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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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
验收制度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参建主体的安全责任,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从2011年3月15日起,除轨道工程的深基坑工程继续执行原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工序节点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08〕58号)的要求外,我站对管辖范围的其它深基坑工程也建立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的节点验收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必须进行节点验收:
1.开挖深度超过4m (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验收原则
为进一步明确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的工作界限,落实各方责任,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的节点验收工作以“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自查后交验、监理单位审核检查、专家技术评估、政府程序监督”为原则,
三、基本程序
(一)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于验收前5天,将
包含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和验收小组名单的申请报
告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报告报送我站。
验收小组成员视工程情况由建设单位分管该工程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含围护结构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及2〜3名具有相应经验和资格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本工程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专家。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分管该工程的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一名专家担任。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节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邀请市质监站的质监员参加。
(二)施工单位按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工序进行自检自评,形成施工小结。
负责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监测等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对各工序验收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形成条件验收评估报告。
(四)专家组负责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专家评
审意见的执行等情况,并对实施下一工序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明确结论。在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前提下,验收小组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可委托监理单位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进行销项闭合,形成销项报告。
(五)在验收过程中,我站及其他监督人员将监
督各项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在通过节点验收后3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施工企业)将施工小结、监理验收评估报告、节点验收报告、验收会议纪要及销项报告报送我站备案。
(六)深基坑工程未通过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的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通过节点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或在下道工序施工中未采纳专家评估意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录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
附件一: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报告附件二: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节点验收记录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
二O—一年三刀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