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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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一、入驻程序和条件1.创业者需提交创业计划书,并经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入驻。

2.创业者应签署创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入驻创业者需支付入驻费用,并按时缴纳场地租金。

二、场地管理制度1.创业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办公场所,但不得私自更改、占用其他创业者的办公室。

2.创业者需保持办公区域整洁,妥善使用和保护基地提供的设施和设备。

3.创业者应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将办公时间延长至深夜,以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营和其他创业者的工作环境。

三、资源支持和服务1.基地将为创业者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和服务,包括办公设施、网络、会议室等,创业者需妥善使用和保护这些资源。

3.基地将组织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创业者应积极参与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管理与服务机构1.基地将设立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资源支持和服务。

2.管理与服务机构将组织创业者入驻、办公场地分配、维护设施设备等工作。

3.创业者可向管理与服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管理与服务机构应及时回应并解决。

五、安全与保密制度1.创业者需遵守基地的安全制度和防火规定,确保创业者个人和财产的安全。

2.创业者应严守商业机密,不得将基地内部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创业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办公设备、文件等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基地将不承担责任。

六、违规行为处理1.创业者如有违反基地规定的行为,基地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服务或终止合作等。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非法活动、侵权行为等,基地有权报警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是一个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简要示例,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不同基地的需求和管理团队的意见进行调整和完善。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基地的秩序和创业者的权益至关重要,应得到创业者的理解和支持,以共同推动创业事业的发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一)场地保障。

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指导。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三)事务代理。

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四)融资对接。

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五)政策落实。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孵化基地的管理水平,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创业项目的成功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租、入驻、服务、监督等方面。

三、管理机构孵化基地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由基地管理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等组成,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四、招租管理1. 招商对象孵化基地应向有创业项目的团队、个人、企业提供招商服务,鼓励优秀的创业项目入驻。

2. 招商方式孵化基地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招商,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宣传册、招商会等方式。

3. 招商标准孵化基地应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市场前景、团队实力等因素,设立招商标准,并公布在官方网站等平台上。

五、入驻管理1. 入驻条件创业者入驻孵化基地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具备创业项目、有团队、有发展潜力等。

2. 入驻程序创业者填写入驻申请表,经基地审核合格后,签订入驻合同,缴纳入驻费用,办理入驻手续。

3. 入驻期限入驻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申请续约。

六、服务管理1. 基础服务孵化基地应向入驻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基础设施、网络接入等基础服务。

2. 专业服务孵化基地应向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持、市场推广、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3. 定期活动孵化基地应组织创业培训、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知名度。

七、监督管理1. 监督机构孵化基地应建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

2. 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可通过抽查、检查、评估等方式对孵化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3. 监督结果监督结果应及时公布,对孵化基地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监督报告并纳入年度报告。

八、制度改进孵化基地应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促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执行制度,及时总结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提出改进意见并加以落实。

九、法律责任孵化基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本文档制定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运营管理职责1. 基地管理方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2.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创业项目评估和筛选机制,确保入驻项目的质量。

3.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和培训,帮助入驻项目解决问题和提升能力。

4.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创业项目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入驻项目的落地情况以及使用基地资源的情况。

5. 基地管理方应与相关企业、投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项目提供资源对接和融资支持的渠道。

四、入驻条件和流程1. 入驻项目应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2. 入驻项目应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并通过专业评估和筛选。

3. 入驻项目需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4. 入驻项目需按照基地管理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地,并按照规定使用基地资源。

五、服务和支持1.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办公场地和设施,为入驻项目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入驻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和业务问题。

3. 基地管理方应组织和支持创业活动和交流,提供合作机会和资源对接平台。

4. 基地管理方应协助入驻项目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项目的发展和成长。

六、退出机制1. 入驻项目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通知基地管理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2. 入驻项目退出后,基地管理方应帮助其顺利过渡,并完成相关的结算和协助工作。

七、法律责任在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中,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文档由基地管理方制定,经各方确认并严格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提供参考。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增强创业意识,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在校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学校创建了“一校三区”格局的创业孵化基地。

为规范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服务,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青理工就业〔2013〕10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秉承“以学科专业为引领、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保障、以服务社会为目标”的理念,以专业化方式为在校生和毕业生(一年内)提供政策、场地、资金、设备等创业支持和服务,努力实现入驻企业(团队)与创业孵化基地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领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托入驻未注册企业的团队对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协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学院创业团队的组建、申报、指导、培训和服务,协调好教学与创业的关系,协助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入驻企业和团队的监管,并会同学校科技发展总公司监管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理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入驻团队的监管。

第三章入驻条件第六条青岛理工大学在校及毕业一年内有创业项目或在创业导师指导下的学生均可申请入驻。

在校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参加过相关创业培训或省级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较强,具有较为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与学科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或科技部门重点扶持的项目团队优先考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第七条对于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以及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中介和帮扶的非在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

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五)政策落实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事项,以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和创业者的顺利入驻。

