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
出罪:澳门刑法发展历程的社会背景
出罪:澳门刑法发展历程的社会背景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本文通过分析澳门刑法发展的社会背景,探究澳门刑法发展中的“出罪” 现象。
首先指出澳门社会变迁影响罪名调整,分析以政治影响为要点对澳门的法律适用和犯罪多元的影响。
其次指出澳门刑法发展的“出罪”现象,归纳出出罪都是针对以不侵犯他人权益或者侵害自己权益为内容的道德犯罪和宗教犯罪,以及对这些罪名剔除的必要和符合时代立法的趋势。
结语部分重申本文的基本观点,并指出澳门刑法未来的改革方向。
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担负着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基本职能。
正是通过刑法打击犯罪,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社会与个人的法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在中国文明史上,以刑法为主体的法律文明从夏朝就开始发展。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性质的刑事法制,其发展与变化彰显著时代的特征。
一、去犯罪化:原理及根源去犯罪化,亦即本文所谓的“出罪”,指的是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
去犯罪化分为法律上的去犯罪化和事实上的去犯罪化。
法律上的犯罪化指的是,改变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特定的行为从刑法干预范围中排除出去的立法过程。
而法律上的犯罪化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使得去犯罪化的行为完全合法;一种是被犯罪行为在立法上不作为犯罪,但也不将之完全合法化。
事实上的去犯罪化,指的是刑事法律对某些行为的规定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刑事司法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对这些行为不做刑事上的处理,包括避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和中断刑事司法程序。
从《葡萄牙刑法典》的修订中体现出,大部分的“去犯罪化”行为,都是针对道德犯罪和宗教犯罪,例如“通奸罪”和“同性恋罪”等。
可见,在时间的迁移中,当代人们的道德和宗教、文化有了不同的信仰和改变。
二、澳门刑法发展中的“出罪”表现澳门从被葡萄牙殖民管治阶段到享有本地高度立法权的发展道路上,澳门刑法关于罪名的调整有很大变化。
澳门回归繁荣稳定的典范之都
澳门回归繁荣稳定的典范之都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政治体制,成为了回归后繁荣稳定的典范之都。
自1999年回归以来,澳门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了世界瞩目的城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澳门回归后的发展与变化。
一、政治稳定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坚持“一国两制”政策,给予澳门高度自治权利,保障了澳门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澳门特区基本法确立了澳门的制度,保护了澳门居民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澳门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为民众提供更多的福利和公共服务。
政治稳定是澳门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繁荣澳门回归后,经济迅猛发展,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的经济重要枢纽。
澳门财经中心的建设,吸引了众多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进驻,推动了澳门金融业的发展,提升了澳门的国际影响力。
澳门的旅游业也蓬勃发展,成为一个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各类娱乐设施、五星级酒店、购物中心等为澳门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收入。
澳门的经济繁荣为澳门居民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会和福利。
三、社会和谐澳门回归后,社会和谐稳定是澳门特区政府的首要任务。
政府源源不断地推出社会福利政策,改善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保障。
澳门特区积极推进教育事业,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注重培养青年人才。
澳门的社会和谐氛围使得澳门成为一个安全、宜居、宜商的城市,吸引了众多国际投资者和居民前来定居。
四、文化传承澳门作为东西方文化交融的特殊地区,回归后更加注重本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澳门特区政府积极推进澳门文化产业的发展,保护澳门传统的文化遗产,挖掘澳门独特的文化资源。
每年澳门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吸引了海内外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推动了澳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综上所述,澳门回归后,以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卓越发展,成为了回归后繁荣稳定的典范之都。
澳门在“一国两制”的政策框架下,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走自己的发展道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澳门回归安全的坚实保障
澳门回归安全的坚实保障近年来,澳门回归成为国内外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国家对于澳门的安全保障工作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强化边境管理等方面探讨澳门回归的安全保障。
一、法律制度建设澳门回归后,国家为了确保澳门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建立并健全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首先,针对澳门的特殊地位,国家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了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地位和高度自治原则。
这一法律为澳门确立了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有力地维护了澳门的自主权。
其次,国家还在澳门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不仅为澳门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保证。
二、维护社会稳定澳门回归后,社会稳定是澳门发展的基石。
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澳门社会的安定有序。
首先,国家支持澳门政府加强社会治理,推行“精细化管理”和“智慧澳门”建设,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其次,国家对澳门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支持,为澳门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稳定了社会基础。
此外,国家还加强与澳门的合作交流,通过在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推动港澳交流合作,增进了两地人民的互相了解和友谊,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打击犯罪犯罪活动的高发对于社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澳门的回归安全,国家一直致力于打击各类犯罪行为。
首先,国家加强了警察力量的建设,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应对能力。
其次,国家与澳门密切合作,在情报共享、警务培训等方面加强交流,共同应对犯罪挑战。
国家还与澳门合作开展打击跨境犯罪行动,加大对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通过这些努力,有效地维护了澳门的安全稳定。
