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管理,保障档案工作的质量,为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一、定义1、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实施法律服务活动所处理的所有档案,包括法律顾问资料和司法审判活动的档案,以及其他有关联的档案。
2、律师事务所立卷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把业务档案分类、整理,归入有关档案目录,按一定编排安排,装订成册存放在律师事务所档案室内,以便查找使用的过程。
3、律师事务所归档是指把立卷完成的业务档案存放在律师事务所档案室里,遵守本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的过程。
二、立卷1、立卷目的立卷的目的是确保业务档案的准确、完整、规范,便于查找使用。
2、立卷要求(1)档案应依次排列,必要时可分类装订。
(2)档案封面、卷首应有立卷概要和序号,卷内页附有规定的封面记录和序号,卷内文件的页码连续、规范且正确,装订牢固。
(3)立卷应实行分卷,卷内页数不得超过100页,卷内文件应根据时间和内容排列整齐。
三、归档1、归档目的归档的目的是实行全面、科学、健全的档案管理,便于管理和查找,保护档案安全。
2、归档要求(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时应加封档案包装,清晰标明档案的编号和内容。
(2)归档的档案须经审核,归档后应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登记档案存放位置,确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保管、查询档案制度,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查询1、档案查询的渠道(1)律师事务所档案室:通过查询档案存放位置,到档案室检索档案文件,配合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2)网络检索:通过互联网检索系统,获取档案文件的编号、存放位置和档案内容等信息。
2、档案查询的要求档案查询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内容和用户保密,避免泄露档案机密内容。
五、责任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督促,确保档案管理及时、准确、便捷。
2、律师事务所档案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加强档案保管、查询服务,并确保档案安全。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恰当管理。
二、定义1.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
2.档,是指将业务档案经过处理、贴标签、整理、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三、立卷归档实施对象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市内的律师事务所。
四、档案立卷类别1.件资料:包括案件文书、相关文件及案件委托书等案件资料。
2.目资料:包括项目交易文件、合同及项目的重要资料等。
3.他资料:包括经常使用的档案及业务活动的资料等。
五、档案归档管理1.案归档管理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每家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自身情况建立档案管理体系,实行档案归档管理。
2.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归档管理制度,将档案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等,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3.案归档管理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派出安排同仁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档案保存1.师事务所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2.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时,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档案,并按规定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七、责任和处罚1.未及时归档、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2.律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期间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特别约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修改,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进行发布。
经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在档案归档管理方面必须要认真遵守,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档案保管工作,牢牢把握档案保管的节点,同时还要随时关注档案的内容及保管的质量,争取实现档案的真实、完整、及准确,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的顺利开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针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档案形成、归档管理、保管使用和档案卷宗报废等活动,保证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安全、合理的使用。
一、档案立卷归档的期限1.规档案:归档期限为50年;2.密档案:归档期限为30年;3.分重要档案:归档期限为70年;4.殊档案:归档期限由统一部门规定。
二、档案立卷归档管理1.定档案形成标准、文书报送格式、卷宗收纳标准以及档案存放条件;2.照档案形成标准对业务档案进行立卷,并将相关文书报送至档案室,采用永久编码归档;3.业务档案的使用、借阅、查询等情况进行记录;4.已归档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归档期限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三、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1. 业务档案的形成必须经过正式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编号;2. 业务档案归档顺序要按照档案项目统一,按照规定的编号归档;3.案应当健全、完整,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不得有遗漏项;4.档案的保存必须做到安全、稳定,不得对档案进行损坏、破坏等行为。
四、档案立卷归档审核1.案立卷归档要经书记审核,再报上级审批;2.案归档内容和期限需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缺失或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修改;3.度检查报告应当提交给上级机关审核;4.案室应保持良好的管理状态,全方位对档案立卷归档进行检查。
五、责任追究1.于触犯有关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2.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给予涉及人员适当处分;3.档案不规范管理或损失档案,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案室管理人员在档案归档期限规定期限内、不正常归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执行,遇有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为了提高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有效的保护档案安全,依法进行全面的档案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档案,根据《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倡导实施全面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以保障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安全、正确的使用。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发布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发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五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归档办法:
1.档案立卷:根据客户的姓名或企业名称以及法律服务的类别整理档案,根据字母顺序立卷,并在卷头做明确的记录;
2.归档编号:为立卷的档案文件设置编号,采用年-月-序号的方式,
例如:2019-01-001;
3.登记簿:用登记簿对归档的档案文件进行登记,根据登记簿可以轻
松获取档案编号,缩短查找档案文件的时间;
4.贮存环境:要求选择干燥、无异味、避免高温、湿度及潮湿环境,
以防止档案内容的腐蚀、变色;
5.检索和核对:文件归档完成后,负责人要定期检索和核对档案文件,以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档案在资源管理、研究分析和司法程序中的作用,经天津市律师协会及其事务所部分会员审议,现颁布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1、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指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及案件代理、维权服务、培训教育、行政审批等业务活动,以及与此类事务所相关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文书、资料、工作报告、计算机数据、影像资料、档案管理软件信息等资料档案。
2、立卷:指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的档案归档处理方式。
三、立卷与归档1、档案立卷(1)档案立卷前,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组织下,开展全面清理档案,发现问题档案进行处理。
(2)档案立卷: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
