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代宪法发展史为视角看宪法的妥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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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宪法发展史为视角看宪法的妥协性

李莉*

(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漳州 363000)

摘要: 宪法的属性是什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通观宪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史,以时间为维度,从国家(政府),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力量对比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清晰的脉络--“妥协”主导着从古代意义上的宪法,进而到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最后至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特别是随着马克思阶级理论的发展成熟,以及宪法价值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扩张,作为阶级妥协产物以及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法律秩序基础意义上的现代宪法,在日益发展的过程中突出体现了其“妥协”的本质与功能所在。

关键词: 妥协;现代宪法;宪法的本质与功能

现代社会不仅是一个能促成个人极大发展的社会,还是一个个人和国家(政府)、社会和谐共处的社会。这其中,宪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马克思阶级理论的发展成熟,以及人权保障等宪法价值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扩张,承继并进一步发展了近代宪法(1500年—1900年)[1]的现代宪法(1900年至今),在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基础的同时,更加注重国家(政府),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博弈以及它们各自内部势力的博弈。它具体包括: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而宪法则相对固定了各方的平衡妥协,并在制度框架内预留了博弈空间。这个时期的宪法已不再是仅仅停留于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她更深刻地内化为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并逐渐构成了现代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与价值秩序。

德国宪法学家本格伯德曾在其《宪法·国家·自由》一书中对宪法概念的演变进行了系统整理,他认为宪法从古至今是在六种意义上被使用的,它们是:作为自由证书或者统治契约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对君主绝对权力限制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契约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国家支配权及国家组织基础的宪法;作为阶级妥协产物的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法律秩序基础的宪法。[2][3]这其实概括了宪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六个主要发展阶段。其中,作为阶级妥协产物的宪法,以及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法律秩序基础的宪法正是对现代宪法发展的两个主要历史阶段的真实准确概括。然而,无论是社会各

*作者简介:李莉,女,(1980—),广东饶平人,福建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工作,法学博士,副教授,主

要研究宪法学、行政法学。

个阶级之间的妥协,还是组建政治共同体,抑或是构建共同体的法律秩序,其实,在现代宪法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的是国家(政府)、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现代宪法就是在各方力量的博弈和妥协中日益发展成熟的,而作为妥协结果的现代宪法,妥协性必然贯穿着它的发展历史。下面,笔者就将以现代宪法发展史为视角来阐述这一问题。笔者曾经撰写《以近代宪法发展史为视角看宪法的妥协性》一文,并选取了近代宪法史中较具代表性的英、美、法三国的例子加以论证说明。本文中,笔者将承接上文,选取现代宪法史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德国来论证现代宪法的“妥协性”问题。

一、作为阶级妥协产物的宪法

开始从阶级的深度探讨并系统阐述宪法本质的是马克思。他认为,宪法是特定阶级状况的反映,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手段和阶级妥协的产物。而在阶级利益的妥协和协调中,宪法呈现出两种状态:一是实质的妥协,即在各阶级的协商过程中形成各方利益及其相应制度与目标之间的和谐;二是形式的妥协,即宪法为社会政治、经济的改革提供表面上的合法的可能性。[2][3]在这方面,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通常就被理解为一种形式的妥协,在宪法的具体运行过程中表现出了历史的局限性。

1918年,魏玛共和仓促成立于民族危难之际,随后的1919年魏玛宪法是在保守党、温和自由党、激进民主党、天主教政治党和社会主义革命党等各派激烈的斗争之下几易其稿而达成的暂时性妥协。起先的初稿采纳了单一制,最后第六稿因各方的妥协而转向了联邦制。第1条便开门见山地反映了妥协:“德意志帝国是共和国。”尽管保留了“帝国”名号,魏玛帝国其实是共和国。但是即便如此,德国国内各派的意见分歧仍旧很大,这从新宪法的通过比例上就可看出。1919年7月31日,众议院对魏玛宪法投票表决。420名代表中有338人参加。宪法最后以262票赞成、75票反对和1票弃权获得通过。因为宪法并不需要各州或参议院的同意。支持宪法的人就要来自于社会民主党、中间派、民主党以及一些小党。支持比例仅达到议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二,这对年轻的共和国来说可能不是什么好兆头。[4]而事实也证明了,虽然新宪法试图对个人的社会与政治基本权利提供实质性的保障。然而,良好的民主愿望并未转化成社会现实,因为社会上的各个阶级、阶层始终也没有在实质上达一致与妥协。

