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论我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期社 会实 践小 分 队 . 前往 河北 省保定 市 涞源县 北 石佛
村进 行普 法活 动 。 外 , 此 小分 队还做 了关 于 “ 村 懂法 农
用法 维 权现 状 ” “ 学 法 学毕 业 生 做村 官 对农 村 基 和 大
层法 制建 设 的助力作 用 ” 问卷调查 本 文所 引 用 的 的 数据 如无 特殊说 明 皆来 自本次 问卷调 查
收 稿 日期 :0 1 0 — 3 2 1— 4 1
目前 . 国对 民事 纠纷 解决 机 制 的研 究 . 以 司 我 多
法 为核 心 或 以大 中城 市 为 主 .涉 及农 村 的研 究 比较 少 。 0 0年 7月 , 者参 加 了河北 经 贸大学法 学 院暑 21 笔
农 村 民事纠 纷协 商解 决 的不 足之 处是 : 1 ( )协 商 的效力 在某 种程 度上 受到 限制 因为协 商完全 依靠 私 人 之 间的妥 协与个 人信 用 .即便 双方 协调 达成 一致 . 但 是执 行没 有强 制力 . 当事 人完 全可 以拒绝 或 者不 履 行 已经 达成 的协 议 。2 协 商弱化 了“ () 法治 ” 能 。 商 功 协 以 “ 系 ” 替 契 约 . 熟 人 之 间 的 “ 感 ” 替 了法 关 代 使 情 代 律 . 容易使 得社 会正 义与 公平 的天 平在 “ 很 人情 ” 中发 生 倾斜 。 3 协商 容易 损害 受害人 的利益 。 () 协商 一般 说 来 通常 意 味着一 方或 双方 的妥协 与让 步 . 否则 就很 难 达 成一 致 . 而在农 村很 多 民事纠纷 的当事人 之 间实 质
一
、
我 国 农 村 民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考 察
( ) 商 一 协
上 并不 平等 , 受害 人 多数情 况下 处于 劣势 地位 。 因此 ,
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的解决措施
民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使 它 们 的 效 用得 到 最 大 限度 的发 挥 。 关 键 词 :民 事 纠纷 ;民 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思 想观 念
中图分类号 :D 1 . 9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9 6 2 1 )0 4c一 2 8 0 09 16( 0 0 l() O 3 — l
法 8 人员工资、硬软件设施费、人 员培训费等。由于现在其 ( 学 ) 硕 士 研 究生 ;徐 瑞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O 级 8 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发展缓慢或者停滞,国家应 当对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夏 卫 华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0 其 财 政投 入 有所 倾 斜 ,不仅 要 设专 项 建 设资 金 ,而且 要 级 诉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生 。 参考 文 献 : 加 大 投入 数 量 。强 大 的财 政 支 持为 其 他 民事 纠 纷 解决 机 [ [ 莫诺 ・ 1 意】 】 卡佩莱蒂 , 刘俊祥译 : 福利 国家 与接 近正义》 , 法 构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 了坚实保证。 律 出版社 ,O 0 2 0年版 .
我 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 已基本成为学界 致 的 观 点 。当 然 ,造 成这 一 状 况 的原 因 是 多元 的 。 笔 者认为 ,只要我们在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就一定会 不断 引导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的发展趋于平衡 。 牢固树立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 第一 ,作为国家来讲 ,国家 的权 力机关 、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理应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 解决机构一视同仁。当然 ,这只是说 ,国家应该在认识 上同等重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 ,而不 是说对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应该采取相同的无 差别的对待措施 ,因为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具体情 况不同,那 么就应当采用不同的改革完善措施 ,这样才 能使各个机构真正达到均衡发展 的结果。 第二,在司法系统 内部 ,法院应当进一步划清 自己
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探析【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社会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往往首先由复杂而频发的纠纷表现出来,社会纠纷是社会矛盾的外化,也是社会原有平衡被打破后所必然产生的现象。
此现象在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表现尤为突出,面对这一现象少数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
因此,建立和完善的行政处理机制,既是解决当下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也是“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其中运用完善的行政调解机制解决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行政调解机制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调解概况《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这实际是从政策的角度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机关进行纠纷的调解提供了依据。
根据调查发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常见的主要行政调解形式包括:基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主持的调解;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持的调解;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持的调解等。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常运用的行政调解程序主要依照:申请与受理、召集双方当事人或有关领导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的履行。
近年来,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还专门成立了综合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建立“大调解”机制,整合各行政机构的优质资源,运用综合行政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调解优势行政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之一,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主动性和权威性等优势,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有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1、行政调解具有综合性。
