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合集下载

律师的电子证据指南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

律师的电子证据指南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

律师的电子证据指南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律师的电子证据指南: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概述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需要了解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以便更好地应对涉及电子证据的诉讼案件。

本文将就数字取证和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要点进行论述。

一、数字取证数字取证是指通过科技手段获取、分析和保全数字证据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数字取证已成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以下是数字取证的几个法律要点:1. 证据合法性在数字取证过程中,律师需要确保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以便在法庭上使用。

刑事诉讼中特别要注意依法获得搜查令、逮捕令等授权文件,民事诉讼中则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隐私保护规定。

2. 证据完整性和可信度数字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对其在法庭上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律师需要确保证据在取得、传输和保管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丢失,同时要充分了解数字取证的技术原理和方法,以便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合理评估。

3. 争议证据的认定在数字取证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争议证据的认定问题。

律师需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正确评估和举证争议证据的适用性和效力,以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二、电子数据保全电子数据保全是指采取措施确保电子数据在取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以保证其证据价值和法律效力。

以下是电子数据保全的几个法律要点:1. 数据保全原则律师在电子数据保全过程中需遵循几个原则,包括数据完整性原则、数据保密性原则、数据可用性原则等。

律师需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电子数据保全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数据备份和恢复电子数据备份和恢复在电子数据保全中占据重要地位。

律师需要指导当事人做好数据备份的工作,以防意外损失。

同时,律师要了解数据恢复的方法和技术,以便在必要时进行数据恢复操作。

3. 数据加密和存储数据加密和安全存储是保障电子数据安全的有效手段。

电子证据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 警翼

电子证据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 警翼

电子证据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 警翼警翼电子证据管理系统2011年06月电子证据管理系统操作说明目录第1节系统前台...................................................................... ........................................................................ .............. 4 1.1 登录说明 ..................................................................... ........................................................................ .................. 4 1.2 前台功能 ..................................................................... ........................................................................ .................. 4 1.2.1 系统前台功能介绍 ..................................................................... .................................................................. 4 第2节系统后台...................................................................... ........................................................................ .............. 9 2.1 系统管理 ............................................................................................................................................. .................. 9 2.1.1 系统概况 ..................................................................... ........................................................................ ....... 10 2.1.2 基本资料设置 ..................................................................... ........................................................................10 2.1.3 存储服务器管理 ..................................................................... .. (11)2.1.4 公告管理 ..................................................................... ........................................................................ ....... 12 2.1.5 系统维护 ..................................................................... ........................................................................ ....... 13 2.1.6 在线用户管理 ..................................................................... ........................................................................14 2.1.7 工作站管理 ..................................................................... ........................................................................ .... 14 2.2 媒体管理 ............................................................................................................................................. ................ 15 2.2.1 媒体管理 ..................................................................... ........................................................................ ....... 15 2.2.2 媒体类型 ..................................................................... ........................................................................ ....... 16 2.2.3 媒体等级 ..................................................................... ........................................................................ ....... 17 2.3 用户与权限管理 ..................................................................... ........................................................................ .... 18 2.3.1 单位管理 ..................................................................... ........................................................................ ....... 18 2.3.2 用户组管理 ..................................................................... ........................................................................ .... 20 2.3.3 用户管理 ..................................................................... ........................................................................ ....... 23 2.4 日常维护 ............................................................................................................................................. ................. 26 2.4.1 日志管理 ..................................................................... ........................................................................ ....... 26 2.4.2 考核管理 ..................................................................... ........................................................................ ....... 27 2.4.3 设备管理 ..................................................................... ........................................................................ ....... 28 2.5 数据库管理 ..................................................................... ........................................................................ ............ 29 2.5.1 备份数据库 ..................................................................... ........................................................................ .... 29 常见问题汇总 ..................................................................... ........................................................................ (30)- 2 -电子证据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前言警翼电子证据管理系统~是警翼移动执法电子证据整体解决方案的后台支持部分~用于对基层公安机关汇集的多媒体执法资料的查询与管理。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见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为了确保见证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律师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指引。

以下是律师见证业务操作的指引,详细介绍了见证前、见证中和见证后的各项具体步骤。

一、见证前的准备工作:1.调查了解案件或事务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文件,确保对事务的性质和法律要求有清晰的理解。

2.确认受托人的身份和授权文件的合法性,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权利和资格。

3.安排见证地点和时间,确保双方都能够参与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4.预先准备好见证所需的文件、证据和记录表格,并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见证中的操作流程:1.开始见证前,律师需要核实受托人的身份并向其解释见证程序和法定责任。

