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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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从助学金发放对象、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资格评定、发放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由经济上困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校生。

具体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及中等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等。

这些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凭借其学业成绩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此外,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者子女等特殊群体也在国家助学金对象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划拨和地方财政配套组成。

中央财政每年都会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拨一笔专项资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而地方财政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配套力度,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上困难。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学费、生活费等开支;2. 学习成绩优异。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必须达到一定要求;3. 优先对贫困地区及民族学生进行资助;4.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设置不同的项目要求。

四、资格评定按照助学金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由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定。

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助学金资助。

然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成绩情况、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主要是根据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奖学金的资助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按月分期等多种方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及时剔除名单并退还相应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海师办〔2016〕42号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规定》等六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2016年8月2日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6 年8月2日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是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财政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分为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和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第三条学生资助资金专项使用范围。

1.学生临时困难补助2.贫困学生生活补贴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与资助相关的办公设备配置、资助宣传、培训等工作2.走访贫困生家庭费用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

1.3 学生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2.1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2.2 申请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3.1 资金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2)学校自筹资金;(3)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3.2 资金分配:(1)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分配;(2)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及学校资金状况合理分配。

四、申请与评审4.1 学生资助申请流程:(1)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3)学校将资助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4)学校向资助对象发放资助资金。

4.2 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表现和道德品质;(3)优先资助特殊困难群体。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资金使用:(1)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与学生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2)严禁将资助资金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5.2 资金管理:(1)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学生资助资金;(2)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进行严格审计,确保资金安全;(3)学校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开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6.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6.2 学校应定期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12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专款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

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

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银发〔1986〕40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7.12.24【实施日期】1987.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专项贷款的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至3年,少数的4至5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八条专项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用于技术改造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印发福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关于印发福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10〕123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银监分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精神,深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教育印发贴息补偿金管理办法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10年7月26日印发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精神,深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情况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及家长(或其他共同借款人)负担。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一个月;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结有关手续次月起自付利息。

(一)厦门市籍以外学生贷款贴息及风险金贷款贴息。

考入部(委)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3•【文号】教财[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

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云南民族大学国家助贷奖补专项资金助学金评审办法_云南名族大学考研

云南民族大学国家助贷奖补专项资金助学金评审办法_云南名族大学考研

云南民族大学国家助贷奖补专项资金助学金
评审办法
云南民族大学国家助贷奖补专项资金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设立云南民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助学金(以下简称:助贷奖补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方向
助贷奖补助学金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对象
在校在册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
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全年共计1500元。

四、评选条件
在校在册本专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本项目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均月收入在80元以下,含80元)。

6、生活俭朴,不吸烟、不酗酒,无“与贫困家庭学生不符的消费行为”。

文章来源:文彦考研网(),更多云南名族大学考研相关信息和资料请关注文彦考研论坛。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3•【文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

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教育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教育公平,支持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助学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 第三条基本原则教育助学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作。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设立条件教育助学基金可以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 明确的资助目的和对象;2. 合法的资金来源;3. 完善的管理机构和运作机制。

# 第五条设立程序设立教育助学基金应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基金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 第七条资金募集基金可通过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等多渠道募集资金。

# 第八条资金使用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设立时的资助目的和对象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 第九条财务监督基金的财务活动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

第四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资助对象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1. 经济困难的学生;2. 残疾学生;3. 遭遇突发性困难的学生;4. 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 第十一条资助条件申请资助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 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2. 学习刻苦,成绩良好;3. 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资助标准。

第五章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学生应向所在学校提交资助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审核程序学校应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基金管理机构。

# 第十四条资助决定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资助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 第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十七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XX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救助机制、职业能力考证及学历提升补贴、临时性补助。

每年根据上级拨款额度进行按比例分配。

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救助机制资金占30%;职业能力考证及学历提升专项补贴资金占50%;临时性补助资金占20%。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救助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济措施。

一、资助对象在我校就读期间已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

二、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读书期间无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处罚的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染发、酗酒、抽烟等陋习;5、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6、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

三、资助金额根据学生实际贷款金额给予资助,为借款学生代偿应还本息。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1、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XX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申请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生处收到申请材料后,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初审通过后上报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贷款银行实行还款救助。

五、附则1、对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全部钱款,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章职业能力考证及学历提升专项补贴职业能力考证及学历提升专项补贴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考取提升个人职业能力的证书或提升学历成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资助对象在我校就读期间已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

二、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读书期间无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处罚的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染发、酗酒、抽烟等陋习;5、考取职业能力证书或获得本科学历资格。

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0.22【实施日期】1996.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教育专项贷款,支持职业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实施燎原计划,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育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实施燎原计划的中小学校所办的实验实习基地和每年向学校上交利润不低于30%的校办产业。

第三条教育专项贷款由国家工商银行承办。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申请教育专项贷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贷款的用向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和实施燎原计划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面的规定;(二)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申请贷款的企业总资产额需在1000万元以上;(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六)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帐户;(七)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八)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九)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清还;(十)必须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

第五条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教育专项贷款原则上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自下而上申报,学校申报需提交《教育专项贷款申报表》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教委(厅)负责对学校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教委职教司、燎原计划办公室和财务司。

(二)国家教委职教司和燎原办会同财务司提出贷款预分方案,并列出备选项目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报国家工商银行审定贷款项目及额度。

(三)国家工商银行经征求各地分行审核意见后,下达项目贷款计划;同时,国家教委财务司将工商银行确定的贷款项目及额度通知各省(市、区)教委。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实现资助育人,根据《关于印发〈XX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全部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相关资助育人工作。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主动做好备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一、发放对象当学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生,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致贫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生。

二、使用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资助补贴,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金额,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面。

现依据我校实际,限定如下使用范围: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补贴:各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因病或其他意外情况,丧失就业劳动能力,无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者,可以在毕业当年还款确认时提出申请,由奖补专项资金为其偿还全额或者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

2.临时性困难补助:对于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致贫学生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学生需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负责审核相关材料,补贴额度参照我校《学生困难补贴实施办法》,如学生因突发性特殊困难需要经济援助,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但当年度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面试交通补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参加校外实习、招聘会、面试等,可以申请交通补贴。

补贴金额在500-1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技能培训补贴:经过校级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与学科发展、专业培养、就业相关的国家证书培训,并获取相关证书的,经学院、学校两级认定后,可以申请1000元之内的培训费或考试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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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

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
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

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四是中央对各省工作的整体评价。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主要是综合评价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

第四条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核名次。

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将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本地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可适当向资助工作开展较好的高校倾斜,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各地要在次年6月底前将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骗取中央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补资金。

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地方高校进入所在省统一核算。

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不纳入奖补资金分配范围。

第九条为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及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在不同年度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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