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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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票管理制度
一、自开发票管理
(一)发票领购、核销、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用完需核销的发票按月份汇总销售额,填写发票核销表,装订成册,并拿到税务局核销。
3、公司所领用的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不动产发票存放于各售楼部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税局要求的对应媒体上声明作废。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流程
1、根据合同内容在广西地税网录入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表,填写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房屋栋号,房间号等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并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最后填开发票,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
2、已开好的发票,经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领取发票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当月未核销的发票发现有误的,可当月作废,加盖“作废”印章;当月已核销的发票或跨月的有误发票做冲红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二、代开发票管理
(一)代开发票范围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代开发票保管
企业应持合同、收款证明、税务登记副本等相关资料到税局代开发票,缴纳相应税款。发票联及时送达付款单位,做签收记录;记账联作为收入依据进行账务处理,存根联由企业自行保存。
三、外来发票管理
(一)外来发票的催收、签收
1、外来发票实行先票后款制度。财务人员在审核付款申请单时查看是否开具了发票,若未取得发票,应及时进行催收发票,财务在收到供应商发票之后才能支付款项。供应商或经办人交来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广告费等发票,实行专人签收,登记发票台账。
(二)外来发票真伪辨别
1、不得签收收款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注意鉴别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如是否存在发票的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金额不正确,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者伪造发票、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一律拒收。
3、财务人员可通过登录各地的税局网站、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或者携带发票前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鉴定发票真伪。
(二)外来发票保管
1、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
2、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一周之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3、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4、财务部门发现存在假发票,退回经办人,由经办人负责联系供应商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部拒绝付款,并提请领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