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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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立法目的和编制依据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市以食为安”,食品安全关系百姓健康和社会安定。

羊城广州自古就有“食在广州”的美誉,广州的餐饮服务行业非常发达,据不完全统计,广州市的餐饮服务网点近五万家,每天产生的餐饮垃圾大约在2000~3000吨左右。

餐饮垃圾是指餐厅、酒楼、餐饮网点等餐饮服务业和机关团体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废弃食物、厨房下脚料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等。

广州市的餐饮垃圾总量大、易污染、难处理,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利用餐饮垃圾饲养家禽家畜、回收加工食品、提炼地沟油等危及食品安全甚至生态安全的问题。

餐饮垃圾的规范管理及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主要任务。

2012年1月11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广州市环保局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正式发布实施。

《试行办法》的实施,正式开展了对广州市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是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的新起点。

以此《试行办法》为基础,餐饮垃圾的主管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为餐厨垃圾管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排放、收集、清运、处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从2012年3月开始,研究中心开展了餐饮垃圾试点工作,通过签订收运协议的方式将参与试点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

现每天收集餐饮垃圾约1.5——2.0吨,全部运往大田山生态循环园进行生化处理。

目前,广州市正在大力抓紧餐饮垃圾收运体系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以落实《试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1〕41号)以及《关于落实人大002号决议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将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作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批准部门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04.29发布日期 : 2020.05.18实施日期 : 2020.05.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建设综合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交[2012]80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2.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交〔2012〕809号2012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细则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细则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第三条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按本细则要求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

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及增城、从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区(县级市)辖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的日常管理,以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四条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一)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2、3、4、5、6、8、9类)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6月20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办理程序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一)在线申报申请单位(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址:/gz/wsbs/qryServiceItemByOrg.action?divisionCode=4401 01&orgCode=b11d95de20640798b030c268ca0d3c88&orgName=市城管委;(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黄埔分厅”/gsmpro/serviceitem/categoryserviceitemlist.jsp?category =root_bm15&categoryname=%E9%BB%84%E5%9F%94%E5%8C%BA%E5%9F% 8E%E5%B8%82%E7%AE%A1%E7%90%86%E5%B1%80=黄埔区城管局)上进行在线申报并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窗口收案市、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窗口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收案处理并根据本细则第二部分“许可材料申报”的要求核对相关原件,并向申请单位(人)开具收案通知书。

(三)受理收案后,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开具补交告知书,待申请单位(人)资料补齐后继续受理。

并联审批的工程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法〔2013〕679号);以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埔府办〔2013〕29号)的规定执行。

