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1f529a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66.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达市府办[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10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6日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确保活禽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实施“五治”工程相关要求,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活禽交易屠宰和禽肉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严禁在主城区农贸市场、超市及公共场所从事活禽经营与屠宰活动,形成“定点屠宰、白条上市、冷链配送”的主城区禽肉产品经营模式,切实防止禽流感等疫病在交易、屠宰、加工环节传播,确保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经过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胴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
本方案的主城区范围是指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及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三里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实施内容(一)全面禁止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活动。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ca9610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a2.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达市府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发〔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于2010年6月1日经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州河是达州重要的地表水源,是达州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其水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50多万达城市民及下游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
随着金盘子电站和罗江电站相继建成投运,尤其是进入冬春枯水期,州河城区段来水偏少,下泄流量不足,河水流速缓慢,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为争创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切实改善州河水质,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维护广大市民身心健康,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利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齐抓共管,标本兼治。
(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明确治污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投入。
(三)多还旧账,不欠新帐的原则。
加强老污染源治理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城乡同步,整体推进的原则。
实施州河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同步整治,工业源、生活源、农村面源全面治理,整体推进州河水环境保护。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州河宣汉江口电站大坝至金盘子电站大坝两岸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场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村面源污染、采沙(采石)船只、网箱养鱼、农家乐以及州河支流铜钵河、明月江、双龙河、洞耳河等小河流影响水体的污染源是此次综合整治的重点。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3c6e6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d7.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达市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发〔202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达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9日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数据要素×”驱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大数据中心等4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数中心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东数西算”工程等重大机遇,以保障安全为前提,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赋能发展为导向,着力破除阻碍数据要素有序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市场化流通、创新化利用新路径,加快构建一体化、多层次、开放式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激发社会数据活力,为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支撑达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基本建立、配套制度逐步健全、数据要素供给能力持续提升,数据应用场景引领作用凸显,在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打造不少于100个具有标志性、示范性的应用场景。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c46f5c97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95.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通告〔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秩序,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行政辖区,复兴镇部分区域(秦巴物流园区规划范围)和达县南外镇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范围。
二、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三、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一律进入规划确定的村(居)民聚居点依法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依法编制并经批准公布前,一律不得审批新(改、扩)建项目。
在此期间,村(居)民住房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的,由辖区政府先进行过渡性安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新(改、扩)建或违法占地等行为的,应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违法建(构)筑物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不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13f7502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dc.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达市府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3]34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主城区公共交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树立“公交优先就是民生优先”的理念,按照现代城市、文明城市的目标构建公共交通体系。
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财税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路权优先等方面加强对公共交通资源的引导配置,促进城市公交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通过加强政府管理职能,整合现有公交资源,优化公交经营模式,调整公交路网布局,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改善公交车辆档次,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安全有序、方便舒适、快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公交体系。
到2015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0标台,公交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准点率达到90%。
到2017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2标台,公交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5公里/小时,准点率达到95%。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公共交通规划引导。
根据《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适时启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优先安排、统筹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用地需求。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a3c864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9a.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8•【字号】达市府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8日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具有达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4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巴山食荟”特色农产品生产供应链、精深加工链、品牌价值链“三链同构”格局基本形成。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率提高到70%以上,精深加工率达到50%,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4:1。
累计培育认定高素质农民2.5万人、家庭农场市级以上示范场990家、农民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250家、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225家,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7个以上、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65个以上、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3个以上。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达到200个。
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更加活跃,产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
到2030年,基本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主要经济指标协调发展,链群能级、企业规模、创新能力、品牌效益实现全面提升。
区府发〔2007〕56号.
