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管理标准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
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船舶入厂
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2)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3)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4)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5)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 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 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 安全施工准备
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a)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 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 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 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 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 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 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h) 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 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 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 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 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 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
3.4.1 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 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 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 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 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 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8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
3.4.9 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
3.4.10 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
3.4.11 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许拿东西,也不允许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
3.4.12 不允许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3.5 起重作业安全控制
3.5.1 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
3.5.2 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固。
3.5.3 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5.4 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方案。
3.5.5 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范,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3.6 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3.6.1 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
3.6.2 220V以上的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
3.6.3 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
3.6.4 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
3.6.5 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6.6 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
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
3.6.8 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
3.7 交叉作业安全控制
3.7.1 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