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合集下载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自律
1. 保险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则,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合规经营活动,加强自律管理。

2. 保险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客户沟通和服务,重视客户利益,增强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

3. 保险从业人员要树立职业操守,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形象。

二、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
1. 保险机构要根据消费者需求,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提高产品透明度和可理解性,确保产品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

2. 保险机构开展销售活动时,要遵循诚实守信、真实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过度夸大宣传。

3. 保险机构要注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慎重推介和销售保险产品,积极引导消费者做出理性决策。

三、保险理赔
1. 保险机构要依法理赔,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保险事故,确保保险金得到及时支付。

2. 保险机构要加强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注重消费者体验和反馈,优化理赔流程,加强理赔信息披露。

3. 保险机构要依据合同约定和事实证明,认真、公正、客观地处理理赔事项,不得拖延和压缩理赔金额,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投诉处理
1. 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事项。

2. 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投诉情况的分析和研究,不断改进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3. 保险机构要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向消费者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是指银行保险行业自主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则是上海地区银行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规范。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遵守行业的自律规范,包括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和标准。

2. 保护客户权益:银行保险机构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客户的隐私、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公平公正的产品和服务等。

3. 诚信经营: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健康竞争:银行保险机构应该遵循市场竞争规则,进行健康竞争,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5.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提高机构的自律意识,促进健康、可持续的行业发展。


时,公约也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定的保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保险业协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投保决策。

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在理赔过程中要公正、迅速地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四、风险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五、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重要信息。

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都应当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披露。

六、合规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信息安全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八、行业自律机制保险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保险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及时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指保险行业自身制定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与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济市场的参与者,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保险合同,诚实守信地履行赔付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在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强调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履行保险合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理赔效率,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应禁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和强制搭售等不当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自主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运行。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保险责任风险等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保险合规课程综合考试3自律公约

保险合规课程综合考试3自律公约

保险合规课程综合考试3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意指根据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和目标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定,旨在保持道德、纪律和合规性,以确保正常的运作和发展。

保险行业的自律公约主要涉及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合规要求,目的是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行业的声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自律公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诚信和专业行为: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诚信和专业行为的原则,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保密、尊重客户等。

2. 交易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交易行为准则,包括遵循适当的销售和营销方法、不承诺不实的保险产品、不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业务等。

3. 投资管理准则: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应遵守投资管理准则,包括合理、谨慎地管理投资风险、遵循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等。

4. 合规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内部合规制度,包括合规培训、报告和监测等。

5. 处罚和惩戒机制:自律公约还应包括对违反公约规定的处罚和惩戒机制,以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保险行业的自律公约旨在维护行业秩序,推动健康的市场发展。

各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积极履行自律公约规定,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以确保保险业在合规、透明、可靠的基础上发展。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共5篇)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共5篇)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共5篇)第一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会员单位和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人员流动第四条本公约所称从业人员流动是指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从业人员流动应以促进银行业整体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有序流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一)公开招聘;(二)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四)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并经从业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调动程序;(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会员单位的人才引入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做到公开公平、优胜劣汰,侧重于引入高层次、高素质的金融、投资、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

第八条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一)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二)被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三)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四)处于竞业限制期限或脱密期限内的;(五)因严重失职、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七)与其他会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八)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业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九条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以下方式或手段进行招聘:(一)在招聘另一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连带招聘该经营管理人员原下属团队成员;(二)从另一会员单位短期内集中招聘同一类岗位从业人员;(三)通过代为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或通过其他变通形式承担该等款项等方式,从另一会员单位招聘从业人员;(四)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

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寿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寿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寿险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如各层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训、销售人员、服务柜员等(以下简称运营人员),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的外勤员工如个险代理人、渠道销售人员、销售团队负责人等(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相互选择而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四条业内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

鼓励寿险公司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保险人才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建立有效机制从行业以外引进优秀人才;建立同业沟通机制,各寿险公司应如实提供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过往表现的鉴定;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进行信息沟通,以规范行业经营、保证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ⅩⅩ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地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保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对ⅩⅩ内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内流动自律活动组织协调。

