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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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人员岗位变动时,能明确区分责任人移交工作前后的责任,便于财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混乱、责任不清等现象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财务处及各单位财务人员。
第三条财务工作交接管理是对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职责、管理要求、财务工作交接流程进行规范。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机关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定财务工作交接的监交人。
第五条监交人对顺利交接负责。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打印出科目余额表签字确认;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四)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发票、其他会计资料、密码等内容。
第七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八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第九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各单位出纳工作交接,由本单位主管会计进行监交,特殊情况由机关财务处指定监交人;各单位主管会计工作交接,由机关财务处指定监交人;机关财务处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十条财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必须将全部财务工作情况向接
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说明。第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等。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由机关财务处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对委托移交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财务交接清单必须纳入财务档案管理,统一由机关财务处保管。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交接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由于移交人的原因造成交接工作超出规定时间的,酌情扣发或停发工资,由于接收人原因造成工作超出规定时间的,酌情对接收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接收方不按交接内容进行盘点,接收后发生资料缺失等造成公司损失的,对接收人进行处罚,处罚200-1000元,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接收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
任。对移交人不按以上规定进行移交、移交内容不完整或拒不配合移交的,对移交人进行处罚,处罚200-1000元,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公司保留对其进行法追究的权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机关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