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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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法院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更好地管理法院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司法质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二、人员分类原则1. 能力素质原则:根据法官、书记员、执行员等职责的不同,对人员进行分类,确保具备相应能力素质的人员承担相应岗位。

2. 职业经历原则:根据人员的职业经历和执业经验,将其划分为初级人员、中级人员和高级人员,逐级晋升。

3. 专业背景原则:根据人员所专攻的法学分支或相关学科,将其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专业类别。

三、人员分类具体办法1. 岗位要求(1) 法官类别: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能够独立研究和解决各类法律难题。

(2) 书记员类别: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擅长文书起草和案件审理辅助工作。

(3) 执行员类别: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案件的实践经验,能够高效地履行执行职责。

2. 晋升机制(1) 初级人员:担任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助理执行员等职务,接受法律实务培训和指导。

(2) 中级人员:担任正式法官、正式书记员、正式执行员等职务,依据岗位要求和绩效评价进行晋升。

(3) 高级人员:担任高级法官、高级书记员、高级执行员等职务,具备独立承办复杂案件的能力。

3. 专业类别(1) 刑事类别: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对法律刑理和刑事诉讼程序熟悉。

(2) 民事类别:主要负责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对合同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具有深入理解。

(3) 行政类别:主要负责行政案件审理和行政执行工作,对行政法规和行政程序了解透彻。

(4) 知识产权类别: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对著作权、专利权等法规熟悉。

四、分类管理的优势1.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人员分类管理,能够让具备专业背景和相关经验的人员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长,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审理周期。

2. 加强司法公正:对于涉及不同领域的案件,通过分配合适的人员承办,能够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一、职责范围
1、负责案件审理程序的记录,记录审判过程中的各种法庭议程、辩论、审判结果及其他有关事项;
2、负责案件文书的归档、审核、签发、送达等工作;
3、负责审判过程中的记录,并对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负责案件的立案、排期、召集当事人及证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5、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的准备、审核、签发、送达等工作;
6、负责案件的归档、维护、整理等工作;
7、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保管、查阅、归档、报送等工作;
8、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人员管理
1、招聘标准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法律、司法行政等专业知识;
(3)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责任心;
(5)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2、培训标准
(1)法律、司法行政等基本理论知识;
(2)文书撰写技巧;
(3)案件审理程序;
(4)法律文书的审核签发及送达等工作;
(5)案件归档、维护、整理等工作;
(6)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保管、查阅、归档、报送等工作。

三、考核标准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2、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文书工作;
3、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的归档、维护、整理等工作;
4、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保管、查阅、归档、报送等工作;
5、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聘任书记员管理制度范本

聘任书记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使用、考核、晋升、奖惩、离职等管理活动。

二、招聘与使用第三条招聘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2. 严格选拔,注重能力素质;3. 符合岗位要求,具有法律、文秘、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学历。

第四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时间等;2. 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进行笔试、面试,综合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4. 确定拟聘用人选,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聘用制书记员岗位1. 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2. 初级书记员负责案件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3. 中级书记员负责案件审理记录、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4. 高级书记员负责协助法官办理案件、参与审判工作等。

三、考核与晋升第六条考核原则1. 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2. 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3. 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考核内容1. 工作态度、责任心;2. 业务能力、综合素质;3. 工作业绩、贡献;4.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八条晋升程序1. 考核合格者,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表现,可晋升上一级岗位;2. 晋升者需参加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3. 晋升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奖惩与离职第九条奖励1.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聘用制书记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2. 对在重大案件、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聘用制书记员,给予表彰。

第十条惩戒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聘用制书记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分;2. 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书记员的管理20XX年10月2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是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有效解决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起到了重大作用。

本文通过试图分析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凸显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并通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探索了书记员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书记员管理体制单独序列终身制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

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亟待改革: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

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

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

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

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

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

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

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

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制度

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聘用制书记员。

第三条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案件记录、档案管理、庭审服务等工作,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书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案件记录,准确、及时地完成庭审笔录、会议记录等文字材料;(二)协助法官整理卷宗、归档,确保案件材料完整、齐全;(三)负责案件信息录入、查询、统计等工作;(四)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书记员工作分工:(一)按照部门工作安排,明确个人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二)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工作分工。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书记员应具备以下素质:(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法律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文字功底、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七条书记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三)着装规范,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四)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书记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谈话提醒,并限期改进。

