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保证担保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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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债权
人典当行(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
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以下称“典当合同”),合同编号:,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典当借款人民币(大写)(¥元),为确保《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愿意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担保的保证责任。
甲方经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设定合法、有效,以达到本合同提供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债权人):典当行(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保证人):
2、债务人:
3、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编号
为:。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债权
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担保。乙方同意上述《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按
照上述《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清偿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总额,以及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和其它从属费用等。
第三条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应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金总额。
2、《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追偿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等);
4、其它甲方实现债权清偿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保证期间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保证方式
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的三个工作日内代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乙方放弃作为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同时,乙方亦不可撤销的承诺,无论债务人或(及)任何主体为债务人在《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的,乙方均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即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是无条件且无任何抗辩权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见索即付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甲方向乙方发出“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乙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将债务人未按《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借款的全部款项以及其他费用、损失、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全部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同时,如债务人未履行《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上述“索款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第七条乙方承诺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乙方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2、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3、债务人未按《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借款的全部款项以及其他费用、损失、违约金、赔偿金等或者债务人未履行《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它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乙方索偿。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债务人欠付的上述所有债务,上述“书面索款通知”为付款凭据,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
4、乙方用于清偿债务人欠付甲方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利、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分;
(3)乙方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5、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乙方与他人签署对乙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文件/约定/承诺的内容。
6、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事件及影响乙方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等情况。
7、乙方如果与债务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乙方的追偿和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乙方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甲方的债务。
8、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甲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9、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乙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达到损害甲方利益或脱逃债务的目的。
10、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如甲方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乙方保证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按借款本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和债务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或债务人地位、财力状况改变与其它单位、个人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独立担保
1、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乙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