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件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件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民政、建设有关的事宜,可与同级民政、建设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城镇化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国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6-10-18 10:54:42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在统计学中,城乡划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乎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平衡,还涉及到城乡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社会发展的均衡。

而在进行城乡划分时,统计上的基本单位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城乡划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1. 人口数量人口数量是统计上城乡划分的重要基本单位之一。

一般来说,城市的人口数量会相对较多,而农村的人口数量则较少。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一般将人口数量在30万以上的地区划定为城市,而人口数量在30万以下的地区则划定为农村。

人口数量这一基本单位在城乡划分中具有相对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和城中村等地方。

2. 经济发展水平除了人口数量外,经济发展水平也是统计上城乡划分的重要基本单位。

一般来说,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国家统计局根据地区的地区生产总值(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对地区进行城乡划分。

这一基本单位考虑了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但同时也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数据操纵或篡改的影响。

3. 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是对城乡划分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单位之一。

国家统计局规定,城市用地主要以城市规划区、城中村、城镇建设用地为主要划分基础,而农村用地主要以行政村、自然村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为主要划分基础。

这一基本单位考虑了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和土地利用情况,是城乡划分中的重要参考指标。

4. 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另城乡划分还可以考虑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作为基本单位。

城市的教育、医疗、交通、文化等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则相对较低。

这一基本单位考虑了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对城乡划分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但同时也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虚假宣传或数据水分的影响。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是多方面的,包括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建设用地和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等。

城乡划分

城乡划分

000
1
0
000
--
61
04
29
001
001
1
2
121
--
西关村委会
61
04
29
001
200
1
1
121
--
61042900120 011121--
3.城乡属性代码编码规则

乡级属性代码编制规则

村级属性代码编制规则


乡级属性代码编制规则
县级政府驻地→1
第13位
连接的乡级区域→2
其他乡级区域→3
草地。

8.4 非建设用地,是指农业用地 和未利用地 。□
9. 连接 9.1 普通连接 9.2 有空隙连接
9. 连接
• 连接是指两个驻地间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
连接,中间没有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 连接的要素: 驻地 设施 建设用地 □
9.1 普通连接是指两个驻地的实际建设
无空隙相连接,或两个驻地之间通
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部分连接的
村级地域。□
11.4 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 市政府驻地、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
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
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 村级地域。□
11.5 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
2.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2008年8月由国家统计局印发
(国统字〔2009〕91号)

对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具
体方法、规则的细化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11.07•【文号】•【施行日期】1955.11.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1955年11月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55年11月7日发布)由于城市人民同乡村人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都不同,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按城市和乡村有所区别,城乡人口也需要分别计算。

为了让各部门在区别城乡的不同性质来进行计划、统计和其它业务工作的时候有统一的依据,现在规定城乡划分标准如下:(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地区,都是城镇:甲、设置市人民委员会的地区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游牧区行政领导机关流动的除外)。

乙、常住人口在二千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

(二)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二千,但是在一千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具有疗养条件,而且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也可以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三)上列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

(四)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部门工作上的需要,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

凡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都列为城市,常佳人口在二万人以上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工商业地区也可以列为城市,其它地区都列为集镇。

个别部门因为工作需要有另订城市和集镇区分标准的必要的时候,应当报告本院批准。

(五)市的郊区中,凡和市区毗邻的近郊居民区,无论它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的大小,一律列为城镇区,郊区的其它地区可按第(一)、(二)、(三)三条标准,分别列为城镇、城镇型居民区或乡村。

近郊区的范围由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城乡划分标准,是为了便于计划、统计和业务计算的,并不因为这个而改变各地区的行政地位和机构编制。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发布时间:2009-11-25 10:55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399 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城乡划分标准

城乡划分标准

城乡划分标准城乡划分标准是指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指标将地区划分为城市和乡村两种不同类型的区域。

在我国,城乡划分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划分的,主要是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指标来进行划分。

首先,人口规模是城乡划分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般来说,人口规模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区被划分为城市,而人口规模较小的地区则被划分为乡村。

人口规模的大小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因此也成为城乡划分的重要依据。

其次,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城乡划分的重要指标之一。

经济发展水平高、产业结构多样化、经济活动频繁的地区往往被划分为城市,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则被划分为乡村。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的城乡属性,也是城乡划分的重要考量之一。

另外,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城乡划分的重要指标。

城市地区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完善,包括教育、医疗、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设施和服务都比较齐全,而乡村地区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往往存在着教育资源不足、医疗条件差、交通不便等问题。

因此,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也成为城乡划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总的来说,城乡划分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只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够科学、合理地划分城市和乡村地区,为城乡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城乡划分标准的重要性,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

同时,也需要加大对乡村地区的扶持力度,提高乡村地区的发展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综上所述,城乡划分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过程,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发展规划,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城乡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我国城乡全面发展。

统计城乡的划分标准

统计城乡的划分标准

统计城乡的划分标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第五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

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

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镇的镇区。

镇区是指:(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第八条乡村是指本规定第六、七条款划定的城镇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

第九条凡地处本规定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按镇划定;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按乡村划定。

