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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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第一篇: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等。

(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一)抵押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由借贷双方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权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抵押人进行协商评估认定,以减轻群众负担。

(二)评估基本方法,通过查阅合同文本、实地调查等途径了解情况,评估作价。

(三)计价方法,以拟抵押土地所在乡镇或村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作为评估依据;(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本地区年度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面积(亩)×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2027年12月31日);(如600元/亩×10年=6000元)(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提供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价值的80%;(六)贷款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民法典》保护你我财产权利有依据

《民法典》保护你我财产权利有依据

法采百家/2021.03《民法典》:保护你我财产权利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它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则、秩序都作出了规定。

其中,《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从而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可抵押贷款[案例】在外务工多年的农民陈某回到盛产苹果的家乡,准备自己当老板,开一家果品公司。

由于资金不足,他说服家人,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给了农村信用社,以获取贷款。

可有些人认为,土地的经营权不能抵押,陈某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上述规定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有助于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这极大地释放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潜力,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让家人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获取经营性贷款,显然是合法的。

设立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说法】《民法典》“物权”编中专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就“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层权利结构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案例】老赵的独生子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因此老赵身边只有保姆长期陪伴,保姆给予了他无微不至的关心。

老赵是一个重感情的人,他考虑到保姆照顾自己多年,又无儿无女,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继承了房产,保姆将无48捕百事H法乗百眾/2021.03处安身。

农业担保案例分享成功保障农民权益

农业担保案例分享成功保障农民权益

农业担保案例分享成功保障农民权益在现代社会,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担保也成为了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农业担保,农民可以在经济困难时期获得及时的信贷支持,同时保障农产品的销售,从而提高农业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分享一些农业担保案例,重点介绍成功的经验,以及这些案例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一、农业担保案例一:肥料供应担保某省农村地区的农民朋友王小明在田地种植水稻时,遇到了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足够的肥料费用。

为解决这一问题,他寻求了农业担保的帮助。

当地农业担保机构与王小明进行了合作,根据他的田地规模和肥料需求量,提供了肥料供应的担保。

通过担保机构的信用支持,王小明获得了足够的肥料供应,并成功完成了水稻的种植。

担保机构与供应商建立了信任关系,确保了农民的资金安全,同时也保证了供应商的权益。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农业担保的成功,保障了农民权益,同时促进了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农业担保案例二:市场销售担保另一方面,农产品的销售也是农民朋友们关注的问题。

如果农产品无法及时销售,农民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因此,农业担保可以在市场销售方面提供重要的保障。

例如,在某县农村地区,种植蔬菜的农民们面临着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

为了帮助他们解决销售困难,当地政府与农业担保机构合作,共同制定了销售担保方案。

担保机构承诺为农民提供市场销售的担保,确保蔬菜能够及时销售,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通过这个案例,农民们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他们不再需要担心农产品销售困难,同时也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农业担保机构的介入增强了市场信心,促进了农产品销售的平稳进行。

三、农业担保案例三:农业科技担保农业科技的发展可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同时减少农民的风险。

然而,农业科技的应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于一些贫困的农民而言,这是一笔巨大的负担。

农业担保可以在农业科技领域提供支持,保障农民的权益。

例如,某村庄的农民朋友们希望引进一种新的灌溉技术,以提高农田的灌溉效率。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金融支持_几个案例比较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金融支持_几个案例比较

荩 数的 69.4%; 参与农户 3.6 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 18%。
1. 以 专 业 合 作 社 为 土 地 流 转 的 主 要 载 体 。 2008 年 2 月以来, 胶州市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出资设立和农 民自发成立等方式成立土地股份 合 作 社 36 家 , 土 地 流转面积 4.9 万亩, 占 全 市 流 转 面 积 的 44.5%, 涉 及 农民 9000 户, 占全部流转农户数的 25%。
专稿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金融支持: 几个案例比较
黄向庆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摘 要: 本文通过深入调研山东、 河南两省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和金融支持的实践, 分析比较了几种土地流转 典型案例的异同, 认为枣庄案例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并在分析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提 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和加大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
三是政府对土地流转积极推动, 正确引导。 地方 政府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制度, 加强监管, 积极推动土 地流转健康、 有序、 规范地进行。 在流转形式上, 因 地制宜, 鼓励流转形式多样化。
四是金融支持 “三农” 力度逐步加大。 农村土地 流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支农担保难的问题, 解决 了 “三农” 贷款难的问题。 特别是枣庄市创设了农村 土地使用产权证, 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调动了银行参 与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主动创新信贷产品, 探索创新 土地产权证抵押贷款、 合作社创业带头人贷款等七类 信贷支持模式, 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建立现代农村 金融制度, 需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加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市场, 加大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 发展适 度规模经营。 笔者在对山东、 河南两省推进土地使用 权流转的改革实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总结归纳 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典型案例和经验, 分析了存在的 主要问题, 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和加大金融支 持的政策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功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功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功案例
本案系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

