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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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国药监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药事管理与法规_执业药师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_2011年版

药事管理与法规_执业药师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_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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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十佳职业培训机构” 网址: 1、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没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是 A:药品生产企业
B:药品批发企业
C:药品零售企业
D:药品检验机构
E:医疗机构
答案:D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可以报考执业药师
A: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B: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C: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D: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E: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
答案:E
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可以报考执业药师
A: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B: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C: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D: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E: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职责第五章继续教育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员的职业准⼊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民⽤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改⾰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条国家实⾏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全国专业技术⼈员执业资格制度统⼀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产、经营、使⽤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员。

执业药师英⽂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产、经营、使⽤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产、经营、使⽤单位的必备条件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检查。

第五条⼈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作。

第⼆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全国统⼀⼤纲、统⼀命题、统⼀组织的考试制度。

⼀般每年举⾏⼀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和考试⼤纲、编写培训教材、建⽴试题库及考试命题⼯作。

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条⼈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考试⼤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作进⾏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员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作满七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学⼠学位、研究⽣班毕业或取得硕⼠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作满⼀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药师管理法》,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资格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通知如下:一、总则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药师管理法规定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确保执业药师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安全地履行药剂师职责。

二、基本条件1.学历要求: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药学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培训考试: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并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从业年限:执业药师应具有药学相关专业的从业经历,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资格认定程序1.申请资格: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执业药师资格。

2.资格审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出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管理要求1.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应定期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水平,适应医药行业的发展需求。

3.执业备案:执业药师应按照规定,将个人执业情况进行备案,包括执业地点和时间,便于药监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处罚措施1.执业违规:执业药师如存在违规行为,将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证书注销:对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执业药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注销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六、保障措施1.宣传教育:加强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宣传,提高人们对药师职业的认识和尊重,推动公众对药师的依赖和信任。

2.审核监管:加强对执业药师从业情况的审核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用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七、附则1.本《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药师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规定的贯彻和执行。

以上是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并持续改进和完善药师资格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考试依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各科目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

各科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

严禁将电子通讯设备、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

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

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或注意事项,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规定的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影响考试成绩的,应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

三、获得资格证书的条件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条件只报考另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收费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60元。

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7)(1)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7)(1)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

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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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最新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

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执业药师法考法律规定(3篇)

执业药师法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执业药师法考,是我国对执业药师这一职业实行准入制度的重要手段。

执业药师法考的目的是确保从事药品经营、使用和管理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本文将详细解读执业药师法考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考生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考试。

二、执业药师法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根本大法,明确了执业药师的职责和权利,为执业药师法考提供了法律依据。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执业药师法考的考试科目、考试形式、考试内容、考试时间、考试组织等具体事项。

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执业药师法考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具体事宜。

三、执业药师法考的考试科目执业药师法考共分为四个科目:1. 药事管理与法规:主要考查考生对药品管理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2. 药学专业知识(一):主要考查考生对药学基础理论、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理学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3. 药学专业知识(二):主要考查考生对临床药学、药学服务、药物警戒、药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4.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主要考查考生对药学实践技能、药学服务、药物警戒、药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四、执业药师法考的考试形式执业药师法考实行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计算机屏幕提示进行答题。

五、执业药师法考的考试内容1. 药事管理与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修订案、药品管理法补充规定、药品管理法修订案(草案)、药品管理法修订案(草案)说明、药品管理法修订案(草案)答记者问等。

2. 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学基础理论、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理学、生物药剂学、药效学、药代动力学等。

3. 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临床药学、药学服务、药物警戒、药品质量管理、医院药学、药品检验、药品经营等。

4.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包括药学实践技能、药学服务、药物警戒、药品质量管理、医院药学、药品检验、药品经营等。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二、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公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