新时期背景下的城乡划分工作

新时期背景下的城乡划分工作

新时期背景下的城乡划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扩张步伐加快,人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

在当前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质量、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城乡划分结果不仅在各类普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中得到普遍应用,而且也广泛应用于民政、城建、国土、公安等部门日常工作中。

科学准确地对城乡进行划分显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立足于现行《统计上城乡划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基层统计的视角对当前城乡划分工作进行粗浅分析,加深大家对城乡划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一、城乡划分工作基本情况(一)基本概念城乡划分就是对国家批准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镇、乡的行政区域进行划分,以政府驻地实际建设的连接状况为依据,以居委会、村委会为基本划分单位,将区域分为城镇和乡村。

(二)城乡划分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

其目的在于准确反映城镇化进程,统一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准确反映城乡区域社会、人口和经济的发展状况。

(三)划分标准历史演变建国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完善城乡划分标准和口径,正逐步向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规范的方向前进。

总体看来,我国城乡划分标准的变化基本以人口普查为时间节点,不断进行调整,主要分为六个阶段。

(具体情况见表1)表1 我国城乡划分人口划分标准演变情况(四)现行实施标准现行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拟定于2006年,2008年7月通过国务院批复,是国家统计局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大量实地调研、试点、论证过程的重要成果,其主要特点是明确了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居委会,都以实际建设的连接状况来划分城乡,取消了原街道、镇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作为城镇的规定。

目前各地均以《规定》为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采用城乡属性①判断法进行划分,即先根据实际建设判断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再根据村级单位所在的统计区域和城乡属性,综合判断出村级单位的城乡类别。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法律界定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法律界定
城镇居民、城镇人口、农村居民、农业户口的内涵
依照一般人的理解,城镇居民即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但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相比,农村居民具有农村户口并生活在农村的居民。上面提到的城镇人口是否就是城镇居民?或者城镇居民是否就是城镇人口?有专家认为,城镇居民的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非农业户口,本地农业户口但已经从事非农业经济的人口、农业户口的居民到大城市打工并已定居的家庭,以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或经商者,都可统称为“城镇新居民”。但这个“城镇新居民”概念并没有从法律上给予明确肯定与认同。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发现城镇居民的明确定义或界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城镇居民上的争议
2004年12月,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曾向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违宪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在申请中,周律师恳请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的违宪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周律师强调:“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建设、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常年生活在城市。他们过着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菜、米、油、盐等生活开支靠工资收入,而购买生活品的价格和城市人一样,不会比城市人低;小孩上学、购买商品等和城镇居民一个价,不会比城镇居民低。但是,当发生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却有4倍的差距,这不得不让人疑惑?难道农村人一生下来就低城市人一等吗?难道农村人和城市人天生就不平等吗?”周律师认为《解释》实行了差别对待,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能得到公正与公平的对待,明显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也与WTO背景之下的国际做法不相符。同时,众多学者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坚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是没有道理的,是对这种改革的阻碍,是对人权平等的阻碍,是应当坚决反对的”。其主张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消灭城乡差别。

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指南

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指南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001~099 表示街道;●100~199 表示镇;●200~399 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城乡划分标准

城乡划分标准

《城乡划分标准》三个产业划分标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标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与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乡分类与代码代码分类100城镇110 城市111设区市的市区112 不设区市的市区120镇121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镇区122其他建制镇的镇区200乡村210 集镇220农村第五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

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

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的镇区。

镇区是指:(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9.12.06•【文号】•【施行日期】199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1999年12月6日)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中有关概念的解释一、关于人口指标的解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人口的指标均为在调查地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二、关于人民政府驻地的解释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是指区(市)人民政府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地域;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居委会地域,如果未设居委会或居委会地域不明确的,则为村委会地域。

三、关于城区建设的概念城区建设是指城镇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的建设。

(一)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其他设施(包括文物古迹、宗教活动、社会福利院等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水电气热供应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在建工程及维修设施、其他设施(如消防设施等)。

(三)居民区是指:居民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粮店、副食店、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道路及绿地。

区域经济学(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孙久文

区域经济学(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孙久文

第一章:导论1.区域经济学的基本任务是什么?区域经济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区域经济学是研究区域经济发展和区际关系的科学。

它要回答一个区域是如何实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各个地区以及主要城市在全国劳动地域分工中具有什么样的优势,应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承担什么样的功能;应该与其他地区建立什么样的技术经济联系,如何建立这样的联系。

这是区域经济学必须回答的问题,是研究任何区域经济发展起码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别的学科不能替代的研究领域。

广义的区域经济学是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

区域经济学是以特定的空间为研究对象的,而所有的经济现象都会在这一空间发挥作用,区域经济学必须研究在各种经济现象的交互作用下,区域经济作为一个相对独立整体的一般发展规律。

因此,研究区域经济学需要熟悉其他相关的经济学知识,研究它们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作用方式和作用特征。

同时,区域经济学是以一定的地理空间为研究对象的,因此,研究区域经济学必须要熟悉地理学。

实际上,区域经济学是地理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产物它是研究各种经济现象在地理空间上发展变化规律的科学。

