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制度,对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知晓。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机构,依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统筹、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会议讨论,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分工、审批程序、文件归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制度。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设立合理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理的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律师和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任免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和税法等专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本(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有序、高效,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1. 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所长和各部门主管律师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监督和协调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2. 职责分工(1)所长:负责全面领导、管理和运营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发展战略和运营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
(2)部门主管律师: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在部门的律师团队,组织协调部门的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3)律师:承担客户案件的咨询、代理和诉讼工作,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三、内部流程管理1. 案件管理(1)接案:律师根据客户需求和能力分配情况接受案件,并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案件代理范围和义务。
(2)案件登记: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系统,对每个案件进行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
(3)案件分工:根据案件类型和律师专长,事务所进行案件分工,确保合理配备律师团队,并明确各律师的责任和工作分工。
(4)案件进展监控:事务所应设立案件进展监控机制,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按时、高质量完成。
2. 费用管理(1)价格确定: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特点和律师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客户签订收费协议。
(2)费用预估:律师在接案后应向客户提供合理的费用预估,明确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3)费用记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对律师费用进行核算和记账,确保财务清晰透明。
3. 工作协作(1)协作平台: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协作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律师团队的工作协作,便于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
(2)会议组织: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会议,以交流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和提升团队合作效率。
(3)文档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规范存档和归档流程,确保文件安全和便捷查阅。
四、人力资源管理1. 招聘与培训(1)招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招聘要求,并通过多渠道招聘合适的人才。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各类管理活动,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管理层责任。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激励、考核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招聘员工,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员工工作表现,激励优秀员工,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安全、稳妥进行。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财务监管。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收支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活动合法、高效进行。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客户提供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稳妥进行。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团队协作,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辞退、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内容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三)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四)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五)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六)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七)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制度;(八)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和考核制度;(九)其他应当纳入内部规章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二)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公正、客观、全面地提供法律服务;(三)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五)律师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分支机构的管理;(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三)律师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退出机制;(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证书的管理;(二)律师代理业务的承接和办理;(三)律师收费和财务管理;(四)律师出庭和文书制作;(五)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
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
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治理轨制——------------------------------------------------- 2 律师执业规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 2 收案、结案方法 --------------------------------------------------- 4 档案治理方法 ----------------------------------------------------- 6 律师见证营业工作细则 --------------------------------------------- 9 案件集体评论辩论轨制 -------------------------------------------- 12 律师营业好处冲突认定与处理规矩 ---------------------------------- 14 律师接收媒体采访治理方法 ---------------------------------------- 22 律师办事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 24 投诉查处方法 ---------------------------------------------------- 26 ——行政治理轨制——------------------------------------------------ 28 行政人员岗亭职责 ------------------------------------------------ 28 考勤规矩 -------------------------------------------------------- 30 工作人员外表及行动规范 ------------------------------------------ 33 前台接待文职员作规范 -------------------------------------------- 34 图书材料治理规定 ------------------------------------------------ 36 办公举措措施及用品治理规定 -------------------------------------- 37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方法 -------------------------------------- 39 ——财务治理轨制——------------------------------------------------ 40 财务人员岗亭职责 ------------------------------------------------ 40 财务治理方法 ---------------------------------------------------- 42 ——公章治理轨制——------------------------------------------------ 44 公章治理规定 ---------------------------------------------------- 44——律师治理轨制——律师执业规律及职业道德规定一、律师的执业规律: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轨制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发接收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分的引导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团队意识和凝聚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行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所的基本原则是服从律师法、维护客户利益、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务秘密、推动合作发展、注重与时俱进。
第四条组织架构本所设立主任、副主任、合伙人和非合伙人,分设专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行政部门等。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工作任务律师事务所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当正确地理解和落实本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具体包括诉讼代理、法律咨询、商事仲裁、知识产权积极维权等。
第六条工作标准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本所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七条工作效率本所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工作效率,处理任何事务时都应当尽可能节约时间和维护客户利益。
第八条保密要求任何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业务机密保密制度,对所涉及到的客户个人和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向外界透露。
第九条团队协作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促进本所的整体发展。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十条考核标准本所将根据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业绩、工作质量、实践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绩效考核,并给出相应的评价和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奖惩措施绩效考核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部门,将获得相应奖励;反之表现不佳的个人和部门,将受到相应惩罚。
