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管理型信托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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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管理(自主管理)的由来与政策指引
自主管理这一概念起源于2010年。自主管理(主动管理)概念的提出,是管理层对以往信托公司以“管道”、“平台”角色所开展的银信合作、信证合作的一种警示性否定;更是站在信托公司长远发展角度的一种前瞻性引导。
一、“主动管理”首次出现:
这个概念引人关注的原因是在《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中,监管层增加了对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资产能力的考核内容。
按照监管层的要求:通过做通道业务片面做大规模的信托公司将无法获得较高评级,而监管层青睐的将是那些有庞大客户基础或者创新技术,能抬高手续费分成比例的信托公司,这些公司在开展创新业务方面将获得监管层的支持。而这种要求则具体体现在:在“信托业务综合管理能力”项下包含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报酬率、信托报酬率增长率、信托业务收入、信托规模增长率、投资类业务收益水平、融资类业务收益水平等具体监管指标。
以信托报酬率为标准,对信托业务规模进行区分,将现有信托业务规模指标分为主动管理信托业务规模和被动管理信托规模。信托报酬率高于一定标准的,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
二、监管为何引入主动管理概念:
主动管理能力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是资产管理人发挥价值判断取得良好业绩的一类管理方法,和被动管理概念相对应。业务主动能力强,谈判能力就强,盈利空间就大,业务主动能力强,往往能获取好的报酬。
2010年,信托业已经破了3万亿大关,经历多轮金融市场波动依然保持业务稳健发展、深得投资者信赖。但是,信托公司管理财产的手段多以被动受托模式为主,主要发挥信托制度平台优势承担纯受托人角色。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通道,被动管理业务,报酬不高,却承担大量风险。而产品与其他金融机构趋向于同质化,风险控制受制于他人,无法做到管理风险的责任。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
力,使信托公司发现其核心价值,区别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做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三、政策指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信托公司迅速转型,从以往“通道业务做大规模”向“主动管理业务”转型,承担更多的管理责任。2010年,我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建立了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使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促使信托公司进行合理调整业务占比,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
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风险资本计算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固有业务的风险系数基本上都位于5%以上的高位,而信托业务的风险系数大多在1%左右,因此信托公司应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做好信托业务。
银监会72号文件下发后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风险资本系数略高于其他同类业务,等同于集合类信托业务。而且在之前监管层对银信业务也进行了严格规范,由此可见监管层并不支持目前通道类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信托公司应该及时调整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规模和比重。
起源
•《信托公司监
管评级与分类
政策支持•《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信托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通知》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银行理财对接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资金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监管层正是希望信托公司在被动管理和主动管理两类业务中,大力发展主动管理类的业务:
一.“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鼓励信托公司自主开发信托产品,培养高端客户”
二.确定主动管理信托定义:“本通知所指主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将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给其他机构,但不致影响受托人主导地位的信托项目也可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
三.对主动管理信托聘请外部投顾定则:“对于投资类主动管理信托项目,视专业领域的不同,信托公司可以选择外部专业顾问机构为信托项目提供专业伊坚;如选择专业顾问机构的,信托公司应制定选择专业顾问机构的内部制度和流程;信托公司对专业顾问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具备否决权。专业顾问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行业声誉较高、专业能力突出、持续经营且业绩优良,无不良记录。”
四.回归信托法本源要求:“信托公司在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开展中应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信托法》:
第二节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节第三十五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
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二节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由于《信托法》于2001
年发布,未涉及到主动管理信托这个专有名
词,但是《信托法》适用于主动管理信托。由于主动管理信托,信托公司承担比被动管理类信托更多的管理责任,与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