行政机关不但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专业知识,并且在老百姓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威望,所以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调解来解决综合性、复杂性的纠纷时,可以将政府各部门联合起来解决纠纷,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部门所掌握的裁量权,灵活多变地运用行政权,加大纠纷解决的力度,从而综合地、全方位地解决纠纷,这正是司法和其他途径所欠缺的。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
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做好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
本文对当前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就如何创新发展法院解决机制提出见解。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录一、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含义 (1)二、对当前昌宁县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1)三、基层法院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2)(一)各类矛盾纠纷的经济内容日益突出 (2)(二)部分人思想陈旧,缺乏道德观念,导致矛盾纠纷长期存在 (2)(三)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 (2)(四)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致使矛盾纠纷调处无力 (2)四、创新发展解决纠纷机制的对策 (3)(一)深化认识,摆正法院调解工作的位置 (3)(二)健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3)(三)以构建“大调解”平台为切入点,大力推进民事审判调解工作 (4)参考文献 (6)致谢 (7)关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报告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特别是处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更加肩负着促进地区各民族间的和睦团结、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历史使命。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调整,而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法院长期适用的一项解决纠纷的制度,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彻底解决纠纷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结合笔者所在地区云南省昌宁县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本文就如何保持法院调解这一好的传统做法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并对此提出解决多元化纠纷机制的对策以作交流。
从习惯法的视角看民族地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西部少数 民族 的不 同文化和不 同生活方式 , 以为建立西 才可
部 和谐 社会 奠定基础 。西部少数 民族习惯法 内容丰 富、 形式 多样 、 地域特点突出 , 涉及 教法与俗 法 以及 各种 社会规 范和
法诉讼 纠纷解决机 制的不 足 , 民族地 区构建 和谐社 会 , 对 实
现社会有效 治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
法程序中诉讼 费用高、 诉讼程序 复杂繁琐 以及诉讼结果 迟延 等问题使得当事人要付 出过 高的社 会成本 。在法 院 的审理 过程 中有时也运用法院调解方式 , 但毕竟法院的调解 依然是
国家司法程序 中的组成部分 。现代司法理念 当中的“ 非黑 即 白” 的审判结果 常常与当事人的现实和长远预期存 在背离 的 现象 。现代西方法治社 会中 的诉 讼程序 过于注重 对抗 性 和 形式主义而往往忽视 当事人 内心期待结果 的特征 , 并不一定
二、 民族地 区非诉 讼纠 纷解决 机 制的特 点
1 .习惯法在 民族地区非诉讼 纠纷 解决机制 中处于主导
地 位
实 际生 活中, 民族地区特别 是偏 远地 区 , 多 纠纷发生 许 之 后较多运用 的不 是 国家 的制定 法 , 是各 种非 法律 的依 而 据、 手段和方式 。比如 , 西金秀 大瑶 山的村 民对石 牌 和村 广
的需求 和长远利益 。
或其他强制手段 , 以一举消灭 习惯法 的认识 和做 法是不科 可 学的 , 也是十分有 害的。在 目前及今 后 相 当长一个 时期 内 , 片面追求法律 的先进 和超前发展 , 无视 固有 法文化 的强大生
2 调解 、 .“ 协商”方式 为主 , 兼有“ 盟誓 、 判” 其他方 神 等
3 .调解主体的多样性和 程序 的灵活性 。
论西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及其衔接
【 摘
要 J 文章认为 西部 民族地 区纠纷解决的方式及其衔接是 民族地 区法治 实践的核心 问题之 一 , 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 问题 。了解民
族地 区纠纷解 决方式的现 实运作状 态及其衔接 , 主张在健全诉讼机 制的同时, 充分理解和强化其他纠纷 解决机 制的合法性及价值 , 以探讨 建 构 民族地 区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 的合适路 径, 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 西部 民族地 区; 纠纷 ; 解决 ; 调解
社 会 制 度的 性 质和 纠 纷的 特 点 , 是纠 纷 解 决机 制形 成的 前提 。 总之, 社 会 转 型期 中 多样 化和 复杂 化 的 社会 纠 纷 , 迫切 需要 调解 机 由 于 西部 民族 地 区 地域 辽 阔 , 各 地 不 仅在 自然 条 件 、 经济形态、 社 制 具有 综 合性 、 权威性, 形 势 呼唤 “ 综 合 治理 型 ”的政 府介 入 社会 会发 展水 平等 多方 面存 在较 大差 异 , 而且在 社会 经济 关 系方 面亦 呈 纠纷 的处理 , 以创 新社 会管理 方式 。 现 出不 同 的特点 , 由 此决 定 了西部 民族 地区应 该 有 以下纠 纷解 决形 我 们认 为 行 政指 导 是预 防和 解 决 矛盾 纠 纷 的重 要 方式 。至 于 式。 当事 人 是否 听从 行 政 指导 , 完 全 由其 自主 选择 决 定 ; 行 政司 法是 行 西部 民族 多元化 的纠纷解 决方 式 政机 关 解决 矛 盾纠 纷 的主 要 方式 。行 政 司法 作为 是 一种 特 殊的 具 1 、 民间 习惯 法权 威 的调 解 体 行政 行为 , 是 政府参 与纠 纷解 决 的主要 万 式 , 它 的存在 和 发展 , 对 由于 基层 民族 地 区 “ 习惯 法 ”小 传 统的 现实 存在 和 巨大 影响 , 解决 纠 纷 、 抑 制 矛盾 具 有重 大 意义 , 行 政调 解 是行 政 司 法行 为的 主 大 部分 的 民事纠 纷及 部分 其他 纠纷 , 在 民间基 本 由民 间习惯 法 的权 要方 式之一 。目前在 民族 地区 , 基层 派 出所 的行政 调解 和交 通事 故 威 通过 习惯 法予 以解 决 了, 比如 壮族 的 “ 寨老 ” 、 苗族 的 “ 榔头” 、 瑶 中交警 部门的 行政调解 呈现 快速增 长 的态势 。 