2.律师应仔细审查受托人提供的文件和证据,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在开展见证程序之前,律师需要向各方当事人确认他们的身份,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见证过程中,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过程的重要事实和证据详细记录下来。

5.如有需要,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定规定和程序,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在见证过程中,律师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得有偏袒或附和一方的行为。

三、见证后的整理和记录:1.见证结束后,律师需要对见证过程进行整理和记录,包括见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2.律师应准备见证报告,详细列出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以及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实和证据。

3.见证报告中应包含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的清单,以及律师收集到的其他相关材料。

4.律师应在见证报告中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意见,并对案件的结果给出建议。

通过遵循以上的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可以合理高效地进行见证工作,确保见证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这样可以增加律师的专业声誉和信誉,也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研讨会综述主讲嘉宾:1、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2、游涛: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处副处长、司法鉴定所副所长3、杨洋: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助理4、邹毅:江苏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化时代,律师在处理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中越来越多地遇到与传统证据类型区别很大的电子数据证据,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性,而且这类证据也需要对计算机技术有较深入的研究,越来越多的律师对于案件中出现的这类证据感到非常困惑。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类新的证据类型进行立法,因此,电信与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这次“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研讨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旨在提高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电子数据证据操作水平。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所谓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材料。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1、国际性电子数据证据与法律规定的其他八种证据相比,具有国际性的特征,表现为电子数据证据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国家使用,取证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

具体来说,某些证据可能在中国取证的,但是也要拿到国外去用,法律适用也会涉及到几个国家的法律。

比如苹果和三星的案件、苹果和微软的案件以及富士康和比亚迪的案件都具有类似的情况。

2、系统性电子数据证据相比传统证据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电子数据证据的系统性,它表现为任何一个简单的操作,往往产生很多关联文件,这些文件是电子数据附属信息,它们之间形成一组具有内在关联的文件,这些文件之间具有系统性。

为什么电子数据证据是系统性的呢?因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形成是基于计算机系统、操作系统、应用文件系统、网络系统、存储系统、手机系统、GPS系统等,这些系统都是具有系统机制的,基于这样的系统机制所产生的电子数据也一定是具有系统性的特征,这个系统存在的空间又是虚拟的,所以这样的系统中产生的证据一定是成批的。

证时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

证时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

證時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一、保护证据完整性的要求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数字化的硬件或软件形式存在,容易受到篡改或损坏的风险。

因此,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

1.1 尽早确立取证范围在开始电子证据的采集工作前,调查人员应该明确取证的范围和目标。

这一步骤不仅有助于有效收集关键证据,还能减少取证过程中对不相关信息的侵扰。

1.2 采用合适的工具和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需要采用适当的工具和方法进行采集。

例如,在处理电脑硬盘时,可以使用专业的数字取证软件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而对于网络数据的采集,可以借助网络流量分析器等工具来获取关键信息。

1.3 确保取证过程的可追溯性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取证过程应该具有可追溯性。

调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每一步操作,包括取证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以便在后续审理中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二、保护证据的可信度的要求除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的采集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可信度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在司法审判中被接受。

2.1 采集过程的法律合规性调查人员在进行电子证据采集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取得合法授权。

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都会被法庭排除,从而失去其证明意义。

2.2 采用可靠的取证工具和方法在电子证据采集中,采用可靠的取证工具和方法是确保证据可信度的关键。

合格的数字取证软件应当能够对被采集的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并且具备防篡改的功能。

2.3 保护证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采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当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传输,以防止证据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调查人员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来确保证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三、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在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中,也不能忽视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

调查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3.1 合法性与合规性在采集电子证据时,调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被采集信息的所有者的隐私权。

3.2 需求最小化原则调查人员应当在采集电子证据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扰。

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最新修改版邹毅执笔)

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最新修改版邹毅执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江苏最新修改版)(邹毅执笔)2012-10江苏最新版修改说明1.依据今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正式入法成为新的、法定证据类型之后,本业务操作指引的基本概念统一确定为“电子数据”证据。

2.考虑到电子数据证据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情形及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故同意指引的题目改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但对广东版操作指引的章节作相应的较大调整,以强化不同阶段电子数据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

3.根据计算机技术、数字通讯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规律,借鉴刘品新老师的意见与观点,对操作指引的框架采取开放式,以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电子数据存在领域或表现形式的变化。

