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海商法专论-(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最新海商法专论-第二版(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第二章 船舶教学讲义ppt课件
五、光船租赁登记下的船舶抵押权效力
1.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 要否对该船的有效抵押权进行重新或重复登记。
2.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 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的准据法。
(1)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 (2) 以船旗国法作为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的理 由。 3.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后, 该船舶被海事法院拍卖,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 押权的受偿顺序。
六、船舶优先权与责任限制的关系
船舶优先权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保护特定的海事 债权人的利益,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则是为 了保护特定的海事债务人的利益,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下,对一次海事事故的赔偿有一个法定 的限额。
(1)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与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限制性债权的重合
(2)冲突的产生及解决方案
因此,船员工资债权也不得转让,船舶优先权 也就不能随之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人垫付船员工 资后,只能以船员的名义,接受船员的委托,代 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不能独立行使船舶优先权。
九、强制打捞费用能否列为船舶优 先权?
我国《海商法》起草时,从第十稿到第十七稿, 都规定了《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和清除》。 可惜的是,从第十八稿开始便删除了此章。删除 的原因,主要有以下考虑:
就国际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日本 等,由于在民法中存在着优先权制度,而且它是 被当作一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规定在一起。在美 国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特殊的财产 权;而在英国,尽管也曾有法官认为,船舶优先权 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或“他物权” 。
在我国,有的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权利, 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
1.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亦即设定船舶 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经典:海商法课件
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1. 航运实务丛谈/杨良宜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套书要 看四本: 《国际贸易法》《期租合约》《承租合约》《海事法》
2.《海上货物运输法》 尹东年、郭瑜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郭瑜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金康合约, NYPE合约 46'/93'(英文版),安特卫普
规则 5.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6. 海商法/吉尔摩著,吴焕宁、杨召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 的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 船舶关系 •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PPT课件
•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 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 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 •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
如海上钻井平台。 • 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 • 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定义与各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是有差
NVOCC
• 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 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 活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1855年《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 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971/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 • 现代海商法:CMI《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UNCTAD/UNCITRAL《汉堡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 约》(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鹿特丹 规则》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
• 国籍取得的条件 要求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所有。如:日本、瑞 士、苏联、罗马尼亚。 要求船舶所有权必须有1/2以上属于本国人所有。如: 法国、意大利、希腊、荷兰、其他北欧国家。 要求在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的同时,还要求船 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必须是本国人。如:英国、巴西、 智利、西班牙。 此外,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丹麦、瑞典等国 还要求船长等高级船员为本国人。
海商法课件
海商法课件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述一、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狭义:即指海商法典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2.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船舶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3.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三.适用范围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1.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2.船舶: 海商法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3.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第二节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一、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与民法的区别)调整的关系不同民法:人身财产关系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民法:严格责任制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1.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2.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3.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公元前9C《罗得法》Lex Rhodia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维斯比海法Laws of Visby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Ordonnance de la Marine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国际商法》PPT课程课件全编精选全文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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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海商法的法律特性
• (一)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 • (二)海商法是以船舶使用作为调整中心的法律规范体
系;
• (三)海商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并存的法律
部门;
• (四)海商法是国际性很强的国内法; • (五)海商法是适用综合调整方法的专业性法律规范体
系。
第四节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 一、船舶登记
• (一)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 (二)船舶登记的内容 • (三)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船舶所有权登记 • (五)船舶国籍登记 • (六)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七)光船租赁登记
• 二、船舶国籍和船旗
• (一)船舶国籍
1.海商法对于船舶适用船舶国籍制度的意义十分重要; 2.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
第四章 船员
• 关键术语:
船员 船员的资格 船员劳动合同 返回原港请求权 船 长 谨慎注意的义务 处置紧急情况的职责
第一节 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一、船员的概念
• 1.船员应当依法履行注册手续,并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船员服务簿);
• 2.船员应当受聘或者受雇于船舶权利人; • 3.船员应当服务于船上。
(二)中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
1.海上运输组织法 2.海上运输法 3.海上损害赔偿法 4.海难救助法 5.海上保险法
•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一、海商法的概念
• (一)认为海商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 • (二)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 (三)认为海商法是海法的一个部门法; • (四)认为海商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门; • (五)认为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
• 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含义和名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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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规定? (Article 19) 6. 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Article 17) 7. 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Article 18) 8. 船舶抵押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 “船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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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国籍-意义
公海:自由航行权 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 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 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
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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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担保物权
▪ 船舶留置权
1. 何为船舶留置权(Article 25)?普通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有什 么区别?
