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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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一、引言GB7718-201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中国制订的食品标签规范,于2014年正式实施。

本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形式、规格以及使用条件,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环节中,以包装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

三、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正确描述食品的性质、特点和用途。

2.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进行溯源和投诉。

生产者名称应为注册名称。

3. 成分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含成分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标明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和添加剂,以及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

4.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以重量、容量、长度、面积等合适的计量单位表示。

净含量的表示应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保质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或者用“最佳食用期”、“生产日期加X天”等方式表示。

6. 储存条件和方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储存条件和方法,以保证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如冷藏、冷冻、阴凉干燥等。

7. 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明确列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功能。

8. 过敏原信息若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如大豆、花生、乳制品等),应当在标签上明确列示过敏原信息。

9. 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特殊标志若预包装食品符合特殊食品要求,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相应的特殊标志,如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

四、标签形式要求1. 字体、字号、字间距和行间距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和字号应适中,字间距和行间距应合理。

2. 标签颜色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背景色应选用明亮而鲜艳的颜色,以提高辨识度和吸引力。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 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 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 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 是否大于等于1.8mm。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 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 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 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 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 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 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 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 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 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 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 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 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 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 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 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 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 ,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 、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 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 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 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 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 ,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 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 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 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 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 文字加以说明。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 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 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 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 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
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 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 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 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 示相应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 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 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 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 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 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 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 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 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另一产品混淆。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 不得与包装物(容器)
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 分离。
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色。
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 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
“胶姆糖基础 剂”
添加量不超过 10%的各种蜜 饯水果
“蜜饯”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
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 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
时(指发酵产品,如酒、 分(指发酵产品,如酒、
酱油、醋等),为了表明 酱 油 、 食 醋 ) 时 , 可 用
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 “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原料”或“原料与配料” 代 替 “ 配 料 ” 、 “ 配 料
代替“配料”,并按
表”,并按5.1.2.1.2标示各
5.2.1.2条的规定标注。 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
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

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
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 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
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
的规定。
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
常识的内容。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
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 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
学。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
8 基本要求
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10344—1989);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718—1987;GB7718—1994。

(完整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完整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2.1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完整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完整版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 的子公司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 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
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 应标示集团公司 分公司
(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
址+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
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贴牌(定牌)商品一类
受其他单位委托 加工预包装食品 的,应标示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形式)要 求——补充
预包装食品或者其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小 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 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 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项目)要 求
那么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项目)有哪些呢?
1.强制标示的内容(项目)。
+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的
名称和地址
+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产
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 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联系方式方面
应标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 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 址。
4.进口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
4. A: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一般来 说)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下表的方式标示
配料类别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标示方式 “ 植物油 ” 或 “ 精炼植物油 ” ;如经过 氢化处理,应标示为 “ 氢化 ” 或 “ 部分 氢化 ” “ 淀粉 ”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 4.净含量和规格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 “蜜饯”、“果脯” 饯水果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 料”“食用香精香料”
标示内容
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
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 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 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 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5 净含量和规格 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C)。 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 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 (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 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 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w先el定co量m包e t装o 以us及e t预he先se定P量ow制e作rP在oin包t 装tem材p料la和tes容, N器e中w并且 在C一on定te量nt限d范es围ign内, 1具0有ye统ar一s 的ex质pe量rie或nc体e积标识的食品。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建立标签审核小组
企业应组建专门的标签审核小 组,负责标签的设计、制作和 初步审核。
标签初步审核
标签审核小组应对设计完成的 标签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其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标签修改与完善
根据内部审批意见,标签审核 小组应对标签进行修改和完善 ,确保标签内容准确、合规。
监管部门职责与权限
制定标签监管政策
料、减少标签废弃物等。
趋势二
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将推动食品标 签的创新发展,如RFID、二维码等技术的 应用将实现标签信息的快速识别和交互。
趋势四
国际标准的不断融合和统一将推动 GB7718标准的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全球 化市场的需求和挑战。
THANKS
感谢观看
信息顺序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一般按照产 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顺序进行排列。
字体大小
标签上的字体大小应当适中,易于阅读。重要信息的字体 应当相对较大,以突出显示。
标签颜色与背景选择
颜色选择
标签的颜色应当与食品本身的颜色有明 显的区别,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 颜色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 有毒有害的颜色。
促进食品安全监管
通过标签通则的实施,加强对预包装 食品的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 护消费者健康。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 品。
适用对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本标准。其中,生产者负责标签的设计和制作,经营 者负责标签的标识和管理,消费者则通过标签了解产品信息。
06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编写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文章时,需要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写作。

