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案例(资料绝对珍贵)

合集下载

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

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

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案例1】W某与J某原在同⼀单位⼯作,因⼯作等问题产⽣⽭盾。

后W某与J某均发现⽹络上有侮辱⾃⼰的帖⼦,并认为是对⽅所发,于是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数万元。

诉讼中,W某与J某均向法院提交经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带有侮辱性质的⽹络帖⼦。

此外,W某与J某还分别提交了电⼦邮件记录,⽹页打印件,通话录⾳等证据。

深圳市南⼭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络证据难以断定侵权事实,在被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发帖⼈的⾝份⽆法确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W某与J某提出的主张不予⽀持。

故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F某为深圳某公司员⼯,Y某是该公司⽼板。

因⼯作原因,Y某对F某产⽣不满。

之后某⽇,在该公司会议上,Y 某当众辱骂F某。

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赔礼道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资料,并提交了证⼈证⾔,拟证明Y某侵权的事实。

Y某没有作出答辩。

深圳市福⽥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F某提交的证据,⾜以认定Y某实施了侵权⾏为,客观上造成了F某侵害名誉的后果。

故判决:Y某应当于本判决⽣效之⽇起⼗⽇内向F某书⾯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评析】名誉权案件的性质在于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和收集,故名誉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准备侵权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

对于⽹络证据,⾸先要进⾏公证,否则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般难以确认。

其次,要证明⽹络证据的关联性,但⼀般来说⽹路证据的关联性难以认定。

⽹络证据的发帖⼈⾝份难以确定,⼀般要通过IP地址查明,⽆法查明的,仍然难以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案例1中,法院向⽹络服务商调查取证,⽹络服务商回复称帖⼦已经删除,难以查明。

故法院对W某与J某提交的公证书的关联性没有确认。

这也是法院驳回W某与J某诉讼请求的重要原因。

对于⾔语证据,主要通过录⾳、证⼈证⾔的形式固定和收集。

案例2中,F某通过录⾳和证⼈证⾔,充分证明了Y 某的侵权⾏为。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一:施鸿被恶意诽谤案事实经过:施鸿是一位著名的企业家,他在商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某日,张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帖子,声称施鸿贪污受贿。

这一帖子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且被转发了大量次数。

施鸿对该帖子的内容感到非常愤怒,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严重侵害。

律师解读: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明知施鸿并无相关贪污受贿行为,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属于恶意诽谤,已经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建议:施鸿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 与张三协商,要求其立即删除帖子并公开道歉;2. 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思被不实报道侵害名誉案事实经过:张思是一位知名演员,近期与某演员公司签约担任代言人。

某日,一家媒体报道称张思在签约前曾参与非法活动,并附上了疑似张思的照片。

这一报道迅速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和批评,严重损害了张思的名誉。

律师解读:根据《新闻出版法》,媒体对公民或者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报道虽然未明确指出张思是参与非法活动的人,但通过附上疑似张思的照片,给读者造成了错误的联想,且未经核实即公开报道,已构成不实报道,并侵害了张思的名誉权。

建议:张思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 与媒体协商,要求其发布澄清声明并删除不实报道;2. 聘请律师起诉媒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三:李明涉嫌旧事翻新侵害名誉案事实经过:李明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过去的某段时间曾遇到失败并陷入困境,但后经努力重新崛起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然而,某媒体在近期发布了一篇报道,详细记录了李明过去的失败经历,并将其与现在的成功相对比。

这一报道对李明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通过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5年,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司举报,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然而,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给他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案件经过1. 网络舆论发酵2015年,张某被公司举报后,一些网络媒体和网民开始关注此事件。

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和网民对张某进行了负面报道和攻击,称其为“贪污犯”、“蛀虫”等。

这些报道和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

2. 张某名誉受损在舆论的压力下,张某的单位对其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张某的名誉进一步受损,同事、朋友和邻居对其避之不及,甚至有人对其进行辱骂和威胁。

3. 张某寻求法律帮助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此时,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张某起诉侵权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名誉损失赔偿金等。

