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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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范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范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范一、引言员工廉洁自律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础。

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加强廉洁自律管理,确保企业的良好运营和发展,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背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增加,员工的廉洁自律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员工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不良行为。

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有必要建立一套全面的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范。

三、适合范围本规范适合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暂时员工和实习生等。

每位员工都应遵守本规范,并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廉洁自律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2. 诚信守约:员工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和承诺,不得故意违背公司规定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3. 公私分明:员工应明确公私分开,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资源合理利用:员工应合理使用公司资源,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私自占用或者浪费公司资源。

5. 禁止利益冲突:员工应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或者给他人带来利益。

6. 保守商业秘密:员工应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者利用于个人利益。

7. 禁止收受贿赂:员工不得接受他人的贿赂、礼品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

8. 违规行为举报:员工应积极举报发现的违规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举报渠道等方式,对员工的廉洁自律行为进行监督。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措施。

3. 奖惩制度:公司将建立奖惩制度,对积极遵守廉洁自律要求、表现突出的员工赋予奖励和表彰。

六、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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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以下是2最新版本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范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范

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范一、引言员工廉洁自律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维护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自我约束能力,特制定本《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无论其职务层级和工作内容。

三、基本准则1. 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忠诚敬业:员工应忠诚于企业,尽职尽责,为企业的利益和发展贡献力量。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

3. 诚实守信:员工应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言行举止符合公序良俗。

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传播谣言,不得损害企业声誉。

4. 保守秘密:员工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 公平竞争:员工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不得利用企业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6. 禁止受贿:员工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接受贿赂。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7. 禁止利益冲突:员工应避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与供应商、客户等建立利益关系。

8. 公款管理: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得私自挪用、侵占公款,不得虚报、隐瞒财务信息。

四、责任与监督1. 企业领导层应树立廉洁自律的榜样,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对于违反廉洁自律规范的员工,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措施。

五、违规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员工违反廉洁自律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对于核实属实的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篇范文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篇范文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篇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1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员、员工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和加强公司员工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员工廉洁自律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机制和依法依纪惩治相结合;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城镇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促进城镇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收看廉政教育警示片,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廉政意识和党纪、法律知识。

第三条公司员工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一)不经集体研究并报政府批准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事项;(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商品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三)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四)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员工的安置。

第四条公司员工不准损害国家、集体、职工利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有关合资、合作、股份制等经营活动中,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二)在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三)收受和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与的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四)私自接受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出资的旅游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公款报销或在其他相关单位支付、报销;(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装修住房中象征性的支付钱款,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谋取私利;(七)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挪用公款;(八)以任何形式参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中介机构。

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第一篇: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还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企业工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新的要求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营。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的六项制度1、领导干部不准违规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制度。

2、物资设备采购制度。

3、工程项目(包括技改维修)招投标制度。

4、“三重一大”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5、二级经济实体财务规范管理制度。

6、职代会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和司务公开制度。

第二章第四条凡涉及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事宜(含中层干部任免、后备干部推荐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集体的决定。

第五条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维修工程和装修改造工程,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实行竞价、竞标、公开、公平。

不得将项目以各种形式各种名目送给亲属、朋友。

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好处费中饱私囊。

第六条禁止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礼物馈赠、宴请、健身娱乐活动,以及各种奖励和赞助。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关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和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队伍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杭州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本级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含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以及委派到所属企业的财务总监,以下均简称公司员工)。

第一条公司员工廉洁自律工作,应当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机制和依法依纪惩治相结合;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和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八项要求,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经营城市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公司员工不准从事下列行为:(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投资入股与公司所属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二)未经本公司领导班子同意,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有关职务并领取报酬;(三)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泄漏、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第三条公司员工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一)不经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批准同意下属单位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事项;(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商品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三)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四)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员工的安置。

第四条公司员工不准损害国家、集体、职工利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所属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二)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已有;(三)在关联交易和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四)收受和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与的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或向上级领导赠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五)私自接受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出资提供的旅游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支付或者报销;(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装修住房中象征性的支付钱款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谋取私利。

廉洁自律规范操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廉洁自律规范操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廉洁自律规范操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廉洁自律是一项重要的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廉洁自律的落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组织内的员工,包括领导干部、普通员工等。

三、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 诚实守信:员工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编造、散布谣言,不得隐瞒真相。

3. 公平公正:员工在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廉洁自律: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具体要求1. 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1)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以身作则。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

(3) 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4) 不得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2. 普通员工的廉洁自律要求:(1) 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工作纪律。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

(3) 不得参与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兼职。

(4) 不得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五、责任与制度1. 组织责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廉洁自律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2. 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员工责任: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要求,如发现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六、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检查方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举报制度等方式对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 处理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组织领导层报告。

廉洁自律规范操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廉洁自律规范操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廉洁自律规范操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廉洁自律是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和稳定发展的基石。

为了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三、规范操作行为的基本原则1. 诚信原则:员工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得故意隐瞒、篡改或伪造相关信息。

2. 公平原则:员工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同事、客户和合作伙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保密原则:员工应当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责任原则:员工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扯皮。

四、规范操作行为的具体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 诚实守信:员工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篡改或伪造信息。

