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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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和《国投

煤炭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

效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等形式实现的固

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

产。

2 职责

2.1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筹措项目资金,协助配合或参与基

本建设的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以及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

财务监督。

3 管理要求

3.1 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体

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

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

账套分项目核算。

3.2 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3.2.1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

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

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

债务性资金。

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2.3债务性融资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需求、建设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资金的筹措规模与形式,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结构,降

低资金成本。公司的重大融资业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委托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统一组织融资业务:

3.2.3.1 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

3.2.3.2 该融资业务涉及的项目跨行业、跨子公司,需由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进行协调或审批的;

3.2.3.3 该融资业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

影响,进而影响到国投集团的实际控制力或会计收益的。

3.2.3.4具体应按照《国投集团成员企业重大融资业务指导意见》

执行。

3.2.4 资产财务部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股东投资协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项目

编制项目投资融资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建设资金的

合理有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3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付款管理

3.3.1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

规,严格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审核机构

参与工程结算工作。

3.3.2 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

中标人订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

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3.3 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公司基建管理部、计划经营部等部门应及时向资产财务部提供相关设计、施工合同

等文件。资产财务部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订货

等有关合同和结算资料,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资产财务部付

款时要认真审核每笔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凭证是否合法。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3.3.4 工程预付款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通常情况下约定为合同总价的5%,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50%。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的原则上最多不应超过当年计划完成施工预算的

10%。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报告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执

行。

3.3.5 支付工程预付款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向监理人取得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并经报经子公司工程部审核,按公司工程款

付款流程批准后,提交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款:

3.3.5.1 工程发(承)包协议书已经签订;

3.3.5.2 承包人向公司提交的工程履约保函已经公司计划经营

部和监理公司认可并送达资产财务部收存。

3.3.6 工程预付款应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合同对扣回工程预付款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在工程进度款支付

至合同总价款的20%开始起扣,在累计支付的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金额65%时扣清。

3.3.7 扣回工程预付款有以下两种方法,公司可选择使用。

3.3.7.1 分月平均法,即在工程进度达到规定起扣比例到扣清比

例之间的个月中平均扣回。起扣时间和扣清时间可由监理公司查

阅施工进度计划后提供给计划经营部核准。

3.3.7.2 公式法,即每月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 [( C- F?S )/(F?S - F?S)]×A-K

R——当月进度付款中应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 C——累计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价款;F?——工程预付款起扣比例(应在20%至40%之间);F?——工程预付款扣清比例(应在65%至80%之间); S——合同总价;A——预付工程款总额;K——累计已扣回工程预

付款金额。

3.3.8 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预付款的,依照合同规定预付比例,

按以下程序审核支付:

3.3.8.1 材料已经到达工地并经承包方、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

共同验收入库,办理手续。

3.3.8.2 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

货单、材料合格证以及发票或价格证明文件。

3.3.8.3 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要求

并经监理方、子公司工程部书面认可后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核准。

3.3.8.4 按照公司工程款付款流程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核准后付

款。

3.3.9 材料预付款的扣回办法:该批材料在进场后6个月之内可

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的,由工程部和监理方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供

材料预付款扣回计划,报公司基建管理部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按批

准的计划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回。耗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

当从付款后的次月起在6个月内平均扣回。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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