![区府发〔2007〕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5ee6ebda38376baf1fae60.png)
区府发〔2007〕56号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外镇、罗江镇人民政府,莲花湖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现将《通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通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川区境内经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为移民后扶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扶项目系指经省政府审批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由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实施或参与的移民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移民后扶项目的确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程序的基本原则,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项目的确定需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是指包括后期扶持项目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区为基础、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第二章移民后扶项目及划分第七条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为移民群众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为移民后扶项目。
第八条移民后扶项目具体分为:(一)农业种、养、加工项目;(二)改田改土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三)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基础设施完善项目;(四)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基础设施完善项目;(五)库区和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六)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项目;(七)农村移民极贫户基本生活救济补助项目;(八)经绝大多数移民和村民同意的其它项目。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ff477e7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8a.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达市府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2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以下统称棚户区)范围内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就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改善民生、构建和谐达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的,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改造范围达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及城中村)结构简易、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集中连片的棚户区(危旧房)、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
三、实施原则(一)整体规划,分步推进。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轻重缓急编制改造规划,合理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采取改(扩)建、综合整治、原规模拆除新建等方式,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
鼓励棚户区社区、居民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筹资,多方式成片改造。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
需要改造的项目,按照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李先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先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4bb6a4e6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2c.png)
李先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27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学龙朱珠吕元华【审理法官】毛学龙朱珠吕元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先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先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先春【当事人-公司】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忻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忻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忻【代理律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先春【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关于李先春向通川区政府来信处理的情况说明、请求依法拆除达州市通川区西圣农贸市场1号雨棚申请书等,均已随卷移送本院。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李先春实质上是请求通川区政府履行拆除达州市通川区西圣农贸市场1号雨棚的法定职责,因该职责并不属于通川区政府的权限范围,故一审法院依照上述规定裁定驳回李先春的起诉,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李先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abd533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80.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达市府办〔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4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达州市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四川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紧紧围绕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及四川省实施方案,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大力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主要水质监控断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跨界断面、省控以上断面达到国家、省相关水质目标要求,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高,农村面源污染控制能力显著提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总量目标:到2015年,全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控制在7.8万吨,比2010年削减1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8万吨,比2010年削减10%;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控制在4.3万吨,比2010年削减13%,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5万吨,比2010年削减11%;农业污染源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削减。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吴继承、余世斌等职务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吴继承、余世斌等职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8b430c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f8.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吴继承、余世斌等职务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09
•【字号】达市府函〔2024〕83号
•【施行日期】2024.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吴继承、余世斌等职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2024年4月9日第51次常务会议决定:
任命:
吴继承为达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
卢玲宁为达州市乡村振兴局局长(兼);
邓茂林为达州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单为达州市能源产业发展局副局长;
王志鹏为达州市区域协调发展局副局长;
庞均、蒋毅、彭晨峰为达州市数据局副局长;
杜晓佳为达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余世斌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王劲淞的达州市军供站站长职务;
宁小礼的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因机构改革,何知明、夏桢原任达州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胡晓岚原任达州市乡村振兴局总会计师职务自然免除;
孙仁亿、邓茂林原任达州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彭怀东、薛奉荣、赵萍、李单原任达州市口岸与物流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庞均、蒋毅、彭晨峰原任达州市数字经济局副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王鹏原任达州市数字经济局总工程师职务自然免除。
特此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726ae8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fa.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达市府办〔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复兴镇(马踏洞片区城市规划范围)、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河市镇集镇城市规划区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区域。
第三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等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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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达市府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职能职责(一)项目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负有管理、组织、推进的主体职责,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全过程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及生态环境保护,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具体负责组织询价、现场踏勘和现场签证、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并将项目决(结)算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二)项目主管部门。
原则上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用途对应市级部门为党委工作部门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由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代建项目一律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林业、文体旅游、口岸物流、应急、公安等部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增减审核和申报、设计变更确认和申报、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监督、参与询价工作。
其中,1号文件正式施行前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但未竣工结算的项目和已发生的新增投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由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增减、设计变更等申报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发[20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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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市中心城区(不含达县辖区,下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推进城市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工作主体(一)征收土地主体。
市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征收土地报批相关工作。
(二)批后实施主体。
市政府将征收土地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交由通川区政府负责,通川区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征地批后的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地工作机构。