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媒体报道截图、网络评论截图、邻居和同事的证言等。

2. 侵权人辩称侵权人辩称,他们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报道和评论,且已删除了相关言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的报道和评论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名誉损失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侵权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3)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具有过错。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4月,张三发现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4月,被告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称张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刑满释放。

2. 原告张三从未犯过盗窃罪,该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原告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被告李四删除该言论,但李四拒绝。

4.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从未犯过盗窃罪。

3. 被告李四辩称,其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事实,但承认未经核实,给原告张三造成了名誉损害。

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立即删除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公开场合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五、案件评析1.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公民的名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3. 面对名誉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勇敢维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启示1.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在网络传播信息时,要谨慎核实,不得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名誉侵权纠纷指导案例

名誉侵权纠纷指导案例

名誉侵权纠纷指导案例
某网民张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某公司存在贪污腐败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该公司因此声誉受损,认为张三侵犯了其名誉权,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言论确实存在不实之处,对该公司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判决张三需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并赔偿该公司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 媒体名誉侵权案例:
某报纸在一篇报道中,指责某政府部门存在腐败行为,并同时涉及到某具体官员。

该政府部门及官员认为报道中的指控毫无根据,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报道中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对该政府部门及官员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判决报纸需在其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该政府部门及官员精神损失费20万元。

3. 商业名誉侵权案例:
某公司在其广告中夸大了其产品的功效,导致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和不满。

一些消费者因此提出了投诉,认为该公司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影响了其购买决策。

经过消费者协会的仲裁,认为该公司的广告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现象,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

要求该公司在其广告中加强真实性宣传,并赔偿投诉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 1 -。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案例一:李某某诽谤案事实经过李某某是某地一家知名企业的CEO,公司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某天,李某某发现某微博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他利用职权腐败,侵吞公司资金。

这篇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某的声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公民的名誉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恢复名誉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

建议1.尽快联系律师:请李某某尽快联系律师,提供相关证据,指定律师进行代理诉讼。

2.整理证据:律师建议李某某妥善保管与诽谤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截图、笔记等,以备诉讼需要。

案例二:张某某虚假损害评估案事实经过张某某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他投资了一处大型建筑项目。

某天,张某某发现一家媒体在报道中提到了他的项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造成巨大的损害。

张某某立刻找到一位评估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这一报道完全是虚假的。

律师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利自由选择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不实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实报道的发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1.评估报告:律师建议张某某妥善保存评估报告,并让其评估师出庭作证证明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2.获取证据:律师建议张某某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不实报道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案例三:王某某隐私泄露案事实经过王某某是一位知名的演员,享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声誉。

某天,王某某发现一位自称记者的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他与一名女性的亲密照片,并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造成了他形象的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当代社会典型法律案例(3篇)

当代社会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场所。

然而,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匿名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网络诽谤案件尤为典型。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诽谤案为例,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依据及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女演员甲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微博,称自己遭受了网络暴力。

微博中,甲详细描述了她在网络上遭受的一系列恶意攻击,包括侮辱、诽谤、恐吓等。

甲表示,这些攻击严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甚至威胁到了她的个人安全。

随后,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大量证据。

经调查,警方发现,这些恶意攻击主要来自于一个名为“网络黑手党”的匿名网络团伙。

该团伙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评论等方式,对甲进行诽谤。

二、案件审理1. 一审在甲的网络诽谤案中,被告“网络黑手党”的成员乙、丙、丁被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乙、丙、丁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评论,对甲进行了诽谤,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乙、丙、丁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并在网络上公开道歉。

2. 二审乙、丙、丁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丙、丁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道歉,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案例反思1. 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本案反映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在网络空间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攻击、诽谤他人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案例分析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案例分析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案例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社会,网络的普及和使用已经变得无可避免。

然而,网络的便利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诽谤和名誉侵权的案例。

本文将分析几个实际的案例,探讨网络言论对个人和机构名誉的影响,并讨论应对这些问题的合适策略。

案例一:微博诽谤事件某电视节目主持人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指称某知名演员参与非法活动的言论,该言论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传播。

尽管事后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完全毫无根据,但主持人的道歉远远无法恢复演员的声誉。

