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柳经纬;张润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22(24)1
【摘要】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对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曲折发展过程。
其间既有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也有学术的因素。
《民法典》
第118条关于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的规定,其制度价值在于为构建一个科学的债的
制度体系奠定基础,从而也为民法体系的构建奠定必要的基础。
然而,《民法典》关
于债的规定分散在总则、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离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总页数】16页(P3-17)
【作者】柳经纬;张润
【作者单位】闽江学院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商法学会;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3
【相关文献】
1.论民法典编纂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以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思想与体系构造方法为视角
2.《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
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3.《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4.《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5.债之概念反思及其在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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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罗马法认为, 债是法律 关系 , “ 基于这种关 系, 我们受 到约束 而必 须依照我们 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 的义务” 。王泽 鉴先生 也认为 :债 0 “ 指特 定当事人之间得 请求一 定给付 的法律关系” 。 画 。 因此 , 的本 质是 债 给付 , 是可 以最终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债 是一种相对法律 关系, 它不 同于物 权的绝对法律关系 , 由于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控 机 制 不 同 , 得 它 们 分 别 成 为 两 种 不 同 的法 律 体 系 。 因此 , 权 利 义 使 对 精神, 充分注意到我国国民素质和法 官队伍 素质, 使我 国的民法典具 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时, 应首先对法律 关系的类 型作出区分, 然后再分 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即使创新,也是在 原有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扬 别进行规范。 绝对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 直接 设定, 而相对法律 弃、 吸收和发展, 而不宜彻底推翻或抛弃 已被接 受并逐渐沉淀下来的 关系的产生却必须源 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 使特定主体间产生特定的法 我 国 立 法 实 践 的特 点 。否 则 , 因 法律 的 适用 引起 法 律 文 化 的 混 乱 。 会 律关系。这正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发生根据 机制 。如果否认债法体系 1 我国现行的立法实践 . 的存在 , 将无法清晰区分法律 关系的类型。 有学者根据债 的发生根据 消末 民初, 中国开始考察、 移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立法例 。我 国 将债分为典型之债和非典型之债 ( 因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现 行 的 民法 通 则 和 合 同法 正 是 在 个 基 础上 继 受 而 来 的 , 本 上仍 是 德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四种 债 是 典 型 之债 , 它 的 都 是 非 典 型 之债 ) , 着 社 基 其 0随 国 法 系 的 立 法 模 式 。 我 困 未 来 民 法 典 中债 法编 的 结构 应 以 民法 通 则 会 的 发 展 , 会 有 更 多 的 非 典 型 之债 出 现 。 果 甭 认 债 法 体 系 的 控 合 将 如 和合同法为基础。 民法 通 则 的 第 五 章 第 二节 规 定 了债 的概 念 、 份 之 作 用 , 来 越 多 的 非 典 型 之 债 将 无 法 在 民 法 典 中 定 位 。 因 此 ,“ 消 按 越 取 债 和连 带之 债 、 的担 保 、 当得 利 、 因管 理 , 债 不 无 并规 定 了合 同 的概 念 、 ‘ 债法总则编 ’ 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 这样就会摧毁民法 的体系性和 履 行 、 同 的 转 让 等 合 同 的 一 般 规 范 。 而 19 合 9 9年 的合 同法 更 是 暂 时 逻辑性, 响民法典的体系化建构, 影 债法也很难成为独立的一编 , 并种 设置了合同总则, 随着 我 同 民 法 典 的 制 定 , 同 总 则 中本 属 于 债 法 总 债 法 制 度 很 难 统 一 。 依 潘 德 克 顿 体 系 , 总 则 编 【I 定 物 权 、 权 的 合 “ 在 f规 债 则的部分必然会重新整入侦法总则内。 共通规则 。因此在理论上就需要在物权编、 债权编中分别设置总则 。 2 德 国潘 德克 顿 式 民 法理 论 已成 为 我 国 民法 理 论的传 统 , 法 编 因此 债 权 总 则 必 不 可 少 ” 。 统 债 法 体 系 还 没 有 到 非 解 体 的 时候 , . 债 。传 它 应 设 债 法 总 则 统 率 债 法 强健 的生命力来 自于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种典型之债虽各有其 我 国 民 体系 主 要 受 大 陆法 系 的 影 响 , 然 近 来在 继 受 英 美 法系 个性不 同, i 虽 合 司制度在于实现意思 自治 , 维护平等主体的交易安全和 各 国 , 其 是 美 国 法律 文 化 方 面 仃 所增 加 ( , 同法 、 权 行 为法 、 尤 如 合 侵 担 效 率 ; 因管 理 在 于 发 扬 人 类 互 助 精 神 和 见 义 勇 为 的 精 神 ; 当得 利 无 不 保法)但整体还是 以采用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为主。 , 德国潘德克顿 制度在于规 范私法上没有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 : 侵权行为在 于赔偿 式体例 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结构, 它的最大特 受害人 的损失 。 四种典型之债的法律效果都具有债 的法律性 , 但 即特 色就是设总则编来规定民事法律制度 中共性的内容 。 该体例的体系性 定人与特定人之 间得 以请求特 定给付的行为, 正是债法需要有一个 这 和逻辑性特点使其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 便于法官正确适用, 也便国民 债 法 总 则来 进 行 统 领 的理 论 基 础 所 在 。 学 习 和 掌握 。债 法 方 面 , 们 己 熟知 德 国 民法 系 债 法 的 总则 和 分 则体 我 二 、 法 总 则 的结 构 债 系; 运用德国式 的关于债 的概念、 原则 、 制度和理 论体系来进行债法 的 研究债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债务的抵消、提存、混同、免除
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568-1)主张抵销者对对方的负债可以未到期,但对方对抵销者的负债必须已到期。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569)(三)不得抵销的债务1.依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如不作为的债务、抚恤金债务、抚养费债务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故意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不得与受害人之前的负债抵销(四)抵销的方法抵销可以通知、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该债务数额包括截至抵销条件成就时各自负有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的,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无特别约定,应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九民4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68-2)提存(一)提存的条件和程序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70-1)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费用过高,可提存价款。