四、强化边境管理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的澳门,边境管理是确保澳门安全的重要环节。
国家对澳门的边境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通过加强边检部门的建设和装备更新,提高边防工作的效能。
同时,国家还加大边境合作力度,与澳门密切合作,加强边境检查、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沟通交流。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论文导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不论是徒刑、罚金还是缓刑制度。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徒刑,罚金,缓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着两种制度。
同时《澳门基本法》第八条亦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故此,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
以下,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一、犯罪的法律后果澳门不设死刑及终身监禁,根据《澳门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澳门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而对犯罪者,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行为人若触犯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刑期不超过三年及符合一些严格的要件后,法官则有权判处被告刑罚暂缓执行。
(一)徒刑1、徒刑的上限。
我们可能会听过国外一些判例,被判刑人可被判处过百年的徒刑。
在澳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有关徒刑及罚金的上限及下限,法律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徒刑均不得超过三十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徒刑上限的问题分为一般情况及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系指单一的犯罪,而例外情况系指涉及多项犯罪。
论文参考,罚金。
针对单一犯罪,《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徒刑之刑期一般……最高为二十五年。
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权
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权作者:陈志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但这种独立的司法权与大陆的司法权在实践中有许多冲突,深入分析存在冲突的原因,提出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方法,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立法方面加以规范。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司法权管辖权司法协助作者简介:陈志杰,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一、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权的现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权的现状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既不是三权分立制,也不是立法主导制,而是实行行政主导体制。
香港的各级法院行使其审判权。
法官一经任命便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这都说明了司法机关在香港的重要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权的现状具体来说主要由以下几点:1.香港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职权上与行政权和立法权完全分立,在体制上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香港拥有独立的终审权独立的终审权是统一主权国家司法主权的标志,是独立司法权的重要内容。
港澳基本法授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这是世界上是独立无二的。
它既表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也表明特区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应由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判,香港法院与中国内地的法院之间没有审级关系。
3.香港拥有法律解释权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法院在两种情况下对基本法进行解释:一是授权香港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二是对自治范围外的条款进行解释。
当然这种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特别行政区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这说明并不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干涉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形式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律解释权,既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香港的法律传统传统,又保证了法院的司法权与法院的法律解释权的统一。
澳门基本法与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澳门基本法与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骆伟建1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走过了九个年头,特区政府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不懈地努力,而澳门居民也享受了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对九年来的澳门人权状况作一分析,为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就此从三个方面、三种关系提出看法。
一、对澳门人权现状的三个方面的检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比较广泛的规定,对照基本法的规定,政府在执行基本法方面和居民在实际享有权利和自由方面既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立法保障基本法在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规定居民要依法享有权利和自由。
这给特区的立法会和政府提出了一个任务,即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来具体保障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在九年中,根据基本法新立法的或保留、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方面有进展。
实施基本法第24条,确认居民资格的有:新订的第8/1999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7/1999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第8/2002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规有:第7/1999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发出规章》、第23/2002行政法规《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
实施基本法第26条,保障选举权的有:新订的第3/2004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2001法律《立法会选举法》,第12/2000法律《选民登记法》。
