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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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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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结
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要 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 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 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的基本权利。根据受教育权产生、发展 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教育权划分为三 个阶段的“子权利”,即开始阶段的 “学习机会权”、过程阶段的“学习条 件权”和结束阶段的“学习成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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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由国家承认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习者 学习经历、学习能力、学术水平等的对外证明 ,具有非常大的公信度。 •因而受教育者在完成规定的学 业之后,应享有证明其完成相 应学业的证书,使学习的成果 得到社会公认,并为继续深造 或成功就业提供前提保证。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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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三、获得教育资助权
获得教育资助权是指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 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即按成绩 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 学生,应享有从国家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13
第四节 学习成功权
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并达 到合格,学习者就应享有学习成功权,有权要 求国家颁发学习成功的相应证明和证书。 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权。
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选择空间较小,适龄儿童少年一般应选择 全日制公立或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私立学校,并由国家强制保 证。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选择空间大得多,但权利的行使伴随机会平 等的自由竞争,因而只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最后的结果 取决于个人的成绩、能力等条件。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8
三、学生身份权(学籍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10
一、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
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是受教育者请求国家创设保障其 学习权诸条件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 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 教育设施首先是指供学生学习的学校,此外还包括图 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 教育设施建设需要充足的国家财政投入,国家举办学 校教育必须有稳定的国家财政拨款来源,以保证受教 育者的学习条件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11
二、教育条件利用权
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当教育条件不具备或不充分时, 受教育者可以向国家主张教育条件建设请求,对于已 有的教育条件,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 大致分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首先是指学校计划安排的正规授 课时间内的上课权,其次是指正规授课时间以外参加 课外活动的权利。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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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选择权
受教育选择权,即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自由选择 的权利。主要集中在学校选择权和教育种类选择权两方面。
学校选择权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世俗和宗教学校的选择权。
教育种类选择权包括选择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宗教教育、道 德教育、政治教育等的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机会权是指适龄儿童 进入小学,小学毕业后可升入初级中学学习的 权利。 国家有责任建立免费、公共的学校教育制度, 采取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和奖励、援助入学升学 的措施,甚至为了提高入学水平,有些国家还 通过立法规定为小学 生提供三餐膳食。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6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机会权包括义务教 育以下和以上教育阶段的权利,即幼儿进入学 前教育机构、初中生毕业后升入高中、高中生 毕业后升入高等教育机构及大学生毕业后接受 研究生教育的机会权利。 国家的责任主要是尊重、保护和促成。
第十章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概述
学习机会权
学习条件权
学习成功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1
第一节 受教育权概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 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提高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 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首先,二战后教育理念的转变,接受教育已成为人人平等享有而由各国政 府保障的基本人权。 其次,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观念已引起权利理论的困惑和混乱,并 逐渐被否定。 再次,把受教育视为义务,还与对受教育本身内容的错误认识有关。 最后,处于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一般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 行为能力,法律也不应使他们负担力不能及的义务。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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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公正评价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各 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一视同仁的客观评 价的权利。 一般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学校和教 师应当对学生作出出于公心、 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评价, 不能有亲有疏,也不能敷衍了 事。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2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主体——所有公民
(二)义务相对人——国家
(三)客体——国家的积极行为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3
三、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具有母体性,可以派生 出各种受教育的“子权利”。 根据受教育权产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教育 权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子权利”:即学习机会权、学 习条件权、学习成功权。 三种“子权利”又可派生出更多的“子权利”:包括 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教育 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和获得教育资助权 ,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4
第二节 学习机会权
学习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获得生存 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接受任何 等级教育的起点、资格或身份。 作为第一层次的“子权利”,学习机会权又可 派生出三种权利: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 择权和学生身份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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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升学机会权
学生身份权是指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在其所在 教育机构拥有学籍进行学习、生活并取得学习 成功的权利。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份权无论何种理由都 不得剥夺,即使是非义务教育阶段,非法定理 由并经法定程序,学生的身份权也不得剥夺。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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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习条件权