族的 “ 瑶老 ” 、 彝族 的 “ 德古 ” 等等 。这 些习惯 法权威 即深 黯习惯 法 , 4 、 仲裁 又 懂得 一 定的 国 家法 律 政策 , 在 当 事人 自愿 的 条 件下 , 他 们运 用 说 目 前, 仲裁 在 民族地 区所 发挥 的 实际效 用与 立 法日 寸 的预 期相距 服 教 育 劝导 排 解 的方 式 , 晓之 以理 , 动之 以 情 , 明之 以 法 , 妥善 解 决 甚 远 。最明 显 的表 现 是仲 裁 机构 受案 数 极 少 。我们 认 为影 响 仲裁 纠纷 , 而 且还 不存 在 “ 执行难 ”问题 。因此 , 和 诉讼 程序 相 比 , 这 种 工 作开展 主 要有这 样一 些 障碍 : 社会 障碍 , 表现 为部 分企 业 、 经 济 组 调 解 有很 多优 势 : 如具有 主动 性 , 有利 于 民族纠 纷及 日 寸 解决; 具有低 织和 公 民对 仲裁根 本不 了解 , 特别是对 “ 一裁 终局 ”规则 不够 认 同; 耗性, 有利 于节 约费 用 ; 具有 广泛 性 , 有 利于 方便 厂大 的少 数 民族群 司法 障碍 表现 为法 院消 极对 待仲裁 和积 极 对抗 仲裁 , 可 能有认 为仲 众; 具有 自愿 性 , 有利于 当事人 之 间的和睦 相处 。 裁 是在 跟法院 争地 盘 ; 自身 障碍 , 表现 为具 有明 显的 行政 烙印 , 仲裁 当然, 这 种 习惯 法权 威的 调解 也有 较难 克服 的缺 陷 。比 如第 一 的 民间, F 2 受 到损 害 。 就 是规 范性 较 差 。在 实 体上 所依据 的 习惯 法是诸 法 合体 , 在处 理案 5、 诉讼 件时, 往 往刑 民不分 。在 程序 上纠 纷解 决的 运作 完 全操纵 在 习惯法 近 年采 , 随着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和血 缘 、 地 缘关 系 的变 化 以 及 民 权 威 手中 , 具 有极 大 的 随意 性 和非 规 范性 , 导 致纠 纷 解 决结 果 缺乏 族 国家 的形 成 , 总体 而 言 , 诉 讼 与 司法 在 社会 生 活中 的地 位 不 断提 可 预 测性 ; 其 二是 纠 纷解 决 结 果的 妥协 性 和不 稳 定性 , 容 易 以损 害 高 , 通 过法 律和 诉讼 实现 自身权 利 的理 念不 断深 入人 心 。法治 社会 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 其三是无时效限制, 也易导致权利的消极 的不 断发 展 也要 求 诉讼 审 判制 度在 现 代纠 纷 解决 机 制 或系 统 中应 行驶 和社 会关 系的不 稳定 。因此 , 必须 加强 国家的 法治化 归引 。 当处于 核心和 主导 的地位 。这也 是一个 法治 社会 的象征 。 2、 人 民 调 解 与 其它 解 决机 制 相 比 , 诉 讼 具有 很 多 的优 势 , 特别 是 目 前诉 讼 目前, 民族 地 区 乡镇 ( 街 道 )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 村 ( 居 )人 民 中的法 院调 解在 近 几年 民族地 区贯 彻 “ 能动 司法 、 构建 民族 地 区大 调解 委员 会 、 人 民调 解 员三 级联 络 已基 本 健 全 。一 批 有 文化 、 懂 法 调 解格局 ” 以来 , 获 得了长 足的发 展 。 基 层人 民法院坚 持“ 能调则 调 、 律政 策 、 熟 悉 社 情民意 、 道 德素 养较 高的 人员进 入 了人 民调解 队 伍 , 当 判则 判 、 调 判 结合 、 案结 事 了 ”的 原则 , 将 司法调 解贯 穿于 审 判全 调 解 组 织机 构 和 人员 组织 得 到 了加 强 调解 工 作 的领 域 也逐 步 拓 过 程和 各个 不 同 诉讼 阶 段 , 司法 调解 工 作不 断 得 到加 强 , 调解 和 撤 展, 基 本覆 盖整个 民族 地区 。 诉 已成 为法 院处理 民商事 案件 的主要 结案 方 式 , 调 解的 案件 也逐 年 但 在调 查 中 我们 也 发现 , 在 各 种 纠纷 大 量增 加 的 情况 下 , 相对 上 升 , 取 得 了较好 的效 果 。比如 四川 凉山彝 族 自治 州金 阳县 人 民法 于 民 间 习惯 法权 威 每年 调 解 大量 的纠 纷 而 言民 族地 区 人 民调 解 的 院 2 0 0 6民事案 件 收案 数 8 9件 , 结案数 8 5 件, 调 解 结案 数 7 0件 , 调 纠纷 解决 能 力还 比较低 , 案 件数 的增 长并 不明 显 。主要 原 因可能 一 解 率 8 0 %; 2 0 0 7民事 案 件 收 案 数 8 8 件, 结案数 8 7 件, 调 解 结 案 数 是 “ 熟 人 社会 ”逐 渐向 “ 生人 社会 ”转化 , 使得 纠纷 主体 呈现 流动 7 0 件, 调 解率 8 0 %; 2 0 0 8 年 民事案 件收案 数 1 2 4 件, 结 案数 1 2 3 件, 2 0件 , 调解 率 9 6 %。… 但 法 院 调 解 中还 存 在 调 解意 性 和 陌 生性 , 主 动请 求 人 民调 解 的趋 势 明显 减少 ; 二是 市场 经 济 的 调 解结 案 数 1 调 解主 体单 一 。调 解届 动滞 后等 问题 , 有 待进 一步 研究 。 冲击 , 使得 人们 更加 关 注自 身的经 济利 益 , 调 解 的难 度不 断加 大 , 使 识不 到位 , 得 调解 的成 功率 下 降; 三 是 民众 的 法律 意识 不断 得到 国家 法律 的强 特别是 法 官在 庭审 中主 持调解 兼 具调 解 ̄ I 3 g - U 决 的双 重身份 , 有 强制 化, 通 过诉 讼 解 决的 当 事人 在增 多 , 可 能也 使 得人 民调解 有 边缘 化 调 解之嫌 。 的 迹象 。 二、 各种 解纷机 制之 间的衔接 3 、 行政 裁 决 在现 阶段 , 民族地 区纠 纷主 要 通过 以上方 式来 解决 。但 这 些纠 笔 者认 为 , 在民族 地 区对 ~些 综合 性 、 全局 性的 重大 社会 纠纷 , 纷 解决 方 式 间缺 乏关 联 性 , 没有 形成 一 个 有机 的 统一 系统 。因此 , 单一 部 门难 以解 决的 “ 疑 难 纠纷 ”以及 争 议不 大 、 金 额较 小 、 专业 要 建构 适合 于未来 民族社 会多 元化 的纠纷 解决 机 制 , 必 须注 意各 种 性强、 与行 政管 理关 系 密切 的 “ 普 通纠 纷 ” , 应 由政府 和有 关 行政机 解纷 机制之 间的 衔接关 系 。 关参与纠纷解决 。行政机关有足够的专业知识, 能充分结合实际情 1 、 各 种纠 纷解 决机 制之 间呈 现一 种递 进 的衔接 关 系, 同时 又有 况, 利 用自 己管理 方面 的优 势 , 提 出能使 双方 容易 接 受的解 决方 案 。 定 的 独 立性
略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发展不协调的原因
法学新论
略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发展不协调的原因
文/白雪蛟 张学华 茹梦飙 苏树培
摘 要 :现今 我 国 民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的 主 要 表 现 是 法 院 一 头独 大 ,但 力不 从 心 , 同时 ,其 大。思想认识 理 论研究 、财政支持 、人 员配备 、法律规定 等方 面原 因造成 了这 种
现 象 的 出现 。
关 键 词 :民 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现 状 ;原 因
中图分 类号 :D 2 93
一 、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9 6 2 1 )0 1C-0 2-0 0 9 16( 0 0 1() 1 5 1
