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维护机场的运营秩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就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民航业务的民用机场。
2.专用设备指用于辅助民航业务运营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旅客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行李滑道等。
3.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二、设备使用管理1.机场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专用设备使用计划,并报机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专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无故障,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使用专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维护管理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2.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磨损部位的更换等。
3.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的维修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审核,对设备的维修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设备保管管理1.专用设备应当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
2.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存放状态,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3.禁止擅自移动或使用专用设备,如有需要应当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借用和归还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使用和追责机制。
五、设备更新和淘汰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2.停用或报废的专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设备的环保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监督检查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4•【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八月十四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经营、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航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经营或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装备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设备的前期管理第四章设备的基础管理第五章设备的使用与保养第六章设备的修理与备件第七章改造与更新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九章教育与培训第十章检查评比与奖惩第十一章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备管理办法(1989年1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局〔1989〕第4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航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条民航企、事业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设备,是民航生产、科研的重要物资基础。
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对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常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设备管理是企、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列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并列入承包合同,定期考核。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或参与)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根据设备管理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都应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指派相应的领导干部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
民航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归口全民航的设备管理工作;局有关部门按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系统的专用设备,适航司负责飞机设备管理,航行司负责通讯导航、航行及气象设备管理工作,其余设备均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8月2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造商第三章经营单位第四章检验机构第五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第七章通告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1.1条 [目的与依据] .............................第1.2条 [适用范围] ...............................第1.3条 [行政管理要求] ...........................第1.4条 [主要职责界定] ...........................第1.5条 [民航安检设备总体要求] ...................第1.6条 [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第1.7条 [使用管理档案要求] .......................第二章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2.1条 [设计制造责任与目标要求] .................第2.2条 ,制造单位基本条件, .....................第2.3条 ,使用许可鉴定申请, .....................第2.4条 [使用许可设备鉴定] ....................... 第2.5条 [使用许可设备鉴定组织] ................... 第2.6条 [使用许可申请] ........................... 第2.7条 [使用许可申请受理] ....................... 第2.8条 [使用许可申请决定] .......................1第2.9条 [使用许可期限] ........................... 第2.10条 [使用许可重新申请] ...................... 第2.11条 [使用许可证换发] .................................................................... .........第2.12条 [使用许可证延期] ........................第2.13条 [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受理] ................第2.14条 [使用许可特殊情况备案] ..................第2.15条 [境外厂商使用许可申请] ..................第2.16条 [使用许可撤销决定] ......................第2.17条 [出厂安检设备要求] ......................第三章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技术检测管理 .......... 第3.1条 [验收总体要求] ........................... 第3.2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总体要求] ............... 第3.3条 [民航安检设备资产方职责] ................. 第3.4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报告] ................... 第3.5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档案] ................... 第3.6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单位条件] ............... 第3.7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实施单位] ............... 第3.8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依据] ...................第3.9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结果处置] ............................................................................. 第3.10条[使用验收技术检测报告]第四章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管理 ..................... 第4.1条 [设备选型要求] ...........................2第4.2条 [使用管理总体要求] ....................... 第4.3条 [使用管理档案要求] ....................... 第4.4条 [使用单位职责] ........................... 第4.5条 [使用管理人员职责] ....................... 第4.6条 [定期检测单位的条件] ..................... 第4.7条 [定期检测实施单位] ....................... 第4.8条 [定期检测总体要求] .......................第4.9条 [定期检测工作组织] ....................... 第4.10条 [定期检测档案要求] ...................... 第4.11条 [定期检测结果处置] ...................... 第4.12条 [维修改造后的重新定期检测] .............. 第4.13条 [重新定期检测不合格处置] ................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5.1条 [对生产厂商的持续性检查] ................. 第5.2条 [鉴定工作监督检查] ....................... 第5.3条 [使用许可监督检查] .......................第5.4条 [使用许可的行政听证] ..................... 第5.5条 [使用验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5.6条 [使用验收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5.7条 [使用验收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 第5.8条 [采购、选型监督检查] ..................... 第5.9条 [定期检测监督检查] .......................3第5.10条 [对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工作、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5.11条 [对民航在用安检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5.12条 [民航在用安检设备管理方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 ...................................... 第6.1条 [定义] .................................. 第6.2条 [证书格式] ............................... 第6.3条 [实施日期的规定] .........................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民航安检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民航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提高航空安全保卫技术保障能力,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制定本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日期:1900-1-1执行日期:1900-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二节使用许可证的管理第三章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民航规〔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第四章质量一致性审核第五章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第六章通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检验工作。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分为首次检验、扩型检验、扩类检验和补充检验四类。
首次检验是指对制造商生产的机场设备进行的初次检验。
扩型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已获通告的同类机场设备增加型号的检验。
扩类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增加新机场设备种类的检验。