上诉人康某、谢某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接受被上诉人宋代华委托后,立即着手去法院阅卷,调取一审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从1980年左右分田到户之初,被上诉人就承包耕种着本案争议的1.63亩土地,1988年村里调整土地时,抽掉了四口人的地,留下8.15亩地,仍包含涉案的1.63亩地。

期间,村里未再调整土地。

1999年1月1日,被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对被上诉人土地承包田的确认,此后因承包地三十年不变,被上诉人女儿在1999年结婚后就耕种着涉案的1.63亩,2002年起上诉人对涉案的1.63亩强行耕种至今。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谁对争议的1.63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双方均认可自1999年1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时取得承包经营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之女宋新敬出嫁应退地而调整给上诉人。

但宋新敬于1998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可能在1998年秋收后就退出承包土地,故上诉人康福生、谢春丽主张1999年1月1日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事实不符。

且在上诉人2002年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土地面积为5.46亩,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争议土地在被上诉人宋代华承包合同载明的8.15亩承包土地范围内。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我们的工作表示认可和肯定。

承办律师:阮国平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试验探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为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试验探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为例

分 析 了我 国西部 农 村金 融 需 求 以 发展 型 农 户 为 特征 。 结合 理 论 与 实证 的 分析 对农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抵 押 贷 款 供 需进 行 分
析 . 讨 农 地 承 包经 营权 抵 押 贷 款 开 展 的 可行 性 及 其 与 传 统 的 小额 信 贷模 式 相 结 合 的 优 势所 在 , 在 此 基 础 上 针 对 探 并 当前 存在 的 问题 提 出相 关 的 建议 。
0 6年 开 始 以实 验 的 方 式 通 过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有效抵 押物的要求, 而寻找存单或担保人也存 在困难 , 农 心 县从 20
的经济增 长注入 了新 的活力 。从我 国的现实看 , 国存 土 地 的意 识 ,也 可 为 在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解 决 资 金 不 我
成 果 ( 8 0 3 1 ) 0 10 4 5 :
( )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抵 押 贷款 ” 展 原 因 一 “ 开
收 稿 日期 : 0 0 0 0 2 1 —1 — 2
作 者简 介 : 张
丹 ( 9 8 ) 女 , 西 渭 南人 , 18 一 , 陕 中央 财 经 大 学 统计
社 或合作 基金会 在发 放贷款 时一 般需 要存 单 或财 产抵
押, 或 者 需 要 担 保 。 般 农 户 的 财 产 几 乎 不 能 满 足 作 为 又 一 民 的贷 款 需 求 不 能 很 好 地 得 到 满 足 。 中共 十 七 届 三 中全
会 以各 种 形 式 赋 予 农 户 “ 转 权 ” 还 权 于 农 民 , 惠 于 农 流 , 实 民 . 土 地 流 转 ” 策 的 实 施 在 我 国农 村 掀 起 了新 一 轮 的 “ 政 土 改 热 潮 , “ 农 ” 题 带 来 了 新 的 思 路 , 我 国新 一 轮 为 三 问 为

土地财产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财产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50岁,某村村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45岁,某村村民。

案由:农村土地财产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双方因土地财产纠纷多次发生矛盾。

2009年,原被告双方共同承包了某村一片土地,约定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收益。

然而,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双方因土地分配、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2012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土地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承认与原告存在土地财产纠纷,但认为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明,且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与被告共同承包了某村一片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土地,按比例分配收益。

然而,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双方因土地分配、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2012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土地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分配、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与被告共同承包的土地归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经营。

2. 土地收益按原合同约定比例分配。

3. 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土地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农村土地财产纠纷,以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土地分配、收益分配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土地分配、收益分配方式,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如合同约定不明或双方发生争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决土地归双方共有,收益按比例分配。