4、增加独立一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基本规则,将电子数据业务中存在的共性的原则、特征、行为要求纳入其中,以起到携纲提领的效果。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基本规则第三章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方式方法与操作过程第一节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和提取的方法第二节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第三节特殊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和提取的方法第四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第五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鉴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和指导全国律师正确、专业处理与电子数据相关的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律师业务,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非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中,对于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可以参考本指引的内容,依法进行收集、提取、证据固定、审查判断及展示、举证等等。

第三条刑事案件中,涉及电子数据证据律师业务的,律师可以通过申请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而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终稿]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终稿]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终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送审稿)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4 第二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 (5)第一节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方式与流程 (5)第二节临场保护与外围调查 ........................................................... 6 第三节电子数据证据等的收集与固定 .............................................7 第三节A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 .............................................. 9 第四节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分析 .................................................. 10 第四节A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11 第五节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 .................................................. 12 第三章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 (13)第四章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 ......................................................... 13 第五章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咨询 ...........................................14 第六章附则...................................................................... ............ 14 附件1 术语解释 ..................................................................... ...... 16 附件2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一般流程 ............................................ 17 附件3 电子设备提取工作记录 (18)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指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全国律师高效专业地处理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的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操作说明书

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操作说明书

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操作说明书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交涉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我们需要进行正确的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操作。

本操作说明书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过程正确、完整、可靠。

二、收集前准备工作1.明确目标:在开始收集电子证据之前,必须明确所需证据的种类、内容和关键信息。

2.制定计划:根据目标确定收集方案和时间安排,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确保设备完好:检查收集设备,包括计算机、移动设备以及存储介质等,确保正常运行并充足电量。

三、电子证据收集操作步骤1.识别证据:根据目标,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例如电子邮件、文档、短信、社交媒体帖子等。

2.采用合适的方法: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和来源选择合适的收集方法,如抓取、备份、截屏等。

3.规范操作流程:对于不同的收集方法,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包括打开软件、输入命令、选择目标文件等操作步骤。

4.确保完整性:在进行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有相关证据内容的完整性,避免任何操作对证据造成损坏或篡改。

5.确保可追溯性:记录所有收集操作的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操作步骤等,以便后续审查和验证。

四、电子证据保全操作步骤1.存储介质选择:根据证据量和类型选择合适的存储介质,如外部硬盘、云存储等,并确保存储介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制定存储方案:建立统一的存储方案,包括目录结构、文件命名规范等,便于后续查找和管理。

3.备份原始数据:对于所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必须进行备份保留,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4.离线存储:将备份的电子证据存储在离线介质中,与网络隔离,避免被篡改或丢失。

5.访问权限控制:对存储的电子证据进行访问权限控制,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可以查看和处理。

6.加密与解密:对于特别敏感的电子证据,采用加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并建立解密机制以便合法解密获取证据。

五、注意事项1.依法操作:在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越权操作或非法侵入他人系统。

浅谈电子物证现场勘查工作中手机物证的提取与固定

浅谈电子物证现场勘查工作中手机物证的提取与固定

浅谈电子物证现场勘查工作中手机物证的提取与固定摘要电子物证作为刑事技术新兴的专业,在越来越多的执法实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虽然电子证据检验分析的工作主战场在实验室中,但现场勘查却是电子证据检验最重要的前端环节。

在新刑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电子物证送检流转流程要求愈加严格,因此在现场勘查中对电子物证的规范提取和固定成为电子物证检验技术人员新的要求。

基于电子物证有别于其他传统证据类型的特点,在电子物证现场勘查务实中需要更加严格遵守规范流程和方法。

关键词电子物证;手机取证;现场勘查;一长四必1 前言电子物证现场勘查取证是指受办案部门委托,在犯罪嫌疑人办公场所、住所等地点,对可能含有与犯罪案件相关电子物证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进行现场勘查取证。

电子物证取证现场勘查取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并遵循相关技术规范[1]。

在电子物证现场勘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保证电子物证的安全性、可溯源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若采取的现场勘查措施不可避免会对电子物证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员,并在电子物证现场勘查笔录中进行记录并说明原因[2]。

目前中国智能手机的普及率已达58%,并且在实际办案务实中,手机类检材也要远远多于计算机类检材。

随着智能手机地不断发展,在现场勘查工作中有更多的规范技术方法也需要随之改进。

2 手机类检材现场勘查准备工作在进行电子物证现场勘查取证前期准备时,应了解以下几方面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案情;(2)观察并记录现场所在位置及相关环境;(3)听取痕迹检验技术员对现场勘查情况的介绍;(4)其他应事先掌握的与现场勘验相关的情况。