1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实施基本法第27条,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的有:原有的第7/90/M法律《出版法》、第2/93/M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第2/99/M法律《结社权规范》。
实施基本法第28、29条,保障人身自由的有:新订的第9/1999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中人身保护令规范、第6/2008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
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
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近年来,法治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港澳台地区也在不断探索法治建设与地区治理的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相互影响和发展情况。
一、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历史沿革港澳台地区的治理与法治建设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殖民地时期受到英国和葡萄牙的法律体系影响,法治思想逐渐渗透并奠定了它们的治理基石。
而台湾则在中华民国的统治下,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港澳台地区的治理观念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特别是香港回归以及澳门回归,两个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一部分,法治理念得到了更加广泛和系统的应用。
台湾地区虽然存在政治分歧,但其法治建设也未曾停滞不前。
二、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现状和挑战目前,港澳台地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法治在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其与当地实际情况的结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香港,法治作为基本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得到了极大的尊重和保障。
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社会矛盾和争议表明,法治建设仍存在不足之处。
例如,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法院判决与公众舆论产生分歧,这也提醒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还需要更加注重公众教育和参与。
澳门在回归之后,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澳门首次引入了基本法以外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地区的法律体系。
然而,澳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快速变革对法律适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需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文化传统之间的结合。
台湾地区的法治建设相对独立,尽管存在政治的争议,但其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敢于让人肯定。
对于台湾而言,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上。
然而,随着外部环境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台湾地区在法治建设中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三、深化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研究与应用为了深化法治与港澳台地区治理的融合,我们需要加强研究和实践。
一国两制原则下澳门法律改革与发展战略的思考
7. 趙國強著:“關於法律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4期,第 41頁。 8. 李龍主編:《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第273頁。 9. 李龍主編:《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第2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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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貪污,改革過去將防範措施和追究責任僅限於公共部門的缺陷,杜 絕公共部門的受賄與私營部門行賄的聯繫,以維護公平競爭的經濟活 動,制定了《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的法律。為了適應現代科技 的發展,維護網路的安全,有效打擊犯罪,制定了《打擊電腦犯罪法》 等。10 而目前正在進行著的立法工作,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出於填補這方 面的法律空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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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但不管是出於哪一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滯後,客觀上都會妨礙法 律服務於社會的功能,甚至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惡法”,必須加以 重視。 7
由於立法上的各種原因、回歸所帶來的憲政基礎的根本性轉變和 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變化,從澳門法律制度的具體構成上看,澳門法 律滯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從法律體系完備性的角度,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應當包括能夠充 分調整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行為的法律規範,能解決可能產生的每一種 法律問題。 8 法律體系的完備性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法制是否完善、 是否能足以對社會生活的調整進行適當回應的重要指標。 以此衡量,澳門現行法律體系對於澳門社會所必要的某些法律制 度,還存在著一些法律空白,處於一種制度上的缺失狀態。例如,在 澳門現行私法體系中,雖然《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以及配 套的《民事登記法典》、 《物業登記法典》、 《商業登記法典》以及《公 證法典》已基本上涵蓋了私法制度的各個領域,但對於規範海商事法 律關係的海商法典,卻沒有建立專門性的制度等等。 當然,法律體系的完備性是一個相對的標準,它是隨社會組織和 社會生產的複雜程度不同而異的。 9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將會產生新的 需要法律調整的領域,從而在法律體系中產生新的法律空白。 事實上回歸十多年來,特區有很大一部分立法就是為了填補相應 的法律空白。例如,為了回應社會反腐倡廉的呼聲,更有效打擊賄賂
澳门回归后的社会治理
澳门回归后的社会治理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中国,结束了数百年的殖民统治。
自此,中国政府对澳门的社会治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澳门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治理,使其成为一个繁荣宜居的城市。
一、政府治理体制改革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积极进行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首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负责自身的行政管理工作。
澳门特区政府由一位行政长官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其次,特区政府建立了一套科学、健全的政府组织架构,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规范与分工。
