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长沙市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方案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6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六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长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令第116号)-2011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发表日期:2011-12-19 信息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长沙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拆迁补偿标准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对于拆迁补偿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将对长沙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长沙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面积、结构、楼层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临时生活困难,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其次,长沙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与被征收户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也会对于不同情况的被征收户给予不同的补偿政策,确保每个被征收户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再次,长沙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力度也非常大。
相关部门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于拆迁补偿进行核查和执行,确保每一位被征收户都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补偿款项。
同时,也会加大对于补偿款项的监督力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挪用、私分等违法行为,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长沙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公示和信息公开也非常重视。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及时公示拆迁补偿标准和政策,让被征收户了解到最新的政策动态。
同时,也会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于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长沙市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每一位被征收户的权益。
同时,也加大了对于拆迁补偿的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执行到位。
希望长沙市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能够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标准,让每一位被征收户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长沙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长沙旧城改造补偿标准长沙市旧城改造工作一直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逐步改善旧城区的居住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长沙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确保居民可以购买同等条件的新房或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2. 迁改房安置,对于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与原房屋相当条件的安置房,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面积和质量的补偿。
3. 迁改房租金补贴,在安置期间,对于需要租房居住的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帮助其解决居住问题。
二、生活补偿标准。
1. 迁改补助金,对于需要搬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用于安置期间的生活开支和过渡。
2. 就业安置,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顺利融入新的社区和生活环境。
三、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1. 公共设施补偿金,对于因旧城改造而需要拆迁的公共设施,给予相应的补偿金,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失。
2. 公共服务配套,在新建的社区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便利度。
四、文物保护补偿标准。
1. 文物保护费用,对于受影响的文物建筑,提供相应的保护费用,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和修缮。
2. 文物保护安置,对于因文物保护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长沙市旧城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发展的整体利益,为旧城改造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些补偿标准的落实,能够让旧城改造工作更加顺利进行,为长沙市的城市建设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更多的改善和提升。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的标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市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首先,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两部分。
经济补偿主要包
括被征收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其他补偿则包括被征收单位的搬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就业安置等。
其次,在征收补偿标准中,长沙市根据被征收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
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房屋征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对于土地征收,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性质、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针对不同的被征收单位,长沙市还制定了不同的其他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征收单位的实际需求。
另外,长沙市在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
保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长沙市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也建立了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透明。
总的来说,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长沙市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长沙市将继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棚户区改造一直是城市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长沙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首先,根据长沙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住房补偿,二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生活补助。
在住房补偿方面,根据被征收居民的房屋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
在生活补助方面,主要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临时居住费用、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方面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依据市场价格或者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要充分尊重被征收居民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款项能够真正落实到被征收居民手中,避免出现资金挪用或者滞留的情况。
再次,长沙市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不能只顾及被征收居民的利益,而忽视了城市的整体利益。
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确保城市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能够实现良性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
最后,长沙市政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对于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居民能够充分了解到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因补偿标准引发的纠纷,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被征收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够找到一个既能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城市整体发展的补偿标准。
长沙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拆迁补偿标准长沙市是湖南省的省会,也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老旧的房屋和建筑面临着拆迁改造的命运。
而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根据长沙市政府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了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搬迁安置等内容。
在房屋补偿方面,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而对于过渡补助,主要是针对因拆迁而暂时无法居住的居民提供的生活补助。
搬迁安置则是针对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新居安置和相应的补助。
其次,长沙市政府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平和居民利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确保每一位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都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而且,政府还会根据不同居民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补偿方案,确保每一位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长沙市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也注重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政府会在拆迁前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居民意见,尊重居民意愿,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而且,在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政府还会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受干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长沙市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也注重对居民的后续关怀和服务。
政府会在拆迁结束后,对居民进行跟踪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因拆迁而产生的后顾之忧。
而且,政府还会加大对居民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关怀力度,帮助他们尽快走出拆迁带来的困境,重新安定下来。
