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致法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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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通知函

(2014)达宽律刑函C字第号因贵院审理的一案,本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此致

人民法院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二O一四年月日

附:律师电话。

律师电话。

刑事审判阶段专用(函C)

四川省司法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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