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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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10.01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68号)要求,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全面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启用时间
我市将从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同时使用的过渡期;2011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合理计划发票领购,避免因发票换版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
(一)《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mm×101.6mm)(二)《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mm×177.8mm)。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粤国税发[2004]20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粤国税发[2004]20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印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以下简称“新发票”)。

现通告如下:一、“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一)“新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1.第1—8位的编排(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2.第9—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发票每一种类编码唯一的原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号码只代表发票顺序号码。

(三)“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位置和规格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

发票分类代码印制规格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新发票”启用时间“新发票”全面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在此之前按照旧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为止,逾期作废。

原有版面发票已发售完的地方,在接收到“新发票”后可以提前发售使用。

三、严厉打击炒买炒卖、伪造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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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更换新版专用发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明电﹝1994﹞66号
【发文日期】1994-06-03
【实施时间】1994-06-0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原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收缴,统一销毁。

二、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如纳税人已将原版专用发票全部用完,可提前使用新版专用发票。

三、各地在专用发票换版过程中,不论是原版还是新版的专用发票,凡不按规定取得、保管和使用的,均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四、新版专用发票成品价格如下:
1、中文四联版3.99元/本;
2、中英文、民族文字四联版4.62元/本;
3、中文电脑四联版0.66元/份;
4、中英文电脑四联版0.69元/份;
5、中文七联版5.99元/本;
6、中英文、民族文字七联版6.81元/本;
7、中文电脑七联版0.95元/份;
8、中英文电脑七联版0.99元/份;
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成文日期:2010-12-20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为提高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防伪性能,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强化以票控税,堵塞建筑业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业统一发票进行换版。

现将有关换版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版发票启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从200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即将试点建筑业网络在线开票的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雁塔分局、高新分局除外)。

二、新版发票种类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其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分为安装、装饰和装潢专用发票与建筑业和其他工程作业专用发票两种。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安装、装饰和装潢专用发票开具限额为十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和其他工程作业专用发票无开具限额;《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

新版发票的防伪采用GLD票证信息防伪(专用信息机读识别防伪)技术,主要是以信息编码微缩制版后再通过专用GLD机读识别器进行鉴别发票真伪的防伪措施。

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应统一使用计算机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系统开具,手写无效。

三、旧版发票清理缴销原陕西省《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自2009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

购领旧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持未验旧旧版发票及开票相关数据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旧版发票缴销手续。

旧版发票未缴销的不得购领新版发票。

对未按规定办理旧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缴销及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照表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照表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由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规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1、将原十五、十六条合并为一条;
2、简化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申请”环节,明确法定程序,明确税务机关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
3、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查验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日期:2012-03-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同时,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建立本市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尽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1(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1、平推式发票按联次、规格分为3种:(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2)联次:四联,规格:241mm×177.8mm。

(3)联次:五联,规格:210mm×297mm。

232、卷式发票联次:单联,规格:76mm×152.4mm。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日期:2010-09-08深地税告〔2010〕7号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普通发票的实际使用情况,我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并对部分发票的种类和式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版发票启用时间以及换版办法新版发票从2010年9月10日开始启用。

现行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12月31日止,并自2011年1月1日起作废。

经营者未用完的旧版发票必须于2011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对逾期使用旧版发票或逾期未办理缴销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新版发票的防伪特征除另有规定外,新版发票使用黑白水印防伪专用纸印制,手摸水印图案有凹凸感。

在背光条件下可见“GDLT”英文字母深色水印和税徽图案浅色水印,水印清晰;新版发票印有专门的防伪检测区(面额在5元以下、含5元的定额发票除外),可用MR标签识别器检验,我局各办税大厅可提供检验服务,纳税人可到办税大厅检验或自行购买仪器检验;新版有奖发票的奖区票覆盖层为半全息激光烫金膜,其椭圆形框内呈亮光,左为金色,右为银色,其椭圆形外呈亚光,左为银色,右为金色。

三、新版发票的种类、适用范围及其开具方式新启用的票种有: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市局统印的通用机打发票其规格有三种,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范围。

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41 mm×177.8 mm)适用于国际海运业务、国际货代业务、国际船代业务、报关代理业务、保险业、保险中介业务;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10 mm×139.7mm)适用于税务机关代开和委托代开业务;通用机打发票(规格:190 mm×101.6 mm)适用于运输装卸业务、邮电通信业、金融业、文体业、无形资产转让业、服务业(不含饮食、按摩业);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地税各行业(不含饮食、娱乐、按摩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2.21•【文号】•【施行日期】1995.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现公告如下: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手写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今后不再向纳税人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对纳税人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按规定在1995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缴销。

税务部门库存未用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一律按规定改成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后使用。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凡一次经营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加印六十位的密码字符。

手工和使用普通计算机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一律无效。

违反上述规定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销货方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从事经营业务一次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配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

纳税人暂时未能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而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销售额的专用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由地、市级税务机关代开。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销售额的电脑专用发票实行双重稽查。

首先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取得此种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真伪认证;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对此种专用发票进行交叉稽核,凡开具或取得此种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此种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存根联进行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6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9.20
【实施日期】1996.09.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1996年9月20日国税发〔199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合全国税务机关作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

