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20年修订)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20年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黔府函〔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20年修订)的批复黔府函〔2020〕120号铜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复实施《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精神,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念好山字经、做好水文章、打好生态牌,创建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的发展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统筹做好铜仁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统筹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
要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城市规模,遵守《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市紧凑布局,构建“四区九组团一节点”的城市空间结构。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稳步推进城市低影响开发、渐进式更新,彰显山水城市特色风貌。
三、严格实施《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铜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2019年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复核结果的通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2019年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复核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7
•【字号】铜府办函〔2020〕80号
•【施行日期】2020.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2019年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复核结果的通报
铜府办函〔2020〕80号
碧江区、江口县、玉屏县、石阡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改革办关于转发<贵州省2020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改办发〔2020〕7号)和你区(县)自评情况,市政府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2018、2019年全市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进行了复核,现将复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经市直相关部门复核,全市2018年6个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和2019年17个新增城镇属性村居所辖252个居民小组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已基本保障到位(详情见附件)。
二、上述23个村居所辖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后,要继续抓好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建设,确保政策落地,进一步巩固户改成
果,让辖区群众实实在在享受改革红利。
三、各区县政府要继续按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
附件
铜仁市2018、2019年度新增城镇属性村居所辖居民小组名单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6年度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6年度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铜府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6年度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6〕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2016年度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铜仁市2016年度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铜仁市鼓励农村集中建房加快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方案》精神和《中共铜仁市委关于制定铜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为促进我市农村集中建房科学、持续地实施,促进农民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适度集中居住,着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互享,实现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同步小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扣“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等精神,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秉承有助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小康宗旨,充分依靠和发挥基层组织的主观能动和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带动和激发农民的主体地位及参与积极性,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为主抓手,统筹整合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示范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特色乡村旅游示范建设等,合力打造农村集中建房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配套、适宜人居的小康房,切实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富学乐美”的铜仁美丽乡村。
二、工作目标(一)任务目标。
按照《铜仁市鼓励农村集中建房加快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方案》提出的“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市集中打造500个农村集中建房点”目标要求,2016年,全市继续启动实施100个农村集中建房点,鼓励农村集中建房不少于10000户。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5〕21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5〕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村改居”工作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
为统筹全市城乡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和城郊村改居工作,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城乡一体化、居住社区化和政策延续化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尊重民意、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积极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逐步理顺基层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推进工作。
(二)坚持让利于民原则。
在确保原村级集体资产权属不变的基础上,统筹处理好村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主动让利于民,确保“村改居”后原村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工作目标积极鼓励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农民转移到非农业生产领域,不再依靠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建制村实施“村改居”;积极鼓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完毕或虽未征用完毕但人均耕地低于全市人均三分之一,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的建制村实施“村改居”。
2015年,重点推进玉屏自治县平溪镇平溪村、四眼塘村,松桃自治县蓼皋镇麻旦村、枇杷村、桂花村、云落屯村等行政村村改居工作;2016年,重点推进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城郊村、兴隆村、磨湾村和凯德街道办事处金钟村,沿河自治县和平街道枫香村和团结街道月亮岩村、肖家村,印江自治县峨岭镇峨岭村、坪兴村,石阡县汤山镇城关村、坪兴村、鲜花村、高寨村、高楼村等行政村村改居工作。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铜仁市万山区谢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铜仁市万山区谢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16
•【字号】铜府函〔2019〕14号
•【施行日期】2019.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铜仁市万山
区谢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铜府函〔2019〕14号
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报来《关于批复实施铜仁市万山区谢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铜规呈〔2019〕3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铜仁市万山区谢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请严格按照规划内容组织实施。
二、规划范围及规模:北至黄家安置小区,南抵挞扒洞三级电站,东西两侧以自然山体为界;规划总用地面积1377.74公顷,其中城市建设总用地面积1018.27
公顷。
三、本规划成果由《铜仁市万山区谢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
铜仁村庄规划方案-最新版
铜仁村庄规划方案1. 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城市周边的乡镇和村庄也开始进行规划和建设。
铜仁市作为遵义市的一部分,其村庄规划同样受到了关注和重视。
本文针对铜仁市地域特点和村民的需求,制定了一份村庄规划方案。
2. 规划目标本规划的主要目标是满足当地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村庄的生态环境,同时促进村庄经济的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通讯等,满足村民的基础生活需求;•保护和提升村庄的自然环境,建设绿化、水系等公共设施;•加强村庄的文化建设,提高村民文化素质;•支持村庄的产业发展,促进村民就业。