(四)现场勘查受理后,组织现场勘查,做好以下工作:1.核对用地红线与用地范围。

2019612余泥渣土排放

2019612余泥渣土排放

五、规范内相关要求——禁止行为
1、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 土;
2、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 泥渣土;
3、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 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4、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五、规范内相关要求——罚款列项(1)
1、不办理排放证或受纳证而排放或受纳余泥渣土的, 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或受纳数量对建 设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2019612余泥渣土排放
一、依据
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2、《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4、《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 5、《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核准的 暂行实施办法》(2019.4.22) 6、《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检查和车辆审验暂行实施细 则》(2019.4.22〕 7、《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 (2019.4.22) 8、《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办法(暂行)》 (2019.4.22) 9、《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办法(暂行)》 (2019.4.22)
审批:按程序初审、复审、审批
时施工复函。
3、图纸
收费:按计算结果通知业主缴费
发证:没有违章并交费
七、余泥排放管理常见问题汇总
(一)无证处置建筑废弃物的; (二)排泥工地出口道路没硬化,洗车槽排水不顺畅,高压 洗车设备压力不够的; (三)洒漏建筑废弃物造成污染的; (四)车辆密闭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地未安排专职监督管理人员的; (六)不配合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协管员监督 检查的; (七)其他应责令整改的情况。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 二 条 本 市行 政 区域 内从事 建筑 废 弃物 综 合利 用 理 ,连续 、稳 定达 到 国家 或地 方 的排放 标准 ,没 有违 反 国
项 目的财政 性补 贴 工作 ,适 用 本办 法 。
家 、法规 的行 为记 录并 没有发 生污 染责 任事 故 。
第 三 条 建 筑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以下 简 称 产
第六 条 当年 度可 用补 贴资 金充 足 时 ,补 贴 资金采
品),是 指 以 《广 州 市建 筑 废 弃物 管 理 条 例》定 义 的建 筑 用 建筑 废 弃 物 处 置补 贴 资 金和 生 产 用地 补 贴 资金 的方
废 弃物 作 为主 要原 材料 ,通过 技 术加 工 处理 制成 具有 使 式 :
下简 称补 贴 资金),是 指市财 政 安排 的专项 用于 支 持有 地 )结合 企 业 的生 产规 模 予 以补 贴 ,补 贴 标准 按每 月每
关产 品生 产 活动 的资金 。补 贴资 金来源 于 上一 年度 市级 平 方米 3元 。
财政 收取 的建 筑垃 圾处 置 费总额 ,在 扣 除该 年度 专 项用
知 符合 条 件 的企业 按 照 《办法》规 定 申领 建筑 废 弃 物 综 新 的有关 规定 、产 品质量 标准及 通过 产 品质量 认证 ;
合 利用 财政 补贴 ,具 体办 法如 下 :
(四)产 品应 当 以建筑 废 弃物 为主 要原 料 ,且建筑 废
广 州 市 建 筑废 弃 物 综 合 利用 财 政 补 贴 资金 管 理 试 弃物 利用 比例 符合 国家 、省 、市 的有关 规定 ,产 品采 用不
行 办法
属于 淘汰 名录 的技 术 、工 艺和 设备 ;

穗对泥头车企业资格重审

穗对泥头车企业资格重审
的 交

部门 州 市
从 今
时 路
段 ) 费通 行 的交通 疏解 措 施 ,恢复 正 常收 费 。 免 2 0 年 i月 1 0 9 i 日,为 缓 解 因黄 埔大 道— — 马场
年5 5 月2 日零 时 起 ,提 前解 除 华 南 快速 路 ( 埔 大 黄 道— — 广 园路 段 ) 费通 行 的交 通 疏解 措 施 ,恢 复 免
交通 疏 导方 案 。
目前 , 埔 大 道 一 一 马场 路 隧 道 已于2 1 年 00
4 2 日提 前通 车 ,黄 埔 大道 主 线车 道 数增 至 双 向 月 8
l 车 道 ,通 行 能 力 基 本 恢 复 至施 工 前 水平 , 已满 0
从5 1 月 日起 ,广 州 市余 泥渣 土排 放 管理 处
路 隧 道 施 工 给 黄埔 大 道 交通 带 来 的压 力 ,均 衡 天
正常 收 费 。
( 杜娟 )
河 地 区 东 西 向道 路 的 交通 压 力 ,广 州 市 政 府 决 定
从 20 年 1月 1 0 9 1 日至 2 1 年 6 3 日实 施 临 时借 道 00 月 0 华 南 快 速 路 ( 埔 大 道一 一 广 园 路 段 ) 费 通 行 的 黄 免
核 。广 州 市建 筑废 弃 物 管理机 构 将对 符 合条 件
的企业 发放 《 州 市建筑 废 弃物 处 置证 ( 广 运
输 ) ,有 效 期 限为 一 年 。领 取 了 《 州 市 建 》 广
39
审验 一次 。届 时 ,将 由广州 市 余泥渣 土 排放 管 理 处 向社 会 公布 经重 新 核准 的运 输 企业 名 单及
相 关信 息 。
批 具 备合格 条 件 的企 业加 入 到建 筑废 弃物 运 输