总的来说,长沙市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平和居民利益,注重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信在长沙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长沙的城市建设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和拆迁房屋情况、拆迁方式和实施拆迁业务人员,实施拆迁的步骤和期限,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和房屋的落实情况。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异地安置的房屋所交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是正本,购买的安置房屋还应交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第四条置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长沙市实行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的暂行规定》(长政发[1997]35号)执行。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根据拆迁工作量一般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为12个月。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以及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受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限制。
第六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不按规定先予拆除的,发生安全事故由拆迁人负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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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长政发〔2014〕38号文件规定的被征收对象外,在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另有其他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二、本通知生效之日正在实施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依程序和本通知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三、在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时,按照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可不出具低收入认定证明。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结束——。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02-27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长住保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长住保发〔2014〕52号各区、县(市)住房保障局,棚改办(棚改公司),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现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2014年10月9日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对象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公房承租人。
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三)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对象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公房承租人:(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长沙市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方案
长沙市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方案为加快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西路棚户区进行整体改造。
拆迁补偿安置,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拆迁补偿政策为依据,并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4、《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5、《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6、《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7、《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
二、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按市场机制为被拆迁人提供可选购的安置房源。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费以房地产分类评估价格为基数,并结合成新调整、装饰装修补偿、拆迁补助费等进行计算。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进行分类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
评估结果及计算方式如下:表1 房地产分类价格评估结果表单位:元/㎡表2 估价对象评估结果取值标准表注:本评估结果中的商业、商业配套、办公类房地产的层高标准为3.5米,住宅类房地产层高标准为3.0米,工业类房地产层高标准为4.0米。
表3 商业门面及商业配套用房层次修正系数(R1)表表4 住宅层次修正系数(R1)表表5 商业门面、商业配套用房、办公用房层高修正系数(R2)表单位:元/㎡表6 住宅层高修正系数(R2)表单位:元/㎡表7 工业用房层高修正系数(R2)表单位:元/㎡表8 房屋结构、成新率修正值(R3)表单位:元/㎡计算公式:房屋补偿单价=(该房屋类型单价+R3)×R1+成新率×R2 第四条被拆迁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长沙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拆迁补偿标准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城市拆迁工作。
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长沙市政府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长沙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
在拆迁补偿标准中,包括了对于房屋的补偿标准、对于土地的补偿标准等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包括了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的装修情况等因素在内。
其次,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长沙市政府也有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对于补偿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也会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再者,长沙市政府也注重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在拆迁前,相关部门会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示和解释,让拆迁户清楚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
同时,也会对于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宣传,让社会公众对于拆迁工作有更清晰的认识。
最后,长沙市政府也鼓励拆迁户在拆迁补偿标准方面进行咨询和申诉。
对于拆迁户对于补偿标准存在疑问或者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诉,相关部门会及时进行回复和处理。
同时,也鼓励社会公众对于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拆迁工作环境。
总的来说,长沙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视,希望通过相关政策和措施,能够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对于拆迁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长沙市棚改补偿标准
长沙市棚改补偿标准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在城市更新改造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其中,棚改工作一直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棚改,即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城市中老旧、破败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提升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
而在棚改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受益居民来说,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因此,长沙市的棚改补偿标准备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长沙市对于棚改补偿标准的制定,一直秉承着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
根据长沙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棚改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安置补助等内容。
首先是房屋补偿,对于被征收居民的住房,长沙市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是货币补偿,对于因棚改而需要搬迁的居民,长沙市将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最后是安置补助,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居民,长沙市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在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
首先,长沙市建立了完善的评估机制,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其次,长沙市加强了对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到位,避免出现挪用、滞留等情况。
同时,长沙市还建立了健全的申诉机制,对于居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的棚改补偿标准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认可和支持。
在棚改过程中,长沙市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同时,长沙市还加强了对被征收居民的政策宣传,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增强了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
总的来说,长沙市的棚改补偿标准在科学、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长沙市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宜居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在未来的棚改工作中,长沙市能够进一步完善补偿标准,让更多的居民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长沙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长沙征收房屋补偿标准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不断优化,随之而来的是对房屋征收的需求。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长沙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一、征收范围。
长沙市房屋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城市更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调整等方面。
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都将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方式。
长沙市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而安置补偿则是指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让被征收户自行购置安置房。
2. 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长沙市将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的不同用途、建筑面积、地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2)安置补偿。
对于需要安置的被征收户,长沙市将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或者相应的货币补偿,让被征收户自行购置安置房。
安置房的面积和品质将根据被征收户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三、补偿程序。
1. 评估确认。
被征收户的房屋将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认,确定房屋的实际价值和补偿标准。
2. 协商协议。
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户进行协商,就补偿方式、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
3. 补偿支付。
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征收部门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确保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补偿标准的公示和监督。
