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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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
骆伟建1
[摘要] 简明扼要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现状和构成澳门特区法律的五个主要渊源,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计划和组织。重点分析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原因、进程和遇到的困难。展望并提出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前景、有利的因素和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法律改革
一、澳门法律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是由澳门基本法、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及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所以,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要清晰、全面地理解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
(一)澳门原有法律的渊源
澳门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葡国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在葡国管治澳门期间,在澳门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
1.葡国法律延伸适用澳门
澳门在葡国占领下主要经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殖民时期),视澳门为葡国领土的一部分或海外省。葡国1822年首部宪法规定,澳门是葡萄牙领土的组成部分。2 1914年《海外省行政组织法》对澳门采用殖民地管理模式。1917年《澳门省组织章程》规定,有权制定在澳门生效的法律的立法机关包括议会、中央政府及殖民地
1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研究方向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2肖伟华著:《澳门宪法历史研究资料》,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法律公共行政翻译学会出版, 1997年9月第一版,第21页
政府。3第二个时期(过渡时期),视澳门为葡国管治下的中国领土。葡国1976年宪法第292条规定,“澳门地区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时,由适合其特别情况之通则约束。”同年,葡萄牙国会通过的《澳门组织章程》规定,葡国的国会和政府保留对澳门立法的权力,同时也确立澳门自治地位,包括享有立法自治权。这一时期,澳门产生了本地的立法。但是,澳门不论作为葡国领土的一部分,还是葡国行政管理下的地区,葡国可以将主权机构制定的法律直接延伸适用澳门,如,《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等五大法典,还可以专门为澳门制定法律,如,《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
2.澳门本地的法律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澳门立法会和总督享有立法职能,立法会以法律形式立法,总督以法令的形式立法。从此,奠定了澳门本地立法的基础。从1976年至1997年间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范,1997年仍然有效的法律和法令有877件。4
由于澳门适用的是葡国的法律,或者以葡国法律为立法基础或蓝本,深受葡国法律的影响。而葡国法律又是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所以,澳门法律以成文法和编篡法典形式为特点。
(二)澳门原有法律的本地化和平稳过渡
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声明》。中葡联合声明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从此,澳门进入了由葡国管治过渡到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时期。在过渡时期内,需要为澳门的政权交接,平稳过渡进行准备,其中包括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和现代化工作。
1.澳门原有法律的本地化和现代化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11
3同上注,第42页
4郑言实编:《澳门过渡时期重要文件汇编》,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澳门基金会出版,2000年6月第一版,第115页。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本法抵触。”所以,澳门原有法律必须与澳门基本法衔接,才能平稳过渡。
由于澳门原有法律中一些主要的法律,如上述提及的五大法典均是葡国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是葡国主权机构制定,与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有抵触,如果澳门法律要做到基本不变,必须将葡国的法律本地化,成为澳门本地法律的一部分,才具备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条件。从1994年开始,澳门对五大法典进行本地化,分别于1995年完成了《澳门刑法典》、1996年完成了《刑事诉讼法典》、1999年完成了《澳门民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和《澳门商法典》以及《澳门商业登记法典》、《澳门民事登记法典》、《澳门行政程序法典》、《澳门公证法典》等重大法律的本地化工作。
与此同时,澳门原有法律也要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澳门社会发展,尤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对原有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应澳门社会发展的法律及规范进行现代化,所以,在澳门过渡时期,对澳门本地的法律、法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的工作。据统计,在法律方面具有影响的、属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有:《设立结社权之一般制度》、《规范宗教及崇拜自由以及一般宗教信仰》、《规范及确保行使请愿权以维护人权、合法性或公众利益》、《制定以捐赠、摘取及移植人体器官及组织为目的之行为所应遵守之规则》、《规定政治职位及公共职位之据位人,公共行政之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必须提交一份收益及财产利益之声明书》;经济民生方面的有:《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核准都市性不动产租赁制度》、《家庭政策纲要法》、《分层所有权法律制度》;刑事方面的有:《制定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核准不法赌博制度》。在法令方面具有影响的属于经济民生的有:《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海上商事之法律制度》、《核准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会计师通则》、《核数师通则》、《私人公证员通则》、《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遏止在商业上违反有关录音制品、影像制品及计算机程序之知识产权之措施》、《仲裁制度》、《工业产权法典》、《订定在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规范司法援助制度》、《从事非高等教育之私立教学机构章程》。刑事方面的有:《规范在徒刑及收容保安处分之执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核准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