这一案例表明了网络言论的强大传播力,一旦有不实言论被发布,即便后续有澄清和道歉,也很难消除对个人名誉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个人而言,谨言慎行是至关重要的。

而对于网络平台,应采取有效的审核和迅速删除虚假言论的措施,以减少诽谤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商业竞争中的网络诽谤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一些公司采取网络诽谤的手段来抹黑竞争对手,从而获取商业利益。

比如,一个公司利用匿名账号发布虚假信息,指责竞争对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后者遭受巨大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下,受害公司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寻求维权途径。

同时,社会应当对这类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案例三:医疗界的网络诽谤在医疗行业,网络诽谤现象尤为严重。

有些患者或家属发表对医生或医院的不实言论,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抱怨诊疗结果不如预期或追求经济赔偿。

这种诽谤不仅严重影响医生和医院的声誉,还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及医疗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与律师合作,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建立,以减少可能导致网络诽谤的冲突发生。

综上所述,网络诽谤和名誉侵权的案例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该重视网络言论对名誉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网络言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确保网络环境的健康和公平。

法律维护名声的案例(3篇)

法律维护名声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在现代社会,名誉对于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不仅会对其心理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起名誉侵权案的案例,探讨法律如何维护公民的名声。

一、案例背景2019年,李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

某日,张某在小区内散步时,看到李某家门口停放着一辆价值昂贵的轿车。

张某心生贪念,便在网上散布谣言,称李某为“非法赛车手”,涉嫌走私车辆。

此谣言迅速在小区内传播,李某的名声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二、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李某的精神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网络上散布李某涉嫌走私车辆的谣言,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公民名誉权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2. 及时采取措施维权当公民的名誉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权。

如本案中,李某在得知谣言传播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应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传播谣言,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总结本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名誉权的重要性,尊重他人的名誉,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

第2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名誉权。

在我国,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两人原本关系融洽,但近年来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

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在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但李四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三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事实1. 双方关系:张三和李四系同一小区邻居,两家相隔不远。

起初,两人关系良好,互帮互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邻里琐事,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 侮辱性言论: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包括“张三是个无赖”、“张三欠我钱不还”等。

这些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传播,引起部分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3. 沟通无果:张三在得知侮辱性言论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

李四对此置之不理,甚至反唇相讥。

4. 提起诉讼:2020年1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

李四承认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言论,但辩称这些言论是针对张三欠款一事的回应。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四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删除微信群中的侮辱性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公开向张三赔礼道歉;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三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1. 美国肯尼迪家族与报刊社之间的诽谤诉讼案件。

1970年代初,报刊社发布了一些关于肯尼迪家族的虚假报道,称肯尼迪一家与黑帮勾结,涉嫌非法活动。

肯尼迪一家认为这些报道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和声誉,提起了诽谤诉讼。

最终,报刊社道歉,并支付了巨额赔偿。

2. 中国知名演员邓婕与某娱乐网站之间的名誉侵权诉讼案件。

2015年,该娱乐网站发布了一篇文章,声称邓婕涉嫌妨碍公务,并做出了一些恶意猜测和造谣。

邓婕认为这些报道损害了她的名誉和形象,提起了名誉侵权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该娱乐网站向邓婕赔偿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3. 中国当红女演员范冰冰与某媒体之间的隐私侵权诉讼案件。

2018年,某媒体报道称范冰冰涉嫌逃税,随后范冰冰失踪两个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范冰冰认为该报道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提起了诉讼。

最终,媒体公开道歉,并向范冰冰赔偿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名誉权的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名誉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保护名誉权的案例分析案例一:唐某诽谤案事实经过: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帖子,声称受害者王某曾经参与一起贪污案,并附有不实照片以及文字描述。

这一帖子迅速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开来,引发了公众对王某的质疑,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名誉。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诽谤是指故意发布或传播虚构的或者用以对他人进行污蔑、诽谤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唐某的行为明显是对王某进行了诽谤。

首先,唐某故意发布虚构的信息,指控王某参与贪污案,而且附有不实的照片和文字描述,这无疑是对王某名誉的损害。

其次,唐某的这一帖子在社交媒体上迅速传播开来,扩大了对王某的诽谤行为。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根据现行法律,王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1. 保存相关证据:记下唐某发布诽谤信息的时间、地点,并截图保存相关网页或社交媒体的信息,以作为日后提起诉讼的证据。