长沙市将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合理。
五、结语。
长沙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相关政策,共同推动长沙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以上就是长沙市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长沙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数量众多,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老旧的棚户区需要进行拆迁改造,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长沙市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长沙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长沙市政府的规定,对于需要拆迁的棚户区居民,政府将按照居民的房屋面积、居住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自有产权的居民,政府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无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政府将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偿,确保居民能够顺利安置。
其次,长沙市政府规定,在拆迁补偿中,除了房屋补偿外,还将考虑居民的生活困难补偿。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政府将给予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偿,以帮助居民渡过难关。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稳定工作的居民,政府还将提供就业帮扶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再次,长沙市政府还规定,在拆迁补偿中,要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权益。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政府将给予额外的关怀和照顾,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置和生活。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拆迁过程中的法律援助,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长沙市政府强调,拆迁补偿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政府将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偏不倚。
对于居民的投诉和意见,政府将认真听取并及时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长沙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政府将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确保居民能够顺利过渡。
希望居民能够了解相关政策,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共同推动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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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见下⽂。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说明。
【提醒】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按照《长沙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协商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不再另⾏计算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式的,给予被征收⼈⼀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式的,给予被征收⼈两次搬迁费。
拆除仓储、⼯业⽣产⽤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法搬迁或者⽆法恢复使⽤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产设备不予补偿。
其他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房屋建筑⾯积超过30平⽅⽶的,超过部分每1平⽅⽶增加8元搬迁费。
【临时安置】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式补偿被征收⼈住宅的,对⾃⾏解决周转⽤房的被征收⼈,应当⽀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提供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以产权调换⽅式交付被征收⼈现房的,不⽀付临时安置费。
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被征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起⾄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
长沙市区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计算,每⽉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不得低于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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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
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方案
为加快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西路棚户区进行整体改造。
拆迁补偿安置,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拆迁补偿政策为依据,并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4、《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5、《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
7、《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
二、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按市场机制为被拆迁人提供可选购的安置房源。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费以房地产分类评估价格为基数,并结合成新调整、装饰装修补偿、拆迁补助费等进行计算。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山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进行分类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
评估结果及计算方式如下:
表1 房地产分类价格评估结果表
单位:元/㎡
表2 估价对象评估结果取值标准表
注:本评估结果中的商业、商业配套、办公类房地产的层高标准为
3.5米,住宅类房地产层高标准为3.0米,工业类房地产层高标
准为4.0米。
表3 商业门面及商业配套用房层次修正系数(R1)表
表4 住宅层次修正系数(R1)表
表5 商业门面、商业配套用房、办公用房层高修正系数(R2)表
单位:元/㎡
表6 住宅层高修正系数(R2)表
单位:元/㎡
表7 工业用房层高修正系数(R2)表
单位:元/㎡
表8 房屋结构、成新率修正值(R3)表
单位:元/㎡
计算公式:房屋补偿单价=(该房屋类型单价+R3)×R1+成新率×R2
第四条被拆迁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
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办公、经营用房搬迁补助费参照第四条执行。
被拆迁厂方设施设备搬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未作规定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参照市场情况进行协商。
第五条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执行,住改非的不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每平方米装饰装修补偿在240元以下的,由各拆迁大组组长确定,每平方米装饰装修补偿在320元以下的由区审核组确定,每平方米装饰装修补偿费在320元以上的需市区两级审核组共同确定后方能予以补偿。
第七条为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长沙市重点工程
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方案》制定奖励办法如下:
1、私有住宅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将被拆迁房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提高至六成新;房屋成新最高为十成新),并可以在成新提高的基础上将根据分类评估报告计算确定的补偿价格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进行控制。
2、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寻找房源补助费4000元。
3、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每平方米奖励原则上控制在100元以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第七条规定的奖励
1、超过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的;
2、经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
3、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
第九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拆迁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他处无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在补足到45平方米后实行作价补偿。
在计算作价补偿时,对被拆迁人住宅合法面积部分,根据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按分类评估价格计算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与保障性住房面积(45平方米)之差,参照保障性房源价格每平米2800元计算,该部分房屋面积不享受第七条规定的奖励,也不计算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家费等其他补偿。
第十条对私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或单位自管产中涉及职
工住房租赁的,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支付给被拆迁人,但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事宜应由被拆迁人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住改非”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1、“住改非”房屋的确定原则
在拆迁许可证下达之前房屋产权登记为住宅,但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营业证等有效证件且正在营业的房屋,由市、区两级审核部依据《“住改非”确定流程》现场勘察后确定非住宅面积予以补偿。
对已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但未实际经营的房屋按房屋的产权登记使用性质予以补偿。
2、“住改非”房屋补偿范围确定方法
(1)已确定为“住改非”的房屋应根据该栋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区分认定非住宅使用部分和住宅使用部分再分别按相应标准进行补偿(见表格一)。
(2)认定为“住改非”的部分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分为营业门面和配套用房。
对实际经营的场地经现场拍照、丈量、画图后确定面积,按营业门面进行补偿;过道、卫生间、楼梯间、制作间、储物间等配套经营使用的场地经现场拍照、丈量,画图后确定面积,按配套用房面积予以补偿。
3、“住改非”房屋确认,补偿流畅
(1)拆迁工作人员现场实堪,收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证明文件,报各拆迁大组组长。
(2)拆迁大组组长初审证件,核实经营状况,报市、区审核部。
(3)市、区审核部汇同拆迁工作人员现场拍照,丈量确定营业门面、配套用房面积,绘图标示,最后由被拆迁人、拆迁工作人员、市、区审核部在《“住改非”房屋确认表》上汇签确认。
(4)拆迁工作人员按确认并批准的营业门面、配套用房面积依标准计算补偿。
(5)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商定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的确认和补偿、补助原则
1.凡1987年以前因各种原因改建但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标的物的房屋,以省、市测绘部门1988年的航拍图为依据,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确定其房屋面积后,按有产权房屋进行补偿。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每平方米补偿764元。
3.凡1987年以后搭建的无证面积(含证内、证外)不予补偿,每平方补助380元。
第十三条困难补助按《长沙市关于国有土地上征用房屋实行搬迁困难补助的若干规定》。
二○○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