第十二条客户满意度本所将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以了解客户对本所工作的评价和建议,从而不断提高工作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团队意识和凝聚力。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客户利益,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管理工作,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不断完善,确保业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健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书资料和档案,实行全程管理和跟踪服务,确保文档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依法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水平的培训,提高律师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务组织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架构,设立业务管理委员会或者由律师合伙人负责业务管理,明确业务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部门,细分业务领域,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业务管理的工作流程,制定业务管理操作手册,确保业务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调整业务组织结构,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和完善各项业务支持工作,包括办公设施、信息系统、人才培养等,为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人员招聘、使用、培训、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职务设置和岗位职责,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守则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工作,并合用于全体律师、职工及其他合作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依法开展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诚信、公正、保密、敬业的职业规范,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形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分为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其中管理部门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或者管理人员组成,对事务所日常经营管理及业务开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进行组织,应当设立责任律师、承办律师和实习律师等不同职务,明确各自职责。
第三章律师人员第八条律师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资源,律师事务所应重视律师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培训。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礼聘合格的律师执业,对律师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律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离职等制度,明确各职务的权责和待遇待遇,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或者特定业务形式,确定承办律师和负责的律师,并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制度和案件结算制度,及时向客户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五章保密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障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保密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保密措施,包括提供保密意识教育和培训、建立保密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等。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4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
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
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
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
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一、管理范围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本文档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职员和实习生。
二、管理原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服务至上、协作共赢。
所有律师、职员和实习生要遵守本原则。
三、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该聘请有合法职业资格证书、道德水平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强的律师作为职工。
律师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
(2)律师事务所应该根据人力资源需求和职工的工作表现及时招聘和裁员。
因违法违纪行为或任职资格不符导致被惩处或解聘的,不得再次聘用。
(3)律师事务所应该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假期、薪酬、职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并落实到位。
职工的权益以及激励福利要得到保障。
2. 业务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该全面、深入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并积极地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2)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律师、职员和实习生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3)律师事务所应明确职责,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3. 财务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收支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报表和审计管理等工作。
(2)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资金管理工作,包括开立银行账户、领取并支出明细账、落实律师事务所内部审批制度等。
(3)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更新财务记录,保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 行政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务的处理和行政人员的工作。
(2)律师事务所应落实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安全和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规范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要求(1)律师事务所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现有的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律师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师事务所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律师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事务组、律师、行政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事务组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是具备执业资格并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协调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畅通、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储备和传承。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一、办公场所管理1.办公环境整洁:办公区域、会议室、接待区等公共场所保持整洁,废纸、垃圾及时清理。
2.办公设备维护:提供良好的办公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3.资料归档:建立科学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案件资料有序归档、易于查找。
4.沟通交流:鼓励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信息共享。
二、工作时间及假期管理1.工作时间: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要求律师事务所成员按时上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
2.加班管理:合理安排加班时间,鼓励加班后休息调整,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3.请假制度:制定请假管理规定,规定请假程序、时长和与他人的协调安排。
三、案件管理1.案件接收:建立明确的案件接收渠道和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和登记客户的委托。
2.案件分配:合理分配案件给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负荷进行调度。
3.案件进度监控:定期开展案件进度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解决。
4.团队合作:律师事务所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案件进展。
四、财务管理1.资金收支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付、报销的流程,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成本控制:按照预算进行费用支出,合理控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
3.财务报告: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向事务所成员和合作伙伴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五、人才管理1.招聘与培养:根据事务所的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岗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和培养人才。
2.岗位定责: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能力要求,确保律师事务所成员理解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3.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提供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成员的专业水平。
六、纪律管理1.工作纪律:律师事务所成员应遵守纪律,尊重管理者和同事,服从上级的指示和安排。
2.保守机密:律师事务所成员应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并制定机密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违纪处分: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秩序。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模版(4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事务所的运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和客户权益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以提供法律服务和代理客户诉讼、仲裁事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职能。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律师行业形象。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信息管理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全体律师和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做好内部制度的宣贯和执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一致,同时还应当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一节入职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求,确定招聘计划,经批准后进行招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律师应当具备执业律师的资格,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符合律师事务所的要求。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招聘的非律师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律师事务所的需求。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招聘人员提供相关工作和岗位要求,招聘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面试。