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
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标 签】发票换版,征管法,发票管理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2﹞233号【发文日期】1992-10-15【实施时间】199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堵塞漏洞,国家税务局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新版发票。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目前,此项工作进展顺利,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了统一发票样本,在本地范围内统一了发票的格式、种类,新版发票已按预定计划印制和交替使用。

为切实保证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现就进一步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发票换版工作是贯彻实施《征管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实际步骤,也是保护合法经营、堵塞偷漏税漏洞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抽调专门力量,结合日常税收征收管理,集中精力做好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发票换版工作按全国统一部署顺利进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为使全社会了解和支持发票换版工作,国家税务局随文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请各地税务机关按要求翻印,统一于1992年12月1日在全国城乡同时张贴,以提高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和管理新版发票的自觉性。

同时,各地还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重视发票管理工作,自觉使用合法发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三、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为了保证按期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在1992年12月底前组织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对旧版发票进行清理,上缴主管税务机关集中销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0.18•【字号】川地税发[1996]115号•【施行日期】199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1996]115号1996年10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的流通和识别真伪,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1997年普通发票换版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普通发票。

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一)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水印纸质量参照国家同类纸张B级标准执行,不加荧光增白剂,白度标准不低于75%。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套印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桔红色,墨色及荧光色度和反应强度以墨样为标准。

二、发票换版方法:(一)填开式发票的发票联,一律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三;(二)定额发票(含剪口式发票)的发票联,继续使用防伪底纹纸印制,使用普通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三)对有特定印制要求和不使用防伪专用水印纸(或底纹纸)、有色荧光油墨的发票如公园门票等,可暂不采用统一防伪措施印制,但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发票换版工作要求:(一)发票是经济往来、商品交易的重要商事凭证,能否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普通发票,是直接关系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国税发[1999]47号•【施行日期】199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国税发〔19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具体检查对象是指: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发票的行为;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6.05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6.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国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使用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二、为了便于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分为中文版(包括藏文、维吾尔文两种少数民族文字版),中英文版和电子计算机版;中文版、中英文版分为万元、百万元和千万元版;各种版式的联次分为四联票和七联票。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三、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标志。

四、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原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税务机关集中收缴,统一销毁。

五、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格管理,严禁私印、伪造、变造、倒卖、转借和代开。

对违反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造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5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10.15•【文号】国税发[1992]233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15日国税发(199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堵塞漏洞,国家税务局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新版发票。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目前,此项工作进展顺利,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了统一发票样本,在本地范围内统一了发票的格式、种类,新版发票已按预定计划印制和交替使用。

为切实保证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现就进一步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发票换版工作是贯彻实施《征管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实际步骤,也是保护合法经营、堵塞偷漏税漏洞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抽调专门力量,结合日常税收征收管理,集中精力做好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发票换版工作按全国统一部署顺利进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为使全社会了解和支持发票换版工作,国家税务局随文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请各地税务机关按要求翻印,统一于1992年12月1日在全国城乡同时张贴,以提高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和管理新版发票的自觉性。

同时,各地还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重视发票管理工作,自觉使用合法发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三、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为了保证按期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在1992年12月底前组织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对旧版发票进行清理,上缴主管税务机关集中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1.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2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月8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国家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单位、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

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

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最新的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一新规定被普遍称之为“增值税发票通用规定”,它将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领用、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统一、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纳税人的影响。

首先,新规定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定,纳税人需在取得应税收入后,及时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此外,发票开具应符合发票种类的要求,如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纳税人的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等。

这意味着纳税人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发票种类、内容和要求进行开具,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新规定还对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规定,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前往发票核定机关领取发票。

在领用发票后,纳税人需妥善保管好发票,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并在每年的年底进行发票库存清查。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包括开具发票的记录和归档、发票领用和使用的登记等,以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再次,新规定还对增值税发票的作废和报废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新规定,纳税人需妥善处理作废的发票,并将作废情况报告发票核定机关。

对于长期使用的发票,如发票损坏、过期等原因需要报废时,纳税人需将报废发票送交发票核定机关进行销毁。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不合规发票的流通,促进增值税发票的规范和有效使用。

此外,新规定还对增值税发票的信息管理进行了完善。

根据新规定,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发票信息及时录入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中,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信息对比和分析,对涉嫌违规开票行为进行监控和排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增值税发票通用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有效遏制假发票的流通,提高发票的真伪辨别能力,减少不合规发票的使用。

同时,新规定还将推动纳税人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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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
【标 签】新版发票,旧版发票,清理检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告﹝1992﹞1号
【发文日期】1992-01-01
【实施时间】199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堵塞漏洞,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税务局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

现通告如下:
一、自1993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加印底纹的新版发票。

同时,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新版发票区别于旧版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发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套印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环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印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为监制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旗、区)的全称或简称。

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发票发票联加印底纹。

发票联统一为发票的第二联,纸色为白色,印色为棕色,加印由“中国税务”和“发票监制”字样及花纹图案连接而成的浅黄色底纹。

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购领、使用和保管发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不得私印、私售、涂改、伪造、撕毁、转让、代开、倒卖和拆本使用发票。

四、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检举揭发各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检举揭发者给予奖励。

五、所有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所持有的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将停止使用的旧版发票上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销毁,并按规定印制、购领和使用新版发票。

六、自1993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开始对旧版发票进行专项清理检查。

逾期仍1继续印制、使用旧版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1送司法
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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