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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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一、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2.车辆技术档案;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违章记录;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道路、铁路、航空和水路等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快捷和高效。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在进行货物运输前,运输人与托运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运输开始、结束的时间和地点;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信息;3.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和包装情况;4.运输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运输方式和路线;6.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7.责任险的承保情况;8.货物运输期间的货物保护和安全措施;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运输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货物装卸与包装第七条进行货物装卸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第八条货物装卸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装卸技能,并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

第九条进行货物包装时,应当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四章车辆与船舶管理第十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车辆和船舶的拥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必须具备必要的运输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进行货物运输活动。

第五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十三条进行货物运输时,应当加强对货物的保护措施,防止货物受到盗窃、破损或丢失。

第十四条进行危险品运输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和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事件,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跨境货物运输时,应当遵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和手续。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监督和管理全市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2.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委员会,由各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管理范围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3. 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

四、管理措施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1)新企业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车辆和设备。

(2)已存在企业每年进行定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淘汰。

2.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需持有合法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2)从业人员需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安全操作。

3.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1)车辆需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设备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安全运输。

4.运输合同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凡涉及特殊货物或特殊情况的运输,需签订专门协议。

5.运输安全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6.运输效率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客户要求,提供高效的运输服务。

(2)优化运输线路和方式,降低运输成本。

7.运输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制度,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2)对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严格处罚,确保规则的执行。

五、责任和义务1. 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和效率。

3.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1•【字号】包头市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市长牛玉儒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在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以及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信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搬运装卸、托运代理、仓储理货等。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鼓励并支持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和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行政主管机关,并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办法。

工商、公安、物价、劳动、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审批。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5-19(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集装箱运输车辆;(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武政〔1997〕10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6【实施日期】199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11月6日武政〔1997〕101号)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汽车或其他道路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主管部门),其所属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政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货运车辆有有效行驶证件;(二)除固定资产外,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四)有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第七条申请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零担货物运输,备有证、照齐全的厢式零担专用汽车,或其它具有防雨、防火、防盗的厢式专用车辆,并喷涂明显标志;(二)从事大件货物运输,有长度在14米以上、宽度在3.5米以上、高度在3米以上、重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和相适应的设备,驾驶人员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驾驶经历;(三)从事集装箱运输,有一定数量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并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四)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保证危险品货物安全,技术性能和状况符合交通部发布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车辆和相适应的专用设施、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有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五)从事罐装、冷藏、保温等特种货物运输,有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拥有符合规定数量和类型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状况应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三)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且有明确的标识和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五)拥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管理人员应熟悉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资质申请流程(一)企业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停车场地使用证明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车辆、停车场地、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情况。

(四)经审查和核查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的变更与延续(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资质。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道路货物运输作为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本办法旨在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

三、经营资质条件(一)企业注册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车辆要求1、企业应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

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具有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2、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三)人员要求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熟悉道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运输调度、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等人员。

3、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四)场地要求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

办公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通讯设备,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要求。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材料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经营资质时,应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车辆及人员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4、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的证明材料。

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7.27【实施日期】1999.07.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9年4月23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章开业、歇业和停业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经营活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者凭证申办工商、税务登记及法人代码证;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是指以货物为载体,采用非专用运输工具,逐点逐车地运输货物的方式。

为了规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市场,保障交通安全和货物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运输合同、车辆标识、货物装载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是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运输合同应明确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运输路线、装卸时间和费用等重要内容,避免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生争议。

除此之外,合同还应规定双方在事故、丢失、延误等情况下的责任以及赔偿方式等。

运输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零担货物运输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车辆标识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标识。

车辆标识是道路交通运输监管的重要手段,能够确保车辆的身份和运输品质。

车辆标识应包括运输车辆的牌照信息、运输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和货主进行核对和联系。

同时,车辆标识还能够提高货主和市民对道路运输的安全感和可信度,减少非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三、货物装载货物装载是零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货物装载能够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货物的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应合理分配,确保车辆不超载、不倾斜。

货物的稳定装载能够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和滑动,同时还能保障车辆的稳定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货物装载前应进行充分检查,确保货物的包装完好,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归属明确。

四、安全保障道路零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安全问题是最关键的。

管理办法对安全保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运输公司应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其次,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状况。

再次,货物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违法停车和疲劳驾驶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以惩罚,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货物运输秩序。

总结: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货物安全而制定的,通过明确运输合同、强制车辆标识、合理货物装载和加强安全保障等方式,能够有效地管理零担货物运输行业。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物流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货物的运输、配送和交付等环节。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家制定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旨在解决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三、相关要求1. 注册登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

2. 车辆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对所使用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保险。

3. 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与货主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 运输安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司机和运输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 运输效率: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提高运输车辆的装载率和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供高质量的运输服务。

6. 投诉处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货主和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和纠纷。

7. 监管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进行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五、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经营许可证等。

六、预期效果通过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预期能够解决一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存在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同时,有效监管能够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

总结:《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而制定的,通过明确管理要求和相关责任,确保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定义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第四条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开展业务。

第六条车辆要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第七条从业人员资格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与客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货物装载与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及时地完成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交付。

第十条货物保险鼓励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为运输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关于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关于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关于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 吨的货物。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第四条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
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 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及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货物运输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3.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升驾驶员的技能水平;4. 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6. 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检查和巡查。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过年检并取得合格标志;2. 车辆的装载货物必须符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超载、超高、超宽;3. 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防抱死系统、防侧翻系统等;4.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经过定期的体检和培训;2. 熟悉道路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3. 具备安全驾驶技能,能够正确处理突发事件;4. 保持良好的驾驶纪律,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驾驶员的安全。

1. 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2. 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驾驶员扣分制度,对违章驾驶的驾驶员进行惩罚和教育,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停其驾驶资格;3. 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货物运输、客运、租赁、快递等运输。

第三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地进行。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监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优质、安全、环保地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七条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公开透明,申请人有权获取相应信息,并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三章货物运输第十一条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运输线路、配备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装备,确保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货物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服务内容、运输费用等商务信息,保障双方权益。

第四章客运第十五条运营客运业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方案,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客运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通信装备,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发车间隔,优化客运接送站点,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3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3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三、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四、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零担货运站场、零担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第十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含县运管机关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二、运管机关收到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准予进行筹备;三、运管机关认定开业筹备工作合格后,方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申办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业务,还须向运管机关办理零担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填报道路零担货运线路审批表见附表二;经批准后,业户向运管机关领取单证、票据、零担货运线路牌见附件二,向社会公告,方可开业;第十一条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第十二条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第十三条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一、县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运管机关备案;二、地市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并报省级运管机关备案;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运管机关审批;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机关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五、国际线路,由部授权的省级运管机关根据两国或多国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审核,并报交通部审批;第十四条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机关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六条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七条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 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 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第十八条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第十九条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档、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第二十一条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第二十二条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第二十三条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五条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未取得许可证或持过期无效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1 000元罚款;2.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无零担货运线路牌、无运单的,处以100元~200元罚款;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违反道路运输其它有关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罚;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运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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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
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
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
信誉情况。

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

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
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三、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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