这一体制改革使得政府治理的决策更加高效、民主,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致力于建立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
首先,建立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模式。
各社区设立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联系,为澳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中国政府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澳门特区的社会组织得到了广泛的鼓励和支持,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推动社会治理。
此外,中国政府加强了对社区治理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提升了社区治理的水平和能力。
三、法治建设和法律体系完善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重视法治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特区政府致力于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澳门特区政府加强了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治素养,增强了法律意识。
其次,中国政府加大了法制建设力度,完善了法律法规体系。
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澳门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执法力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反腐倡廉和公共服务改善澳门回归后,中国政府坚决打击腐败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特区政府注重建立廉政文化,完善监督体系,推行廉洁澳门建设。
中国政府通过加强反腐败斗争,净化政治生态,为澳门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同时,澳门特区政府还加强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了澳门居民的各种需求。
浅论内地与澳门区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浅论内地与澳门区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表时间:2017-09-05T14:11:29.47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7月中作者:吴文婉[导读] 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限制比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更为严格。
广东财经大学摘要:我国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和政治原因,处于“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法律格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内地与港澳台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内地与澳门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针对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产生的原因;归纳内地与澳门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分析各法域的立法特点和分析美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出完善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区际私法;法域一、导言在港澳回归至前,内地法院在处理澳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是所适用的规则与处理外国民商事法律问题所用规则别无二致。
但随着“一国两制”的提出,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基本法》中规定了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两地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这种规定意味着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可能产生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目的在于保障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与法律价值,而区际公共秩序保留首先考虑的是在不违反国家宪法的前提下解决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所以,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限制比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更为严格。
二、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1、内地的立法现状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法律规定。
我国1986年生效的《民法通则》第八章第150条首次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海商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均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
第二类,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澳门地区所作的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包括:《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二零零四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二零零四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行政长官 何厚铧(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立法会主席,各位议员:今天,我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会议。
现在,我根据基本法,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二零零四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请立法会审议。
前 言澳门特别行政区沿着"一国两制" 、"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道路,经过不懈的探索和岁月的磨练,积累了初步的经验,取得一定的成果和进步。
过去一年,在澳门重新发展的起步时刻,广大市民,万众一心,成功经历了一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大考验。
政府在防疫工作中,取得不少新的施政经验,并因应形势的变动,对有关施政项目作出必要的调整。
政府原有的重要工作,包括经济开放和行政改革,不但没有停顿,而且取得新的进展,新的成果。
未雨绸缪,高度协作,环环紧扣,及时评估,不断完善,成为过去一年政府突出的施政面貌,也成为政府和社会在合作之中共同进步的整体象征。
政府服务全体澳门市民,任何施政举措,必须力争最大的民意认同,使所有工作,符合市民的最大利益,并能真正顺利推行。
这是特区政府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坚定奉行的施政原则。
政府未来一年的施政路向,将继续以市民为本位,突出重点,同时兼顾多元,合理分配精力,加强各个领域施政的均衡性,促进社会不同范畴的互动和发展。
我们将透过施政的努力,继续释放社会自身的能量,让有承担,有拚劲,有创造的精神,进一步蔚然成风,深入民间。
政府将在目前的基础上,推进现有的工作,改进未善的工作,尤其加强整个政府服务的基本素质,确保各项工作切实体现政府施政的理念和目标。
第一部分 特区政府二零零三年的施政总结主席, 各位议员,下面,我先就特区政府二零零三年的施政作一简要的回顾。
一、行政改革持续,服务有所突破。