第十条书记员晋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三)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合理确定晋升名额。

第五章保障与待遇第十一条书记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书记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书记员因工作需要,可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法院书记员相关规章制度

法院书记员相关规章制度

法院书记员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书记员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法院书记员,指导其在法院工作中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法院形象,做好法院文书工作。

第三条法院书记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

第四条法院书记员应当服从法院领导和上级指挥,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违法违规。

第五条法院书记员应当积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自身能力,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条法院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法院文书和案卷,保证案件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工作规范第七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法院交办的文书工作,不得拖延和错漏。

第八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核对文书内容,确保文书完整、准确、规范,不得出现错别字、错漏漏之情况。

第九条法院书记员在审查文书时,应当对文书内容进行逻辑思考和分析,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篡改文书内容。

第十条法院书记员在文书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法院书记员应当注意文书格式规范,确保文书格式整齐、美观、统一。

第十二条法院书记员应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放假,不得违背职业操守。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法院书记员有权依法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和案卷资料,开展工作,享有正当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第十五条法院书记员有权对文书内容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维护文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法院书记员有义务执行法院行政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七条法院书记员有义务保障法院文书的安全和保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案卷信息的保密性。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0.20•【文号】法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

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法官相关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法官相关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相关人员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官相关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分明;(四)教育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二)坚持司法为民,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四)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法官的权利:(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接受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三)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等权利。

第六条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与权利参照法官执行。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法官相关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八条法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项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法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激励与约束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法官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晋升、职务晋升、奖金等。

第十一条对违法违纪的法官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免职等。

第十二条法官相关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案件错判、错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法官监督机制,对法官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对法官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举报。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相关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本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法官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及反思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及反思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及反思一,《管理办法》的施行现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

这种高度计划性的人事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它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

《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有学者对旧有书记员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总结为:1、书记员队伍不稳,专业素质整体不高。

2、大量书记员转任为法官,造成法官队伍膨胀。

3、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

针对如上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以及试点改革,结合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需要,最终确立了书记员聘任制。

2003年,最高院联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下达书记员政法专项编制,要求地方法院用于招收聘任制书记员。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事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由此,我国法院的书记员单独序列聘任制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作为新生事物的书记员聘任制已然突入法院旧有人事管理体制中,而《管理办法》更作为第一个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首开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先河。

书记员聘任制更被赋予了“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突破口和加速器”、“人事制度破局之举”的期望。

然而五,六年过去了,这一制度施行的如何,却不尽人意,由于聘任制书记员不能再向法官转变,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变相废弃这一制度,再招录新人时刻意规避“聘任制书记员”,改为招录“科员”,“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

这些人进院后干的实际是书记员的工作。

那些已经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他们的处境现在极为尴尬,前途不明朗,情绪已然产生了波动。

有的甚至已经跳出法院,另谋出路。

社会上关于书记员聘任制的存废之争,聘任制书记员能否晋升法官之争悄然增多起来。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 个月,一般不超过6 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

第三章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

二、单独序列管理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8日颁布实施 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 见》。《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在法官队伍职 业化建设中,实行法官定额制;试行法官助 理制;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 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法院干部人事 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的水平。
三、单独序列管理的意义
能够促进书记员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 可以用同一标准在德、能、勤、绩 等方面对 书记员进行考核 便于书记员的学习培训。 可以让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推动法官职业化、 精英化的实现。
四、单独序列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五年纲要》提出书记员单独序列 管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又重申了这一制度,但一直没有相关 的配套文件出台予以指导,未能从机制上给 予解决。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 是法院书记员“公务员编制”,有的是“事 业编制”,有的是“聘任制”等,没有从根 本上解决涉及书记员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
法院书记员的奖惩制度
对法院书记员的奖励种类可分为:嘉奖、记 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这五种形式也可称为主体奖励。一般在给予 法院书记员的相对奖励的同时,还应该按规 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 级。
法院书记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 留院察看、开除五种行政处分。受行政处分 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 处分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对法院书记员实施行政处分时,应根据其错 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 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法院书记员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公务员的种类