《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ⅩⅩ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发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

尚未加入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ⅩⅩ内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寿险公司也适用本《公约》。

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推动我省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一、总则《公约》是江苏省各寿险公司为了树立行业形象,维护广大客户的保险消费安全,协助保险公司防范用人风险,避免执业品质不良的人员侵害客户的利益,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而共同签署的行业自律文件。

《实施细则》是对《公约》的补充和解释。

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个人代理人学习和遵守《公约》和《实施细则》。

凡有违反《公约》的公司和个人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适用范围《公约》和《实施细则》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公司也适用《公约》和《实施细则》,因此都应及时了解、执行《公约》和《实施细则》。

三、违约处理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特设立《公约》的自律执行小组,确定违约处理办法,建立违约金制度。

1、自律执行小组由各公司推荐一人(自律执行小组名单附后)组成,自律执行小组组长由省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寿险委员会和中介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各寿险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自律执行小组的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在自律执行小组工作期间,如公司设置障碍,不予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协助自律执行小组工作,将给予业内通报并将其违约情况直接报告江苏保监局处理。

2、对违反《公约》的公司或有关人员,由自律执行小组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书面检查,立即改正;(2)业内通报、缴纳违约金;(3)进入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名单(对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制度中未述及的关于增员和个人代理人流动方面的条款依《实施细则》的约定执行);(4)情节严重者,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市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苏州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市协会)的公司、新进入苏州筹建和设立中支(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各县(市)分会加强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监督指导。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己任,通过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市级公司总经理或县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2023年中国保险同业公会自律制度

2023年中国保险同业公会自律制度

2023年中国保险同业公会自律制度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信任基础。

为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中国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并不断完善自律制度,以规范行业内的各项经营行为。

本文将对2023年中国保险同业公会自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自律机制,行业内出现了一些不当行为和乱象,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和公众信心。

为此,中国保险同业公会自觉担负起维护行业良好发展和公众利益的使命,加强自律与规范建设,对行业进行全面监管。

二、原则与目标2023年中国保险同业公会自律制度的制定基于以下原则与目标:1.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平、透明、开放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2.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推动保险公司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

3.加强风险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降低行业风险。

4.规范经营行为:明确合规要求,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违规操作。

三、主要内容1.会员资格管理:完善对会员资格的审查程序,确保加入公会的保险公司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2.业务运营规范:明确保险公司在销售、理赔、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行为准则,禁止虚假宣传和搭售附加产品等不当行为。

3.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资金运作、风险控制和经营状况等信息。

4.内控管理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确保企业内部运营的规范和有效性。

5.协会监管:保险同业公会将加强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检查考评、违规处罚等制度,确保自律规则的贯彻执行。

四、实施路径1.加强宣传:保险同业公会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自律制度的宣传,增强会员的自觉性和遵守意识。

2.加强培训: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会员对自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中国银行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3.08•【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范银行兼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行为,打击商业贿赂,遏制恶性竞争,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签订本公约,全体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会员单位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或代理网点不得开展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四条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并积极参加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

第五条会员单位兼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时,应与被代理保险公司依法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寿险公司数量。

第七条从事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会员单位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会员单位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第九条会员单位开展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应按代理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代理业务笔数收取手续费,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

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

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1. 背景介绍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新疆地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公约旨在加强人身险销售行为的管理和自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一公约的重要性和意义。

2. 公约内容概述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共分为六章,涵盖了人身险销售行为的基本规范、管理机制、监督与管理、处罚与追责等内容。

公约要求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尊重客户、合理设计保险产品、合理营销保险产品等原则,强调了保险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和诚信经营。

3. 对新疆保险行业的影响新疆地区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相对落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理解和认知程度较低。

而保险行业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长期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公约的出台将有力约束不良行为,提升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的出台,是保险行业自律和规范的重要举措。

公约的实施将有效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和创新,提升保险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这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公正的保险消费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这一举措对于推动新疆地区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重要的意义。

5. 总结与回顾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的出台,标志着新疆保险行业进入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发展轨道。

