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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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宁政规字[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失效):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关于《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30号)文中“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7号)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天然气利用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7〕305号)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1、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立项及依法不需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由指定区的建设部门代管的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七个功能板块区(以下称园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宁政发[2011]20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承租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五条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6.14•【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1992.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2年6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要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指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0号《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及江苏省政府苏政发〔1991〕125号《江苏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根本目的是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

房改要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转换机制,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

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投资建房的原则。

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逐步改变由政府和单位把居民住房包下来的制度,适当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的新机制。

(二)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

形成一个逐步提高租金,推动职工买房、加快资金回收、促进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逐步改变现有资金分配体制,把住房资金从作为积累形式的计划分配变为消费形式的商品交换分配,使目前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的大量暗贴转化为明贴,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将现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转化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在理顺目前围绕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2•【字号】宁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2日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坚持主动作为、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引领,围绕“四减三办”(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减时限,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以持续打造“宁满意”政务服务品牌为统揽,以深化建设“一线三圈”(12345为民连心线、惠企政策直达生态圈、15分钟便民政务服务圈、政务服务区域通办圈)为重点,以推进落实“先解决问题再说”机制为抓手,以不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为导向,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加快“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着眼赋权赋能,深化简政放权,增强发展动力与活力1.常态化实施精准放权。

加大放权赋能力度,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推动下沉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基层承接能力。

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权力认领工作,适时开展行政权力运行监测评估。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宁委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3月18日宁委发〔2013〕21号)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改善群众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着力解决城市管理体制的深层次矛盾,理清管理职能,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市、区、街等各个层面积极性,根据市委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十三届四次会议工作部署,现就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属地管理、建管分离、责权明确、条块联动、监管有力、执法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体制为目标,根据南京城市管理的实际,借鉴先进城市经验,优化城市管理职能,理顺城管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标准化体系,努力实现职能与职责相匹配、发展与投入相适应、监管与激励相协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优良、管理优化、服务优质的南京城管品牌,力争用二到三年的时间使南京城市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基本原则1.优化职能、相对集中原则。

按照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归并、优化整合城市管理相关职能,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

2.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

进一步确立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实行区负总责、街道主抓的城市管理责任制。

驻区单位服从所在区政府(园区)的统一管理,支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3.事权下放、权责一致原则。

科学界定市、区城市管理职能、权限与责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合理调整分配市、区两级财权以及各职能部门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城市管理实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宁政办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市房产局2006年4月)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提高居住质量,全面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现制定2006—2008年全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为主题,把房屋整治工程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提高居住质量的有效措施,作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标准、严密组织,注重房屋整治的整体效果,真正实现居住质量和城市形象的“双提升”。

二、整治目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总体目标,围绕明城墙改造、秦淮河风光带建设、景观街巷建设、新拓道路等市城建重点项目,着力解决房屋顶层防漏隔热及“脏、乱、差”等问题,重点对老城范围内主干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域周围成线、成片的多层住宅房屋实施整治出新。

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明城墙以内老城区的房屋整治任务,其中2006年完成房屋整治900幢。

三、整治原则(一)因地制宜,因幢而异,以立面出新和屋面整修为主要形式,着重解决房屋顶层防漏隔热及“脏、乱、差”等问题,达到改善城市景观、提高居住质量、优化居住环境的效果。

(二)主干道两侧及重要景观区域周边的房屋整治,必须对外立面设置的遮阳篷、晒衣架、防盗网、空调室外机和屋顶摆放的太阳能热水器实施统一整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

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1、“五到位”原则。

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宁委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宁委办发[2007]20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建设和装修改造,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资金,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现就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加强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学习领会“两办通知”精神,提高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精神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2007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宁政办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简称市房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将房屋登记相关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三)下放的职责1.将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工作的职责下放至各区;2.将主城六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的职责下放至各区。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2.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交易监管,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和移交的监管,强化房屋转让、按揭、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地产企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衔接。

3.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强化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政规字[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9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租赁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和《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建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保障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的制定,定期调整公布。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第四条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将视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申请方式与标准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4年5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为直管公房;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和集休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房屋为自管公房。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直管公房产权人应当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自管公房产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

经营房屋专门机构的设立,必须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七条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共同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房产出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事项,汇总房产出租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房产出租管理情况等工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142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142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1.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2.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

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

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二、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3.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

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4.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宁政办发〔2017〕21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委办发〔2016〕19号),围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总体目标,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老旧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小区有人管、管得好、可持续的目标,切实增强老旧小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一)市政府建立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长牵头召集,房产、建设、规划、民政、城管、公安、质监、物价、人防、环保、安监、水务等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参加,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和老旧小区管理政策规划,分解目标任务,界定职责分工,重点研究解决老旧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政府作为老旧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区老旧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落实区级专项资金,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队伍,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持续改善和加强老旧小区综合管理工作。

(三)市房产局负责研究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及考核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研究老旧小区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市政府法制办依据《南京市联合执法工作规则》,指导和监督房产、建设、规划、民政、城管、公安、质监、物价、人防、环保、安监、水务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推进各部门执法力量进小区,形成执法工作合力。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2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3.07【实施日期】2005.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七日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2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4〕36号)的规定,组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同时挂“南京市市属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经市政府授权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根据市委决定,市政府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二)市经济委员会等部门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三)原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职能。

(四)市财政局仍承担的部分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及管理等职能。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订和管理,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国资委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5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21【实施日期】2015.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南京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升发展目标自2015年至2017年,基本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全覆盖,推进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全市每年新增缴存职工人数不低于15万人,年归集额逐年增长10%以上,到2017年末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职工人数达210万人。

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确保个贷率每年保持在85%以上。

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确保住房消费类提取资金占比达70%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华东石油局和市住建、发改、财政、审计、人社、人民银行、工会、工商联、监察、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成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日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社会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2014年至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市级及各区逐步推开,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逐步形成,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南京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

全面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有利于群众能够均等、公平地享有优质公共服务。

(二)市场引导。

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调动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市场中的作用。

(三)公平竞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购买操作程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社会参与的公平竞争环境。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宁政办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日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参与市级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职责。

(二)取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机关后勤系统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职责。

(三)增加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和指导,监督区县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指导、监督市级机关各部门后勤事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审核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事项,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车辆牌证管理以及定点维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用车辆年检和驾驶员年审及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含离退休的市级领导)日常公务用车以及大型会议、活动的用车。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5•【字号】宁政办发〔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已出台的系列调控政策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进一步加大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三)进一步加大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力度。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按照市政府最新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如下进一步要求: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80%。

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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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
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

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
1、“五到位”原则。

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2、规范操作原则。

改制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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