3. 村庄特点和现状铜仁市郊区的村庄,地处山区,自然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土地肥沃,非常适合种植农作物和养殖业。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村庄之间的地形地势复杂,需要考虑交通状况;•村庄之间通信、物资运输、生活水源、排水等基础设施亟待完善;•村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需要加强文化建设;•村庄经济需要多元化发展,不能过度依赖单一产业。
4. 规划方案4.1 基础设施建设(1)道路建设考虑到铜仁市郊区村庄之间地形地势复杂,需要在道路建设上注重实际情况。
采用两条主干道贯通全部村庄,分别为南北方向的一条干道和东西方向的一条干道。
村庄内的道路建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2)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村庄规模,建设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3)垃圾处理建立村庄垃圾分类处理站,改变传统的随意排放垃圾的现象。
4.2 环境建设(1)绿化加强对村庄的绿化,增加绿地面积。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的植物,美化村庄环境。
(2)水系在村庄周围建设塘、池、湖等水系,农业灌溉和生态修复。
4.3 文化建设(1)村庄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村庄文化活动中心,提供教育、文化、娱乐等多项服务,提高居民文化素质。
(2)文化体育设施设置村庄文化体育设施,如乒乓球、羽毛球、篮球、足球等,丰富居民业余生活内容。
铜仁市规划
铜仁市规划铜仁市位于贵州省东北部,是贵州省的一个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铜仁市规划的目标是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福祉和保护生态环境。
以下是铜仁市规划的主要内容。
首先,铜仁市将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发展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是铜仁市的重点。
通过引进优质农产品生产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同时,鼓励发展金融、信息技术、旅游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城市经济的竞争力。
另外,铜仁市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孵化和成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其次,铜仁市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在交通方面,铜仁市将继续完善铁路、公路、航空和水上交通网络,提高城市与外界的联系和便捷度。
在城市规划方面,铜仁市将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的建设,缓解交通压力,提高交通效率。
此外,要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铜仁市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铜仁市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优美的景观。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铜仁市将严格控制工业废水和废气的排放,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
同时,鼓励发展低碳经济,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此外,铜仁市还将打造生态旅游区,将旅游业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让市民和游客都能享受自然的美丽和清新。
最后,铜仁市将加强社会事业发展。
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投入,提高基层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同时,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此外,铜仁市还将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总之,铜仁市规划的目标是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通过加大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社会事业的发展,铜仁市将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发展潜力巨大的地区性中心城市。
铜仁铁路新城规划方案-更新版
铜仁铁路新城规划方案项目概述铜仁铁路新城规划方案是针对铜仁地区迅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需求,通过规划新城来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本规划方案旨在利用现代化的城市规划理念,与铜仁现有的城市结构相结合,创造一个富有活力、宜居、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城,提升铜仁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规划范围本规划方案涉及铜仁市乘风街道、万坪乡、庙滩乡三个行政区域,总面积约为65平方公里。
规划目标本规划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 - 建设一个宜居、宜商、宜游的新城; - 提升城市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 实现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规划原则本规划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 突出人文和生态环境,注重城市的宜居、可持续发展; -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 把握规划的前瞻性、可行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 保证城市的安全、和谐、开放、经济和新颖。
规划内容基础设施规划铁路新城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中之重,侧重于城市轨道交通、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处理等方面。
- 地铁建设: 建设1号线、2号线、城际快线三条地铁线路,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的覆盖面积; - 道路交通: 建设宽度适当的人行道、自行车道和汽车道; - 供水供电: 建设新型水电站和供电设施、建设绿色供能系统; - 通信系统: 建设数字化通信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地铁线的质量和效率; - 污水处理: 建设现代化的水污染处理系统,为铜仁市提供清洁、优质的水资源。
市政公园规划市政公园是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城市绿化的窗口,更是居民休闲、健身、游览、学习的场所。
铜仁铁路新城建设市政公园,占地面积达到20.5平方公里,打造国内领先的城市公园。
规划了18个公园、6个景区,满足居民和游客不断增长的需求。
商业、文化及科技设施规划新城区要有多功能、高品质、现代化的商业、文化及科技设施。
规划区内建设大型综合商业广场、培训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2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资金以及采取PPP、EPC 模式建设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燃气、园林、环卫及垃圾处理、停车场、公交站台、地热、供电、通讯、供水、排水、污水、地下综合管廊及地下人行通道等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
第四条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实施第五条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年年建设不走样”的建设理念。
着力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第六条按照铜仁市现行职能职责管理体制,市规划、住建、城管、交通、水务、交警、供电、通讯等部门(简称各职能部门,下同)应依据《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编制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综合规划,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铜仁市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4日铜仁市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加快提升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根据《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居民增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发〔2022〕2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增加居民收入作为检验高质量发展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改革创新、体现效率、促进公平、劳动致富的鲜明导向,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夯实产业基础,扩大就业规模,拓展增收渠道,优化分配结构,完善保障机制,大力实施农民增收攻坚行动、城镇居民增收行动、劳动力素质提升行动“三大行动”,突出兴产业促增收、扩就业带增收、强保障稳增收、创机制拓增收、提素质助增收。
千方百计增加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加快缩小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与全国、全省的差距,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2022年-2024年,确保城镇常住居民、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力争位居全省前列,城乡居民收入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位居全省前列。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9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8日铜仁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开展村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在铜仁市域内城市、县城、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规划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村庄总体规划中根据村庄发展需要划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为了满足铜仁市居民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铜仁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