公约的实施将促进保险市场环境的改善,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水平,推动新疆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我对这一举措充满期待,相信随着公约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新疆地区的保险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的出台,意味着新疆地区保险市场将迎来一次全面的规范和改革。

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

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
所以啊,咱们都得重视这个自律公约,积极配合监测,让那些违规的人无处可逃,为保险行业的美好未来出一份力!
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
保险行业,那可是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领域。在这个行业里,从业人员的流动就像是江河里的水流,时而湍急,时而平缓。为了让这水流得更有序,更有方向,咱们就得有个“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这公约就像是一道堤坝,既能规范水流的走向,又能保证水流的稳定和安全。您想想,如果没有这公约,那人员流动岂不是乱了套?今天张三从这家公司跳到那家公司,明天李四又带着客户资源到处跑,这行业还能健康发展吗?
再比如,有的从业人员频繁跳槽,每次都不遵守行业的道德规范,把市场搅得一团糟。这能让他逍遥法外?当然不能!
这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其实都是为了整个保险行业的良好生态。就像一片森林,得有合理的树木是一样,只有让从业人员的流动有序、规范,才能让客户信任咱们,才能让行业蓬勃发展。您说是不是这个理?
说到监测,这就好比是给河流装上了监控摄像头。得时刻盯着这水流的情况,看看有没有异常,有没有违规的地方。要是发现有人不遵守公约,偷偷摸摸地搞小动作,那可不能放过。
这追责呢,就像是给违规的人敲响了警钟。一旦被发现违反了公约,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不能让那些不规矩的人觉得无所谓,反正没人管。
比如说,有个保险销售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离开原来的公司时,把客户资料都带走了,然后跑到新公司去抢客户。这能行?这不是坏了规矩嘛!有了公约的监测和追责,这种行为就得受到惩罚。

安徽省保险从业人员有序流动自律公约

安徽省保险从业人员有序流动自律公约

《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规范流动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令)、《安徽省保险从 业人员有序流动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与原代理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关系,原公司已收回执业证书,并在《安徽省保险从业人员综合信息服务 平台》中注销执业证; 2、本人在与原公司办理解约手续期间,未参与业内其他公司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活动; 3、本人未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4、本人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原则,不泄露原签约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私自带走原签约公司的客户资料及其他商业 资料; 5、本人严格遵守诚信经营,不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原签约公司及其他公司信誉; 6、本人不到原签约公司及业内其他公司游说鼓动其销售从业人员集体非正常流动; 7、本人不诱骗、诱导或误导原签约公司客户退保、转保,利用客户退保、转保牟取个人私利,损害客户及相关当事 方利益; 8、本人向招募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均真实可靠,未隐瞒在原签约公司的不良行为、受处罚情况及其他重要信 息; 9、本人若在原签约公司有违规违约行为,会积极配合原签约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10、本人不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1、本人无违反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及损害相关当事方利益的其他行为。 本人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自愿接受保险行业协会及公司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责任追究。
违约处理:违反本条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 不改正的,按照每人次给予1000元违约处理
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三项:
(一)被限定不得进入保险行业,或被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保险行业且期限未满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处于处罚期内的,譬如党内“双规”、纳入 司法侦查范围、被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判处刑罚期内或缓刑期内的; (三)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核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做出最后处理决定的; (四)在原单位正在接受稽核调查未结案的; (五)未与原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解除委托协议或劳动合同、未办结离司手续的 人员;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保险工作或不适合在用人单位间流动的。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市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苏州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市协会)的公司、新进入苏州筹建和设立中支(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各县(市)分会加强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监督指导。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己任,通过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市级公司总经理或县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如转司人员发生上述第四、五、六款行为的,接受公司将被视同亦具有与转司员工同等的违约行为,应按《公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各公司应严格人员招聘的管理,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一家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向另一家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五人。

公司若录用因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经双方公司协商同意的人员也不受此条款限制。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分支机构引进银邮代理业务专管员,在三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人。

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第九条倡导广大保险营销员诚实勤勉开展保险业务的良好风气,遏制少数保险营销员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的集体转司行为。