2、档案归档(1)综合档案:将以多种形式的档案资料综合起来,加以归类整理,有序排列,封存储。
(2)卷内档案:将卷内档案归档,按规定的格式立卷,分类封存;包括法律援助档案、执业登记档案、行政审批档案、维权服务档案、培训教育档案、案件代理档案、咨询档案等类别。
四、档案管理1、档案管理工作要经常检查,经常对档案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及时、准确地完成。
2、档案保管室应有安全措施,档案保管室应安装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落实档案保管责任制,定期对档案保管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3、档案保管室应有记录,档案保管室应对出入档案室人员等进行记录,开展操作档案信息登记,有效管理档案。
4、档案清理封存工作要经常开展,科学合理利用现有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统计和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监督,推动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1、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档案管理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对档案室内整理情况、档案清理封存工作的检查,加强档案整理、卷内档案排架、档案登记、封存和档案资料安全等情况的检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性。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一、归档流程5、阅卷笔录;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等笔录;7、调查材料;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9、集体讨论记录;10、起诉书、上诉书;11、辩护词或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裁定书、判决书;(必备)14、上诉书、抗诉书;(必备)15、律师工作日记16、办案小结;(必备)17、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18、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
第二,民事代理卷1、卷宗档案目录表;(必备)2、Oa案件信息表;(必备)3、收费凭证;(必备)4、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必备)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6、阅卷笔录;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1、集体讨论记录;12、代理词;13、出庭通知书;14、庭审笔录;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必备)16、律师工作日记17、办案小结;(必备)18、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19、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
(必备)第三,法律顾问卷1、卷宗档案目录表;(必备)2、Oa案件信息表;(必备)3、收费凭证;(必备)4、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必备)5、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6、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7、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8、律师工作日记9、工作小结;(必备)10、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11、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
(必备)第四,其他非诉讼卷1、卷宗档案目录表;(必备)2、Oa案件信息表;(必备)3、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必备)4、收费凭证;(必备)5、与委托人谈话笔录;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7、调查材料;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9、律师工作日记10、工作小结;(必备)11、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12、结案卷宗归档呈批表(3份)。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流程:
1.创建档案编号:对每个新的业务进行编号,并进行登记。
2.记录档案信息:对每个业务档案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如案件类型、当事人、调查证据、法律问题等。
3.分类整理: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并对每个分类进行编号,便于查找。
4.归档存储: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分类编号进行归档存储,保证档案
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标识管理:对每个归档的档案进行标识,包括档案编号、分类信息等,以便于查找和使用。
6.档案借阅审批:对需要借阅业务档案的申请进行审批,并记录借阅
人和借阅时间。
7.档案借阅管理:对借阅的业务档案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借阅档案
的安全性和及时归还。
二、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注意事项:
1.档案保密:律师业务档案涉及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隐私,应严格
保密,防止档案泄露。
2.档案整理规范:档案整理时,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方法进行,确保档
案的顺利整理和归档。
3.档案标识准确:在档案归档时,要对每个档案进行准确的标识,包括档案编号、分类信息等,以便于后续的查找和使用。
4.档案存储安全:归档后的档案应放置在安全、防火、防潮、防尘的环境中,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档案检索快捷:对档案的存储位置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每个档案可迅速检索和取出。
6.档案索引及备份:及时编制档案索引,便于查找和使用,同时进行档案的定期备份,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7.档案销毁程序:对无用或过期的业务档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销毁程序,确保档案保密和环境保护。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维护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用于管理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
二、档案归档管理程序1. 委托登记:受委托人派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及时进行受委托登记,并记录有关详细信息,如当事人姓名、类型、诉讼程序、承办人员、收费方式、受委托时间等。
2. 案归档: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应建立有序的档案管理系统,归档后的档案应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档案分类存放,文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分类整齐,有序地存放。
3. 期清理档案:档案建立后,应定期清理,进行整理归档,清理旧档案,防止档案杂乱无章。
4. 案调取:业务人员每次申请档案调取时,须签署档案调取凭证,并保证调取档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三、档案安全1. 将存放的档案置于防火、防盗、防潮的地方,保障档案的安全,以免受到损坏。
2. 立并加强内部安全控制,确保档案信息不被外泄或传播,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3. 严格执行禁止擅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规定,以及档案管理者要求的其他安全措施,以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归还1. 业务结束后,应将档案及时归还客户,在归还时签署档案归还凭证,并加上档案管理者的盖章、客户的签字确认,以示归还档案的完整性。
2. 还档案应完整无缺,以免对客户有不利影响。
3. 归还档案后,应将档案登记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并及时进行档案返还内控确认,以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五、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档案管理者责令改正,对不服从改正者,给予警告或可能拒不接受服务处罚。
1. 反本办法有关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的规定;2. 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行为;3. 他人泄露档案内容的行为;4. 惰不作业准备档案,或未及时归还档案的行为;5. 反档案安全管理的行为;6. 反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
1. 嘿,你知道吗,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整理自己的宝贝收藏一样,得有条有理呀!比如说,把不同案件的资料像分类玩具一样,分开放好。
2. 咱得先确定好分类标准呀,这可不能马虎!就像给一群朋友分组,得有个明确的依据嘛。
比如按照案件类型来分,民事的归一类,刑事的归一类。
3. 然后呢,给每个档案编个号呀,这就像给每个宝贝贴上专属标签一样,多清晰!比如“001 号离婚案档案”。
4. 整理文件的时候可要细心细心再细心呀!不能像丢三落四的马虎大王!每一张纸都得放对地方,就像拼图一样不能乱。
5. 还有呀,别忘了给档案做个目录,这可太关键啦!就像是一本书有个目录,能让人快速找到想要的内容,比如“第 5 页是案件关键证据”。
6. 归档的地方也得选好呀,安全又方便的,这可不是随便找个角落就行的哟!就像给宝贝找个舒适的家。
7. 定期检查也得跟上呀,可别放着不管啦!就像定期给房子打扫一样,看看有没有问题。
8. 最后呀,大家一定要重视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呀,这可关系到很多重要的事情呢!咱们可不能掉以轻心哟!