二、规划要求1、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居民区的人口规模、周边教育资源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教育配套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2、新建改建居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配套设施。
3、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专项规划的要求,方便居民子女就近入学。
三、建设标准1、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2、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
3、教育配套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地等。
四、建设主体与责任1、新建改建居民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是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主体,应当承担建设责任。
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时完成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3、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资金保障1、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支持、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加大对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
六、移交管理1、教育配套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并负责组织开办和管理。
3、移交时,应当提供完整的建设资料和相关手续,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七、监督检查1、建立由教育、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全过程监督。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铜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铜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铜府办函〔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铜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铜府办函〔2020〕6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你局报来《关于建立铜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铜市住建呈〔2020〕66号)收悉。
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同意建立铜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附件铜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有关事项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叶栋槺市政府副市长副召集人:于洋市政府副秘书长曾奕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成员:汪勇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刘道学市全国文明创建中心主任杨坚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余方红市财政局副局长杨代军市教育局副局长龙树明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田强市水务局副局长张涛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戴应进市民政局副局长唐勇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蓝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房产交易处处长冉光周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徐开明市贸促会专职副会长谭军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彭钟亮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党组成员、市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婧市大数据局副局长蒋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郭发松市税务局总会计师高红伟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虢韬铜仁供电局副局长张翔铜仁银保监分局副局长吴风雷人民银行铜仁中心支行副行长王淳宗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副主任刘航移动铜仁分公司副总经理常邦林电信铜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汪进联通铜仁分公司副总经理谭大勋广电网络铜仁公司副总经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蓝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强化政策指导,有效统筹各项资源和凝聚各方力量,高效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助推我市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合理编制改造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认真开展实地调查,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建筑面积、户数、栋数、小区数、群众改造意愿、引入资本可行性、改造费用筹集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按照先易后难、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十四五”时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2021-2023年三年行动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项目动态储备库,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参与积极性高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适当改造2005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力争在2023年底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二、完善优化项目审批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快速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对不涉及用地或规划变更、不新增建设项目、不改变原有房屋主体结构、不涉及结构安全的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可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县级政府要建立联席会商、联合审查、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居民自建房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铜府发〔2017〕22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居民自建房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居民自建房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铜府发〔2017〕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关于农村居民自建房规范化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9日关于农村居民自建房规范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自建房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农村居民自建房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居民自建房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居民自建房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先拆后建、因地制宜、分级管理、依法审批农村居民自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街道)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自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聚集;农村居民自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应当先行拆除原有旧房;农村居民自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核、土地报批、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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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铜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居民区指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及扩建、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指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县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市、县分别在自然资源部门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置“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
“审核办”负责组织审核规划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工作,协调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调配,居民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用地规划、土地手续及方案批准手续后,依法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铜仁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暨以资代建协议》(以下简称《配套协议》)。
“管理办”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审核办签订的《配套协议》,组织协调市、县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移交等,督促按时足额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跟踪、协调、监督和反馈等工作。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设施建设教育的设计要求和各项使用功能。