在赶赴现场勘查前,应准备好现场勘验取证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磁信号屏蔽物证袋、信号屏蔽器、手机取证检验工具、专用安全访问接口、专用案件数据存储介质、充电宝、数据线包等。

3 手机类检材现场勘查工作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以保证电子物证的完整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进入现场前,应带好有防静电功能的手套、鞋套;(2)立即制止在场人员一切操作电子设备的行为;(3)启用小型信号屏蔽器阻断手机通信信号;(4)针对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拍照和信息记录(5)检查手机的开关机状态,并进行相应的记录;(6)如手机类检材处于开机状态的,不得进行关机操作。

律师调取【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流程指南

律师调取【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流程指南

律师调取【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流程指南常见的电子证据有哪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聊天记录、访问记录等。

目录一、手机短信二、传真件三、电子邮件四、网页证据五、电子聊天记录六、录音七、支付宝证据八、微信证据九、电子照片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一、手机短信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 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 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3、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作者:————————————————————————————————日期: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

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

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2012年12月31日一、制订《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的必要性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均将“电子数据”列入法定证据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也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电子数据”进入行政诉讼法亦是必然。

三大诉讼法的修订与实施,必将给律师业务带来巨大的影响。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将作为新鲜面孔活跃于司法活动中。

刑民诉讼法修订之前,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专家学者对于电子数据的诸多问题见仁见智,对于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讨论不休,实务中电子数据证据也往往转化为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传统证据使用。

随着修改诉讼法的修改,电子数据证据这一新鲜面孔将越来越多地直接步入司法舞台。

其次,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将大幅增加,电子数据证据在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性必将日益凸显。

现代信息社会,互联网和各种各样的电子设备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类社会几乎每人每天都会与虚拟空间打交道。

一旦发生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法律纠纷,电子数据因其带有大量的涉案信息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最后,电子数据证据的广泛运用将给实务办案带来重大变化。

信息时代以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电子数据的信息量之大超乎人们的想象,其中的有用信息亦以海量计。

电子数据证据带有与生俱来的独特属性,与传统证据截然不同。

执业律师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性,准确掌握与之相适应的相关取证、举证、质证等规则,及时转变办案思路与模式,更好地应对挑战。

二、《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本指引的起草以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关于电子证据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参考《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国外电子证据适用指南选译》等专业论著,全面贯彻全国律协专委会关于加强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能力的要求。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律师协会:为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律师协会合规业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编纂了《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经省律师协会九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查阅参考。

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律师协会。

附件:《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江苏省律师协会2021年11月17日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序言近年来,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合规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良性发展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方面,在参与国际交往和从事跨境商事活动过程中,合规风险有时足以重创一个企业,中国的中兴通讯公司、德国的西门子公司都有过比较惨痛的教训;另一方面,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关于企业合规经营的法律、法规、政策、交易习惯乃至道德准则已经构建起一张日趋缜密的网络,企业活动都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其中。

因此,合规对中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言,比过去的任何历史时期都重要,甚至到了关乎企业安危的急迫境地。

企业合规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也强烈地呼唤着相关专业服务和技术支撑。

由此,律师的合规法律服务应运而生。

需要律师拥有专业素养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合规法律服务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律师协会合规业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编纂了《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

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

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

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

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二、图形处理文件,通过专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运行相应的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功能所得到的图形数据。

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清晰。

例如,运用Photoshop软件、AutoCad软件生成的图形文件。

三、程序文件,是由多条计算机命令集合在一起的电子文件,是程序源代码文件通过编译器翻译生成的电脑可以识别和运行的一种特殊的文件。

在软件开发环境下,程序文件指的是源代码,如ASP、C等,在电脑使用人或用户环境下,程序文件通常指的是可以直接在电脑上运行的.EXE文件。

计算机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四、多媒体文件,是指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为中心,通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手段综合编辑而形成的多种媒体组合文件。

媒体包括文本、图形、动画、动静态视频、音频等。

第十条不同的分类方法与标准,可将电子证据分成不同的种类。

本指引的重点在于对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和互联网络技术应用中所出现的电子证据,如何进行固定采集与展示。