补充检验是指因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变更,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局部改造,但不改变设备结构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检验。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制造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申请书》的要求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六条制造商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检验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知识产权状况说明、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三)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四)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设备维护保养要求明显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应当同时提交相应说明;(五)制造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的情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4-01【生效时间】2017-05-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在附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中增加“6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 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1.1条 [目的与依据] .............................第1.2条 [适用范围] ...............................第1.3条 [行政管理要求] ...........................第1.4条 [主要职责界定] ...........................第1.5条 [民航安检设备总体要求] ...................第1.6条 [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第1.7条 [使用管理档案要求] .......................第二章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2.1条 [设计制造责任与目标要求] .................第2.2条 ,制造单位基本条件, .....................第2.3条 ,使用许可鉴定申请, .....................第2.4条 [使用许可设备鉴定] ....................... 第2.5条 [使用许可设备鉴定组织] ................... 第2.6条 [使用许可申请] ........................... 第2.7条 [使用许可申请受理] ....................... 第2.8条 [使用许可申请决定] .......................1第2.9条 [使用许可期限] ........................... 第2.10条 [使用许可重新申请] ...................... 第2.11条 [使用许可证换发] .................................................................... .........第2.12条 [使用许可证延期] ........................第2.13条 [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受理] ................第2.14条 [使用许可特殊情况备案] ..................第2.15条 [境外厂商使用许可申请] ..................第2.16条 [使用许可撤销决定] ......................第2.17条 [出厂安检设备要求] ......................第三章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技术检测管理 .......... 第3.1条 [验收总体要求] ........................... 第3.2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总体要求] ............... 第3.3条 [民航安检设备资产方职责] ................. 第3.4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报告] ................... 第3.5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档案] ................... 第3.6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单位条件] ............... 第3.7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实施单位] ............... 第3.8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依据] ...................第3.9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结果处置] ............................................................................. 第3.10条[使用验收技术检测报告]第四章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管理 ..................... 第4.1条 [设备选型要求] ...........................2第4.2条 [使用管理总体要求] ....................... 第4.3条 [使用管理档案要求] ....................... 第4.4条 [使用单位职责] ........................... 第4.5条 [使用管理人员职责] ....................... 第4.6条 [定期检测单位的条件] ..................... 第4.7条 [定期检测实施单位] ....................... 第4.8条 [定期检测总体要求] .......................第4.9条 [定期检测工作组织] ....................... 第4.10条 [定期检测档案要求] ...................... 第4.11条 [定期检测结果处置] ...................... 第4.12条 [维修改造后的重新定期检测] .............. 第4.13条 [重新定期检测不合格处置] ................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5.1条 [对生产厂商的持续性检查] ................. 第5.2条 [鉴定工作监督检查] ....................... 第5.3条 [使用许可监督检查] .......................第5.4条 [使用许可的行政听证] ..................... 第5.5条 [使用验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5.6条 [使用验收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5.7条 [使用验收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 第5.8条 [采购、选型监督检查] ..................... 第5.9条 [定期检测监督检查] .......................3第5.10条 [对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工作、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5.11条 [对民航在用安检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5.12条 [民航在用安检设备管理方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 ...................................... 第6.1条 [定义] .................................. 第6.2条 [证书格式] ............................... 第6.3条 [实施日期的规定] .........................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民航安检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民航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提高航空安全保卫技术保障能力,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制定本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背景:民用机场作为国家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确保飞行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作为保障机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飞机的起降、维护和航空货运等环节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需要制定相应规定,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主要内容:1.设备的归属管理: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属于机场的财产,并规定了对设备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管理流程。
同时,要求机场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技术参数、使用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2.使用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明确了设备的使用条件和要求。
同时,要求机场制定专用设备的使用计划,并建立设备使用日志,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维修和保养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流程和要求,明确了机场维修队伍的组织管理和维修标准。
同时,要求机场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技术状况检查和性能测试。
4.设备更新和淘汰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更新和淘汰标准,明确了设备更新和淘汰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要求机场做好设备的技术状况评估工作,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技术状态,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淘汰。
5.安全管理:强调了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要求机场建立安全责任制,做好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日常巡检工作。
同时,要求机场建立设备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
意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规范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明确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条件和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同时,它能够规范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效率;此外,它能够促进机场专用设备的更新和淘汰,推动机场设备技术的革新和提升。
总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民用机场正常运行和确保飞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作者:————————————————————————————————日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机场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民用机场所有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登机口设备等。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工作。
第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航空运输的需求,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批并取得使用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操作手册中的操作规程,并在操作过程中做到认真、细致、规范。
第九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正确佩戴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使用机场专用设备期间,禁止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或者私自改装设备功能。
第十一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二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保养,并保留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及时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并定期评估维护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备件库存,及时更换老化和磨损的零部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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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0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规范机场设备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发展出现新情况:一是新型设备不断涌现,需要明确其技术论证和检验程序;二是机坪共享资源等新模式产生,需要确定其设备管理职责;三是在设备检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4《机场》(第八版)的调整方案,需要对附件所列设备目录进行调整。
鉴于以上情况,为更加有效对机场设备进行管理,有必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规章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章共11章99条。
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
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为制造商。
规定了制造商生产设备以及设备出厂时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检验机构检验设备以及设备因生产原因出现问题时制造商的义务。
对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经营单位。
规定了设备经营的行为及具体要求。
对经营单位销售、转售、出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等情况,销售单位的职责,进口设备召回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检验机构。
对检验机构本身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批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五章为检验。
规定机场设备检验包含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
对制造商申请设备检验时应提交的材料,检验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新型设备检验,重新检验的情况,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和制造商的行为,以及补充检验等进行了规定。
对样品检测的结果、选取要求以及样品未通过检测的情况等进行了规定。
对质量一致性审核的开展条件、审核的主要工作、审核中的细节要求、审核周期、一致性审核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为进口机场设备。
规定了进口设备的检验。
对进口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境内进行样品检测、逐一检验、豁
免样品检验、申请材料的语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为通告。
规定了通告的发布条件、内容、发布时限。
对有关事项变更、停产、撤回检验合格结论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为使用管理。
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对本机场的设备使用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对禁止或停止使用设备的情况,使用单位验收设备时应核实的主要内容,以及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评估内容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做好登记信息和档案信息的更新。
第九章为监督管理。
规定了民航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职权,对民航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制造商、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十章为法律责任。
规定了民航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为附则。
规定了共享机场设备管理的职责、机场设备的适用范围、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