选项在前,题干在后。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也可不被选用。

考生只需为每一道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

A.乙醇-硫酸溶液B.亚硝基铁氰化钠试液C.氯化三苯四氮唑试液D.碱性四氮唑蓝试液E.硝酸亚铈试液1. 比色法测定皮质激素类药物含量答案:C2. 黄体酮的鉴别试验答案:B3. 含有机氟药物的鉴别试验答案:EA.皮质激素类药物B.黄体酮C.氢化可的松D.雌二醇E.炔诺酮1. 在碱性条件下可与氯化三苯四氮唑试液反应,生成蓝色或红色答案:A2. 能与重氮苯磺酸反应生成红色偶氮染料答案:D3. 其甲醇溶液中加入亚硝基铁氰化钠适量及碳酸钠、醋酸铵各适量,摇匀,放置10-30min后应显蓝紫色答案:B4. 其甲醇溶液中加入硝酸银试液后,则生成白色沉淀答案:EA.与碱性酒石酸铜试液能发生沉淀反应B.能与硝酸银试液反应生成白色沉淀C.经处理后能与硝酸-硝酸银发生沉淀反应D.生成缩氨基脲衍生物,并测其熔点E.水解产物产生醋酸乙酯香气的反应1. 醋酸可的松的反应为答案:E2. 中国药典(2000年版)收载的苯丙酸诺龙的鉴别反应答案:D3. 炔雌醇分子中炔基的反应答案:B4. 丙酸倍氯米松分子中有机氯经破坏变为无机氯离子的反应答案:CA.游离磷酸B.硒C.雌酮D.吗啡E.Clˉ1. 醋酸氟轻松中的特殊杂质答案:B2. 地塞米松磷酸钠中的特殊杂质答案:AA.C17-α-醇酮基B.C17-α炔基C.C3-酚羟基D.C17-β-甲酮基E.C17-β-不饱和丁烯内酯1. 炔雌醇分子结构中含有的特性基团答案:B2. 雌性激素分子结构中含有的特性基团答案:C3. 皮质激素分子结构中具有的特性基团答案:A4. 孕激素分子结构中具有的特性基团答案:DA.1720~1705cm-1B.1742~1735cm-1C.1684~1620cm-1D.1230~1000cm-1E.1300~1200cm-11. 酚羟基的伸缩振动(νC=O)答案:E2. △4-3-酮基的伸缩振动(νC=O)答案:C3. 醋酸酯基的伸缩振动(νC=O)答案:B4. 六元环上饱和酮基的伸缩振动(νC=O)答案:AA.制备衍生物的熔点为150~156℃B.与硫酸呈色反应C.羟肟酸铁反应D.缩合反应E.与β-萘酚的偶合反应1. 中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鉴别丙酸睾酮的方法答案:A2. 中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鉴别醋酸可的松的反应答案:BA.TLC高低浓度对比法B.HPLC内标法C.紫外分光光度吸收系数()法D.四氮唑比色法E.柯柏反应比色法1. 炔雌醇片含量的测定方法答案:E2. 醋酸地塞米松片的含量测定方法3. 醋酸地塞米松注射液的含量测定方法答案:D4. 醋酸地塞米松的含量测定方法答案:BA.加硫酸-乙醇(2:1)溶液显黄色并带有黄绿色荧光B.加硫酸显黄绿色荧光,再加三氯化铁试液,呈草绿色,加水后变为红色C.加硫酸显橙色,加水稀释变为黄至蓝绿色D.加重氮苯磺酸显红色E.经氧瓶燃烧分解破坏后,与茜素氟蓝及硝酸亚铈反应,生成蓝色化合物1. 醋酸氟轻松答案:E2. 甲睾酮答案:A3. 雌二醇答案:B4. 泼尼松答案:CA.硝酸银试液B.氨制硝酸银试液C.氯化三苯四氮唑试液D.亚硝基铁氰化钠试液E.盐酸羟胺1. 能和黄体酮发生缩合反应生成黄体酮双酮肟,测其熔点(235~240℃)以鉴别黄体酮2. 含炔基甾体激素药物的鉴别反应答案:A3. 能和黄体酮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反应,生成蓝紫色化合物答案:D4. 中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测定醋酸泼尼松龙软膏含量时所用试液答案:C三、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增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能够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水平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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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

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

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职责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的各项法规及政使用策。

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第五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

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附件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 月。

第三条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 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 年。

第六条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条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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