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 刑法总则
柏浪涛冲刺讲义稿
柏浪涛冲刺讲义稿一、引言在法律职业的备考征程中,每一位学子都像是奔跑在赛道上的运动员,为了那个终点线而全力冲刺。
而这份讲义,就是为了帮助大家在冲刺阶段更加高效地复习,更加精准地把握考试要点,从而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刑法总则重点回顾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这些原则是刑法的基石,必须牢牢掌握。
2.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这四大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这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制度,用于保护公民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要准确理解其构成要件和限度条件。
4.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这些形态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5.共同犯罪: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类型和处罚原则。
特别注意教唆犯、帮助犯等特殊类型的共同犯罪。
6.刑罚的种类和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要掌握各种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方式。
三、刑法分则重点罪名解析1.危害国家安全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这些罪名涉及国家安全,处罚严厉。
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这些罪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等,这些罪名与市场经济秩序息息相关。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这些罪名直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5.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这些罪名涉及财产权益的保护。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等,这些罪名与社会管理秩序相关。
7.贪污贿赂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这些罪名与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有关。
8.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这些罪名与公职人员的职责履行相关。
对于以上罪名,要掌握其构成要件、法定刑和量刑情节等内容。
特别注意一些常见罪名的区分和界定问题。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
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
a.出售+使用,并罚。
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
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
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
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
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
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
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
(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
关于对甲的处理。
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
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
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
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
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
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
2024版柏浪涛刑法客观题讲义知乎法考客观主观
0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02 03
走私罪
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 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 口的文物、金银、珠宝、钻石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刑罚的功能
包括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和安抚功 能。
刑罚制度概述
刑罚体系
指各种刑罚方法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 有机整体。
刑罚的适用
包括刑罚的适用原则、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
刑罚的执行
包括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
刑罚论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01
刑罚论是刑罚制度 的基础
刑罚论研究刑罚的本质、目的和 种类,为刑罚制度的建立提供理 论支持。
客观题解题技巧
准确理解题意
认真审题,明确题目要求和考查的知 识点。
善于运用排除法
通过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提高答题 准确率。
注意选项间的逻辑关系
分析选项间的逻辑关系,有助于判断 正确答案。
主观题解题技巧
明确答题思路
在答题前,先构思好答题思路,确保答案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
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将法律知识与案例实际相结合,进行分析和阐述。
妨害司法罪
指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01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博主按语:经对比,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别(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部分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
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犯罪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共同犯罪成立共同行为条件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 1 -��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分论侵犯个人法益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讲刑法论��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 ��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 2 -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2015年指南针司考导读班刑法总则-柏浪涛讲义01
指南针司考BOX课堂——刑法总则(一) 定罪的理念与观念 主讲人:柏浪涛
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保障人权的: 一、思想渊源 (一)民主主义——立法权(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具体考点: 国务院有没有权利制定犯罪和刑罚?
指南针司考BOX课堂——刑法总则(一) 定罪的理念与观念 主讲人:柏浪涛
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保障人权的: 一、思想渊源 (二)自由主义 行动自由——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 法律是否成文? 法律是否公布? 法律是否明确? 现行刑法中不明确的罪名 ——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重点:非法经营罪,对 “非法”的理解
指南针司考BOX课堂——刑法总则(一) 定罪的理念与观念 主讲人:柏浪涛
平衡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标准: 一、当案件事实能够查明的时候——居中,不偏不倚 二、当案件事实存疑的时候——倾向于保障人权
指南针司考BOX课堂——刑法总则(一) 定罪的理念与观念 主讲人:柏浪涛
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在刑法典中如何体现: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强调保护法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 罪处刑(保障人权)。 保护法益——整个刑法典的分则; 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的第二句)
定罪理念
——刑法的两大任务 一、保护法益 二、保障人权 举例——肖申克的救赎,是否构成脱逃罪? 有罪说——倾向于保护法益 无罪说——倾向于保障人权 总结:刑法疑难问题的根源——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矛盾
指南针司考BOX课堂——刑法总则(一) 定罪的理念与观念 主讲人:柏浪涛