1. 基地入驻条件
* 创业项目有较高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 创业者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能力;
* 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 创业项目要与基地定位和产业发展相契合;
2. 入驻申请和审核程序
* 创业者向基地提交入驻申请,包括项目简介、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 基地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考察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创业者的背景与能力;
* 审核通过的创业者将收到入驻邀请,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入驻费用;
3. 基地服务和支持
* 基地将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空间、设备和基础设施等;
* 基地将提供行政、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支持服务;
* 基地将组织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资源共享与互助;
4. 创业项目退出机制
* 创业者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变化,可向基地申请退出;
* 基地将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创业者完成项目退出手续;
* 创业者需按约定期限腾退基地提供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5. 其他管理要求
* 创业者应当遵守基地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秩序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 创业者应当及时向基地报备项目进展和运营情况;
* 基地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本管理办法经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有任何变动,将进行及时修订和公告。

办法施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为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工作,促进创业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孵化基地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孵化基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场所和设施条件,提供创新创业相关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设立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孵化基地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资源支持、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孵化基地应定期组织创新创业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和共享。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服务与支持第八条孵化基地应提供创新创业项目的评估和筛选服务,帮助申请者优化商业计划、完善创业方案。

第九条孵化基地应为入驻企业提供辅导和培训,帮助其提升管理能力和创新创业技能。

第十条孵化基地应积极联络和协调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需求对接。

第四章孵化基地评估和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入驻企业进行创新创业成果评价。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建立退出机制,对未能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的企业及时进行退出,为新进企业腾出资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孵化基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入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泄露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以及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人员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 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就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园区。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设在市、县两级,鼓励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扩大创业孵化工作覆盖面,支持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向基层延伸,带动每个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

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县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和达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乡(镇)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可按程序分别纳入市、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管理体系,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和标准化创业中心的建设、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以“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健全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创业服务体系,构建“政府+市场”创业服务新格局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社会知晓度。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提高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成功率,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1. 基本条件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支持服务;- 提供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所需的场所和资源;- 拥有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管理机构;- 能够提供投融资服务和法律咨询支持;- 已获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定或评审。

2. 认定程序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方应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 审核: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考察现场、评估运营能力等;- 认定: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发布认定通知书,并登记入库。

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1.管理责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为孵化基地的运营方。

运营方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组织实施创新创业活动;- 提供孵化项目的指导和辅导服务;- 维护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秩序;- 监督孵化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定期报告孵化基地的管理情况。

2.管理要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服务优化: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包括项目评估、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资源整合: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孵化项目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支持;- 风险防控: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风险;- 成果评价:对孵化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价和证明,为项目后续发展提供支持和推荐。

3.奖惩措施为规范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行为,根据管理绩效和孵化成果,可以采取奖励或处罚措施:- 奖励措施:对优秀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 处罚措施:对存在违规行为或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可以进行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院建设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

孵化基地是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是学院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为核心,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两年之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由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办公室设在招就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编制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2.指导领导组办公室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相关事务的落实;3.统筹规划和落实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专家顾问;4.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批,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考评和奖惩;5.积极争取省市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6.完成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第四条入驻条件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必须为我院二、三年级在校大专学生;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每个指导教师每个年度最多指导2个项目;7.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及所在系同意;8.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9.同一年度每个学生限参加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已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立项。

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管理1.孵化基地设立一个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等职位,负责制定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

2.设立不同的部门,如招商部、运营部、市场部等,负责具体的工作内容,并由部门经理负责管理和协调。

二、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1.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具体上班时间为8:30-17:30。

2.所有员工需要按时上班,并进行打卡签到。

3.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将视情况进行扣除工资或奖励惩罚。

三、员工培训和考核1.孵化基地为员工提供定期的培训机会,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团队合作等相关方面的培训。

2.针对每个员工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评定绩效等级并给予奖励或晋升。

四、财务管理制度1.孵化基地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费用控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

2.每个部门经理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预算申请,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和控制。

3.资金使用需经过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对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五、安全管理制度1.孵化基地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网络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

2.每个员工入职前需进行安全培训,了解基地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理程序。

3.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警示和惩处,以维护基地的安全环境。

六、保密管理制度1.孵化基地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2.所有员工需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泄露保密信息的行为将进行惩处。

3.基地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客户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得到保护。

七、绩效激励制度1.孵化基地设立绩效激励制度,通过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员工的绩效等级,并根据等级给予相应的奖金和晋升机会。

2.设立优秀团队或个人奖励,对于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纪律管理制度1.孵化基地制定明确的纪律管理制度,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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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之后二年内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孵化基地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
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施,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六条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创业教育办公室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4.团队成员需认真学习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参加相关考核;
5.创业团队与创业教育办公室签署相关协议书并办理其它手续;
第七条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第四章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的在基地内的办公室装修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服务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九条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办公室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6.各创业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3.严禁任何车辆进入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项目铺设网线开通网络;
2.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提供文讯、打字复印等有偿服务;
4.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孵化基地进驻协议书》、《诚信承诺书》等文件;
2.遵守大学生孵化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3.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4.严格遵守学校和创业中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南京师范大学孵化基地创业团队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

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1)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效用:
1.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2.对优秀创业团队减免场地使用费用;
3.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孵化基地。

第六章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退出:入驻团队与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七条自动申请退出: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八条孵化期满退出:孵化基地为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以及负责人毕业一年内在孵化基地进行孵化,一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九条勒令退出: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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