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备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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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中心医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维护医务工作人员安全和权益,保障病人用药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原则上不使用患者自备药品,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经所在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按照医嘱使用。

1、病情特殊需要,现有条件药学部门无法采购到的药品。

2、病情需要,患者要求使用自备药品,而医院无该种药品。

二、如患者自备药品符合使用指征,应当与患者签订《患者使用自备药品责任书》,并在医嘱上注明“自备药”。

三、若需由病房护士保管的“自备药”,则应当在责任书中记录清楚“自备药”的规格、剂量、剂型、数量、效期、批号等。

四、患者应提供自备药品的购药发票原件交所在临床科室审验,科室留存发票复印件。患者如不能提供原始购药发票,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说明。发票复印件和书面说明临床科留存一年。

五、药物配制和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

六、不得保管与使用药品标志不清晰的药物。

七、医院任何员工都不得给患者使用无医嘱的任何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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