第十一条电子证据通常存在于计算机的硬盘、U盘、磁(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手机特别是具有计算机功能的智能手机作为电子证据的载体之一,反映或记录使用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电子证据比其他载体中的电子证据更具有价值。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第一节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基本方法第十二条打印对于可以直观或直接反映或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电子证据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或来源、取证人员等。

第十三条拷贝是将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文件,通过拷贝复制到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

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

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

第十四条拍照、摄像对于具备视听资料特征的电子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

此外,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对被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增强作用。

第十五条制作司法文书由执法机关对电子证据制作相应的检查笔录和鉴定。

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

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第十六条查封、扣押申请执法机关对于涉及案件的电子证据的载体进行采取查封、扣押,将有关载体置于执法机关保管之下。

之后再对该电子证据进行分析、解读。

第十七条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以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对有关电子证据进行公证。

这是有效获取电子证据的便捷途径。

第十八条数据解析对于不能直接或直观的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在确保数据真实的情况下,运用特定的软件工具,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转化,使得其可以直观的形态为人们所认知或了解。

第十九条恢复。

大多数计算机系统都有自动生成备份数据和恢复数据、剩余数据的功能。

因此,当有关电子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恢复,获取电子证据,也可以使用一些专门的恢复性软件或专门设备来恢复、获取电子证据。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第二十条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议由公证机关做为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主体。

律师以代理人或公证委托人身份,只是对相关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进行目标、方法、步骤上的指导和要求。

律师应当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即便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效力上仍可能存有异议。

第二十一条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具体操作,建议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或公证人员实际进行。

第二十二条除非技术上必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的场所,建议一般应在公证机关或中立第三方的工作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除非技术上必要,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所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或其他数码设备,建议使用公证机关或中立第三方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来源于互联网的电子证据,须对证据的来源、域名、IP等相关因素进行保存。

孤立的网页文件,其真实性难以证明,证明效力很弱。

第二十五条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数据污染,从而影响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用于固定相关电子证据的载体应当是干净的、未受污染的。

第二十六条在使用非第三方的计算机或电子设备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时,须由专业人员对该计算机及电子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

所谓“清洁性检查”是指对相关计算机或电子设备中的软件系统、功能、配置进行查看或固定,以确保通过该计算机或电子设备所获取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数据来源的唯一性。

第二十七条如有可能,对于记录、存储电子证据初始形成的电子证据载体、设备、介质等,应当提存原物并随同电子证据一并固定采集。

第二十八条借助某些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或软件,或者寻求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的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不失为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一种有效途径。

这有助于提高相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采取黑客手段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因其来源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

第二十九条鉴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易篡改,应当采用适当的储存介质进行原始的镜像备份,用“镜像复制”的方法复制若干个副本。

建议将其中的两个副本复制在只能写入一次的介质上(如非可擦写光盘),防止被提取到的电子证据意外被改变。

第三十条以第三方所作的提取笔录形式将复制的时间、地点、复制的方法、处理人员、使用软硬件、复制过程等事项记录下来,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与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不得改变原始证据或原始数据。

对于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和技术分析前,应当进行完整的备份,对备份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分析,不允许直接对原有存储介质直接进行技术操作。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第三十二条固定当前所使用的电子设备与计算机所处的网络环境是对来源于互联网络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的前提步骤。

第三十三条固定上条所述网络环境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当前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的方式:是通过局域网连接还是直接互联网;2、在局域网环境下,相关的IP地址、网关设置;(如下图)3、局域网的拓朴结构;4、互联网的登录方式与连接方式(有线或无线、宽带或ADSL方式);5、通过局域网连接状态,主服务器与终端的权限分配与应用;6、如当前所使用电子设备并非计算机(如智能手机等),需提供该电子设备的说明书或操作手册。

第三十四条固定当前所使用的电子设备与计算机的自身系统配置文件(如下图)。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当前电子设备与计算机的品牌、型号;2、当前电子设备与计算机使用的软件:操作系统、应用程序;3、当前计算机的硬件配置状况;4、当前计算机系统中的哪些应用程序提供远程控制;5、其他反映当前电子设备与计算机功能或性能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IE上网浏览之方式,从互联网上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建议应事先了解域名及域名解析的相关知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其网址为:/index.htm)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负责管理维护中国互联网地址系统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在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下,须运行查看本地计算机系统内的host 文件,并对该host文件内容予以固定。

对该文件内容的固定,能确定当前计算机访问的网站或获得之电子证据来源于互联网,确保电子证据来源的唯一性并进而保证相关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明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