(570-2,571)2.标的物(价款)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572)(二)提存后损益均归债权人(573)(三)债权人未领取提存物时,提存物的归属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一、债权总论第一章债的概述1、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或者说债权具有相容性2、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特征:1)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
确定一组债的法律关系;2)一般情况下,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债的主体,但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债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单方之债和对待之债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以及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职能。
给付请求权: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际给付的权利。
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据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能。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即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之债(1)、合同: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定之债,属双方或多方之债。
其特点:1)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合同;4)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刘长秋【摘要】On the issue weather should we set th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ic circle, an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our country's Civil Code, d targeted legislation advices were put foward separately.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s the leading and guiding part for obligation law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 Chi- na's Civil Code. It's not only be determined by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but it is also demanded by the position of civil law in risk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he wise choice to absorb other's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we shall try to amend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so as to make the latter 2 ones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 partm,but also the result determined by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in the society of venture.What's more, it's the choice for China's Civil Code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During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Chi- na's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nd counterpart of Contract Law as well 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revised so that the latter should adopt with the demand of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the future days of civil legislation we sha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general par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thus make the latter 2 ones adaptable to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 law and even make necessary amendment to meet the generalpart of obligation law's need.%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民法典债权债务
民法典债权债务民法典债权债务条款详解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专门编纂的民法典,包括九篇内容,其中包括《债权法》和《债务法》。
作为一部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的法律条文,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债权法》和《债务法》中关于债权和债务的相关条款,以方便读者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
一、债权的定义和种类1. 债权的定义《债权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债权是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实物的义务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有三种情形,即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思推定。
债权权利人可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债权的种类《债权法》对债权的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币债权:包括支付货币和清偿实物等债务。
(2)凭证债权:债权人持有凭证,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出具货币或者实物,如支票、汇票、债券等凭证。
(3)债权人代位权:以债权人的身份代替他人行使债权,该权利对于债权人具有代替债务人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的权利。
以上是《债权法》中明确规定的债权种类,而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特种债权,比如担保债权、保证债权等等。
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 债务的定义《债务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是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履行的给付金钱或者实物的义务。
债务按照级别的不同可分为主债务和从债务,债务的产生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愿推定。
2. 债务的种类《债务法》规定的债务种类较多,主要归纳如下:(1)金钱债务和实物债务;(2)数额不确定债务;(3)期间债务和非期间债务;(4)纯债务和有偿债务;(5)继承债务。
除此之外,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还可能存在其他种类的债务。
三、债权债务的履行方式债权债务的履行方式可以根据是否需要按照时间点进行具体分为期间债务和非期间债务。
1. 期间债务期间债务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债务人必须在某个时间点前做出履行的行为,履行期限的到期是履行义务的基本条件之一。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对此,我国法律也专门规定了债务人能够提供担保的形式。