不仅加大法院的办公经费拨付力度 ,而且在财政 上从 各 我 国民事 纠纷解 决机 制现 状 人们评价某一社 会法治水平或社 会秩序的状况 ,其 方面对法院进行投入 ,包括增长法院工作人 员的工资薪 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 ,而在 酬 ,提高他们的住房条件 ,改善法院的审判硬件软件设 , 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 施等 。而对其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财政支持则大大 不 能 力和效果 。… 国现在 民事纠纷解决机 制对社会 冲突 如法院 ,很多机构都是 自给 自足 ,国家根本不给 予民事 我 的排解能 力和效 果很 是不理 想 。 国家 对司法 工作 的重 纠纷解决所需经费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他民事 纠 视 ,财政支持的倾斜 、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展、法学 理论 纷解决机构的 良性发展 ,极其不利 干这 些机 构正 常功能 研究的深入 、各项 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等在很大程度上 的 发 挥 。 增强 了了法官 、检察官的法学专业素质 ,提升 了法 院、 4 、人员配备原 因。人 员配备好坏可以决定一 个机构 检察院审判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提高 了法院、检察院解 发展的兴衰成败 。根据我国法官法 、人民法 院组织法等 决 民事纠纷的效率 。但是面对纠纷大爆炸 ,法 院的工作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 员是 国家机关工 负荷过于沉重 ,这造成 了诉讼迟延和大量积案问题 的出 作人 员,法官有严格的选人条件限制 ,其他 工作 人员也 现 。而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 会、仲委会 、 有相应的条件要求 ,不符合条件要 求的 ,是不能在人 民 公证处等诸多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却门可罗雀 ,发展处于 法 院 任 职 的 。 可 以 说 ,人 民 法 院 工 作人 员 的 配备 标 准 是 萎 缩 或 停 滞 状 态 ,应 有 作 用 没 有 发挥 出来 。概 括 来 说 , 基本完备的 ,他们都 是千挑万 选出来 的 ,属于法律精英 法院审判工作效果显著 ,但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中 型人才 。而在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 构人 员的选任上 ,或 头独大 ,明显力不从心 ,而其 他民事 纠纷解决机构利 者 没有具体规 定 ,或者 虽然规 定了 ,但是较为笼统 ,可 用不够 ,发展潜 力巨大 。 操作性 差。要求不严 格 ,标准 不细致还在很大程度上存 二 、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发展不协调的原 因分析 在。在 这样 的条件下 ,很难将优秀 的适合解决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解 决机构发展 不协调的原 因是 多方面的 。 工作的人 员补充到该些民事纠纷 解决机构 中。 只有找到这些原因才能对症 下药 ,因地制宜地解决这些 5 、法律规定原因 。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实际解决 问题 ,促使民事纠纷解 决机 构发展均衡 ,激发 出它们的 民事纠纷的 实体和程序处理的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各个 内在 潜 力 。 机构实 际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思想认识原因。近现代法制的 目标 曾经是以 司法 目标和 司法体制改革政策的指 引下 ,全 国人大、法院系 尽可能地取代其他 纠纷解决方式 ,但实践证 明这种设想 统都加 强了民事立法 ,并随着 国家政治 、经济、文化的 是不 切实 际的 ,中国二十 多年的实践 已充分证明 了这一 发展而不断健全完善 民事法律 ,我 国的民事法律逐渐迈 点 。 正 是 在 这 种 设 想 的 影 响 下 , 很 多 领 导 人 仅 重 视 法 进 向成熟 。这为人 民法院准确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提供 院在 民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 ,而忽视 了其他纠纷解决 了必须的法律依据 。但是 ,相比之下 ,其他民事纠纷解 方式 的存在和作用 ,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反映 了这种思 决机构的工作规定状况则不容乐观 。它们解决民事纠纷 想 。在 广 大 人 民群 众 的 意 识 中 ,也 认 为 法 院 是 解 决 民事 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或者没有 ,或者即使有 ,也十分 纠纷 的重要 国家机关 ,权威更大 ,甚至有的仅知道这种 模糊 。在大 多情况下 ,它们是依靠工作经验和习惯 等来 解决纠纷的途径 ,觉得法院是维护 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 具体操作的 ,较为随意 ,缺乏规范性 ,相应的法律效 力 机关 。在 民事纠纷解决的法学理论研究方面 ,很多学者 也 便 不 高 或 没 有 。 也 存 在 这 种认 识 。 6 、其他原 因。当然 ,还有其他原因 ,如国家政 策、 2 、理论研 究原因。无论从我 国现在大学里法学教科 相关宣传等 ,限于 篇幅 ,就不一一赘述了。 书看 ,还是从市场上的法学专著看 ,或者 从学 术期 刊论 作 者 简介 :白雪皎 ( 9 4 0 - ) ,男,汉 ,河 1 8 .8 8 文看 ,有关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内容寥寥无几 ,就 北 邯 郸 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0 级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算有这方面的论述 ,也是偏重于 研究民事 诉讼 解决 纠纷 生 ,主 攻 民 亨 诉 讼 法 方 向 l张 学 华 ( 9 2 0- ) , 1 8 .5 的功能 ,研究的程度可谓细致入微 ,而对其他 民事 纠纷 男 ,汉 ,河 北 邢 台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0 级 宪 政 法 8 解决机制的作用却只是 略有涉及 ,探讨得很不深入 。这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茹 梦飙 ( 9 6 0 ) , 男 , 汉 , 河 北 1 8 .3 些都反映 出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研 究领 域 ,法学 家们也过 张 家 口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0 级 诉 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 8 于热衷民事诉讼在纠纷 解决 中的作用 ,而 对其他 民事纠 生 ; 苏 树培 ( 9 5 0 一 ) , 男 ,汉 ,河 北沧 州人 , 18 .3 纷解决机构的作用兴趣 不足。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没 河 北 大 学 艺术 学 院 0 级 艺术 学硕 士 研 究生 。 8 有先进的理论作为指导 ,其发展态势如 何可想而知。 参考文献 : 3 、财政支持原 因。由于对法院在民事纠纷 中发挥作 [】 】 1 [ 江伟 . 民事 诉 讼 法专 论[ J 2 M .北 京 : 国 人 民大 学 出 版 中 用的极大重视 ,国家每 年对 法院 的财政支持 力度很大 , 社 ,0 5 8 , 2 0 ,-9 9.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
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色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
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
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
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
