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经济法概论》第七章担保法
经济法律通论 第7章 第2节 担保法
教
材
《
第七章 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经
济
第二节 担保法
法 律
通
论
》
(
高
教
社
2019
年 版 )
教学目录
主
教
材
引例
《
经
一、担保法概述
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
二、保证
律 通
三、抵押
论 》
四、质押
( 高
五、留置
教 社
2019
六、定金
年 版 )
引例
事实甲公司以其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60万元 主
,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
一、 担保法概述 二、 保证 三、 抵押 四、 质押 五、 留置 六、 定金
第二节 担保法
一、担保法概述
(三)担保方式的分类 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不同,担保方式可分为: (1)人的担保,即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 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 (2)物的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 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 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 偿的制度
教 材
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50万元,双方签 《
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还向
经 济
高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 法
,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丁公司并进行
律 通
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 论
立抵押权的情况。以上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 》
司均未能偿还。于是,乙银行和丙银行都主张
一、 担保法概述 二、 保证 三、 抵押 四、 质押 五、 留置 六、 定金
07经济法第七章 担保法解析
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
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1.合同有效。 2.成立。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 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 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
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
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 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 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 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 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 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 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第五节 留 置
一、留置的含义 二、留置的要件
二
一、留置的含义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 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 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留置的要件
(五)
(一)只能成立于法定可以留置的合同关系中
(二)留置的标的物应是动产,不及于不动产
第六节 定
一、定金的含义
二、定金的适用 三、定金罚则
金
三
《经济法学》担保法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债的担保概述 保证 抵押权
第四节 质权
第五节 留置权与定金
了解担保的概念及特征、各种担保形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各种担保形式的基本原理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各种担保形式的设定及其实现。
能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担保形态;
能应用担保法的基本理论为债权设定妥当的担保形式;
能处理担保法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的分类 保证的分类(见图8-3)。
图8-3 保证的分类
(二)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
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见图8-4)。
图8-4 先诉抗辩权示例
(二)保证的分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 辩权: ( 1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 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 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变卖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实现的具体问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
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
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 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
(二)抵押权及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抵押权设定前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的 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 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 不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见图8-9)。
第七章担保法
2.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2.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 34条第 条第5 36条第 条第3 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 款规定的除外; 款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 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物登记与抵押物转让 2.抵押物登记与抵押物转让
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 经抵押的情况。 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 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并向抵 押人追偿,使抵押权消灭。 押人追偿,使抵押权消灭。 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不得 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 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 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 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五节 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 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 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履行债务的期间。 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 承担赔偿责任
内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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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的形式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1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担保法律制
度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的内容: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几种担保种类的具体法律规定。
一般了解的内容: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 保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担 保的具体应用。
2
一、担保及担保法概述
合同适用范围:经常性的,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多次 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不定期最高限额保证合同终止的规定:书面通知送达时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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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方式
按照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关系而对保证责任的 一种划分。
①一般保证(补充性)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 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即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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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人的抗辩权
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此抗辩权不受不同保证方式 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的放弃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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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第七章 担保法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7.2 保证
(二)保证人
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主要有: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 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 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
任保证。
7.2 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 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 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 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 不需另行支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
7.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 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 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 为有效。
7.2 保证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 务承担责任。
7.2 保证
(四)保证责任
第七章-担保法090512PPT课件
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应先找甲公司要求其还债, 即使甲公司不能还款,也应将丙公司列为共同被 告,因为被告曾与丙公司达成协议,若甲公司不 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合同书写明 “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承担保证责任,也仅限 于还100万元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 违约责任。
可编辑
3
一、担保法概述(P196)
(一)担保与反担保
1、担保: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有效实 现,依法定或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担保分类
(1)人的担保:保证
(2)物的担保
一般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定金
债务人
债
权
第三人
人
可编辑
4
3、反担保: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协议变更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行使相应请求权;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4、追偿权: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 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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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 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 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货款金额升到15万元, 甲和银行通知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 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 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再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 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 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第7章--担保法
第七章
担保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2.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联关系,是依 照合同进行的。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 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 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 物。
第七章
担保法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所 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 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抵押
第七章
担保法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第七章
担保法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第七章
担保法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 (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的出租权 3.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4.抵押物的再抵押权 5.抵押物的处分权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第七章
担保法
主合同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保 证 担 保 保证人
第七章
担保法
(二)保证的特征 1.信用性 2.相对独立性 3.从属性和补充性 4.债权性
第七章
担保法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第七章
担保法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 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 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经济学《经济法概论》第七章担保法
保证责任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
6个月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6个月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的;(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没有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相应请求权的;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 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 (一)担保的概念
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合同担保 的方式
定金
质押
留置
二、担保法的概念
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 日起施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四、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物登记的作用
1.通过抵押物登记,可以使抵押担保关系公诸于世,抵押权人 在实现抵押权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抵押物登记,便于债权人了解抵押财产是否已经抵押过以及 其与担保债权在价值上的关系,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作 为抵押。