那么,债的担保主要有哪五种呢?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抵押、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二、债的担保的效力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担保当事人的权利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抗辩权、追偿权、免责权、占有权、支配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使用收益权等。
2、担保当事人的义务(1)、债权人的义务。
就债权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一是及时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还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的义务。
(2)、担保人的义务。
就担保人来说,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及时转移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给债权人的义务。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债的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形式。
小编特别提醒,这五种担保形式的实现一般是通过合同来实现,如当事人当心自身合债权得不到保障,也可委托律师起草担保合同。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行测一样指行政职业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是国家机关单位提拔公务员职业必考的一门课程,在全国各地考生中享有非常高的名誉。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产生原因)。
(1)法定之债。
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
包括侵权行动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等。
(2)意定之债。
指根据法律行动产生的债。
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动所生之债(悬赏广告、捐助行动)、多方行动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
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意定之债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规定一样仅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典型试题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 万元,甲当即实行。
乙赔了 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实行,丙屡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2题一B)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连续赔偿4万元[答案解析]①丙被甲、乙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成立侵权之债。
此后,丙与甲、乙就侵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因此消灭。
故 A选项毛病;B选项正确。
③根据《人身侵害赔偿说明》第12条第2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兼顾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行侵权行动遭受工伤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救济。
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获得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侵权侵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
故C选项毛病。
③根据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对丙承当的是按份之债。
丙只能要求乙连续赔偿4万元。
故D选项毛病。
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之性质)。
债权法试题大全
第四编债权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债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一、债的概念与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律领域中,债是一种关系,它产生于一方(债权人)为另一方(债务人)提供某种利益或服务,并期望在未来得到回报。
债的存在确保了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同时也为各方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债,对其进行分类显得尤为重要。
二、债的主要分类1.按性质分类:•合同之债: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
它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只要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定要求。
•侵权之债:由于某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另一方受损而产生的债。
这种债通常涉及到法律责任和赔偿。
1.按时间分类:•短期债:通常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到期的债。
这种债通常与商业交易、短期贷款等有关。
•长期债:到期时间超过一年的债。
例如公司债券、长期贷款等。
1.按债权人数量分类:•单一之债:债权人只有一人,债务人也是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
又可细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是否特定分类:•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已确定。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确定,只确定了一种种类。
三、分类标准上述分类基于以下几个主要标准:1.产生原因:合同和侵权是债的两大主要原因,它们代表了自愿和非自愿的两种情形,因此是分类的重要依据。
2.时间期限:债务的到期时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策略、计划和风险管理都有影响,因此按时间分类很有必要。
3.涉及方的数量:涉及到多少债权人和债务人影响债的复杂性和处理方式,因此也是分类的一个标准。
4.标的物的确定性:是否已经确定了债的标的物也影响了债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权益,所以也是分类的依据。
四、结论债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各种债务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类型的债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经济原则和管理策略。
因此,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明确自己涉及的债务类型,并据此制定合理的策略,是确保自身权益和经济健康的关键。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
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
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作者:肖俊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6期内容摘要: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84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
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民法典回应这一问题,通过第552条系统地确立了多种类型的债务加入制度(并存债务承担),满足了现实生活的需求。
但仅有的一个条文难以驾驭债务加入所涉及的复杂关系,在适用上还需要通过学理予以解释和完善。
关键词: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利益合同单方允诺民法典第552条债权人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6-0125-133引言债务承担是指在维持债的同一性的情况下,替换或者增加债务人,使得债务关系不因债务人的改变而消灭,常用于债务结算和简化交易。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以合同法第84条为核心,辅以第85条的债务人抗辩和第86条从债务承担两个条款,这些条文在民法典中悉数得以保存,民法典对债务承担制度最大的变化在于增设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这一规定在债务承担的性质和类型两方面都带来了新的内容: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另一方面则是确立了多种债务承担方式,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以及第三人的单方允诺等合意类型。
