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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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5号

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5号

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正文:---------------------------------------------------------------------------------------------------------------------------------------------------- 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199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体,具备相应的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区(含区域内的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住宅小区的管理以居民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为原则,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产权人和使用人有参与住宅小区管理的权利和遵守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及管理标准,并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区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对住宅小区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

市规划、城建、交通、卫生、公安、城管、邮电、供水、供电、煤气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监督与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治理,并对住宅小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住宅小区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负责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沈阳物业费标准

沈阳物业费标准

沈阳物业费标准物业费新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旧的收费标准所有取销,沈城各小区物业企业要从头申请物业费收费同意证,而且一年一审查。

物业企业假如服务周祥,园区建设有了很大改观,沈阳市物价局在审查时将同意企业适合提升物业费收费标准,可是物业企业假如服务质量差,屡次遭受业主投诉,物价局检核查实后将赐予降级收费的处分。

沈阳物业费标准一般住所一室一厅以下每个月每户元二室及二室一厅每个月每户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每个月每户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每个月每户元四室二厅以上每个月每户元。

沈阳物业费标准中档住所一级: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二级: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三级: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四级: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沈阳物业费标准高档住所及商厦推行特级收费管理,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设备功能状况,由物价部门按质讲价。

一级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关闭;有许多于小区住所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 35%以上 ( 包含水面 )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所 1500 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 300 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泊车泊位1 个 /3 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余三项以上安全防备设备;固定体育活动场馆许多于二项设备。

公共次序保护 :1、门岗室雅观整齐,人员一致着装,设专人 24 小时价勤,此中主进出口许多于 12 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灵活车进出考证;对外来灵活车登记换证。

2、依据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24 小时不中断巡逻,许多于 12 次,对小区要点部位每小时巡逻一次,并做好巡逻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咨询,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实时报告相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备、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记。

4、对进出小区的灵活车辆进行指引,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非灵活车辆停放齐整。

5 、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行24 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实时。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1997年3月24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及写字楼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小区居民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三)成立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为商厦、写字楼等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的(一)、(二)款项内容。

第六条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公正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辽价发[1997]2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1997.03.24【实施日期】199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1997年3月24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及写字楼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小区居民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三)成立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为商厦、写字楼等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的(一)、(二)款项内容。

第六条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公正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政策法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2009/01/08沈阳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沈价发[1998]6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要权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市)物价局同房产局,抓紧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管理权限颁发)。

二、市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三、区、县(市)物价局每月将本辖区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报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处。

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的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0.10
•【字号】沈价发[2000]281号
•【施行日期】2000.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0]281号2000年10月10日)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重新核定沈阳靓马花园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沈阳靓马花园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我们对一年中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进行了重新审核测算,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设施功能和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沈阳靓马花园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

二、卫星电视维护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户12.00元。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保安、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绿化环境美化、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水电费等服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并每半年向产权人和住户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查询。

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六、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沈阳物业费标准

沈阳物业费标准

精心整理沈阳物业费标准物业费新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旧的收费标准全部废除,沈城各小区物业公司要重新申请物业费收费许可证,并且一年一审核。

物业公司如果服务周到,园区建设有了很大改观,沈阳市物价局在审核时将允许公司适当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但是物业公司如果服务质量差,频繁遭遇业主投诉,物价局调查核实后将给予降级收费沈阳物业费标准高档住宅及商厦实行特级收费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设施功能情况,由物价部门按质论价。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112 234整齐。

6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89101112绿化率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帮助房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子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尚未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二)遵纪遵守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的公信力和组织实力;(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看法书;(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运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来源:未知作者:佚名X 日期:10—01—08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随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坐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沈阳物业费标准

沈阳物业费标准

沈阳物业费标准沈阳物业费标准物业费新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旧的收费标准全部废除,沈城各小区物业公司要重新申请物业费收费许可证,并且一年一审核。

物业公司如果服务周到,园区建设有了很大改观,沈阳市物价局在审核时将允许公司适当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但是物业公司如果服务质量差,频繁遭遇业主投诉,物价局调查核实后将给予降级收费的处罚。

沈阳物业费标准普通住宅一室一厅以下每月每户9.00元二室及二室一厅每月每户10.00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每月每户11.00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每月每户12.00元四室二厅以上每月每户13.00元。

沈阳物业费标准中档住宅一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二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三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5元四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沈阳物业费标准高档住宅及商厦实行特级收费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设施功能情况,由物价部门按质论价。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二000年二月十七日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和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有住宅出售价格、房租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中介收费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

第四条房地产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管理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要管理部门。

市财政、建委、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第六条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宗地评估价格为依据,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

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委托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出让底价,由市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可按有关规定自主交易。

第九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96]建房物字第005号、计价费[1996]266号 2000-4-20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司发文关于认真贯彻《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96]建房物字第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房地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

《办法》对确立我国物业管理的行业地位,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性、经营性收费性质,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企业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实际问题,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实质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推动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大事来抓。

二、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尽快制定出本地区、本市的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要抓紧对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及物业管理市场的发育程度,制定出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已有一定基础的城市,可实行国家指导价格,按不同的住宅标准、服务对象、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和服务深度测算出不同等级的服务收费标准,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收费依据。

对经济不够发达、居民承受能力较差的地区可实行政府定价。

老住宅小区、房改售房后的物业管理收费,可按本《本法》规定的收费费用构成八项内容,做好测算,根据往户的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实施。

三、各地要十分珍惜当前物业管理发展的好势头,积极稳妥地拓展物业管理领域,精心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逐步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导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政策法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2009/01/08沈阳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沈价发[1998]6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要权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市)物价局同房产局,抓紧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管理权限颁发)。