3. 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案例,相信以后大家再处理类似的纠纷时便不会毫无头绪。

那么,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上述流转均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该6.2亩承包地使用权。

起诉时该承包地已种植大麦,收获期在6月上旬。

▲判决结果原告卞某于1998年9月取得兴化市钓鱼镇某村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实际耕种,但在30年承包期限内,卞某依法享有该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6.2亩承包地,依法应予支持。

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其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

因两被告已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该农作物收获期届满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参考本地时节,以6月30日前为宜。

▲评析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

因此,法律上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作了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李某,因外出打工多年,家中土地闲置。

2010年,李某将自家的3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耕种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承包期满后,张某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李某收回土地。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且耕种过程中存在损害土地的行为,拒绝收回土地。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有效。

张某在承包期内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权强制收回土地。

同时,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并在耕种过程中爱护土地。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案例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陈某,因村里集体资产分配不公,导致村民之间矛盾不断。

2012年,陈某带领部分村民向村委会提出集体资产分配方案,要求重新分配。

村委会认为,现有分配方案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且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同意重新分配。

陈某和村民代表因此与村委会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村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川德阳土地产权改革典型案例

四川德阳土地产权改革典型案例

四川德阳土地产权改革典型案例德阳市是四川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成都平原的中部,是四川省的典型农业区域。

德阳市在土地产权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以下是该地土地产权改革的十个典型案例。

1. 农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

德阳市通过开展农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到合法保护。

这一改革措施使得农民可以依法享受土地承包权,增强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的积极性。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

德阳市通过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实现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

这一改革措施有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3.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德阳市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规划、整理和管理农村土地资源,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这一改革措施使得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 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德阳市通过改革土地使用权制度,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入市。

这一改革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

德阳市通过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为农民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渠道。

这一改革措施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税费减免。

德阳市通过减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税费,降低了农民流转土地的成本。

这一改革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

德阳市通过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实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退出。

这一改革措施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范化。

德阳市通过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范,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继承。

这一改革措施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促进了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建设。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推进,土地抵押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抵押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获得经济资本,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在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下,土地抵押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土地抵押问题涉及到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这个问题在中国的农村尤其突出。

在过去,中国农民很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只能拥有承包经营权。

然而,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推行,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土地使用权。

这样一来,土地抵押也成为了一个可能的选择。

不过,中国的土地抵押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尤其是在土地法律框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不确定性而难以接受土地抵押。

此外,政府的干预也可能会影响土地市场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案例1.河北省沙河市:沙河市是河北省的一个县级市,也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土地资源十分丰富。

2019年3月,沙河市发布了《沙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办理程序。

这一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民资产的流动,有利于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

2.浙江义乌:义乌是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是全国闻名的中国小商品城。

自2018年起,义乌市开始试点农民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抵押贷款,并在2019年正式实施。

通过土地资源共享的方式,农民可以借助土地进行贷款,获得更多的资本,从而扩大农村经济和农村储蓄基数,提升农村人均收入。

3.云南省普洱市:普洱市是云南省下属的一个地级市,地处滇南地区,是一个以茶叶生产为主的农业县。

2019年5月,普洱市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质押融资的意见》,指定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业务。

此举有效促进了当地乡村经济发展,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民的收入。

三、未来展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领域。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土地是维持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妥当科学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稳定和发展之本。

自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以来,土地承包纠纷越来越多,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1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________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

20________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

20________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2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3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___年,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

20________7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21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摘要本文对全国首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的相关概念、事件背景、以及具体容等三个小节进展了分析。

目录1.相关名词解释1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涵义1主体2权利容2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2涵义2流转的主体2流转的方式3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32.背景介绍32.1土地政策抑制42.2中央层面开场探索改革42.3市试点先行4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43.1贷款条件及围43.2贷款手续53.3贷款流程53.4贷款期限及额度53.5贷款利率51.相关名词解释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1.1涵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2主体1)发包方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根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1.1.3权利容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在涉农方面的新看点

民法典在涉农方面的新看点

49民法典在涉农方面的新看点民法是每个人生活的指南,民法典有众多新规定,其中在涉农方面也不乏亮点。

这里运用以案释法的形式介绍其中的主要亮点。

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抵押贷款案例:在外务工多年的农民陈某回到盛产苹果的家乡,准备自己当老板,开家果品公司。