经济法第七章总结
第七章1、A市一公司B原是市里的赢利大户,后由于领导班子调整,经营不善,企业实力大减。
后一家国外的C公司有意与该企业共同组建一个合资企业,双方商定由C公司投资60%,B公司投资40%,C公司负责在国外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负责提供厂房和外汇额度。
但C公司提出要B公司当地市政府作保证人,如果B公司到期不能提供厂房和外汇额度,由市政府负担赔偿C公司的损失,于是B公司就去找了市政府,市政府考虑到B公司过去对市里所做的贡献,碍于情面,答应做保证人。
结果,C公司把设备运抵A市后,发现B公司根本无力提供厂房和外汇额度。
于是,要求市政府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C公司损失,并起诉到法院。
试问:该案应如何处理?解答: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市政府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市政府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答案】ABC【解析】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七担保法PPT课件
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四、担保的效力
无效情形: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违法提供担保 2、标的: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
产设立的担保; 3、特别情形: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
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对外担保:p274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 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 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2.补充性。
3.目的性。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 人的利益得到实现,无论设定何种 担保,其 目的都是保障债权的实 现。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 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 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种类 不动产抵押(最为普遍) 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
抵押适用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 价值,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 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 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 其余额部分。
抵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物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 1、土地使用权抵押; 2、房产抵押; 3、林木抵押; 4、重要机动运输工具抵押; 5、企业的设备、动产抵押。 其他财产,登记与否,依据当事人自愿。
第七讲担保法
四、保证方式
不能履行
一般保证: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期满未履行
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
解释: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 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保证人,但承担 责任应在强制执行后。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即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 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禁止绝押合同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 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合同无约定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注意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
抵押物登记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法定登记部门; 法定应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定着物 法定应办理登记的抵押 物之外的财产
人
二、保证人资格
1、积极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消极资格 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 人提供担保
分析: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担保
①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无效。 分支机构承担 (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 因法人有过错(分担) 法人承担 债权人无过错 ② 经法人书面授权,有效。 分支机构承担 相应保证责任的承担 授权不明 法人承担 分支机构财产不足
本担保与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主债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 的其他人在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特别担保的基 础上,由其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章 担保法
(二)动产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 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质押担保 的范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 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 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
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1.有限保证 2.无限保证
(二)主合同变更或转 抵押
一、抵押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押物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
(一)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 2.抵押登记
三、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在抵押
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当事 人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 金和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前者为 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后者为法定的抵 押担保的范围。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原则, 抵押担保的范围不应超出主债权的范围。
(五)质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 可以依法变卖质物。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概述 权利质押为质押的一种,它是以所有
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 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可以质押的权利、质押合 同的生效及权利质权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 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 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 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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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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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1.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 务提供保证。
共同保证方式:
(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 额,各个保证人仅以约定的份额为限承担保证责 任,彼此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各保 证人对全部债务都负有清偿责任,保证人之间承 担连带责任。
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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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
主合同
债务人
担保合同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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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反担保 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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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无效一般担保合同无效(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 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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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其中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为他人债务提 供担保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债务人,而债权人既 是主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关系中的 债权人。
保证是一种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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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对于保证人来说,这种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主要表 现在其应当拥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
①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 织贷款进行转货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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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 协议。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 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 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并不影响该合同 的效力。对欠缺的内容,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协商补正;当事人没有补正的,依据担保 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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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方式(一般、连带)
债 1.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是有主 次和先后顺序的,债务人是主要责任,保证人是 补充责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是第二顺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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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 (一)担保的概念
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合同担保 的方式
定金
质押
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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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法的概念
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 日起施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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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
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所提供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 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即对以后 发生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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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1.代债务人履行债务; 2.承担赔偿责任
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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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责任的免除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的;(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没有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相应请求权的;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 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 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 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在其提供可执 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将该房屋作价10万元冲抵债务,另外2万元3个月后付清。 同时,双方决定于12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1月底, 胡某正式通知周某,三间房屋已作价转让,胡某自己要 搬进来往,希望周某在12月底搬出。周某提出关某将该 房屋抵押时他并未表示同意,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 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胡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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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 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
没有 方式下,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
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没有主次和 先后顺序之分。
《经济法概论》
第七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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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与周某曾于2000年10月8日订立一份房屋租赁 合同,其中规定关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周某,租期2年, 每月租金 800 元。合同订立后,关某因经商缺钱,遂以 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胡某借款12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 28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关某1年后不 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胡某。合同订立 后,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周某。2001年11月初,关某 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胡某协商订立了一份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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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
6个月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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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6个月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