2. 谁的船舶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标的?哪些债权可由船舶留置 权加以担保?
3. 船舶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 其它
1. 各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有何异同? 2. 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灭(Article 29 Articl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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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1. 何为船舶抵押权(Article 11-1)?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Article 12, Article 16) ?
2. 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 11-2) ? 3.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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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特点
1. 法定性:由法律规定,而不通过双方合同规定(海 商法 Article 21)
2. 优先性:此为设立优先权的目的:随担保的主债权产生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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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五版)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 关键术语
海事习惯法 海商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法 律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海商法适用的水域范围 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
第一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 一、海商法语义探源
• 二、海商法的起源——海事习惯法
• (一)奥列隆判例法(Lex Oleron) • (二)康苏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 •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
•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
• (一)法国海商法 • (二)德国海商法 • (三)英国的海商法 • (四)美国的海商法
• 四、我国的海商立法
• 五、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 国海商法的统一,表现在经过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致力于统一
海商立法的国际组织。
• 其次,各国海商法日益重视设立冲突规范,而且,趋向于订立双边
冲突规范,作为确定准据法的法律根据。
• 此外,为了解决各国海商法的冲突,有些民间机构还制定了相应的
国际惯例或者格式合同,供海上运输活动的参加者予以选择适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内容和调整对象
• 一、海商法的内容
(一)各国海商法的基本内容
1.船舶 2.船员 3.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海上保险制度
• 从海事权利与海事义务的构成来看,海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有单务性和双务性之分。
• 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角度分析,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有
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性。
第五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一、行为
• (一)法律行为 • (二)合法的非表意行为 • (三)侵权行为 • (四)行政行为 • (五)司法行为
海商法(全套217页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 多边海事条约 – 双边海事条约
• 国际惯例 • 司法判例 • 权威学者的学说与法理主张
– 肯定说 – 否定说
第二章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海商法课件
海商法课件海商法第一章海商法概述一、概念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
我国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关系:指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和其他相关作业中所发生的横向民商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2、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三类:船舶物权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律关系:如船员的任用及其职责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合同关系:如船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范围1、船舶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
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3、“水域”的范围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
以“海船能到达的水”为标准来区分“海与非海。
但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部分可用海商法。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汉谟拉比法典: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
但只适用于内河水域。
罗得法: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海商法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三大海法奥列龙海法:法国大西洋沿岸康索拉朵海法:地中海沿岸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3、近代海商法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
绪论 海商法专论-(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1.专业性 2.特殊性 3.涉外性 中国《海商法》除具有上述的共性特点 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海商法》内容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需要
2.《海商法》规范与国际海运条约或航 运惯材)
司玉琢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中国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中国海商法的性质 广义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会
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 商事法律规范、海运行政法规范和海上特殊的刑 事法律规范。狭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 和船舶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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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主体。 2.适用客体。 3.适用水域。 4.适用内容。 (1)海上运输法: (2)海上保险法: (3)海上侵权法 (4)船舶物权法
专题研讨
一、关于《海商法》中的船舶
1.《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概念 2.除《海商法》第3条外的“船舶”概念 《海商法》中的“海上运输”适用情况是: 1.《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不 适用于内河货物运输,也不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 2.《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不适 用于内河旅客运输,但对沿海旅客运输并没有排 除适用,只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不适 用沿海旅客运输,适用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 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
“华顺”轮港口装卸损赔偿纠纷案
【案情】 【判决】 【评析】 1.本案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海商法》的 适用范围。 2.港口作业委托人和港口作业经营人双方的权 利义务。 3.扩大损失的承担。 4.过错责任原则是由过错方承担因其过错造成 的损失,根据上述分析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经济 损失是明确的。
三、沿海运输权
我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 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 上运输和拖航。”
四、船舶航行权
《海洋法公约》第92条规定:“船舶航行应 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该公约第91条同时规定: “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 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