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2019-09-05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形成了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之传统的“⽆讼”理念深⼊⼈⼼,民间纠纷解决在过去基本处于⾃给⾃⾜的状态。
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传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巨⼤的冲击,民族地区更是有其特殊性。
民事诉讼制度和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应怎样处理呢?诉讼制度和传统机制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想要在民族地区建⽴⼀个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不能⼀味追求“法治”,必须将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协调起来,共同发挥其职能。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传统机制诉讼⼀、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在中国,民间普通⼈还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推⾏下乡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般地处偏僻,民风相对淳朴,那些不容于乡⼟伦理的⼈物却从此找到了⼀种新的保障。
”过去很长⼀段时间内,由于民族地区⼈数较少,经济不发达,⼈们根据习惯法的⾃觉遵守以及权威⼈⼠的调解,能够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然⽽这仅仅能在⼈⼝较少、相对封闭的社会适⽤。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普遍联系程度加深,经济往来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民族地区原先相对落后、封闭的环境被打破。
相应的,原先⾃给⾃⾜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临着危机。
“现⾏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了很特殊的副作⽤,他破坏了原有的礼制秩序,但⼜不能有效的建⽴起法治秩序。
如果这些⽅⾯不加改⾰,单把法律和法庭推⾏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了。
”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何缺陷,致使其在民族地区难以得到试⽤呢?第⼀点,诉讼成本较⾼。
民事诉讼⾸先要缴纳诉讼费⽤,尤其在涉及⾦额较⼤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诉讼费⽤也很可观。
第⼆,民事诉讼经历的周期较长,效率低下,造成诉讼正义额迟延。
正义迟延不仅使少数民族当事⼈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降低司法裁判的质量。
第三,诉讼程序复杂。
当事⼈⼤多对程并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给很容易将当事⼈拒之门外。
第四,我国民族地区司法资源严重不⾜,现代法治普及以来,尚未与其他纠纷解决⽅法形成⼀个有机的整体,导致出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的效率和能⼒。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总第 2 8 9 期
法 制在 线
试论我 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丁 洁
( 山东 英 才 学 院 , 山东 济南 2 5 0 0 0 0 )
摘
要: 目前我 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 协 商) 、
1 . 私 力救 济
自决、 调解 、 仲裁 、 诉讼等。 运用 多样的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满足 多元化 、 多样性纠纷 解决的 需要 , 我们 还应 注重处理好 纠纷解 决机制之 间的关 系。因此 , 完善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项 长 期 而又艰 巨的任 务 , 需要 我们采取积 极有 效的防 范措 施 、 切 实
关键词 : 民事纠纷 ; 解 决机制 ; 关系
中国正处于迈 向现代化进程 的关键 时期 , 面对快 速发展的 经济社会 , 工业 化 、 信息化 、 城镇化 、 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随着
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 , 社会 主义法律 体系初步 形成 , 在公 民权利得 到保 障的同时 , 社会 矛盾 凸现 , 我 们面临许
重负 。
等主体 ; 二是意思 自治的原则 。 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 的以 民事权 利和 民事义务为 内容 的社
会 纠纷 , 如果抛却 了平等性 , 就有 可能 涉及行政 纠纷 。 而权 利是 法律上 明确规定 的那些基 本内容 , 实体法 中有规定 , 保障 当事 人可获得利益 的正 当性 , 但利益 不一定全 部涵盖权 利 , 只有法
其效力受 法律保护 , 事实上实 现了尊重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 。 目前我 国已经形成人民调解员制度 ,为预防和减少 民事纠纷 、
解决 民事 纠纷 的路径究竟在 哪里 ? 又如何及 时、 有效 、 公正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为价值取向
以 中国传 统 调 解制 度 为价值 取 向
口
l | j 裤是熏 娶诚褥 敞 蠢 . 讽 妻 是泰
于吉燕
于方方
中 国是从 古 就 是 一个 农 业 大 国 , 因为 从 中 国地 理 环 境 以
及 长期 人 们 的实 践 来 看 ,我 国 气 候 比较 适 合农 业 的种 植 与 发 展 。但 是 , 种 生产 方 式 把人 们 死 死地 固定 在 土地 上 , 制 了 这 限 人 口的 流 动 和财 产 的交 换 。 农 民 聚村 而 居 , 族 而 住 , 与人 聚 人
调 解 制度 在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中 占有 重要 的地 位 ,是 指 在 民 事 诉 讼 中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法 院 审 判 人 员 的 主 持 和 协 调 下 , 就 案 件 争议 的问 题进 行 协 商 , 而 解决 纠纷 。 民事诉 讼 法 》 9 从 《 第 条 规定 :人 民 法 院 审理 民事案 件 ,应 当 根据 自愿 和合 法 的 原 “ 则进 行 调 解 ”第 8 : 5条规 定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事 案件 , 据 当 “ 根
代 人 为 什 么 如此 崇 尚调 解 解决 纠 纷 呢 ?这 应 是有 很 深 的 文 化 根源 ,离 不开 特 定 的 社会 条 件 ,主要 包 括 自给 自足 的 自然条
发 生 矛盾 和 冲 突大 多 自愿选 择 调 解 .如何 诉 诸 法 律 双 方 对簿
公 堂 以后 .使他 们 觉 得 以后 很 难 在这 个 范 围 内在 居住 下去 从 而 给宗 族 带 来深 远 的影 响 。 同时 , 族 作 为一 个 社 会 共 同体 , 宗 与其 所 有 成员 皆结 成一 定 的 权 利义 务 关 系 。 为 了维 护 宗 族 的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的出现成为了一种常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分类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2. 概念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种由法律规定的途径,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和程序。
