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word精品文档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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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文件
农银吉规章〔2011〕11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
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分行,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印
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分行(内控合规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1—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全行内控合规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提
高检查质量,统筹管理检查监督资源,加强对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的检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尽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控合规检查管理是指管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但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测检查和营业单位的岗位制约检查。
第三条内控合规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综合
检查是指我行整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能后每年固定开展的综合多
项业务检查,主要包括经营指标完成真实性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案件风险排查等。综合检查由省行内控合规部按照总行、省行及外部监管要求统一布置安排,在全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特定业务或事项组织开展的各种检查,主要包括某个单项业务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尽职监督检查、整体移位检查、飞行专项检查、行为排查、尽职调查和内控合规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检查可由内控合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四条内控合规检查组织开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内控合规检查实施计划管理,由省行
及二级分行内控合规部门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内控合规检查应遵循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原则。内控合规检查要建立在对全行各项业
务综合评估的基础之上,突出对全行的重点单位、重点业务、重要环节、重要岗位和高风险领域,以及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检查。
(三)成本效益原则。内控合规检查项目安排应综合考虑实
施成本与预期效益,加强检查信息共享和检查成果综合利用,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各类检查管理
第五条检查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一)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每年12月底前,省行及二级分行各部门要将次年检查需求报送本行内控合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及重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
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等内容。内控合规部门在汇总、分
析和整合的基础上,确定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项目,制定年度检
查工作计划,经主管行长审批后下发相关部门统一执行。
(二)临时增加检查项目。因工作需要,上级行安排、本行
行长指令和外部监管要求、有关部门临时需在年度检查计划外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填写检查需求申报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报送内控合规部门审查。由内控合规部门整合检查需求后,报主管行长审批安排。特殊情况下,可由行长或其他主管长审批安排,然后报内控合规部门备案。
第六条检查报告路径管理。
(一)总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省行将组织开展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汇总报告和统计表,经省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后,按要求上报总行。
(二)省行自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汇总报告经
省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后,抄报总行相关部门。
(三)二级分行自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汇总报
告抄报省行内控合规及相关部门。
第七条检查工作质量管理。
(一)主办部门实施检查项目时,要对编制检查方案、收集
检查证据、编写检查日记和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归集检查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二)检查人员参加项目检查时,检查组长必须与主办部门、
检查组成员与检查组长签订《检查项目责任书》,以明确工作目标,提出
工作要求,规范工作行为,落实检查责任。
(三)检查组成员组成应具有符合检查项目要求的专业资质,
检查人员应具备职业谨慎性和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检查组长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或培训,检查
时要加强督导,确保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五)进行检查抽样时,检查人员应以合理方式选取样本,
严格控制样本误差,并对抽样结果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保抽样结果具有较高的置信度,降低抽样风险。
第八条检查工作成果管理。
(一)由内控合规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内控合规部门
应对检查发现问题按业务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并将其送达有关业
务部门,提示相关部门改进管理。
(二)由其他部门主办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在检查工作结
束后,要将检查方案、检查发现问题底稿和检查报告等重要资料报送内控合规部,检查成果统一管理。
(三)有关部门经主管行长批示后,可向内控合规部门调阅
各项检查成果,形成成果共享机制。
第三章检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检查立项。各行各部门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或经
审批程序确定临时增加的检查项目立项,并明确具体检查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条组建检查组。主办部门按照检查项目的需要选配合
适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长。
第十一条制定检查方案。在检查方案中要明确检查工作的
目标、范围、时间、时限、对象、内容、重点、组织分工和工作要求等。第十二条开展非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报表、内外部监管资
料等,或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对业务运营和管理系统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搜寻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下发检查通知书。各行各部门对下开展的各项检
查,必须下发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统一由内控合规部门下达。一般在实施现场检查三日前,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也可根据需要由检查组进驻时送达。
第十四条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规定程
序完成以后,开始实施现场检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组织进点会谈。在现场检查进点会谈中,检查组应向
被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通报来意,讲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争取被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二)调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就需要调阅
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等,填写《现场检
查调阅资料清单》,规范资料交接手续。
(三)审核检查资料。检查组首先要对被查单位提供相关业
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审查。然后,根据检
查方案,按检查内容采用各种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资
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