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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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设备清单1、入场消毒池2、污水污物处理设施3、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4、检疫操作台5、装卸台配备300LX照明灯6、屠宰间配备500LX照明设备7、检疫办公室8、检疫值班室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远、出售的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加工1小时前,向驻场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屠宰检疫,提供当天屠宰基本信息,包括屠宰数量、屠宰时间、屠宰动物(原料)来源等;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宰前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场(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1小时前,向驻场(点)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时间等基本信息;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行政审批)表格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行政审批)表格

附件1编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申请人(签章)XXXX申请日期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填写说明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附件3: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附件4: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附件5: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附件6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关于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初审意见(式样)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我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向我局提出了动物防疫条件的初审要求。

我局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场的材料进行了初审,并派出等名同志对该场开展了现场审核,填写了《湖北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初审表》。

我局认为该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特向省局提出申请,请予审查和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年月日。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8-5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记录表

8-5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记录表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
证照
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是否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是否500米以上;或着通过距离评估。
布局
场区周围是否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
是否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是否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是否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是否设置消毒室场区是否整洁、干净
设施设备
是否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及时、规范
外来人员进出场登记是否规范
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其他情况
整改建议
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备注:本记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有关监管单位留存,第二联送交被检查单位。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是否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是否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监督管理
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服务人员
是否建立和执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疫情报告和人员防护等制度
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制度
动物及产品品种、数量、来源、进场日期和流向等内容登记是否及时、规范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

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存根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检疫标准的规定,经检疫,你厂(场、点)有下列动物及其产品须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章)
货主签名:检疫员(签名):年月日
﹍﹍﹍﹍﹍﹍﹍﹍﹍﹍﹍﹍﹍﹍﹍﹍﹍﹍﹍﹍﹍﹍﹍﹍﹍﹍﹍﹍﹍﹍﹍﹍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屠宰场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检疫标准的规定,经检疫,你厂(场、点)有下列动物及其产品须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章)
货主签名:检疫员(签名):年月日。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镇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达到“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场所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有:销毁(包括焚毁、掩埋)、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消毒)等,具体操作方式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执行。

四、各相关场所处理要求:(一)畜禽饲养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配备无害化处理袋、消毒药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或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和人员,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状和档案,有专人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及时向场方发出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督促场方严格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由场方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负责监督的检疫员共同签字,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三)畜禽交易市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袋、密闭盛放桶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地落实在所在地镇(街道)无害化处理场。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共5则)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共5则)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共5则)第一篇: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章)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20年月)备注:此表一式四份第二篇: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害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取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第三篇: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的通知各街、镇、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函[2012]16号)要求,为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宣传工作。

国家出台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是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大力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广大规模养殖场(小区)家喻户晓。

同时,督促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宣传到位,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统计对象为全区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养殖档案,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编号:

你(单位)不明原因死亡的头(只)(动物种类)和其它公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之规定,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要求作生物安全处理。


二、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

不具备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单位(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

如违反本通知要求,将依法予以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站(公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收:官方兽医(签名):
备注: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年月)
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
无害化处理时间
生猪饲养量
无害化处理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签名
监管人员签名
深埋
化制
高温处理
化学处理
其他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章)
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年月)
乡镇名称
行政村
名称
养殖场(小区)名称
养殖场(小
区)负责人
身份证号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联系电话
生猪饲养量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姓名
深埋
化制
高温处:此表一式四份

乌鬃鹅农场病死鹅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乌鬃鹅农场病死鹅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5、处理方法:按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方法
6、处理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7、来源日期:鹅来农场的日期或鹅孵化出来的日期.
乌鬃鹅农场病死鹅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鹅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识编码
处理
方法
处理人
备注
来源日期
注:1、日期:填写病死鹅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鹅标识编码:鹅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增加,对水生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病死水生动物以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存在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本文将就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一、背景介绍病死水生动物以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存在对食品安全构成了威胁。

它们可能携带有细菌、寄生虫等病原体,一旦被人类食用,就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等健康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势在必行。

二、无害化处理规程的目的和意义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止病原体通过水生动物产品的传播而引发疾病。

无害化处理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消费者对水生动物产品的信任度。

三、无害化处理规程的实施为了确保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下几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1.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识别和监测在水生动物产品销售和加工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检测环节,确保能够及时发现病死水生动物以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例如埋葬、焚烧、填埋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并确保能够有效杀死病原体,并防止其进一步传播。

3. 监管和执法无害化处理规程的执行需要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参与其中。

他们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规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专家观点和理解在研究和制定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过程中,我们联系到了几位专家,请他们分享他们的观点和理解。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化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化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化州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活饮⽤⽔源地3000⽶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化教育科研等⼈⼝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线500⽶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深0.3⽶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员消毒通道;(3)⽆害化处理区与⽣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害化处理间、冷库等;(5)动物扑杀间、⽆害化处理间⼊⼝处设置⼈员更⾐室,出⼝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2)动物扑杀间、⽆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害化处理、污⽔污物处理设施设备;(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场登记、消毒、⽆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员防护等制度。

⼆是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信息登记:申请⼈登陆⼴东省⽹上办事⼤厅,⽹上注册个⼈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上办事⼤厅个⼈账户。