第十一条入职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入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律所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业务知识等。
第二节在职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律师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及时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业绩水平确定薪酬标准,并按时支付薪酬。
律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律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结构律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内设各部门,包括业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
各部门设立负责人一名,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业务管理1.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并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 律师应当按时出庭,积极参加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文件,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五条财务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2. 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开具正规发票,并及时上缴律师事务所。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六条人力资源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等。
2. 律师应当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关心律师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
第七条信息化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
2. 律师应当熟练掌握信息技术,合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
第八条知识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知识管理制度,积累和共享律师业务知识和经验。
2.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知识管理,向他人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3. 律师事务所应当鼓励律师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等,提升律师事务所在行业内的知名度。
第九条保密管理1.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四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
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
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
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
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四上午为学习日。
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
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二)须经所主任批准;(三)履行登记手续;(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
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6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6篇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
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
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
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
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一、概述律师事务所是个综合性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提升企业整体运转效率,保证企业合规经营。
二、法律法规依据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需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三、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包括管理层、职员层和职业律师层三大层级,并明确各个层级的职责和权限。
2. 人力资源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明确招聘的条件和程序,并建立招聘评价机制;•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及工作量,并对重要岗位进行备份;•培训:定期开展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提供发展机会;•绩效考核:采用多项指标综合考核员工绩效,并设立奖惩措施。
3. 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预算管理:编制年度经营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成本控制:控制人员成本和非人员成本,确保费用合理;•费用核算:细化费用报销流程,审查员工的费用申请,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4. 信息化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管理需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措施,包括:•信息管理:建立全面、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数据;•数据安全:加强数据保密机制和防范措施,定期备份数据并实施灾备机制;•系统管理:保持信息系统的稳定性,确保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完整性;•外部合作:选择与企业需求匹配的服务商进行系统集成或软件采购。
四、管理制度的维护与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建立后需持续进行维护和完善,主要包括:•制定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发展和管理需求,建立新规章制度;•定期审核:定期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审核,及时调整制度内容;•修订制度:遵循修改程序,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确保制度与法律法规相符合。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模版(4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模版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___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二)年龄不超过____岁;(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__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__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
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
第七条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
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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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管理结构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
(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七条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方式及其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确定。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得由非专职律师担任。
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应当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在变更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所内事务时,应当听取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通报、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对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及个人以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放弃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品德不良的;
(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十五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明确、完整。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管的业务案卷;
(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
(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
(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
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书的年度注册,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该律师的执业证书逐级上交至发证机关。
律师拒不交出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所内业务学习与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开展职业道德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根据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
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律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登记簿,进行分类登记,编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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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案件研究制度,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新型以及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门业务指导机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律师妥善保管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反映工作情况的各项材料,并及时归档入卷。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项业务报表。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各类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分类登记,专人保管。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室或者配备档案柜,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印章的管理,指派专人保管。
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使用,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委托记帐公司负责帐务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案件办结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委托人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培训、职业责任保险等基金。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律师事务所应当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对于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必须足额代扣并上缴税务部门。
第五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应当向合伙人、合作人公开。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应当向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