由于资金缺口,他说服家人,把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押给了农村信用社,以获取经营贷款。

可有些人认为,承包地的经营权不能抵押,陈某的这种做法违法。

说法:民法典物权编专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就“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层权利结构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同时删除了原《物权法》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

这些规定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有助于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权,同时也极大地释放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潜力,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让家人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获取经营性贷款,显然是合法的。

村委会也有法人资格了案例:汤南村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但村委会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名分”,不具有法人身份,往往无法独立从事经济民事活动,甚至连合同都没法签订,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很难依法维权。

那么,民法典是否赋予了村委会法人身份?说法: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典赋予了村委会法人身份。

民法典第9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50活动。

”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

法人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各成员个人无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而就非法人组织而言,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给予村委会法人资格,有助于村委会更好地开展经济民事活动,依法维权,独立承担责任。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抵押融资调查一一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证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抵押融资调查一一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证

地方经济“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抵押融资调查——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证邵兴全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摘要: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权这“三权分置”的背景下,为激活农地财产性功能,我国各地进行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探索,到现在形成了“农户+金融机构”等模式,而成都市温江区将农地经营权与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由政府设立基金,引导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的“农户+政府+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融资模式,具有自身特色,其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图分类号:D923.2;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0-0483-02一、问题的提出现如今,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与工业化程度日益加深,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对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同时,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再继续耕种田地,并将自家承包土地转让给他人耕种,这就出现了耕地承包主体与使用主体相分离的现象。

近年来,为了适应农地的规模化经营的趋势,激活农地的财产性功能,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

2014 年 11 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016年10月,颁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正是在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确立了“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使之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同时,土地经营者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经营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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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摘要
本文对全国首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的相关概念、事件背景、以及具体内容等三个小节进行了分析。

目录
1.相关名词解释 (3)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1.1.1 涵义 (3)
1.1.2 主体 (3)
1.1.3 权利内容 (3)
1.2 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3)
1.2.1 涵义 (3)
1.2.2 流转的主体 (4)
1.2.3 流转的方式 (4)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5)
2.背景介绍 (5)
2.1 土地政策抑制 (5)
2.2 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5)
2.3 成都市试点先行 (5)
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6)
3.1 贷款条件及范围 (6)
3.2 贷款手续 (6)
3.3 贷款流程 (6)
3.4 贷款期限及额度 (6)
3.5 贷款利率 (6)
1.相关名词解释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1.1涵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2主体
1)发包方
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1.1.3权利内容
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能抵押。

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1.2.1涵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
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1.2.2流转的主体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1.2.3流转的方式
1)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
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6)抵押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承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所谓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农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2.背景介绍
2.1土地政策抑制
长期以来,受制于特殊的土地政策,我国农业领域一直是金融支持的薄弱地区,出现了“金融抑制”。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就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

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

这反过来迟滞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阻碍了农民增收的步伐,扩大了城乡差距。

因此,要实现国家所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必须逐步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出台具有破冰意义的相关政策。

2.2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

比如提出“三个赋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2.3成都市试点先行
2009年,成办发[2009]59号文件,涉及了“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
2010年12月10日,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2014年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农业厅等联合下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先期选择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什
邡市)、绵阳市(江油市)、泸州市(纳溪区)、南充市(顺庆区)、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乐山市(井研县)、遂宁市(蓬溪县)共8个市的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1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一家红花紫薇花木专业合作社与当地三联担保公司、成都银行分别签订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122.53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获得62万元的融资贷款。

这是《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于上月印发后,第一笔成功落地的贷款,第一次实现土地经营权单独抵押贷款,是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区域后首例贷款案例,也是全省第一单。

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3.1贷款条件及范围
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

土地经营权关系清晰,无其他争议。

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等。

将重点支持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

3.2贷款手续
流转合同、营业执照、《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3.3贷款流程
第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或者流转的受让方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表明地块的经营面积、用途、位置等。

第二步:由房地产估价公司牵头,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如金融办、统筹委、农发局),以及担保公司、银行和农村基层干部、农户代表等,共同对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步:银行根据评估价值为贷款申请方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15%,比普通商业贷款利率明显优惠。

3.4贷款期限及额度
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
3.5贷款利率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可将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阶段性再流转,收回代偿本息后,土地经
营权退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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