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分销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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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中国辽宁永康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永康品牌及视力自然综合疗法分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分特许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特许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方式:普通许可
授权区域:
授权日期:年月日
声明:
本合同限于拥有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区域特许资格的加盟商(分特许人)在特许区域内发展下级加盟商使用。
特许经营记录:
1、被特许人姓名及加盟店名称:。本合同中“被特许人”和“加盟商”为同一概念,可相互替换使用。
2、授权经营性质:
3、授权开始年限:年月日起
4、授权地址:(县)路(街道)号。
5、被特许人联系方式常用电子邮箱:。
6、区域保护:,其中包括:
主城区,区域特许商保护范围以国家行政管辖划分为准。
7、甲乙合同期限为三年。第四年开始,合同每年一签,乙方应
在每年续约前缴纳特许经营管理费:单店2500元/县、区代理5000
元/地级市代理10000元(根据代理级别选择)。如有调整,以双方另
行约定为准。
8、合同期满三年后乙方继续代理不再缴纳加盟费用,需要每年
交纳特许经营管理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续签合同。第三年后乙方需完成永康智能降度镜销售任务单店每年100副/县、区代理每年200副/地级市代理每年400副(根据代理级别选择),以合同签约年月日计算,在乙方经营三年后每年未交纳甲方特许经营管理费或者未完成本年度销售任务量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同时甲方在开始给乙方代理配备的所有产品无质量问题情况下不退不换。
9、乙方经营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二次进货折扣价:降度镜元/副,视功能训练仪元/台,其它产品按甲方或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供货表价格执行。
10、甲方负责乙方每次订购产品运输费用,甲方根据乙方提供地址、联系电话和姓名发货,货到之后乙方检验后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如因运输单位造成产品出现问题甲乙双方共同与运输单位协商,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视为验收合格。如因产品出厂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调换并承担继续运输费用,乙方已用设备产品出现问题维修费用和往返运费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作为分特许人,授权乙方加入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加盟体系,开展青少年视力自然综合疗法系列产品的经销、服务并使用“永康”品牌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的有关文字定义
1、商标
本合同中所指的商标是指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许可,允许甲方授权第三方使用的商标。
包括:
2、专利
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指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许可,允许甲方授权第三方使用的专利。
包括:
3、商业秘密资料:本合同所指商业秘密资料指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全部文本内容、本合同附件内容,以及其它由甲方或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准、经营、管理和培训等书面或电子资料。
4、独家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以收全款有效期为准),乙方在授权区域内独家实施甲方特许经营权,甲方不再许可该区域内任何第三人实施,但甲方保留在授权区域自行实施特许经营行为的权利。
第二条特许关系说明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或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甲方必须具有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区域特许授权。乙方作为独立经营实体或个体业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办理工商、税务及其它法定登记或批准手续,自行缴纳与其从事授权业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甲方和乙方不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形成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乙方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负责任。
3、如因乙方过失或故意的行为造成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提起诉讼和索赔,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无条件就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直接全额赔偿。
第三条特许店的资格
1、乙方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实体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相关岗位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四条特许内容
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和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接受甲方或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专利技术开展视力提升相关业务为主的合法经营。
第五条品牌的使用承诺
1、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在乙方加盟店按照甲方和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要求,使用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招牌、宣传语、宣传画等品牌形象。
2、乙方使用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品牌形象,要严格按照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标准制作,不得有任何损害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永康品牌视力自然综合疗法特许经营费用
甲乙双方签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自然综合疗法设备费、产
品费、技术培训费等加盟费,总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以获得在受许区域合同期限内使用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产品进行营利性经营的权利。
第七条加盟店开发相关事项
1、为使乙方尽快开展业务,本合同生效起乙方必须派遣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参加甲方或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规定的业务培训,获得经营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2、为维护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品牌形象统一性,乙方加盟店的门面、形象墙、灯箱广告、内外装饰要符合甲方和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规定的标准,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应符合甲方和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规定的要求。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甲方和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制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并将不少于5张的店面形象的图片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甲方,由甲方送交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备案。
3、实施中如遇疑难问题,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在甲方的帮助下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乙方可再次派人员参加培训(免费培训,差旅费、食宿费自理)。也可邀请甲方派人到乙方处指导(甲方到乙方指导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现场培训指导费由乙方承担,现场培训指导费按甲方规定支付给甲方)。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负责对乙方进行技术支持。
4、如乙方开设分店,经甲方向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为乙方颁发授权牌等证明材料,交纳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保密义务
乙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期间都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技术、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资料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乙方的具体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员均要同乙方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述要求。
上述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和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生产工艺、设备信息等其他非专利技术秘密;
2、甲方和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的材料组成、货源情报、生产供应等信息;
3、甲方和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营销策划、教学培训等资料;
4、甲方和辽宁永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项目推进、客户名单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