它通过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3. 分类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不同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诉讼解决机制诉讼解决机制是指通过司法机关的审理,依法裁决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在诉讼解决机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举证、辩论等步骤,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3.2. 仲裁解决机制仲裁解决机制是指通过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并且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其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
3.3. 调解解决机制调解解决机制是指通过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的方式。
调解解决机制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和主体性,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4. 实践应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实践案例:4.1. 法院调解在诉讼解决机制中,法院可以担任调解员的角色,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院调解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当事人关系较为和谐、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
4.2. 仲裁裁决仲裁解决机制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得到广泛应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高效解决纠纷。
4.3. 调解委员会在一些社区和单位中,设立了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员的协助,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
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区和谐、减轻法院负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5. 总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诉讼解决机制、仲裁解决机制和调解解决机制各具特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解:建⽴于交涉、谈判的基础之上1.含义:纠纷当事⼈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优点:1)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式2)⾃愿达成,有利于协议的履⾏3.缺点:1)⼀⽅不愿意时⽆从进⾏;2)可能对弱势⽅不利;3)履⾏缺乏保障;(⼆)调解1.含义: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出⾯,对纠纷当事⼈进⾏调停说和,⽤⼀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种类:1)⼈民调解:当事⼈所在地的⼈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不作为强制执⾏的依据;2)⾏政机关的调解:⾏政机关,⽆法律拘束⼒,不作为法院强制执⾏的依据;3)基层⼈民政府调解:当事⼈必须执⾏,有异议则提起诉讼;4)仲裁机构的调解: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可申请强制执⾏;5)其他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不作为强制执⾏的依据;(三)仲裁1.含义:指当事⼈双⽅依书⾯协议的⽅式,⾃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或仲裁⼈),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的裁决的⼀种制度。
2.性质:半⾃愿,半强制的⽅式。
仲裁协议的达成体现了⾃愿,仲裁机构有权对纠纷审理并作出裁决则体现了强制性。
3.条件:⼀致的、明确的书⾯协议。
选择仲裁则意味着放弃诉讼,达成了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与调解⼀样,仲裁也是引⼊第三者,但不同的是给予调解⼈对事实的决定权。
仲裁具有民间性,是准司法性质机构。
(四)民事诉讼:国家公权⼒的介⼊1.含义:指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等⽅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诉中以提起诉讼者为原告,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旦启动,对另⼀⽅具有强制⼒。
(这也使民事诉讼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和谐社会视野下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哲学思考——以青海民族地区为视阈
其本质 可归 结为 利益 冲突 ,即有 限 的利益 在社会 主体 间分
配时 ,产 生的一 种对 立不 和谐状 态 ,包括 紧张 、敌 意 、竞
争 、暴 力 冲突 以及 目标 和价 值上 的分 歧等 表现 形式 。
各 种各 样 的纠纷 和矛盾 是社 会发 展过 程 中的 常态 ,少 数 民族 地 区也不 例外 ,特别 在利 益 主体 日益 多元化 的 当代
就失去 了存 在 的基础 。西方 哲学 史上 一个 重要 的辩 证法 思
想 ,就 是 “ 对立 的东 西 产 生 和 谐 ,而 不 是 相 同的 东 西 产
从 联 系的普 遍性 与客 观性 看 ,要求我 们必 须坚 持用 全
面 的 、联 系的 观点看 问题 ,从 整体 上把握 事物 的联 系 。整 体与 部分 既相互 区别 ,又 相互 联系 、不 可分 割 。青 海是 个 多 民族 聚 居 的省份 ,全 省 共 有 5 5个 民 族成 分 ,现 有 少 数 民族 人 口共 2 8万 多人 ,约 占全省 总人 口的 4 . % 。在青 3 55 海 世 居 的少数 民族有 藏族 、回族 、土族 、撒拉 族 、蒙古 族
发展 ,社会 经 济 成 分 、利 益 关 系 和 分 配 方 式 等 日益 多 样 化 。随着改 革 的不 断深化 ,利 益关 系 的不 断调 整 ,各种 利 益 冲突和摩 擦 不断 出现 ,群体 性事 件不 断发 生 ,涉 诉信 访 问题越 来越 突 出 ,组 织化倾 向 比较 明显 ,影 响 了正 常 的社
会 生产 生 活秩序 。民事纠 纷导 致治 安刑事 案件 上升 ,对 社 会 稳定 形成 较 大的压 力 。一是 民间矛盾 纠纷发 生 了新 的变
解 各种 矛 盾 。正 如 党 的 十 六届 六 中全 会 通 过 《中共 中央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而其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是一个逐渐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法院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多种途径。