2.申请:申请⼈根据办事需求在⽹上办事⼤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到窗⼝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上申请后对电⼦材料进⾏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作⽇内在⽹上出具电⼦《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作⽇内在⽹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可在⽹上“个⼈中⼼”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上材料核对⽆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注意事项 1、化尸窖周围应设置围栏、设立醒目警示标 志以及专业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牌, 应实行专人管理。 2、应注意化尸窖维护,发现化尸窖破损、渗 漏应及时处理。 3、当封闭化尸窖内的动物尸体完全分解后, 应当对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出的残留物进行 焚烧或者掩埋处理,化尸窖池进行彻底消毒后, 方可重新启用。
注意事项 1、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 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 2、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 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 3、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 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 4、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5、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 清洗消毒。
病死畜禽处理的现状
1、随着动物饲养量逐年增多,动物死亡数量逐年攀升。 目前对病死猪的处置,屠宰场一般设有焚尸炉、焚尸灶、蒸汽煮 沸池及高压锅等设施,养殖场正常是采取深埋、焚烧等方法,同 时也存在违法处置的现象:( 1)、将病死猪用作动物饲料,饲 喂水产动物、犬等,(2)、将病死猪随意抛于河 道、田间,更有甚者进行违法买卖。 2、 近年关于病死猪违法处理的报道屡见不鲜:(1)、兄妹收 购3万多斤病死猪肉,制香肠卖给晋江小贩;(2)、浙江瑞安养 猪户乱扔死猪,沿岸居民苦不堪言;(3)、黄浦江死猪事件等 等。 3、当前对病死动物的处理,情况并不乐观,亟待政府加强监管 力度,落实补贴政策,降低养殖户损失,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 和思想觉悟性。
2、深埋:将病死畜禽埋于挖好的坑内,利用土壤微生物 将尸体腐化、降解。 优点:成本投入少,仅需购置或租用挖掘机。 缺点:(1)占用场地大,选择地点较局限。应远离居民 区、建筑物等偏远地段。 (2)处理程序较繁杂,需耗费较多的人力进行挖 坑、掩埋、场地检查。 (3)使用漂白粉、生石灰等进行消毒,灭菌效果 不理想,存在爆发疫情的安全隐患。 (4)造成地表环境、地下水资源的污染问题。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表格版202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表格版202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表格版
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2.屠宰加工场所
3.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4.无害化处理场所
5.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6.审查发证
7.监督管理
8.罚则
9.附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2.屠宰加工场所
3.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4.无害化处理场所
5.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6.审查发证
7.监督管理
8.罚则
9.附件。

不合格牲畜及肉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不合格牲畜及肉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处理地点:记录处理过程的具体地点
处理原因:描述处理不合格牲畜及肉品的原因,如检疫不合格、过期等
处理人员:记录处理过程的负责人员及参与人员
处理记录的管理和保存
保存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定保存期限
查阅权限:设定查阅权限,确保记录安全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记录内容:包括处理时间、地点、方式、处理人员等信息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监督频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内容:检查不合格牲畜及肉品的来源、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记录检查等
监督责任:明确监督和检查的责任主体,确保监督和检查的有效性
监督和检查结果的处理和反馈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在记录表中
发现不合格牲畜及肉品应及时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参与途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无害化处理活动的监督和评价
公众参与无害化处理的效果评估和反馈
公众参与度:评估公众对无害化处理的认知和参与程度
反馈收集:收集公众对无害化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改进措施:根据反馈和建议,制定改进措施,提高无害化处理效果
效果评估:分析公众参与对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
汇报人:
记录不合格牲畜及肉品的原因
生产问题:如生产过程不规范、原料不合格等
运输问题:如运输不当、温度控制不当等
包装问题:如包装破损、标签错误等
品质问题:如肉质不佳、口感差等
药物残留:如抗生素、激素等
疾病:如禽流感、口蹄疫等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
高温处理:如粉碎、切割等方法破坏有害物质结构
处理后牲畜及肉品的微生物含量
处理后牲畜及肉品的化学物质残留

动物无害化处理证

动物无害化处理证

动物无害化处理证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对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并探讨其在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方面的重要性。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写作方式:概述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种旨在减少或消除动物因为人类活动而面临的痛苦和伤害的方法。

它旨在通过采取一系列科学技术和方法,有效管理和处理那些对人类、环境和动物本身都具有潜在威胁的动物。

随着全球人口的快速增长和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与人类生存和生活环境产生冲突的动物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例如,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导致了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进入人类居住区,导致了与人类的冲突和损害。

同时,野生动物也面临着走失、被虐待和遭到非法贸易等无法预料的困境。

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目的是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实现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

这种方法既考虑到了人类的利益,又注重保护动物的福利。

无害化处理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害和痛苦,并最终实现人类与动物共生共荣的局面。

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控制野生动物数量和移除潜在的威胁,可以减少因动物引发的破坏和传染病传播的风险。

其次,对于濒危物种,无害化处理可以帮助维护其种群数量,保护物种多样性。

此外,运用无害化处理方法还可以减少对动物的不必要的捕杀和杀害,提高动物的福利水平。

本文将深入探讨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技术,并分析其重要性和优势。

同时,我们还将展望未来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发展方向和应用前景。

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我们希望能够增加对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认识,并为实现人类与动物共存共荣的目标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结构是指文章整体的组织框架和布局,在撰写文章之前,明确文章的结构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内容。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中,我们将简要介绍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文章结构部分,则是对整篇文章的布局和组织方式进行说明,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整个文章的逻辑和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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