二、市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三、区、县(市)物价局每月将本辖区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报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处。

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沈价发[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沈价发〔2007〕87号)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公寓、别墅区和各类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价局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核发《收费许可证》。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制定的前期收费指导标准及《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

三、新建住宅区在配套设施和物业服务基本到位后,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价局申报进行物业服务成本监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申报材料见附件1)。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配套设施和物业服务实现情况,在物价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内据实收费。

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物业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相应扣减收费。

因配套设施不到位减收的费用,由开发单位负担。

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有效期每次不超过一年。

因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继续执行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价局申请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材料见附件2),经审验合格后,可以延期执行。

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度收取。

经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同意,可以预收,但预收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是怎样?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办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使⽤⼈提供的公共卫⽣清洁、公⽤设施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是怎样?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办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使⽤⼈提供的公共卫⽣清洁、公⽤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电费、煤⽓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于为物业产权⼈、使⽤⼈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经营者定价。

如果是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和各项费⽤开⽀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区为单位核定。

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代表、使⽤⼈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和各类维修养护基⾦。

1)公共性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维持⽇常管理、提供居住⼩区最基本服务所需花费的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办法》规定,公共性服务收费由8个部分构成,即管理、服务⼈员的⼯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公共设施、设备⽇常运⾏、维修及保养费;保安费;办公费;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

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省直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建设厅负责管理,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所在市县物价局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经物价部门确认,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物业企业,具有收费资格,允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四)成立业主大会的,并产生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高级公寓和别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其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管理。

各等级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其对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其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到物价部门申报本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物价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办法考核该小区的收费等级,并向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通报考核情况。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科学家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科学家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科学家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28
•【字号】沈价发[2003]34号
•【施行日期】2003.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科学家花园住宅小区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3]34号2003年2月28日)
新华实业(沈阳)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沈阳科学家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规定,你单位受科学家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对沈阳科学家花园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按照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现将沈阳科学家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执行。

1、高层住宅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5元。

2、多层住宅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5元。

3、高层住宅楼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沈价发[2000]28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4、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个车位60.00元。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三、请按规定到沈河区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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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政策法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2009/01/08沈阳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沈价发[1998]6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要权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市)物价局同房产局,抓紧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管理权限颁发)。

二、市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三、区、县(市)物价局每月将本辖区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报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处。

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的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物业和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业物业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市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并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除物价部门规定统一收费标准外,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住宅小区居民、业户收取物业管理费:(一)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 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三) 成立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具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

为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业物业和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以及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一)、(二)款项内容。

第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管理权限、定价程序和作价原则。

(一)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各区、县(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房产管理局,在市物价局规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幅度内,核定本区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向物价部门申报。

物价部门在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住宅小区为单位,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要坚持多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少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

各区、县(市)物价局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平均费用为基础,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为参考,同时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严格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

缺少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差的,可参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费用支出比例酌减物业管理收费。

(四)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功能和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向市物价局申报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在征求市房产管理局意见后,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凡经国家建设部验收,取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村),可以适当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具体提高幅度由市物价局征求市房产管理局意见后制定。

(六)凡属适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专项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将收费标准和各项费用预算,报市物价局备案。

(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收费(价格)竞争,禁止收费(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七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如下:(一)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 保安费;(三) 绿化管理费;(四) 保洁卫生费;(五) 办公费;(六) 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七)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八) 服务项目的物资消耗补偿费。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 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月每户9元;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0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1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2元;四室二厅以上的住户:每月每户13元。

上述收费中含袋装垃圾费和卫生费。

(二) 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商业用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高于同类住宅的收费标准。

办公用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

(三)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费用支出参考分配比例为:工资及福利费为29%;保安费为16%;保洁卫生费为19%;绿化费、办公费各为7%;公共设施维护费为15%;固定资产折旧费为4%;其它费用为3%。

(四) 装修房屋垃圾清运费: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户200元;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户260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户320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以上的住户:每户380元;此项费用是指住户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并需由物业管理单位外运的建筑垃圾清运费。

此项费用可在住户进住时预收,如果住户不装修或装修垃圾不需要物业管理单位外运的,在进住一年时,退回原住户。

(五) 邮籍管理服务费:每月每户0.50元。

物业管理单位对于己设置邮箱并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收取此项费用。

(六) 化粪池清掏清运费:普通住宅、办公和商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

单位产权和按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房屋,由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交纳;个人购买的商品房由个人支付。

饮食服务行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由房屋使用人交纳。

化粪池清掏清运费,每年交费一次。

(七) 安全服务费。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对于没能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在“创安”活动中需雇用保安巡逻人员的,可对住户或小区内的单位收取安全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2元。

收费单位收费前要到区、县(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八)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闲置物业房屋,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产权人(房产开发商)、使用人接住(用)房收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行为规范。

(一)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二)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并悬挂市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价目表。

并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情况,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查询。

不明码标价者处以罚款。

(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他单位对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对住(用)户收取管理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四)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

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要求追偿,并按每天3‰加收滞纳金。

(五)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更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管理单位乱收费、乱摊派。

(六)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住(用)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七)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施等条件,可开展适当的经营活动,但是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并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挪用(八) 对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及过客,损坏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绿化、景点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房屋管理维修业务的,可以收取有关费用,其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有关房屋修缮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从托管房屋租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由接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0.60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1.20元。

第十二条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袋装垃圾费、居民卫生费等收费仍按以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审批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自行车存放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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