首先,法院诉讼是我国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司法机关的裁决。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以实现司法公正。
法院诉讼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并且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或仲裁团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快速、简便、高效等特点,适用于一些纠纷较为简单和迫切要解决的情况。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我国设有各级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另外,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人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是自愿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人或者请求相关机构安排调解。
调解的方式可以是双方面对面的协商,也可以是通过调解书等书面形式进行。
调解的优势是在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减少了社会成本。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签署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
法院诉讼作为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可以确保司法公正;仲裁具有快速、便捷等特点;调解和协商则强调双方的自愿和合作性。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高效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的机制与途径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途径
民间调解途径
民间调解组织
设立专门的民族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由各民族代表组成 ,负责调解民族之间的纠纷。
民间调解程序
纠纷双方自愿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组织在听取双方陈述和调 查核实情况后,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民间调解效力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应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 行,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宽各民族沟通渠道
拓宽各民族之间的沟通渠道,如设立专门的民族事 务机构、搭建交流平台等,为民族纠纷的协商解决 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各民族共同参与社会 治理
鼓励各民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维护社 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和谐共处、 共同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充分尊 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
调解方式
可以采取单独调解、联合调解等方 式,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 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
仲裁机制
仲裁机构
设立专门的民族纠纷仲裁 委员会或者指定现有仲裁 机构负责民族纠纷仲裁工 作。
仲裁原则
独立、公正、专业、高效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 纷的机制与途径
contents
目录
• 民族法概述 • 民族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 •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机制 • 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途径 • 民族法在解决民族纠纷中作用评价 • 完善民族法解决民族纠纷建议与措施
01
CATALOGUE
民族法概述
民族法定义与作用
民族法定义
民族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族法鼓励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 互了解和尊重,促进民族团结。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
This city does not have the legend of long grass ying flying. It always lives in reality, with fast drumming, hurried figures, numb eyes, false smiles, and I am being assimilat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导读: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包括: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
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XX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与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1、背靠背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形成了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之传统的“无讼”理念深入人心,民间纠纷解决在过去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
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传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民族地区更是有其特殊性。
民事诉讼制度和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应怎样处理呢?诉讼制度和传统机制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想要在民族地区建立一个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不能一味追求“法治”,必须将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协调起来,共同发挥其职能。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传统机制诉讼