3. 公正公平:员工应当在工作中公正、公平地对待同事、客户和合作伙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保护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员工应当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5. 不得收受贿赂:员工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6. 不得滥用职权:员工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7.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员工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诋毁竞争对手、散布谣言等。

8.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员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包括贩毒、赌博、偷税漏税等。

9. 不得涉及利益冲突:员工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10. 不得泄露公司信息: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不得将公司信息用于个人利益。

五、违反规范行为的处理措施1. 轻微违规: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公司将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员工进行书面检讨。

2. 严重违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降职、辞退等。

员工廉洁从业制度细则范本

员工廉洁从业制度细则范本

员工廉洁从业制度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廉洁从业管理,弘扬廉洁文化,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行为,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倡导廉洁从业理念,营造廉洁文化氛围,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平竞争原则:员工在从事经营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诚实守信原则:员工应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六条廉洁自律原则: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廉洁从业规定,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禁止商业贿赂原则:员工应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收受任何业务关联单位的财物,对于难以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

第八条保密原则:员工应遵守国家和企业的保密规定,不得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或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具体规定第九条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不得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第十二条员工在进行业务往来中,应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有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行为。

第十三条员工应自觉接受公司对其廉洁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编造、隐瞒、谎报。

公司员工自律廉洁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自律廉洁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从业自律规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从业行为规范第一条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⑴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⑵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⑶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⑷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⑸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⑺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及下属企业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或收受好处;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⑼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⑽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⑾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⑿未经总经理授权或签字支付货款,发放奖金、福利等;⒀不在职责权限内,未经总经理授权或签字为谋私利造成较大、重大财产损失的;⒁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一条:内部员工对其他员工的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公司奖励举报人200-500元;涉及金额巨大的,公司奖励追回金额的10%-20%作为举报奖励金。

第二条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一条处理办法: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⑴记小过一次,罚款150元。

(完整版)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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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第一章廉洁自律行为准则第一条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诚实做人,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当自觉执行领导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形象,拥护企业的改革发展。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带好头、领好兵,不准有以权谋私、损害员工利益的下列行为:1、损害员工利益,克扣员工工资;2、私自出卖本企业、本部门的财产、物品;3、对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以及其他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隐瞒、截留各种奖金或费用等,授意、指使、强令办事人员进行违反财务制度的活动,作假帐、私设小金库等;5、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计划外设备和物资,不按程序规定和要求进行采购,谋取不正当利益;6、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工人或采取冒名顶替的办法,欺骗上级;7、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将中介费、折扣费、回扣、佣金私分或据为己有;8、赌博或变相赌博,传播、听、看淫秽物品和参与迷信活动;9、违反有关规定,在工作日午间饮酒;10、不进行部务公开的;11、其他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四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2、打击报复,克扣员工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的,给予责任人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3、未经批准,偷卖本企业、本部门的财产、物品,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追缴所得款项;5、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传播、听、看,淫秽物品以及迷信活动、邪教组织的,给予撤职处分;6、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员工,或采用冒名顶替的手段,安排他(她)人进公司工作,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相关人员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7、不按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采购或在采购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8、违反财务规定,造成资金流失的,给予主要责任人撤职处分,相关人员通报批评;9、违反“禁酒令”,情节较轻的,对负主要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主要责任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或纪律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部门领导。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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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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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贯彻集团公司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把北湖商业街建设好,特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一、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说明并上交。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四、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五、不准在工程招、投标中徇私舞弊。

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

六、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

不准违反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

九、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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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央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领导班子列入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应当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自律若干行为准则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行为:(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二)未经上级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漏、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下列行为: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3年以后,国家和原任职企业有特殊行业及岗位从业要求的,不受此限。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一)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二)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委托理财、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进行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三)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侵蚀国有资产权益;(四)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五)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七)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职工的安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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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和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队伍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杭州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本级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含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以及委派到所属企业的财务总监,以下均简称公司员工)。

第一条公司员工廉洁自律工作,应当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机制和依法依纪惩治相结合;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和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八项要求,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经营城市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公司员工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投资入股与公司所属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
(二)未经本公司领导班子同意,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有关职务并领取报酬;
(三)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泄漏、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第三条公司员工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一)不经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批准同意下属单位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事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商品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三)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四)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员工的安置。

第四条公司员工不准损害国家、集体、职工利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所属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二)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已有;
(三)在关联交易和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四)收受和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与的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或向上级领导赠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五)私自接受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出资提供的旅游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支付或者报销;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装修住房中象征性的支付钱款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谋取私利。

第五条公司员工不准利用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下属相关单位、部门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工程招投标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二)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
(三)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六条建立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本人、配偶及子女承包、租赁、投资入股公司系统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受聘于公司系统国有、改制企业兼职和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

(二)报告程序及时间等相关要求:
属于市管领导干部的,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分别报告;公司其他员工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

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报告人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等处理。

第七条建立公司员工接受礼品登记制度
公司员工在业务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等),必须登记。

原则上在收受一个月内向公司纪委、监察室登记上交,由公司纪委、监察室向收受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机关党委责令其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公司员工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干部述职述廉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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