学习条件权承前启后,即是前一阶段学习机会 权自然的发展结果,又是后一阶段学习成功权 能否实现的关键。 学习条件权主要包括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 育条件利用权和获得教育资助权三种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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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要 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 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 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的基本权利。根据受教育权产生、发展 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教育权划分为三 个阶段的“子权利”,即开始阶段的 “学习机会权”、过程阶段的“学习条 件权”和结束阶段的“学习成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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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由国家承认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习者 学习经历、学习能力、学术水平等的对外证明 ,具有非常大的公信度。 •因而受教育者在完成规定的学 业之后,应享有证明其完成相 应学业的证书,使学习的成果 得到社会公认,并为继续深造 或成功就业提供前提保证。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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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三、获得教育资助权
获得教育资助权是指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 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即按成绩 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 学生,应享有从国家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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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学习成功权
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并达 到合格,学习者就应享有学习成功权,有权要 求国家颁发学习成功的相应证明和证书。 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权。
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选择空间较小,适龄儿童少年一般应选择 全日制公立或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私立学校,并由国家强制保 证。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选择空间大得多,但权利的行使伴随机会平 等的自由竞争,因而只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最后的结果 取决于个人的成绩、能力等条件。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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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身份权(学籍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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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
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是受教育者请求国家创设保障其 学习权诸条件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 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 教育设施首先是指供学生学习的学校,此外还包括图 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 教育设施建设需要充足的国家财政投入,国家举办学 校教育必须有稳定的国家财政拨款来源,以保证受教 育者的学习条件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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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条件利用权
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当教育条件不具备或不充分时, 受教育者可以向国家主张教育条件建设请求,对于已 有的教育条件,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 大致分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首先是指学校计划安排的正规授 课时间内的上课权,其次是指正规授课时间以外参加 课外活动的权利。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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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选择权
受教育选择权,即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自由选择 的权利。主要集中在学校选择权和教育种类选择权两方面。
学校选择权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世俗和宗教学校的选择权。
教育种类选择权包括选择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宗教教育、道 德教育、政治教育等的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机会权是指适龄儿童 进入小学,小学毕业后可升入初级中学学习的 权利。 国家有责任建立免费、公共的学校教育制度, 采取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和奖励、援助入学升学 的措施,甚至为了提高入学水平,有些国家还 通过立法规定为小学 生提供三餐膳食。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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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机会权包括义务教 育以下和以上教育阶段的权利,即幼儿进入学 前教育机构、初中生毕业后升入高中、高中生 毕业后升入高等教育机构及大学生毕业后接受 研究生教育的机会权利。 国家的责任主要是尊重、保护和促成。
第十章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概述
学习机会权
学习条件权
学习成功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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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教育权概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 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提高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 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首先,二战后教育理念的转变,接受教育已成为人人平等享有而由各国政 府保障的基本人权。 其次,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观念已引起权利理论的困惑和混乱,并 逐渐被否定。 再次,把受教育视为义务,还与对受教育本身内容的错误认识有关。 最后,处于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一般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 行为能力,法律也不应使他们负担力不能及的义务。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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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公正评价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各 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一视同仁的客观评 价的权利。 一般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学校和教 师应当对学生作出出于公心、 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评价, 不能有亲有疏,也不能敷衍了 事。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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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主体——所有公民
(二)义务相对人——国家
(三)客体——国家的积极行为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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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具有母体性,可以派生 出各种受教育的“子权利”。 根据受教育权产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教育 权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子权利”:即学习机会权、学 习条件权、学习成功权。 三种“子权利”又可派生出更多的“子权利”:包括 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教育 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和获得教育资助权 ,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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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习机会权
学习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获得生存 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接受任何 等级教育的起点、资格或身份。 作为第一层次的“子权利”,学习机会权又可 派生出三种权利: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 择权和学生身份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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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升学机会权
学生身份权是指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在其所在 教育机构拥有学籍进行学习、生活并取得学习 成功的权利。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份权无论何种理由都 不得剥夺,即使是非义务教育阶段,非法定理 由并经法定程序,学生的身份权也不得剥夺。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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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习条件权
学习条件权承前启后,即是前一阶段学习机会 权自然的发展结果,又是后一阶段学习成功权 能否实现的关键。 学习条件权主要包括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 育条件利用权和获得教育资助权三种表现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