区域经济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边缘科学。

2.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区域经济学的特殊作用是如何体现的?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深入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区域经济学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在中国跨世纪的发展中,中国区域经济学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

第一,是中国在新世纪发展中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

伴随着进入2l世纪的钟声,人类社会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发达国家及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由工业社会进入信息社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信息高速公路缩短了空间距离,把世界密切地联为一体。

这无疑使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新的经济发展空间、扩张其经济统治变得更为容易,借助于知识经济的东风,发达国家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

世界经济的发展给中国提出了极其严峻的挑战。

中国在新世纪的发展中,既要完成传统的工业化过程,又要追赶世界知识经济发展的步伐。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家统计局设管司)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

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

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正文)第一部分城乡划分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简称《规定》),统一开展城乡划分,建立《城乡地域库》,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乡划分的实施范围、原则和方法(一)实施范围本《规定》中的城区、镇区、乡村在以下范围实施划分:1.城区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实施划分;2.镇区在城区以外的镇及其他有关的乡级区域实施划分;3.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地域划定。

(二)划分原则1.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划分基础.2.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辖区及类似村级地域为划分对象.3.以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为划分依据。

(三)划分方法城乡划分采用城乡属性判断法进行划分,即先根据实际建设判断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再根据村级单位所在的统计区域和城乡属性,综合判断出村级单位的城乡类别。

二、城乡分类与代码根据《规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类别分为:100城镇110城区111主城区112城乡结合区120镇区121镇中心区122镇乡结合区123特殊区域200乡村210乡中心区220村庄三、城乡属性城乡属性是划分城乡的重要标识和依据,它是根据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而设定.城乡属性分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两种.(一)乡级属性乡级属性是判断城区、镇区的主要依据。

乡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三种:1.县级政府驻地,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级区域。

2.连接的乡级区域,是指当县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乡级驻地时,则该乡级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区域。

3.其他乡级区域,是指除县级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以外的乡级区域。

(二)村级属性村级属性是对村、居委会判断城乡的主要依据。

村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九种:1.乡级政府驻地,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类似乡级单位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地域。

2.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地域,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3.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驻地,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统计城乡划分标准

统计城乡划分标准

城乡划分标准主要依据人口、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来衡量。

根据我国的统计标准,城乡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口规模:根据人口数量,将城乡划分为城市(人口大于50 万人)、小城市(人口在20-50 万人之间)、城镇(人口在20 万人以下)。

2. 经济指标:根据地区生产总值、人均收入等经济指标,将城乡划分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3. 社会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

如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等的数量和质量。

4.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程度。

如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机场、供水厂、变电站等。

5. 生态环境:包括城乡绿化、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成效。

如空气质量、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覆盖率等。

6. 行政区划:根据行政区划来划分城乡,如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自治县、乡镇等。

7. 居民生活习惯:根据居民的生活习惯,如居住方式、就业方式、生活方式等,将城乡划分为城市居民区和农村居民区。

8. 城乡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将城乡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等。

9. 产业发展:根据第一、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将城乡划分为产业发展较好、产业发展一般、产业发展较差等。

10. 城镇化水平:根据城镇化水平,将城乡划分为高度城镇化地区、中度城镇化地区、低度城镇化地区。

城乡的由来与城乡划分清查工作_乔广奇

城乡的由来与城乡划分清查工作_乔广奇

50 CHINA STATISTICS20101中国统计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等七部委《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经过认真准备,2009年8月底,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各地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拉开了帷幕。

学习了解城乡的演变和由来,充分认识城乡划分工作的意义,分工协作认真搞好城乡划分工作,对科学划分城乡,制定和调整有关城乡发展的法律与政策,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乡的演变和由来1.在人类社会早期,没有城、乡之说。

人类社会最早的产业是采集业和狩猎业,主要是采集果实和打猎。

随着人类的进化和社会的演变,采集业逐渐演变成为种植业(即农业),狩猎业逐渐演变成为畜牧业。

由于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出现,人类的原始群体开始演变成为游牧部落和农耕部落(定居部落)。

定居产生了聚落,聚落,它不是城市,也不是乡镇,但它奠定了城市和乡镇的雏形。

这就是人类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人类居住史上带来的巨大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农业和畜牧业中逐步产生了手工业,这就是所谓的第二次大分工,即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

而手工业是工业的雏形,因此,第二次大分工实际孕育着现代工业将会产生,同时也孕育着交换元素的产生。

手工业有手工业的作坊,而作坊也孕育着工厂等其他东西的诞生。

在手工业、农业和畜牧业的基础上,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产生了商业。

商与 城乡划分清查工作业意味着交换,因而产生了“市”。

这个市和我们平时谈到的城市的“市”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

“市”的出现比“城”要早得多,它是因商品交换而产生的,它是完全“市场化的东西”。

最早的市叫“草市”、“野市”,今天已经看不到了,像今天我们在农村和乡镇看到的定期与不定期的集市,在南方叫做“赶场子”,在北方叫做“赶集”或者“赶集市”,就是当时“市”的一些影子。

“城”的出现比“市”要晚很多。

在中国,“城”最早产生于4000年前的夏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1999.12.06
【实施日期】1999.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1999年12月6日)
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
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乡分类与代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