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洁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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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员工都要考勤。财务行政人员按第三条执行,业务人员考勤由业务经理执行。

第三条冬季上班时间是9:30~5:30,夏季上班时间是9:00~6:00,如有变动具体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四条上班时间应按时到岗位,迟到5次者扣一天工资,工作日不上班又没有请假的为旷工。请假者按天数扣发工资,旷工者按天数扣罚2倍工资。

第五条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要严肃考勤纪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六条职工请事假,须至少提前半天报请,二天以内(包括两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天以上由公司安董审批。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事假期间不计工资。

第七条职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者,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由公司安董审批,享受工伤待遇。

第八条凡因婚、丧、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第九条职工休假期满及时到岗,开始正常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十条每月旷工累计三天除名,一个月连续旷工超过7日,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部门月底汇总当月考勤,将考勤结果上报出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公司于每月10日之前发给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并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薪资及津贴照付,法定节日加班的工资计算遵守劳动法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因生产和工作上任务紧需要加班的,一般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单日工资补发。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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