首先,当时的社会上层非常保守,他们大都赞成君主统治,并且利用占据的行政和司法机构中的重要位置来阻扰民主进程,从而与广大的平民势同水火。其次,在教育界,很多高层的知识分子、教授等都是忠诚的保皇分子,他们念念不忘帝国亡灵,而另一方面,青年学生则对国家的民主进程缺乏信心与耐心,从而纷纷把纳粹独裁当作救国良方。与此同时,当时的共产党和纳粹党一样敌视民主,双方都更愿意用子弹而非选票来击败对方、夺取政权。在政治如此激化的国家里,最终,代

表温和的资产阶级民主的魏玛共和,再也难以调和极左势力与极右势力两方的利益矛盾,面对诸多势力的夹攻,民主政体摇摇欲坠,政府本身无力保持安定,只能相继依靠一边武力去对付另一边的武力,结果,大量暴乱被同样大量的暴力所镇服。[4]虽然魏玛政府曾于1924年颁发新币,表面上似乎暂时缓和了危机,然而不久之后到来的大萧条,就给了原本就苟延残喘的政府以致命打击,很快,德国民众发现希特勒的诺言更吸引人,民主共和被证明只不过是一场不可实现的空想,而作为民主与共和的记载成果——魏玛宪法也被证明不过是一张图具表面妥协的空头支票而已。

二、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法律秩序基础的宪法

随着社会与宪法关系的调整,宪法价值不断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张。当宪法成为国家统治权基础的时候,在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宪法成了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基础和依据。这个时期的宪法,不仅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构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与价值秩序。[2][3]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过了历史反思的人们发现了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宪法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新的宪法概念及体系,新宪法应运而生。在这方面,战后德国《基本法》的颁布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之一。

二战结束后,德国被一分为二,1948年,受美、英、法占领地区的各州政府提议,由宪法学专家在琪米斯湖畔,起草了《基本法》的“海伦琪米斯提案”。次年,议会里理事会讨论并修改了《基本法》草案,并根据第144条,在超过三分之二的州议会通过后生效,西德成立。同年,受前苏联占领的地区亦通过一部宪法,成立了东德。到了80年代末,东德事态急转直下。1990年的《统一条约》促成了东西德的合并,德国重归统一。而西德的宪法——《基本法》及其依据《基本法》所建立的政治体制——包括宪政法院的宪政审查与司法审查权,亦一同被扩展到前东德。[4]统一之后,《基本法》经过了少量的修正即被适用于整个德国16个州,并“对全体德国人民有效”。

关于纳粹篡夺魏玛政权的历史,无疑已经被德国人引以为鉴。所以,为了充分吸取历史的教训,以防独裁政府践踏人权的悲剧重演,《基本法》采取了和美国宪法不同的结构次序,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了首位。而真正使得《基本法》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它是一部经过包括社会上较多阶级、阶层在内的整个社会充分协商之后最终达成各方都满意的妥协的宪法,在此基础上,它致力精心设计政府构架,以克服魏玛宪法的不足之处。

首先,为了稳定,《基本法》加强了总理的地位,放弃了诸如公民复决和总统直选之类的大众民主与大众机构,并设计机制去避免选民的过分分裂。

其次,为了获得更负责任的民主,《基本法》寻求通过代议机构、自由和平等的选举,以及总理对议会的负责制。在这其中,关于参议院的设立及其权限就是各方利益最终妥协的结果。起初,基督教联盟主张建立参议院,且其中的民主联盟主张给予其更多的立法权,但社会民主党反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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