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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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科技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及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国内一流造船大学的长远战略目标,提升学科建设整体水平,规范学科管理,稳定和吸引优秀拔尖人才,带动一批一级学科达到国家级、省级先进水平,推动我校一级学科建设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带头人按一级学科遴选,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对于跨学院组建的一级学科,由学校确定牵头学院。
第四条学院应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学科建设实行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二章遴选原则
第四条遴选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择优遴选、强化培养、严格考核、滚动管理。
第五条每个一级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人,学科带头人须兼任本一级学科下的一个方向带头人。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应在本一级学科内遴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不能跨学科兼任。确因研究内容属交叉学科的,可在所跨学科兼任一个方向带头人。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学科遴选带头人分校、院两个层面进行。需要在学院层面遴选的带头人,由学院成立专家小组进行遴选,并将遴选结果上报研究生院;需要在学校层面遴选的带头人,由学校成立专家小组进行遴选,同时,对学院层面遴选的学科带头人进行审定。
(三)校专家小组评审通过的候选人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校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审定,发文公布。
第四章遴选条件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一级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一级硕士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作风民主、胸怀宽广、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梯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在本一级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具有学术远见,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四)科研能力强,成果丰硕。近5年来,应获国家/省部级人才称号,或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具有授权发明专利,或有ESI/SCI/SSCI/EI/CSSCI收录文章等方面的成果。
(五)科研经费充足。目前正在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技术开发项目;基础学科的带头人应有在研项目。
第五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学科带头人职责
(一)根据《xx科技大学学科布局优化和发展规划xx-2033》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及具体实
施方案,构建、完善本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带领学科梯队全面完成聘期中的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抓好学科梯队建设工作。在学院总体规划要求下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等工作,尤其注重青年学者的培养,力争形成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尽快建成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
(三)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同行的发展情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关注交叉学科的发展,拓展学科特色和新的研究方向。聘期内确保博士点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5~6个,其中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3~5个,硕士点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4~5个,其中具有明显特色的研究方向2~3个。
(四)参与本学科的平台和基地(学科实验室、实践基地等)的规划与建设,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平台和基地的申报工作。
(五)重视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规范研究生培养环节。负责本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课程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科带头人权利
(一)学科带头人是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决策本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经费预算,预算需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生效。经费实行分级审批、额度控制,支出在3万以下由学科带头人审批,3万以上(含3万元)还需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三)按学科建设岗位要求享受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
(四)对学科建设考核中绩效显著的学科带头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同时,在晋升晋级评优中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涉及跨学院建设学科,非牵头学院负责的学科方向的建设规划与经费使用预算同时也需非牵头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分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由校学科建设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考核与学科建设考核相结合,以学科建设工作目标任务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科梯队建设、学科资源建设、科研业绩、人才培养等学科建设成效。
第十六条考核具体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填写考核表。
(二)校学科建设工作组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上报校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
(三)校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科带头人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学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全额发放、减发相应学科建设经费及工作量补贴。对于任期考核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没有完成部分中期学科建设工作目标的学科带头人责令限期整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可被终止学科带头人资格,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组织遴选;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取消下期学科带头人遴选资格。
第十九条对于聘期内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带头人的,可由学科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终止聘任。
第二十条对于聘期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者出现重大工作事故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学科带头人,立即取消带头人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