以下是关于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1500字文章: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引言: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标准,旨在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和格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

本文将对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标签内容要求1.1 产品名称与品牌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清晰标注产品的中文名称,以及品牌名称。

产品名称应准确描述食品的种类和特征。

1.2 产品配料明细标签上应详细列出食品中所含的各种原料以及其所占比例。

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特别进行标注。

1.3 净含量和规格标签上应标明食品的净含量和规格,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产品。

1.4 保质期和储存条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消费者购买时重要的参考指标,标签上应明确标注。

此外,对于需要特定储存条件的食品,也应在标签上进行提示。

1.5 生产日期和批号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预包装食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批号,方便追溯和召回。

1.6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预包装食品生产者应在标签上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1.7 营养成分表为了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营养价值,标签上应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指标。

二、标签格式要求2.1 标签布局标签上的各项信息应以整齐、清晰的方式排列,避免信息重叠或不易辨认。

合理的标签布局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理解和获取效率。

2.2 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可辨,字号应适中,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读取标签上的信息。

2.3 标签颜色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颜色应与食品的特点相协调,遵循食品标识的相关规范和要求,确保标签的视觉效果。

2.4 标签材质标签应采用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材质,以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该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设计和使用。

标签内容要求1. 食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正式名称,以确保消费者可以准确识别产品。

2. 成分表:标签上应列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如重量、含量等方式进行标识。

3. 营养成分表:标签上应标明食品中的重要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

标识营养成分时,应参照相应的计量单位和每100克(或每100毫升)的含量。

4. 保质期:标签上应注明食品的保质期,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食品时能够知晓其有效期。

5. 食品添加剂:如果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签设计要求1. 可读性:标签上的文字、字号、颜色等应选用清晰易读的设计,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看到标签上的信息。

2. 易撕取:标签应易于撕取,以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能够方便地撕掉标签。

3. 可靠性:标签应耐久、牢固,不易褪色或损坏。

标签使用要求1. 真实有效:标签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并确保与食品的真实情况相符。

2. 无误导性:标签上的文字、图标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安全性:标签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对食品的安全没有影响。

结论《GB7718-202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内容、设计和使用要求,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准确、真实的食品信息。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进行食品标签的设计和使用,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最新(完整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最新(完整版)

原产国国名 或地区区名
+
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如香港、澳 门、台湾
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8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
(GB7718-2011中新增加了味精)
.
附录C: 日期的标示 1.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
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 示 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 月、日应标示 2 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3月20日;2010 03 20;2010/03/20;
【大坛黄酒可用质量表示,单位:千克(kg)】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右表的规定
净含量Q范围
5mL <Q ≤ 50mL
5g <Q ≤ 50g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Q > 1kg Q > 1L
字符的最 小高度/
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 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 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6.特别注意: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
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 配料不需要标示。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 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 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 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 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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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 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4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 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 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 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
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 配料不需要标示。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 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 当分别标注。
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 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
淆。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4.1.3配料表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 剂按照4.1.3.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 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 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 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4.1.2.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 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 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 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 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 剂。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 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 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 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 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4.1.3.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按
递减顺序排列。
4.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 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 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
4.1.2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或等效的名称。
4.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 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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