案例:张小三开车撞翻了王小五的车,然后逃逸。李小四开车路 过此地,不小心又撞到了已经翻了的王小五的车,李小四也逃逸。 十分钟后,交警将王小五抬出后,发现人已死亡。法医鉴定时, 无法鉴定出王小五的死亡时间,无法证明是因为张小三、还是李 小四造成的王小五的死亡。问:谁对王小五的死亡负责? A.张小三和李小四都要负责 B.张小三和李小四都不负责 C.抓阄,谁抓到谁负责 D.张小三负责,李小四不负责
刑法法考 柏浪涛知识点总结2023
刑法法考柏浪涛知识点总结2023摘要:一、刑法法考简介二、柏浪涛知识点总结1.刑法基本原则2.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形态4.共同犯罪5.正当防卫6.犯罪排除事由7.刑事责任三、备考建议正文:刑法法考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对刑法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备考,本文对柏浪涛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并给出一些建议。
一、刑法法考简介刑法法考主要测试考生对刑法基本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理解。
考试内容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主要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等;分则主要考察具体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
二、柏浪涛知识点总结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掌握这些原则,有助于判断刑法适用是否合法。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了解这些要件,有助于分析行为的性质和刑事责任。
3.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熟悉这些形态,有助于判断犯罪过程和刑事责任。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了解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分工和刑事责任,有助于审理相关案件。
5.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行为采取适当的对抗行为。
掌握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有助于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法。
6.犯罪排除事由犯罪排除事由包括:紧急避险、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了解这些排除事由,有助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7.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了解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原则,有助于判处合适的刑罚。
三、备考建议1.系统学习刑法基础知识,加强对刑法原理的理解。
2.针对法考题型,进行大量练习,提高解题速度和准确率。
3.关注历年真题,总结规律,把握考试重点。
4.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确保充足的学习时间。
23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
23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一、柏浪涛刑法介绍柏浪涛是著名的刑法专家,其刑法笔记在法考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他的刑法笔记以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逻辑清晰为特点,能够帮助考生快速掌握刑法知识,提高考试成绩。
二、刑法笔记内容1. 刑法总论刑法总论是刑法的总则,主要介绍了刑法的概述、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制度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柏浪涛刑法笔记对刑法总论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重点强调了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制度等关键知识点,并对相似概念进行了比较和辨析。
2. 刑法分论刑法分论是刑法的分则,主要介绍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等。
柏浪涛刑法笔记对刑法分论进行了分类整理,按照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不同类型,对各种犯罪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
同时,对于一些重点罪名,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和比较。
3. 刑法案例分析柏浪涛刑法笔记还包含了一些经典的刑法案例分析,这些案例主要是为了帮助考生深入理解刑法知识,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每个案例都包括了案件事实、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结论等部分,对于考生掌握刑法知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三、刑法笔记特点1. 简洁明了:柏浪涛刑法笔记语言简洁明了,不拖沓冗长,方便考生阅读和理解。
每个知识点都以简明扼要的语言进行描述和总结,让考生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关键信息。
2. 重点突出:柏浪涛刑法笔记将刑法知识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重点知识点突出显示,方便考生进行备考。
同时,对于一些易混淆的概念和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辨析,帮助考生准确掌握知识点。
3. 逻辑清晰:柏浪涛刑法笔记的逻辑非常清晰,从总论到分论再到案例分析,层层递进,让考生能够逐步深入理解刑法知识。
同时,笔记对于各个章节的标题和内容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和安排,使得整个笔记结构清晰明了。
4. 实战性强:柏浪涛刑法笔记不仅注重理论知识的梳理和总结,还注重实战应用能力的提升。
通过对于经典案例的分析和解读,考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知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处理方式。
柏浪涛 刑法总则
刑法知识体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处罚规定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刑法的解释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
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
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
常见的解释技巧有:1.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柏浪涛刑法分则 (2)
刑法分则1.法律拟制。
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分四种情形,一是在行为未构成刑讯逼供罪之前,致人伤残死亡的,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二是在为构成刑讯逼供罪之前,直接故意伤残杀人的,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三是在构成了刑讯逼供罪后,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四是构成了刑讯逼供罪后,故意伤残杀人的,要按照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②虐待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同上。
③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同上。
④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同上。
⑤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⑥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⑦携带凶器抢夺的,拟制为抢劫罪。
⑧犯盗窃、抢夺、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拟制为抢劫罪。
2.故意杀人罪。
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3.过失致人死亡罪,结果加重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绑架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
4.强奸罪: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公式:使用暴力或胁迫或宣告威胁等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5.非法拘禁罪:侵犯的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法定量刑情节。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此处指的是拘禁本身的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如果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拘禁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是故意重伤、杀人的,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6.绑架罪。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只要非法拘禁了,也就是实力控制了被害人,绑架罪就既遂(间接目的犯),此外的间接目的犯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柏浪涛3-16刑法总则(二)
案例
北京机场小孩以石头砸正在飞行的飞机,有些孩 子已满16周岁。怎么定罪?