2. 聘请律师提起诉讼: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诽谤诉讼,要求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公开澄清:王某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媒体等渠道发布声明,澄清被诽谤信息的不实性,维护自己的名誉。

案例二:李某侵害商城的名誉权案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大型商城的竞争对手,为了抢夺市场份额,不惜采取恶意竞争手段。

李某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包括商城销售假冒产品、商城员工涉嫌贪污等内容,损害了商城的名誉,导致商城的业务量急剧下滑。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件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严重侵害了商城的名誉权。

商业诽谤是指企业、商业机构之间进行商业竞争时,以虚假、不实的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名誉的行为。

李某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商城的信誉,严重损害了商城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导致商城业务量下降。

商城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商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这种商业诽谤案件: 1. 保存证据:商城需要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李某发布虚假信息的时间、地点、截图等,以证明商城遭受了名誉侵害。

大学生法律典型案例(3篇)

大学生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外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警示。

一、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某知名品牌的负面评论,认为该品牌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不久,该品牌公司发现后,以小李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言论是否具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在本案中,小李的言论并未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品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基于个人主观判断进行负面评论。

因此,小李的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名誉。

法律建议:1. 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谨慎行事,避免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2. 如遇到名誉侵权,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在课余时间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

不久,该歌曲被某知名音乐公司发现,并声称小张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张创作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是否侵犯了音乐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如果小张的歌曲与音乐公司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且未获得音乐公司的许可,则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创作作品时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法律建议:1. 创作作品时,应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

2. 如遇到著作权侵权,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帮助。

三、案例三:大学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毕业生小王在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

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

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

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

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

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

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

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名誉侵权法律案例(3篇)

名誉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知名企业员工。

被告:李四,男,28岁,某知名企业员工。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一家公司的同事。

2019年4月,张三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李四却心生嫉妒,故意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李四删除不实言论,但李四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双方当事人,并组织了证据交换。

2. 事实认定(1)被告李四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包括捏造张三在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与客户发生纠纷等事实。

(2)被告李四的行为已造成原告张三的名誉受到损害,给张三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3)被告李四在原告张三多次要求删除不实言论后,仍拒绝删除,且未对张三进行道歉。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网络上公开向原告张三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李四因嫉妒心理,故意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法院依法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本案的审理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名誉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其声誉和尊严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是指他人以不实、虚假或恶意的方式对个人进行诽谤、中伤、诋毁等行为,导致其声誉和尊严受到损害。

以下是一些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一、企业被恶意中伤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称某知名企业存在各种问题,包括违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

这篇文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恶意中伤。

该知名企业因此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销售额急剧下降,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个人遭受无端诽谤某位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消息,称某位公众人物涉嫌贪污腐败,并提供了一些不实的证据。

这位公众人物因此遭受了无端的诽谤和攻击,形象和声誉遭到了极大的损害。

三、医生被恶意中伤某位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介绍了自己的治疗方法和经验。

但是,一些网民在评论区中恶意中伤这位医生,称其治疗方法无效、欺骗患者等。

这些言论造成了医生的声誉受到损害,也影响了他的工作。

四、名人被恶意攻击某位名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自己与家人的合照,但是一些网民却在评论区中恶意攻击他的家庭成员,称其家庭不和、存在丑闻等。

这些言论对名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五、企业被虚假报道某媒体报道称某企业涉嫌违法经营,并提供了一些不实的证据。

该企业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甚至被迫关门停业。

后来证明该报道纯属虚假,但已经对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六、个人隐私被泄露某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并设置为公开状态。

但是,一些不良分子却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恶意攻击和诽谤,给这位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七、企业商标被侵犯某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却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也会对原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

八、个人照片被盗用某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但是一些不良分子却将其盗用,并在其他网站上发布。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该个人的隐私权,也可能导致其声誉受到损害。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案例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案例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诽谤和网络言论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个信息时代,信息的自由与传播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衍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名誉侵权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探讨网络诽谤和网络言论对名誉的侵害,以及应对此类案件的法律措施。