从体系上看,对第552条的解释需要借助民法典其他制度,比如第522条第2款新增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等。
笔者以债务加入的效力与类型化为线索,结合民法典的体系,阐释第552条的规范意义和制度价值。
一、民法典第552条与债务加入的确立(一)债务加入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根据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两种类型:如果第三人负担债务并且债务人从原债务关系中脱离,这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便承担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陷入破产状态,原债关系也不再恢复;反之,原债务人没有从债务中解脱而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就构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加入。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债法概述笔记
第1 章债法概述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债的概念: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特征(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具有期限性二、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发生原因)(1)法定之债: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2)意定之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包括合同之债等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性质)①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②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标准:财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性质)(1)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物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2)特定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①第一无二的物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种类之债特定化的途径①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3)区分意义①特定之债,于债务人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②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③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区分标准:债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1)选择之债转化为普通之债的途径①协议补充确定②选择权的行使③其他标的均履行不能而特定(2)选择权的享有①可约定由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享有②无约定时,由债务人享有③选择权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选择权转归对方;第三人选择权归债务人所有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区分标准: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2)连带之债:债的多数债权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债的多数债务人中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三、多数人之债的分类1.按份责任:对外二个以上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学习笔记(十八)
民法典学习笔记(十八)瞬间,产权证就变成错的了文/小窗灯火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这种特殊的物。
物权变动,是民法典中最精彩的部分之一,用四篇(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写完。
其中前两篇扫清外围据点,分别写公示、对抗。
后两篇总攻,分别写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四篇一体,所以若有兴趣,前三篇也可以读一读^_^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咱们写有代表性的四种:其中有公权力介入的两种,一是征收,二是裁判。
基于事实行为的两种,一是建造,二是继承或遗赠。
一个一个来^_^先看两种有公权力介入的。
都知道,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公权力介入,居高临下,还是有些别扭。
但没办法,很多时候,公权力确实有介入的必要,而且必然对民事权利造成影响,不能不说。
征收极特殊情况下,像战争、自然灾害等,政府为了大多数人利益,可对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拿来使用。
例如非典时期,北京市政府曾征用了小汤山附近的所有宾馆,作为医护人员轮换、休息的地方。
这是征用。
其实征用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用完之后就还给原主人了。
但征收,那是直接“剥夺”所有权。
最典型的征收是征地拆迁。
因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即:政府的征收决定一生效,房屋所有权立即发生转移,不用经过登记等任何其他程序。
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不动产登记簿肯定还没改,房产证当然也没改,然而都在瞬间变成错误的了。
所以那些在征收决定生效之后,拎着煤气罐、举着宪法站在房顶抗拒强拆的人们,其实捍卫的已不是自己的房子,而是政府的房子了。
很多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与此相关,很多人怨声载道,有些地方官民矛盾非常尖锐。
民法要保护私权,对征收做了明确规定:第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第二,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第三,必须有合理补偿。
很明显,民法典是想尽些力的。
简述债的法定分类
简述债的法定分类摘要:一、债务的法定分类概述二、各类债务的定义及特点1.合同债务2.法定债务3.侵权债务4.税款债务5.社会保障债务6.信用债务三、各类债务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四、我国债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正文:一、债务的法定分类概述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承担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根据不同的标准,债务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简述债的法定分类。
二、各类债务的定义及特点1.合同债务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2)债务内容明确,具有可履行性;(3)债务履行具有相对性,仅限于合同双方。
2.法定债务法定债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定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2)债务内容具有强制性;(3)债务履行具有普遍性,不受合同双方的约定限制。
3.侵权债务侵权债务是指债务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债务人的侵权行为;(2)债务内容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3)债务履行具有针对性,旨在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4.税款债务税款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税款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税收法律规定;(2)债务内容具有强制性;(3)债务履行具有时效性,逾期未缴纳税款将面临法律责任。
