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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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

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铜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居民区指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扩建、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指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县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分别在自然资源部门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

“审核办”负责组织审核规划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工作,协调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调配,居民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用地规划、土地手续及方案批准手续后,依法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铜仁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暨以资代建协议》(以下简称《配套协议》)。

“管理办”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审核办签订的《配套协议》,组织协调市、县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移交等,督促按时足额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跟踪、协调、监督和反馈等工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设施建设教育的设计要求和各项使用功能。

第二章规划用地管理

第七条项目规划是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适度超前、相对集中、集约土地、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编制教育资源整合规划,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形成与人口变化、产业调整和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学校布局体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发改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市辖区(含铜仁高新区)《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地规模和幼儿园配建规模。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民区地块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时,明确“本出让宗地应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规模最终以市城规委审查通过并备案的修规方案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教育部门与竞得人签订的《配套协议》为准。按照市城规委审查通过并备案的修规方案,竞得人需在本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幼儿园的,建成后连同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整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达到独立配建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公益性教育用地独立划地给竞得人,由竞得人配套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达不到配套建设条件的(含3个班以下幼儿园不再配套建设),采取委托以资代建方式易地集中配建。”

第八条中心城区腾(退)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用

地,应优先考虑用于配套建设学校(园)。

第九条已经规划的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能改变和调整用途。不得在已规划的教育设施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应当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原则提出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实行先建后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合并、置换、搬迁、扩建教育设施,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凡迁建学校(园),原学校(园)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园)建设,不得挪他用。

第十条开发地块达到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条件,但规模较小,且周边已有学校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原则上利用周边已有学校改扩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划拨出扩建教育用地用于改扩建。对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要规划落实好易地新建。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设施配建标准。

学龄人口百户指标。根据《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居民按每户 3.5人口统计,居民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幼儿园按5%计22.5生,小学按10%计45生,初中按5%计22.5生。高中阶段学校生源区域内平衡,按每百户产生22.5生测算,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区域内按规划定点负责征地和建设。

校舍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小学设计规范》GB 50099—2011、《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2011)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标准。

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不少于17.11平方米/人,小学不少于20平方米/人,初中不少于25平方米/人,高中不少于25平方米/人。体育与艺术用地面积、生活办公用房面积根据城区、县镇、农村区域实际参照省定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新建城市居民区(含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划达到幼儿园4个班以上(含4个班)、小学24个班(含24个班)、初中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必须配套建设,办学规模上限按国家或省当时实施的政策标准执行。高中由市、区(县)统筹规划建设。配建学校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和设施设备,由开发单位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完成建设。配建距离参照《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建设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居民区时,应按市、县《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配套设施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举办标准,并注重教城融合,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五条土地竞得人必须按照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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