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由市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接受通川区政府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征地工作职责(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依法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完善征地报批;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牵头研究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通川区政府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川区政府测算并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二)通川区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批后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任务,组织编报征地项目资金预算报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市中心城区各镇(办、委)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实施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及安置房建设,完成被拆迁住房的安置;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负责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医疗保险及就业培训工作,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各种遗留问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完善财务结算。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f01e25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87.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达市府办函〔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7〕108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为适应达州市环境管理需要,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现对达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等标准中的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三)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西南职教园区。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除1类区、3类区和4类区以外的建成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达州经开区:七河路以南-达渝高速以西-铜钵河以北-州河以东,除4类区以外区域;2.达州市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除210国道、魏复公路、达万高速两侧4类区以外区域;3.达川区杨柳商贸物流园区:盛达路-骑龙大道-汽车主题公园北侧规划道路-泰宁路的以内区域;4.达州钢铁集团公司片区:金龙大道-州河-西河路-钢欣路-金龙大道以内区域。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车辆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车辆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8315a7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c7.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车辆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达市府函〔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车辆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函〔2011〕113号通川区、达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中心城区车辆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达州市中心城区车辆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以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车辆非法营运的通知》(达市府函〔2010〕252号)精神,结合达州城区客运市场实际,特制定达州市中心城区车辆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社会联动”及辖区负责的原则,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遏制达州市中心城区两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及其他社会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城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机构及职责达州市中心城区车辆非法营运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牵头,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处、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成立达州市整治中心城区车辆(含两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黄平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登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马先奎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市运管处处长唐显金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陈以明、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阳宗平、市运管处副处长沈逢学、市残联纪检组长王文忠任副主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5cc9cb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a7.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达市府办〔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25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6日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停车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等精神,结合达州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
按照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关于“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规定,结合达州市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机动车停放收费差别化区域,提高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降低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引导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二、调整范围市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配套建设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园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停车设施;行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等。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提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提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4350f5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a.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提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达市府函[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提案的通知(达市府函〔2007〕58号二○○七年三月八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近年来,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好的提案,经过承办单位的认真办理,有力地推动了达州经济社会的良好快速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达市府发〔2007〕4号)、《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03〕68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市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者的积极性,推进政协提案工作再上新台阶,市政府、市政协决定对市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委组织部等16个先进单位、王山川等16名先进个人以及《“巴山魂”何时有位》等25件优秀提案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达州的要求,认真搞好政协提案工作。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广大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撰写更多更好的提案,为实现“三大目标”,完成“三大任务”促进达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提案名单一、先进单位(16个)市委组织部、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办、通川区人民政府、开江县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达县碑庙等九个乡镇调整到通川区管辖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达县碑庙等九个乡镇调整到通川区管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8899ed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f3.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达县碑庙等九个乡镇调整到通
川区管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3
•【字号】达市府函〔2013〕162号
•【施行日期】2013.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达县碑庙等九个乡镇调整到通川区管
辖的通知
达市府函〔2013〕162号
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县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达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函〔2013〕209号)精神,同意将达县的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划归达州市通川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县)自行协调解决。
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及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达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3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达州市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达州市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416245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d6.png)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达州市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达市府函〔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达州市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达市府函〔2014〕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镇形象,市政府决定成立达州市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包惠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段再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平林市委常委、副市长胡杰市政府副市长成员:任登华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群工局(市信访局)局长王建市政府副秘书长康繁荣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维稳办主任向仕春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蒋兴清市司法局局长王洪波市财政局局长罗旭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邱贵昌市环保局局长王伟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徐云川市审计局局长王能秋市国资委主任谭政治市城管局局长魏雪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坤林市地税局局长唐志坤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冯春勇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明军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何怀良市城乡规划局局长肖启义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行长王飞虎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市投资公司总经理梅辉太通川区人民政府区长向建平达川区人民政府区长吴晓勇万源市人民政府市长唐廷教宣汉县人民政府县长孙忠大竹县人民政府县长苟晓莉渠县人民政府县长李逢友开江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大兵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制定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督查指导、统筹协调处理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陈明军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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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FD—2010—017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卷烟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专卖市场资源,确保我区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点布局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川区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通告。
二、布局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零售点总量,并对其经营条件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坚持科学布点原则。
根据年度零售点总量,科学布点,间距适当,确保消费者就近方便购买到烟草制品,保障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逐步规范原则。
本通告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依法取缔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划标准。
三、布局标准
(一)城区区域(东办、西办、朝办、西外镇)每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不低于250人,乡镇(莲管委、北外镇、罗江镇、魏兴镇、蒲家镇、双龙镇、复兴镇、东岳乡、新村乡、盘石乡)每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不低于300人。
(二)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部队营区、监狱、在建建筑工地内可设置1-2个零售点。
(四)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在适当间距的前提下按每500人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五)农贸、商贸市场内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在200个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1、床位在100个以上的星级宾馆、酒店或招待所;
2、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度假村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3、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4、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
(七)下列场所或区域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大门100米距离内;
2、管理方明确禁止吸烟的综合市场、名胜古迹、图书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场所;
3、流动摊点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亭等;
4、主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或易燃易爆商品的场所;
5、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经营的场所;
6、在民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场所。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