最新-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 精品

最新-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 精品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书记员的管理2019年10月2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是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有效解决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起到了重大作用。

本文通过试图分析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凸显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并通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探索了书记员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书记员管理体制单独序列终身制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

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亟待改革: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

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

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

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

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

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

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

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院机关聘用制书员管理的苦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院机关聘用制书员管理的苦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院机关聘用制书员管理的苦干规定一、考量法官员额、团队组建和地区差异三重因素,确保聘用制书记员“配得准”。

1、统一基数核定。

在聘用制书记员的配备上,以核定的法官员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人数,保证聘用制书记员的配备总体上满足办案需要。

2、是满足审判团队组建需要。

聘用制书记员与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一起编入审判团队。

案件量大、法官员额相对较多的珠三角地区,以小型审判团队为主,多是1名入额法官带1个审判团队,团队里配1个以上书记员。

案件量少、法官员额相对较少的地区,审判团队组建主要以原来的庭室为单位,团队内部不同合议庭之间能根据实际情况共用书记员,避免资源闲置。

3、充分考虑地区差异。

聘用制书记员数量在按法官员额数一定比例核定的基础上,允许各地根据案件量、地区财力等因素对聘用制书记员的配备比例在一定幅度内进行调整。

二、把握来源渠道、人员条件和招聘程序三个关口,确保聘用制书记员“用得上”。

1、拓宽来源渠道。

招聘书记员主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到专业学校专项招聘的方式进行。

部分法院,还通过政府聘员、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招聘书记员。

2、严格选人条件。

在全省层面统一规定聘用制书记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以及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原则上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聘用制书记员的年龄和学历要求,经省高级法院批准,可适当调整。

3、是规范招聘程序。

三、突出明确权责、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三项重点,确保聘用制书记员“管得好”。

1、明确权责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细化明确了书记员的权力清单和履职要求。

书记员的职责偏重于事务性工作,在法官的指导下主要承担案件的接收移交、法庭记录、开庭准备、文书校印、案卷归档等工作任务。

同时,必须履行严守宪法法律、保守审判秘密、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监督等义务。

2、加强教育培训。

上岗前,由所在法院针对所有新入职人员,统一设置培训内容和课程,统一组织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或考核。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
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6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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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_队伍管理制度范本

书记员_队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提高书记员工作水平,确保法院工作高效、规范、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所有书记员,包括聘任制书记员和聘任制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书记员队伍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二)注重素质,提高能力;(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分明;(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书记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送达、公告等工作;(三)协助法官进行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送达等工作;(四)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书记员工作分工:(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书记员工作任务;(二)根据书记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三)定期对书记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调整工作分工。

第三章工作纪律与规范第六条书记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法院工作信息。

第七条书记员工作规范:(一)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记录准确、完整;(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三)加强与法官的沟通协作,确保工作衔接顺畅;(四)遵守法院工作制度,维护法院形象;(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书记员培训:(一)定期组织书记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二)鼓励书记员参加相关证书考试,提升职业资格;(三)对表现优秀的书记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书记员考核:(一)设立年度考核制度,对书记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三)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法庭人员管理制度

法庭人员管理制度

法庭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庭人员管理工作,规范法庭人员的行为,保障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法庭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内所有法官、书记员、庭审秘书等法庭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庭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廉洁自律,真正做到公正廉明,切实维护法庭形象和尊严。

第四条法庭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司法行政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第五条法庭人员应当勤勉勤奋,绝不懈怠,确保法庭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人员录用与考核第六条法庭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的人员方可录用。

第七条法庭人员在录用之前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法庭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八条法庭人员在录用之后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法庭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十条对于考核合格的法庭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庭人员应当进行教育和纠正。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法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的工作制度和纪律,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擅自外出。

第十二条法庭人员应当维护法庭设施和办公设备的财产安全,妥善使用和保管相关物品。

第十三条法庭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绝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法庭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将工作中的文件资料外传、泄露,确保法庭工作的隐私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对于法庭人员的不当行为,应当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四章工作保障第十六条法庭应当为法庭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法庭应当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高法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法庭应当建立健全法庭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制,给予优秀法庭人员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十九条法庭应当保障法庭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法庭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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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

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

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
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

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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