案例
德国一对恋人,某日女方对男友称自己怀孕了,男方称打胎。 女方不肯。男方偷偷投放堕胎药在女方的水杯中。女方无不 适反应。后女方发现了男友该行为。但事后查明女方本无怀 孕。该男方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案例
德国 一18岁年轻人的叔叔瑞士归来送其一块价值两万元的 手表,该年轻人以为叔叔一向吝啬不可能是两万元价值,内 心认定只值几十元。但以1万元价格买给自己同学。问:该 年轻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
德国 张小三家(三楼)发生了火灾,消防队员赶到后看到 张小三与其孩子在阳台上,对张小三喊快把孩子扔下来我 们接住,来不及铺好消防垫了。张小三看火势太凶自己跳 下去(没有带上孩子),结果孩子被烧死。问:孩子的死 亡与张小三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答:存在。孩子现实的死亡结果是由火烧死的而不是摔死 的,张小三有避免孩子被火烧死的可能而没有采取措施, 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
张三欲害死李四。明知马航这架飞机杯恐怖分子装有炸弹。 结果李四在途中被炸死。 问:李四的死亡与张三的劝说有无因果关系? 答:有。
案例:
德国 一餐厅服务员(生物学博士)在上菜时发现菜上被毒 药放置了毒药。但置之不理依然将饭菜端给客人,结果客 人食之而亡。 问:服务员的行为和客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答:有。有义务制止而没有。
因果关系的判断 1、条件说 2、相当因果关系说 新变化: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
因:危害行为 果:实害结果
案例:
张三欲害死李四,劝李四去跑步。心想李四被车 撞死就好了。问:张三劝说李四的行为与李四死 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答案:无。(1、刑法上的危险行为;2、需对法 益产生危险:类型性)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摘要:一、柏浪涛讲刑法背景及作者简介二、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功能与目的四、刑法的体系与具体规定五、案例分析与思考1.盗窃罪2.抢劫罪3.故意伤害罪六、刑法学习方法与建议正文:【柏浪涛讲刑法背景及作者简介】柏浪涛,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长期从事刑法研究与教学工作。
他的《柏浪涛讲刑法》是一部深入浅出地讲解刑法基本原理与实践应用的著作,深受广大学习者的喜爱。
作者以丰富的教学经验与深厚的理论功底,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制定与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柏浪涛在书中详细讲解了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公民权益,防止滥用刑罚权。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对于相同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既要保证犯罪的惩处,又要防止过重或过轻的刑罚。
【刑法的功能与目的】刑法作为一部法律,其主要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教育、感化犯罪分子,使其改过自新,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刑法的体系与具体规定】我国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总则主要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刑事责任等内容;分则则按照犯罪的性质与危害程度,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柏浪涛在书中对刑法的体系进行了梳理,并重点解读了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犯罪的具体规定。
【案例分析与思考】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知识,柏浪涛在书中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
例如,在盗窃罪部分,作者通过对比不同情况下盗窃行为的性质与处罚,让读者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抢劫罪部分,作者详细解析了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及加重情节的认定;在故意伤害罪部分,作者讨论了伤害程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提醒读者注意行为的后果。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原创实用版)目录1.刑法的定义和作用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适用范围4.刑法的构成要件5.刑法的法律责任正文《柏浪涛讲刑法》是一本深入浅出地介绍刑法的著作。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
首先,刑法的定义和作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的作用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权利。
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严厉、最严格的法律,因为它涉及到对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剥夺。
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司法机关随意确定。
罪刑相当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不论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平等对待。
再次,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犯罪行为,包括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土外的犯罪行为。
同时,刑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适用情况,如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也适用刑法。
然后,刑法的构成要件。
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和态度,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其危害后果。
最后,刑法的法律责任。
刑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
总结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倒卖文物罪的“倒卖”不要求买进加卖出,只要求卖出。
所以,盗窃文物后卖出,应定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总结1:(1)盗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盗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
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
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一、序言2023年的法考,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备受关注。
柏浪涛刑法是指当前学术界公认的最新刑法解释版本。
在这十个考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刑法的重要概念和理论,在对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解读的基础上,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这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正文1. 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刑法的实践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特别是涉及犯罪意图和主观上的行为特征的认定,在很多案例中都有重要地位。
在故意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意图,以及在犯罪共同犯罪时如何区分各自的主观故意等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
2. 主观故意的证据问题在刑法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依法采纳的证据,对于不同证据的权重认定与应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案例中,很多时候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由法官根据证据综合判断而得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深入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3. 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需要有不同的主观故意支撑,而主观故意认定的不同也会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4. 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这些问题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变证、谎报和招供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5. 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累犯的认定和主观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累犯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6. 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2023法考计划‖刑法总则——刑法论
2023法考计划‖刑法总则——刑法论
2023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
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
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
“
刑法总则——刑法论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柏浪涛老师2023年《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柏浪涛老师的刑法精讲卷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
补充内容
★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
1.扩大解释➡扯得还行
①得出的结论在词义射程范围内
②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2.类推解释➡扯得太远
①得出的结论在词义射程范围外
②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民法、行政法 刑法➡位阶关系:高位阶>低位阶
1.低位阶:民法、行政法➡优先适用
2.高位阶:刑法➡最后适用