一、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在中国,民间普通人还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推行下乡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般地处偏僻,民风相对淳朴,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却从此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民族地区人数较少,经济不发达,人们根据习惯法的自觉遵守以及权威人士的调解,能够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然而这仅仅能在人口较少、相对封闭的社会适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普遍联系程度加深,经济往来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民族地区原先相对落后、封闭的环境被打破。
相应的,原先自给自足的纠纷解决机制也面临着危机。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他破坏了
原有的礼制秩序,但又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
如果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生了。
”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何缺陷,致使其在民族地区难以得到试用呢?第一点,诉讼成本较高。
民事诉讼首先要缴纳诉讼费用,尤其在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诉讼费用也很可观。
第二,民事诉讼经历的周期较长,效率低下,造成诉讼正义额迟延。
正义迟延不仅使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降低司法裁判的质量。
第三,诉讼程序复杂。
当事人大多对程并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给很容易将当事人拒之门外。
第四,我国民族地区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现代法治普及以来,尚未与其他纠纷解决方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导致出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的效率和能力。
第五,诉讼与非诉模式衔接不合理。
构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创建和谐社会法治的重要条件,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矛盾,成为诉讼制度合理运行的障碍。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当下我国还处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也正由传统的农业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传统人际关系模式也遭遇挑战,很难有“权威人物”能够解决纠纷,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而传统的“礼”治观念也逐渐淡出人们的思维,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失去其思想基础。
传统的纠纷调解
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城市化带来的社会主体多样化,促使纠纷解决的方式呈多元化。
虽然城市化理念的输入使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可能逐渐弱化,但仍有其存在的文化基础;城市化使民族地区某些社会群体正在逐渐消失,但新的社会关系和新型社区仍在这种文化基础上不断产生。
新旧利益群体并存的社会形势下,需要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来满足不同群的要求。
同时,诉讼制度也并非完美。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法院来解决纠纷,但其并未考虑到综合的诉讼成本问题,时间上、金钱上以及法院的承受能力上,并非所有纠纷都采用诉讼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相对来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更为便利,同时减少讼累。
三、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一)简化诉讼程序,最大程度保证当事人诉权
诉讼制度的复杂性和高成本事导致诉讼制度难以推行的最直接的原因。
许多民间纠纷的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手段寻求法律的保护,而诉讼需要耗费的高成本让民众望而却步。
不懂程序、不懂法律,让民众难以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当前最便易的方式就是,在民族地区实施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尽量简化不必要的程序,缩短审理的期限,降低诉讼费用。
在程序上让民众实施诉讼成为可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诉讼制度能够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选择,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二)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
在解决民族地区民间纠纷时,应注意避免激进,维护程序尊严,对乡规民约适当变通,引入机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必须实行并行过渡机制。
即在民族地区,对一些当前仍可以适用的习惯法,国家可以予以承认,作为一个过渡;如果有条件,国家可以将之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
对于一些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习惯法,通过合理的方式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认同现代国家法。
(三)建立配套机制,完善司法援助
实现民族地区纠纷的妥善解决,必须明确诉讼和非诉机制的作用和定位。
多种方法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模式。
使每个制度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各得其所。
诉讼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但不是所有的纠纷必须、只能由诉讼解决.非诉模式的存在,使得诉讼就必须与非诉制度合理衔接。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只要社会存在,作为社会现象的纠纷必然存在。
只有诉讼与非诉处理模式合理衔接,对民间纠纷的解决分流,宏观层面满足社会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实现实效最大化。
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变通,并不是放任落后,也不是两套法律体系。
而是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立法和司法上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允许其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特殊权益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
在执法上在现阶段赋予民族地区更强的灵活性,使民族
地区的法制能够尽快的在民族地区普及、得到广泛适用,从另一个层面上说,是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