第二章规划用地管理第七条项目规划是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适度超前、相对集中、集约土地、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编制教育资源整合规划,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形成与人口变化、产业调整和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学校布局体系。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发改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市辖区(含铜仁高新区)《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地规模和幼儿园配建规模。
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民区地块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时,明确“本出让宗地应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规模最终以市城规委审查通过并备案的修规方案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教育部门与竞得人签订的《配套协议》为准。
按照市城规委审查通过并备案的修规方案,竞得人需在本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幼儿园的,建成后连同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整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达到独立配建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公益性教育用地独立划地给竞得人,由竞得人配套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达不到配套建设条件的(含3个班以下幼儿园不再配套建设),采取委托以资代建方式易地集中配建。
”第八条中心城区腾(退)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用地,应优先考虑用于配套建设学校(园)。
第九条已经规划的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能改变和调整用途。
不得在已规划的教育设施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应当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原则提出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实行先建后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合并、置换、搬迁、扩建教育设施,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
凡迁建学校(园),原学校(园)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园)建设,不得挪他用。
第十条开发地块达到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条件,但规模较小,且周边已有学校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原则上利用周边已有学校改扩建。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划拨出扩建教育用地用于改扩建。
对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要规划落实好易地新建。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设施配建标准。
学龄人口百户指标。
根据《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居民按每户 3.5人口统计,居民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幼儿园按5%计22.5生,小学按10%计45生,初中按5%计22.5生。
高中阶段学校生源区域内平衡,按每百户产生22.5生测算,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区域内按规划定点负责征地和建设。
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小学设计规范》GB 50099—2011、《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2011)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建设标准。
用地面积标准。
幼儿园不少于17.11平方米/人,小学不少于20平方米/人,初中不少于25平方米/人,高中不少于25平方米/人。
体育与艺术用地面积、生活办公用房面积根据城区、县镇、农村区域实际参照省定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新建城市居民区(含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划达到幼儿园4个班以上(含4个班)、小学24个班(含24个班)、初中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必须配套建设,办学规模上限按国家或省当时实施的政策标准执行。
高中由市、区(县)统筹规划建设。
配建学校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和设施设备,由开发单位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完成建设。
配建距离参照《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建设和经费管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居民区时,应按市、县《教育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配套设施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
配套设施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举办标准,并注重教城融合,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五条土地竞得人必须按照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相关内容及要求,编制出让土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方案)送市、县教育局审核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报城规委会审查,意见列入城规委审查要件。
方案通过审查并备案后,根据备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设计方案)住宅套数和面积,由土地竞得人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教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配套协议》,并按合同约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无偿移交和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
第十六条对规划区内原有公办学校(幼儿园)进行改、扩建的,由土地前期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也可选择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委托当地教育部门扩建。
第十七条愿意自己创非营利性办民办中小学校的(幼儿园除外),在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产权属国有的前提下,与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委托举办协议,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必须确保服务区内全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享受与公办教育同等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权利。
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申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土地成本费、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费用、建安费用、二次装修、设施设备费用等五部分构成,按幼儿园3万元/学位、小学3.5万元/学位、初中4万元/学位计收。
各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上述配建标准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建设成本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提供《配建协议》和预交30%及以上的委托以资代建资金收据复印件。
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入销售后,每次申请预售资金的20%用于分批交纳委托以资代建资金,至交清为止。
每申请一批预售资金需提供上一期的委托以资代建资金收据复印件。
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教育部门统收统管,中心城区由市教育部门统收统管。
市、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制度管理规定统收统用。
收取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委托以资代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建协议》中承诺的建设时序完成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市、区(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教育配套设施同步实施和移交。
第十九条已备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含设计方案)有调整的。
调整后未增加居住户数的,教育配套按原备案批复的指标执行。
有增加居住户数的,按增加居住户数的指标测算,交纳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
第二十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
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境内外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
第四章验收和移交管理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民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配套协议》,向审核办提出规划核验申请。
管理办根据《配套协议》建设内容,与审核办共同组织项目所在区(县)教育等部门到配套现场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按照《配套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
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二十四条产权单位负责办理不动产、国有资产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所涉及的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城管部门分别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