★教唆、帮助行为在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
1.当地国刑法
实行行为无罪,则教唆、帮助行为无罪2.当地国刑法➕我国刑法
实行行为有罪,则教唆、帮助行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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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体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处罚规定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刑法的解释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
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
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
常见的解释技巧有:1.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这就要求该罪中的“丢失”不能仅仅理解为“遗失”,而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
【注意】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
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
但是,将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该严重后果是指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用来实施违法犯罪,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
如果不法分子捡到枪支后,在阳台把玩时,由于过失,导致枪支掉落砸死了行人。
这种后果不应视为该罪的严重后果。
这就要求对该罪的严重后果进行缩小解释,仅限于捡拾者将枪支当作凶器,故意用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严重后果。
上述阳台案中的枪支只起到一个花盆的作用。
4.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例如,十四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据此,小于十四周岁的人便不需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5.补正解释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例如,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的“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如果判本数,就不属于减轻处罚,而属于从轻处罚。
但是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因此对刑法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刑法第63条的“以下”是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6.类推解释2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1)性质。
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注意1】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换言之,立法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例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对该款作出如下立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的,也以抢劫罪论处。
因为将盗窃解释为抢夺,属于类推解释。
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如颁布刑法修正案)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由此可见,一个类推解释的结论,即使被写进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类推解释的性质。
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果真如此做,也只能将其错误结论视为一种特殊规定。
【注意2】正确认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之所以不禁止,是为了公平地保障人权。
例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该规定显然有利于被告人。
但是刑法在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类似规定。
基于公平地保障人权,后者也应有此规定。
因此,可以对第389条第3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类推解释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
这种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应被允许。
但是注意,“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例外,不是原则,所以不能作为解释的大方向。
有些法官为了给被告人脱罪,将强奸解释为寻衅滋事甚至解释为无罪,认为这样做虽然是类推解释,但因为有利于被告人,所以是允许的。
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2)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非常重要):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总结】易考情形:1(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
(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属于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
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张明楷:《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下册)(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属于类推解释。
(二)解释的理由在通过解释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得出一个结论后,必须提供理由,论证解释的合理性。
解释理由无穷无尽,常见的有:1.文理解释这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简而言之,需要考查该解释后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
例如,“收买”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收购;二是用钱财或其他好处笼络人心。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不可能是指用钱财笼络人心。
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的“收买”也不可能是指收购。
2.体系解释这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例如,从文义上看,“伪造”可以包含“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伪造货币罪之外又规定了变造货币罪,那么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就不能包含“变造”。
【注意1】“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
体系解释,并不意味着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需要保持同一含义。
相反,基于体系的协调合理要求,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可以保持不同含义。
例1,强奸罪的第一、二项法定刑升格条件均有“妇女”和“幼女”,而第三项法定刑升格条件“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其中遗漏了“幼女”,为了保护幼女,其中的“妇女”应当包括“幼女”。
如此,强奸罪的第一、二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与第三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妇女”的含义范围就不同。
例2,“侮辱”一词在“侮辱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含义就有所不同。
前者指侵犯人的名誉,后者仅限于侵犯妇女的性羞耻心。
【注意2】“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
刑法中几个不同的用语也可以保持同一个含义。
例如,“恐吓”、“胁迫”、“威胁”、“敲诈”的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恐惧心理的程度,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得选,但在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
就此而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中的“胁迫”在程度上又有所不同。
)3.当然解释这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在论证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
可以看出,当然解释其实也是体系解释的一种。
例如,新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三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那么,两年内四次盗窃的,当然构成盗窃罪。
这就是当然解释的结论。
【注意】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在根据“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
例如,早前社会上出现过倒卖飞机票的行为。
应当说,倒卖飞机票的行为比倒卖车票、船票的危害性更严重,根据当然解释更应入罪。
但是,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就不能将飞机票解释为“车票、船票”,进而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
4.历史解释这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这不同于探求立法原意的主观解释。
例如,1979年旧刑法第183条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其中行为主体也即“扶养义务人”仅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
而1997年刑法第261条将遗弃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那么,“扶养义务人”就不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儿童福利院的院长也可成为遗弃罪的主体。
(三)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1.二者区别:解释技巧是结论制造者,解释理由是结论论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