第十条各公司应教育、监督和要求保险营销员严格遵守持证上岗、亮证(挂牌)展业的规定,公司不得允许无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

第十一条对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

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离司时即应同时上缴展业证,公司自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起,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续,如无未结清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销号。

保险营销员离司流程:个人申请 - 公司受理–进行业务交接、公司回访客户、财物交接、注销工号等相关离司手续–到协会注销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入司流程:到新公司报到–申办展业证–上工号(才能领取佣金)。

第十二条新进入公司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由各公司培训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且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归属培训考证的公司。

其他公司不得在六个月内与其建立代理关系。

由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在正常办理离司手续后,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为遏制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公司在与由其他公司转入的保险营销员建立代理关系时,应关注营销人员的保险从业经历,是否首次(指首次进入保险业的新人,离开寿险业一年以上的营销人员亦视同新人)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间隔达到六个月或以上,第二次及以后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每次时间间隔达到二十四个月或以上。

如未满足上述条件,公司不应与其建立代理关系。

因考核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在入司和离司时,各公司应在保险营销信息平台中录入保险营销员在本公司的从业经历,并在相应栏内写明离司原因是“考核离司”或“自愿离司”。

第十五条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营销服务部引进保险营销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七人。

各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人员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自入司起即应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十项禁令:一、不得同时为两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二、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三、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四、不得向客户提供隐瞒个人重要情况的虚假资料;五、不得因转司诱导保户转保,损害保户利益;六、不得泄露原公司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七、不得以任何借口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八、不得发生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争吵、斗殴或无理取闹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九、不得向公司隐瞒在原公司的不良行为;十、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各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一、录用未办清离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收回并销号),让其参加转入公司的培训或各种业务活动,发工号、印名片、领取佣金等;二、唆使、暗示、诱导转司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它保险营销员转司;三、在考场周围或其它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四、在招聘过程中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五、聘用进入协会“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名单”及被禁止在保险市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保险营销员;六、指使、唆使或诱导他人在其他公司职场进行争吵、斗殴、打砸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七、采取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恶意增员行为;八、其他经自律公约执行小组认定的恶性增员行为。

第十八条如发生上述条款未涉及的其它情况,但已影响到相关公司正常经营的,公司可以将情况搜集整理,报送到协会,由自律执行小组讨论后递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制保险营销员参照本章执行。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二十条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成立“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领导小组”组长由寿险分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签约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公约》执行情况,决定对《公约》的修改和对违规单位的处罚。

会议决定事项有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公约》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小组,成员由各人身保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和协会秘书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协会秘书长任组长。

执行小组对各公司执行《公约》情况进行具体监督、检查,核实违规情况,提出对违规公司处罚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二条违约行为经执行小组查实后,提出“违约处罚及整改意见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违约公司或违约个人发出“违约处罚及整改通知书”。

违约公司或违约个人在一周内提交整改报告。

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划入协会指定帐户。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有关人员违反《公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凡未按限期改正的公司,应承担违约金3000-10000元;二、行业协会对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业内通报;三、情节严重者、涉嫌违法违规者、或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者,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具体处理界定如下:1、对违反第六条(一)~(四)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者,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

2、对违反第八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者,业内通报批评,责成相关公司达成谅解备忘录报协会,处以承担违约金3000-10000元,并立即改正;3、对违反第六条(五)~(六)款,违反上述1、2条未改正者,业内通报批评,处以承担违约金5000-30000元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江苏保监局。

4、对违反《公约》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行业通报,情节严重者按《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设立人身保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违约金专户进行管理,违约金部分的使用规定如下:一、用于保险教育再教育,为苏州保险业培养保险人才;二、用于保险业宣传,树立保险业诚信形象;三、用于对违规行为举报并属实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四、用于自律执行小组必需的检查费用,费用审批权为自律执行小组组长;五、如未产生违约金而造成的费用由各签约单位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凡在苏州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新开业的公司,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之日起十日内应补签本《公约》。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公约》自2007年10月24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制订的《苏州市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同时终止。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