5.社会保障债务社会保障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社会保障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2)债务内容具有强制性;(3)债务履行具有公益性,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6.信用债务信用债务是指债务人因信用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信用债务的特点如下:(1)债务的发生基于债权人的信任;(2)债务内容具有灵活性,受合同约定或信用习惯约束;(3)债务履行具有诚信原则。
三、各类债务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不同类型的债务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自然债务的类型有哪些
⾃然债务的类型有哪些关于⾃然债务可能⼤家接触的⽐较少,了解的⽅⾯也相对少⼀点。
债其实主要就是分为了⾃然债务和法律债务。
⾃然债务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你对⾃然债务了解多少?下⾯,就由店铺⼩编在下⽂中为⼤家整理出关于⾃然债务的类型的相关内容。
⾃然债务的类型有哪些债分为法律之债和⾃然之债。
“⾃然”是相对于法律⽽⾔的,不受法律保护。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之间产⽣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债务是指债务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债权的债务。
1、违反法律规定的债务如法律明令禁⽌的赌博⾏为,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赌博。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为⽆效。
赌博是⼀种⽆效的民事法律⾏为,⽆效的法律⾏为⾃始不⽣债的效⼒。
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
⽆效的民事⾏为,从⾏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由于⽆效民事⾏为的效⼒溯及于⾏为发⽣之初,因此,双⽅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便也没有法律根据,该“合同”也当然的不具有法律效⼒,⽽是⽆效的民事⾏为。
2、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甲⼄两⼈打赌:下辆汽车从⾝边经过,如是双号则甲给⼄100元,如是单号则⼄给甲100元,⼀辆双号车从甲⼄⾝边经过,这时⼄与甲之间的产⽣的债务就是⾃然债务。
3、法律债务转化为⾃然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债务,这种债务原告起诉后,法院不主动审查是否已超过法律时效,如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有时效中⽌或中断的证据,否则将失去胜诉权。
根据最⾼⼈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履⾏义务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持。
4、⽆法定义务⽽给付的债务如对法律上⽆赡养义务之亲属所为的扶养如养⼦⼥对⽣⽗母的赡养,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愿给付利息,⼦⼥对超过⽗母遗产部分债务的⾃愿清偿,坐台⼩姐的坐台费。
此类债务如按照⽆效法律⾏为来处理,原物返还从⽽恢复原状,结果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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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中
因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 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 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退还给其他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中
各债务人内部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 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 追偿,即为债务人的求偿权。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 简单之债 是否可以选择
选择之债
(一)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
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
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
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
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可选择的余地,所以简单之
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二)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
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第一节 种类之债
一、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划分依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 2、划分意义
标的物因意外灭失,特定物则免除义务人实际履 行;种类物,则不能免除
二、种类之债的特定 1.债务人交付其物行为的已完成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第三人指
定 三、种类之债特定的效力 1.种类之债变更为特定之债 2.种类之债特定后原则上不得再变更
债的标的为数种, 须由当事人确定一种给付履行
2.选择之债的特定
方法主要有两种
选择 履行不能
四、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
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
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
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担的义 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 履行责任。
(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
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
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
务或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
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
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民法通则》第87条)
连带之债的效力可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 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 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但 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 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如不 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 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 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 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 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 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 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则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 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
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
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须具备 以下两个条件:
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 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相类似,但二者不同。
任意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仅有一种,但当事人得以 他种标的来代替履行的债。
债的标的仅为一种,只是当事人得 以其他标的代替
选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