大城管 细服务——以广州市余泥管理工作为例

大城管  细服务——以广州市余泥管理工作为例

了运输企业核 准制 度。根据穗城管委 [
( 二) 完善 管理 规 范 ,促 进管 理
细 化
2 1] 18 0 0 3 号文件精 神 ,余泥管理 工作
严 格 按 照检 查 程 序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现
料运输秩序 ,突出了工地源头监管 、运
输过程监控 、驾驶技术保障 、禁止偷排
米,受纳量10 多万立方米,余泥运输漏撒污染路 面现象大大减少,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其管理 I 4
思路 与措 施 值得 借 鉴 。 一
大城管 细服务
以广州市余 泥管理工作为例
口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池朝 兴
( )抓 好长 效机 制 建 设 ,促进 一
立法 上位
2 1 年 ,广 州市 余 泥管 理从抓 建 00 筑废弃物处 置管理 长效机制建设入手 , 完善 了法规制 度建设。组织和参 与立法
的基础上 ,坚决落 实一次性 告知制 、首
办 负 责 f  ̄ 公务 员服 务 规 范 ,依 法 办 理 l u i l i 排 放 审 批 业 务 ,初 步 解 决 了 权 限 调 整 前
区余 泥所 办证 过 程 中的 难 点 问题 ,提 高 了办 证效 率 ,规 范 了排 放 秩序 。截 至2 1年 1月份 ,全 市共办理排放手续 00 1
方 面 配 合 联 合 执 法 ,巩 固专 项 整 治 效
果。自专项 整治行 动开 展以来 ,认真 贯 彻 广 州 市建 筑 废 弃 物 排 放 和 运输 专 项 整治的通告 ( 穗府 [0 0 号 )精 2 1 )3
神 ,市 余 泥 处 积 极 参 加 并 指 导 区 余 泥 所 参 加 联 合 执 法 行 动 ,全 市 共 派 出检 查 人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建筑废弃物运输 车辆载荷及标志与监控、车厢规格与密闭

建筑废弃物运输  车辆载荷及标志与监控、车厢规格与密闭
性能应使汽车能通过GB 12676-1999规定的Ⅱ型或ⅡA型试验。 4.4.3 盘式制动器
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4.4.4 柴油发动机燃油系统
新注册登记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所装置的柴油发动机燃油系统应采用以下技术路线之一: a) 高压共轨; b) 电控单体泵; c) 泵喷嘴。
5 车厢规格及车辆载质量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T 12674 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 12676-1999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9056-2003 汽车行驶记录仪 QC/T 222-2010 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QC/T 518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紧固扭矩 QC/T 825-2010 自卸汽车液压系统技术条件 QC/T 900-1997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QC/T 29015-1991 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DB 44/T 578-2009 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
+ 0.1
...................................(1)
式中: H——货箱内部栏板高度,单位m; m——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单位kg; ρ——广州地区建筑废弃物的基准体积密度,单位kg/m3,经检测,ρ=1.45×103 kg/m3; L——货箱内部长度,单位m;
I
环卫科技网
DBJ440100/T XXXXX—XXXX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管理所、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振标、郑裕钊、苏凯武、叶鸣、罗宗国、李智毅、于善虎、徐强、王贺珍、 黎杰、李建刚、冯智辉、徐湛。 本规范是首次发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穗建筑[2010]740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穗建筑[2010]7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精神,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广州市余泥政务网(网址: http://)公布了从事建筑废弃物合法运输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公布名单)。

我委结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的实际,为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公布名单范围内选择委托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委托公布名单范围外的运输公司。

二、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监管总责,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安排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保障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的具体责任,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实施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分包;建设单位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单独发包的,施工单位应当核查建筑物废弃运输公司是否属于公布名单范围,并及时与运输公司签订管理协议。

发现不属于公布名单范围的运输公司的,应当向监管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安全监管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应将在建设工程中委托公布名单范围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纳入监理工作范围。

发现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应立即督促纠正;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拒绝执行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广州市余泥排放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地车辆冲洗设施设计图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地车辆冲洗设施设计图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地车辆冲洗设施设计图
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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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地车辆冲洗设施设计图集》的通知
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强化工地车辆“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减少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我局结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及国内外先进城市做法,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建筑工地车辆冲洗设施设计图集》。

现予以印发实施,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好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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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
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4〕301号)
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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