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经济法概论》第七章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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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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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
主合同
债务人
担保合同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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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反担保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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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无效一般担保合同无效(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 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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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
6个月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6个月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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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责任的免除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的;(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没有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相应请求权的;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 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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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 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
没有 方式下,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
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没有主次和 先后顺序之分。
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 将该房屋作价10万元冲抵债务,另外2万元3个月后付清。 同时,双方决定于12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1月底, 胡某正式通知周某,三间房屋已作价转让,胡某自己要 搬进来往,希望周某在12月底搬出。周某提出关某将该 房屋抵押时他并未表示同意,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 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胡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并不影响该合同 的效力。对欠缺的内容,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协商补正;当事人没有补正的,依据担保 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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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方式(一般、连带)
债 1.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是有主 次和先后顺序的,债务人是主要责任,保证人是 补充责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是第二顺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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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
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所提供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 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即对以后 发生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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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1.代债务人履行债务; 2.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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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 (一)担保的概念
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合同担保 的方式
定金
质押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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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法的概念
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 日起施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经济法概论》
第七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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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与周某曾于2000年10月8日订立一份房屋租赁 合同,其中规定关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周某,租期2年, 每月租金 800 元。合同订立后,关某因经商缺钱,遂以 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胡某借款12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 28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关某1年后不 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胡某。合同订立 后,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周某。2001年11月初,关某 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胡某协商订立了一份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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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 协议。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 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 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是一种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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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对于保证人来说,这种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主要表 现在其应当拥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
①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 织贷款进行转货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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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其中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为他人债务提 供担保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债务人,而债权人既 是主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关系中的 债权人。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 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 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在其提供可执 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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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1.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 务提供保证。
共同保证方式:
(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 额,各个保证人仅以约定的份额为限承担保证责 任,彼此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各保 证人对全部债务都负有清偿责任,保证人之间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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