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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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打造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生活幸福的现代化文明城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按照“包卫生整治、包市容秩序、包美化亮化”要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承担相关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大队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与镇政府、县卫健委、县市监局等部门一起,对全县“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门前三包”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公安、商务、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居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

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9)。

第五条临街建(构)筑物(含其他设施、场所,下同)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是“门前三包”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责任人;

(六)街巷、住宅区、写字楼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为责任人;实行了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企业为责任人;

(八)背街小巷由社区、村委会为责任人;

(九)收储土地,自然资源部门为责任人;征迁工地,征迁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正在施工或已经竣工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建设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管理或使用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周边环境,具体包括:(一)横向,建(构)筑物左右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 3米);

(二)纵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侧道缘石;

(三)立面,建(构)筑物首层的外立面;

(四)市场、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3 米处为责任区域。

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人或责任区不明确的,由执法大队确定。

第八条“门前三包”责任要求为:

(一)包卫生整治

1.负责责任范围内(包括绿化带)的环境卫生保洁,临街商铺、小区应设置符合规范的垃圾容积,不得将垃圾堆放(扫入)道路旁。

(二)包市容秩序

维护门前或周围的市容市貌,不乱堆乱放,不摆摊设点、不乱贴乱挂广告,不出门(倚门)设摊,不乱吊挂商品,不得利用音响等高音质器材招揽生意,不得私占人行道公用停车位,不得在人行道公用停车位设置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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