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作业标准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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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WH4248—2011

脚手架作业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乌鲁木齐石化公司范围内脚手架和吊篮的搭设、拆卸、移动、使用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石化公司范围内用脚手架作业和吊篮作业管理。

2 引用标准及定义

2.1引用标准

JGJ 128-20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Q/SY1246-200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油炼化[2011]11号文《关于印发十六项健康安全环保(HSE)管理规定的通知》

2.2定义

2.2.1脚手架:脚手架是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2.2.2斜道: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用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2.2.3吊篮:吊篮是建筑工程高空作业的建筑机械,运送人上下的篮状装置。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处为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本标准及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搭设脚手架作业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3.2 公司安全环保处为脚手架作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搭设脚手架作业单位和人员安全资质审核,并对作业、使用进行安全监督。

3.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脚手架的搭设、验收、使用、拆除进行具体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所有从事脚手架和吊篮搭设的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脚手架及吊篮搭设、拆除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培训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特种工作业资格证书。作业前属地单位须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确认。

4.1.2脚手架作业人员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安全作业管理的相关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以及感冒、患病期间服用含有影响精神和判断力药品的人员不得进行脚手架或吊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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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石化公司2011-06-25发布2011-07-01实施

Q/SY WH4248—2011

4.1.3脚手架及吊篮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须按照《作业许可管理标准》的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如涉及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专项内容还需办理其他相关专项作业许可票证。

4.1.4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1.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前由脚手架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评估(工作安全分析)。风险评估至少应考虑到以下内容:

①高处作业;

②现场存在的电力线路、工艺管道或工艺设备;

③危险区域划分;

④作业环境;

⑤临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⑥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⑦气候的影响。

4.1.6在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设置警戒带和警示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4.1.7脚手架搭设、拆除和在架子上进行高空作业时,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上、下脚手架时如需携带物品,须将物品放入工具袋背在身上。严禁徒手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脚手架上下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吊篮,严禁抛送传递。

4.1.8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作业。

4.1.9脚手架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暂停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并悬挂禁用警示牌。脚手架或吊篮搭设完毕,经搭设单位、使用单位、属地单位按照附录1《脚手架验收表》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意见,在脚手架或吊篮显著位置悬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方可使用。脚手架或吊篮搭设不合格或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挂红色禁用牌。

4.2脚手架材料和组件的基本要求

4.2.1搭设脚手架的受力杆件一般应优先选用无缝钢管、成品门架,特殊条件下也可选用木杆。成品脚手架应有出厂合格证。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优先采用Φ48×3.5规格钢管,也可采用Φ51×3.0或Φ51×4.0的钢管。严禁使用变形、打有孔洞、有裂纹的钢管。特殊场合必须使用木质脚手架时,须使用无开裂、弯曲的杉木或松木做主要杆件。木杆大头直径≤180mm,小头直径≥70mm。同一脚手架不得使用材质不同、规格不同的杆件。

4.2.2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质材料制作,并符合作业方案中对承载力的要求。如使用木脚手板宽度必须≥200mm、厚度≥50mm,并且两端用4mm的镀锌钢丝各箍两道。严禁使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连接紧固件变形损坏和强度不足的脚手板。竹架板不得存在散片、局部断裂、严重弯曲变形等缺陷。长期使用的脚手板应定期进行承载实验,不能满足强度和变形严重的不得使用。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Q/SY WH4248—2011 4.2.3脚手架底部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两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因条件所限采用单独立杆垫板时,垫板尺寸应大于200×200mm。

4.2.4扣件应使用有生产许可证厂商的产品,使用可锻铸铁制作,且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用力矩扳手);严禁使用滑丝、局部断裂、缺损的扣件。搭设木质脚手架选用8号(4mm)镀锌铁丝,严禁重复使用。

4.2.5脚手架材料和部件在入库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4.3脚手架搭设和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4.3.1搭设和使用脚手架,须确保与附近的架空输电线路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4.3.3下列情况不宜搭设单排脚手架:

(1)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毫米;

(2)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3)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

(4)钢制储罐。

4.3.4脚手架必须搭设在基础夯实、经过找平的基础上。立杆应设置底座和(或)垫板。不能用设备、管道、井盖、地沟盖板、篦子板等作为立杆的支撑基础。未核经算的设备平台、支架、支墩等不能作为脚手架的承力支点。受现场条件限制必须使用设备、管道、地沟盖板等作为受力支点时,脚手架搭设单位要提出申请并进行载荷计算,设置整体垫板,做出安全保护方案,报属地单位机动科审核后方可实施作业。

4.3.5严禁使用脚手架作为起重设备的锚点。严禁将缆风绳、泵送混凝土输送管、电缆等设施、设备固定在施工用脚手架上。

4.3.6扣件钢管式脚手架必须搭设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立杆底座小于200mm,横向扫地杆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脚手架立杆纵向间距和横向间距不应大于1800mm。如因现场条件限制立杆间距大于1500mm时必须经过单独核算,但最大立杆间距应在有效安全控制范围内。高度超过6米的脚手架,立杆间距超过2000mm以上的特殊脚手架须有独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4.3.7脚手架必须设置供人员上下用的斜道或安全爬梯,爬梯蹬杆间距≤400mm。

4.3.8脚手架高度超过其最小基础尺寸4倍时,须采取增加抛撑、连墙件等防倾覆的措施。脚手架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剪刀撑、斜撑和抛撑。如果剪刀撑架杆有搭接,搭接长度须≥1m。

4.3.9脚手架作业层必须设置护栏,上护栏的高度为1.2米。作业平台高度超过1.8m的脚手架必须设置挡脚板以防坠物伤人,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若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时,也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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