我的观点结论: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看似简单,但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认真对待,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规范、完整和有效利用。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今天,我们就要谈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它是一项重要的文件,要求律师事务所处理业务档案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有效利用,为有效的企业治理和信息服务提供基础。
首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强调要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体系。
理事会有职责定期检验业务档案的归档情况,并定期报告理事会;组织实施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负责核查归档情况;建立业务档案日常稽核机制,及时在工作记录上标明立卷日期。
其次,《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要求律师事务所采取有效措施来立卷归档。
任何一家律师行应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有完整的记载,并要定期进行归档。
同时,应设立涉及业务档案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明确档案的立卷归档要求。
此外,《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来保障业务档案的安全储存,应设置档案管理部门,落实岗位分工,保证档案存放安全;应定期清理档案;应严格审查档案归档以外的复印件,防止档案泄露;同时,应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如柜架、文件柜、纸盒、灭菌器等。
最后,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有效的追踪机制,强调要定期检查档案文件,查看档案归档情况,如果有任何损坏或丢失,要立即进行补充;要定期对档案中的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发现有任何违规或错误内容,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同时,应定期检查档案安全储存环境,及时发现温度过高、过湿、腐蚀等存在的问题。
总之,《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应按法定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严格管理业务档案,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存储,并及时归档、维护档案完整性。
点评:本文介绍了《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于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归档卷归档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归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来立卷归档、实施有效保护措施来保障档案的安全储存等,总之,为加强处理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利用提供了基础。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作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要求立案归档。
立案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和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米可能是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二案卷材料的收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案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案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技师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律师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档案立卷归档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档案,既包括事务所行政管理活动形成的行政档案,也包括财务记录形成的会计档案,但主要是律师业务活动形成的业务档案。
第二条档案不仅是历史载体,也是不断完善创新的参照。
特别是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收集、整理、保管好档案是事务所成员的基本要求和必备素养。
第三条本所行政档案由内勤负责立卷归档;财会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条本所行政档案分业务学习培训档案和行政管理活动档案。
业务学习培训档案按专题或分学科立卷归档;行政管理活动档案既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归档;也可按人事、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公物使用和内务卫生管理等分类归档。
第五条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档案和非诉讼档案。
非诉讼中的咨询、代书可按年度归档,亦可按案件性质(案由)分类归档;法律顾问中的日常咨询、代书等业务分单位归档;其他非诉讼业务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个案分案归档。
诉讼业务一律以个案(案号)为单位归档。
第六条本所行政、财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咨询、代书档案在年度终了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其他律师业务档案在办结(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
第七条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业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仲裁业务档案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1、接案审批表或法律援助通知书;2、接待当事人笔录;3、送达《委托须知》等文书的回执;4、收费发票(法律援助除外);5、委托代理合同;6、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7、当事人的声明;8、与当事人交接证据的清单;9、当事人收取法律文书确认书;10、承办律师与受理案件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交接表;11、原告或上诉人、申诉人等的起诉书、申诉书;12、受理案件或应诉的法律文书;13、被告或被诉人等的答辩状;14、起诉或上诉方的证据材料;15、被诉方的证据材料;16、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复议申请,相关裁定;17、集体讨论记录;18、出庭笔录;19、代理意见;20、裁判文书;21、律师办案记录;22、办案总结(结案报告);23、质量监督卡。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者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上级领导机关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
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
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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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
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道里区律师的管理工作,在区司法局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律师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的开呢,我区的律师工作已步入规范化、正规化管理的轨道,稳中有降项工作在目标评比中都走在了全市律师行业的前列。
但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还存在着资料不全,装订混乱,有的甚至找不到卷宗等诸多问题,距卷宗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相差太远。
为了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已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不合格将难以通过年审。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作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要求立案归档。
立案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和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米可能是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二案卷材料的收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案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案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技师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 、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按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三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立案人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逐项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委托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节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理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第二十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绳,三孔钉牢。
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四归档
第二十一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是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
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或左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逐盘登记造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