案例一:某医生被恶意抹黑在某医院工作的李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疫情的观点,引起了一些争议。

随后,一篇匿名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指责李医生利用病人谋取私利。

这篇文章的内容是假的,但影响却极其恶劣。

李医生的名誉受到极大的侵害,患者对其产生了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据网络侵权保护法提起诉讼,要求文章的作者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另外,相关平台也应对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负有一定责任。

通过依法追责,可以维护名誉受到攻击的受害人权益,警示他人不要肆意侵害他人名誉。

案例二:某企业的产品遭网络诋毁某品牌的某款产品推出后,遭到了一些消费者的诋毁。

不少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评论,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在网络论坛上大肆宣传。

这些不实言论对该企业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销量也因此直线下降。

面对此类情况,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

首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造谣者,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可以通过公开声明、发布相关信息来澄清事实,并呼吁消费者对网络言论保持客观和理性的态度。

此外,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也是维护声誉的有效途径。

案例三:名人遭受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一种极端表现。

某明星因为在一档综艺节目上的一句口误,被一些网友恶意攻击。

这些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发布辱骂性言论,甚至直接威胁其人身安全。

对于名人来说,遭受网络暴力可能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在此种情况下,名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暴力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同时,通过诸如微博官方、腾讯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提交举报,要求平台进行处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案例五则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案例五则

案例:名誉案例五则案例一:某某公司不当使用他人名字行径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使用某某医院院长的名字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背书,但该院长从未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过评价或背书。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名誉权。

而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违背事实使用他人的名字。

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院长的名誉权,并且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建议:我建议该院长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停止使用他的名字,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名誉权保护法》第3条规定,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经济赔偿。

案例二:某某媒体发布虚假报道事实经过:某某媒体刊登了一篇关于某某企业涉及丑闻的报道,报道中指责该企业存在贪污行为,但事实上这些指控完全是捏造的。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名誉权。

虚假报道对某某企业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害了该企业的商业信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第45条规定,新闻机构发布不实新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建议:我建议该企业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某某媒体停止虚假报道,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行为和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案例三:某某名人遭受网络谣言诽谤事实经过:某某名人在网络上被人散布了一篇谣言性的文章,其中指责该名人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名人的名誉。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名誉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捏造事实或者散布谣言,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建议:我建议该名人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发布谣言文章的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虚假信息,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可以请求经济赔偿。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例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例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例小编希望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例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互联网不仅给生活生产带来巨大便利,同时又威胁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与实施,给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如今,与网络相关的侵权纠纷尤其是名誉权纠纷日益增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在下文中将根据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例的分析来为您进行解答。

网络名誉侵权案例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

2001年6月期间,在北京公司A 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

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xx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xx和yy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xx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xx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

”此后,又有《xx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

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xx)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xx、yy两人认为,称文中“xx”和“yy”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

故他们认为,对此A公司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A 公司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

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A公司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

