性。
地方标准适用于特定地区或行业,有助于解决地方性问题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丰富,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1、科学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以科学为基础、技术为支撑,包括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活动按照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要求进行。
2、规范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具有统一的标准体系和规范的标准内容,有助于统一工程建设活动的标准和要求,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工程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范本》(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理,并及时报告问题及解决情况。
第六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要求和工期完成建设工程,并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章工程竣工验收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保证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参与竣工验收过程,对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评估、审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一同签署竣工验收书,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或隐患的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如情节严重,可暂停施工或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各地可制定具体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流程。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之前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和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通⽤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件格式、制图⽅法等通⽤技术语⾔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要求,⽣产、储存、运输和使⽤中的安全、卫⽣要求,⼯程建设的安全、卫⽣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的试验、检验⽅法; (六)⼯农业⽣产、⼯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程建设的通⽤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药品国家标准、⾷品卫⽣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产品及产品⽣产、储运和使⽤中的安全、卫⽣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件格式和制图⽅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的试验、检验⽅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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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
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条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
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十一条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二)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四)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五)参编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
由主编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主管部门审查;(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做好所承担年度计划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草案,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各主编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六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
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标准。
第十八条制订国家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九条制订国家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制订国家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
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
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
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
工作大纲包括国家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主编部门或由主编部门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印发国家标准的参编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
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
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三)编制组对国家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五)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根据本办法制订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国家标准的编写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六)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二)当国家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
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
试设计或施工试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三)国家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
制订标准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
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
标准中尚存在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四)国家标准送审文件应当在开会之前一个半月发至各主管部门和关单位;(五)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
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六)审查会议应由主编部门主持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