并当庭宣判A公司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驳回
案例二:
2008年7月23日,一位名叫“纳兰 阿翘”的网友在天涯杂谈上发布了 题为《吕清水:携巨款逃跑的健身 中心负责人竟被炒作为奥运狂人》 的帖子,并附有吕先生的照片。众 多网友纷纷跟帖并对吕先生侮辱、 谩骂。
《信息时报》的记者刘敬根据网友在论坛 上的发帖及跟帖回复编写成文章,以标题 为《被暴炒的北京“狂人”卷款潜逃》登 载在《信息时报》2008年7月24日A21版。 同日,“猫扑网”对新闻标题进行编辑后, 以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 为“奥运狂人”》登载于猫扑网〉咨询中 心〉社会频道〉警法快报。
起诉理由:
天涯网作为中国最大的bbs网站,拥有 近三千万注册用户,在信息传播中有 巨大的影响力,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广 大网民提供健康、纯洁的网络互动平 台。然而,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 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却放任在其网站发 表纯粹的“骂人帖”显然其有主观过 错。
另外,该公司在接到举报通知后,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的进一步扩 大,给其名誉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网站经营者对仅接受其接入服务的第三方 的内容可以不承担责任; 对他人制作的侵权信息,如果能够进行技 术控制而未控制,或者在当事人的合理要 求下未对侵权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则应当 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强调网站经营者应当 尽到“合理的注意”。
小组成员
李凤娟、李戈、武雁 李欣、张婷婷、周玉洁
一方面会使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对侵 权言论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从而使其泛滥;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对传统媒体的严格要求来 管理网络,势必会大大降低网络空间中随 时随地的实时信息给公众带来的巨大外部 效应,从而限制网络业的发展。
“合理注意”:
网站经营者不承担严格责任并不等于他绝 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对 作品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这种义务同 样应当适用于有发布信息功能的网站。
被告反应
8月14日,原告向天涯在线网络 公司发函协商,但该公司表示 拒不理会原告的要求。
原告要求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天涯网上发布 的《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 图名利!》侵害了其名誉权 同时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并在全国 知名报纸和其网站首页登载道歉声 明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问题一: 天涯网络公司是否侵犯了王海的 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 案例分析
案例
“打假第一人”王海 起诉 天涯网络公司侵犯名誉权
王海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8月5日,原告 在天涯社区网站发现一篇名为《爆料:打 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的文章, 该文章发表于2009年7月31日,在这篇文章 中,一位自称是王海员工的作者,在文章 中多次使用“勒索恐吓”、“地痞无赖”、 “勾结”、“黑吃黑”、“落草为寇”等 贬义词,大肆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进 行侮辱、诽谤。而且文章还继续在互联网 络上传播,影响范围也进一步扩散。
一审判决后,吕先生不服,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 判决:驳回上 诉,判决结果 大家认为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网络名誉权纠纷中焦点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
究竟应当对网络名誉侵权承担 严格责任 还是 过错责任
●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和网络信息量大的特点, 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及时、充分、完 全地控制上载信息。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网站经营者承担严 格责任,受害人把网站经营者作为被告, 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要求:
张可可要求“天涯社区”停止侵权 行为 在指定的网络、平面媒体上公开向 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
判决结果:
法官认为天涯在线在经营过程中并 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现张可可要 求天涯在线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50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元、取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 持, 张可可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3日,吕先生将“猫扑网” 的所有者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 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 求该公司删除侵权文章、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 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辩称:
文章系转载刊登于猫扑网,并非我公司自 行采写 在转载该文章时对文章的文字进行审查, 未发现文中含有侮辱、诽谤或其它明显侵 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已尽到了“注意” 和“谨慎”的义务,我们转载的涉案文章 在标题中用到“疑”,而非确定的文字
相似案例
案例一: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 第一案
原告:张可可
张可可是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和家电巨 头国美电器公司联合打造的的签约歌手, 双方就资源、资本进行整合,共同对张可 可的演艺事业进行策划包装,因此张可可 也被称为 “中国第一个股份制歌手”,是 2007年度内地迅速走红的优秀女歌手。
事件:
2006年4月初,张可可在天涯社区发布的照 片和音乐试听链接的点击率也一路攀升, 也就在这时,张可可遇到了“网络暴民” 的袭击,某网民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 “北京某医院做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 张可可的演出照片,其后又诽谤张可可 “还在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 被开除了„„”,此事虽纯属捏造,却给 张可可的演艺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 去年8月底,张可可以网络名誉侵权为由一 纸诉状把“天涯社区”告上了法院。
文章只是对在天涯论坛出现的贴子进 行描述,并没有得出结论,也未在文 中出现结论性的言论,未构成侵权 我公司作为转载媒体,在收到诉讼通 知书后,即从网上删除该文,停止了 传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综观涉案文章全文 首先涉案文章标题《健身中心老板 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并 未使用肯定性词句认定“携款潜逃” 的事实。
其次,在主文部分,该文章几乎通 篇引用网友“纳兰阿翘”发贴中的 内容,只是将相关贴子的内容进行 整理,而非千橡公司独立完成对该 事件的报道。
再次,文章结尾部分,记者拨打相 关电话的情节内容,系记者的真实 经历,并无侵权的事实。故千橡公 司在其猫扑网上刊登的涉案文章并 无不当之处。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吕 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