过去一年,公共行政改革按照既定计划顺利推进,继续在有关服务领域设置改革试点,取得有意义的突破。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为了巩固已有的成果,并在明年迈出更大的改革步伐,我们在改革的硬件和软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加紧进行公职法律制度的修订,以及电子政府的建设等等。
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
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关于《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团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权利以及社团组织之性质、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活动规则的法律所组成的框架体系。
具体到澳门特区,其现行社团法律体现出多层次性与多形式性的特征。
在其社团法律基本框架的法律构成中,既有规范结社权的专门法律(俗称“社团法”),也有包含社团相关条款的一般性法律,甚至还有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批示,[1]即使是关于结社权的宪制性法律同样包含着不同的结构层次。
一、公民结社自由与权利保障的宪制性法律结社权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它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它要求公民个人可以不经许可建立组织或是不被强制性地加入某个组织的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它要求公民个人通过自己组建的团体主张其政治利益的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
无疑,对公民结社权的确认与保护属于宪法范畴,也只有在公民结社自由与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上,社团合法性才具有基本的法律保证。
如前所述,虽然结社活动在澳门的存在已然久远,但是,结社行为与自由权利相互联系并发展成为市民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还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事实。
期间,澳门更经历了从殖民体制向特区政制的政治转变。
因此,在澳门,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宪制性法律构成显得更为丰富与复杂。
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以及一些国际法(国际公约)。
此外,《结社权规范》(8月9日第2/99/M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12/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3/2001号法律)等法律或特别规范或少量涉及公民结社自由与权利方面的内容。
(一)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保障结社自由包括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即个人结社自由与不结社自由两个方面。
澳门仲裁的现状、困难与机遇
續(一):仲裁機構與法院的競爭
機構仲裁在澳門的發展之所以受到局限,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些仲裁機構在設立時就有自我限制(例如:消委會的 仲裁中心、房屋局的仲裁中心、金管局的仲裁中心等),所以 發展空間自然有限; 這些仲裁中心除了範圍受限外,還有一個特點就是金額也受限; 在這方面,澳門於 2005 年設立了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利益值 的上限是五萬元澳門幣,這一制度變遷更導致幾個專門處理小 額爭端 的仲裁中心的運作空間受壓; 理論上,如果僅僅是因為受理範圍和利益值的限制使一些機構 發展有限的話,那麼沒有受到這樣限制的 另外兩個仲裁機構 的發展應該不會有問題的,可是現實卻並不如此;
續:
第四個仲裁機構是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設立一個專門性質的仲裁 中心(2001年9月設立); 處理範圍:保險、私人退休基金的民事或商事爭議; 自願; 限制:不得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即澳門幣五萬 元); 第五個仲裁機構是2011年設立在澳門房屋局之下的《樓宇管理 仲裁中心》,專責處理高層樓宇的物業管理糾紛。
續
第二個仲裁機構是『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1998年3月設立); 雖然在該機構的設立的目的中,列舉了以下幾項︰a) 律師間之爭議;b) 律師與顧客間之爭議;c) 涉及民事、行政事宜或商事之任何爭議。可是 從最後一項看來,其實它幾乎可以接受任何類型的仲裁; 根據規定,有關之爭議應由當事人透過預先訂立之仲裁協議,提交該中 心處理; 可問題是,這一個中心僅僅存在於法律中;在現實世界,它從來都沒有 運作過; 根據當時澳門律師公會的想法,該中心的首要目的是解決律師和顧客之 間的爭議,可是這些爭議卻有更直接的解決渠道:『澳門律師業高等委 員會』(筆者曾經做過兩屆委員) 由於它最初設想的功能並沒有發揮,這個中心甚至連仲裁員都沒有選定 過。
澳门回归的治安与法治建设
澳门回归的治安与法治建设澳门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怀抱。
自回归以来,澳门在治安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本文将深入探讨澳门回归后治安问题的发展趋势,以及澳门特区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所采取的举措。
一、澳门回归后治安问题的发展趋势澳门回归后,以"一国两制"为基础,澳门特区政府积极发展经济,提升民众生活水平,加强治安维稳工作。
这种积极努力下,澳门的治安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澳门的犯罪率在回归后一直呈现下降趋势。
这主要得益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澳门特区政府高度重视治安问题,加大了公安力量的投入。
在回归之初,特区政府成立了澳门治安警察局,负责维护澳门的治安秩序。
通过强化警务力量和提高警察的素质,澳门治安队伍逐渐壮大并具备了强大的执法能力。
其次,澳门特区政府积极推进执法合作,加强了与内地警方的协作,加大了打击跨境犯罪的力度。
双方通过加强情报交流,开展联合行动,有效遏制了犯罪活动的蔓延。
再次,澳门特区政府加大了对社会治安问题的管理和控制力度。
通过完善公共安全监测体系,建立全方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澳门特区政府提升了治安维稳的控制能力,有效地减少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澳门特区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所采取的举措澳门特区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并努力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以下是澳门特区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所采取的主要举措:首先,澳门特区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教育,加强了全民法律意识的普及。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法治宣传教育以及公民法制观念的培养,澳门居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其次,澳门特区政府不断加强司法体系建设,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特区政府增加了法院的设立数量,并加大了招聘和培训法官的力度,以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澳门特区政府还完善了法律援助体系,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粤港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异同
粤港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异同1粤港澳金融政策方面的异同1.1市场制度的差异1.1.1市场观念的差别香港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开放的自由港。
香港自由开放的范围之广、程度之高、能量之大,都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任何一个自由港所不能比拟的。
香港这种自由市场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41年英国在鸦片战争后宣布自由港政策。
正是在自由市场观念的指引下,香港式的自由放任经济取得了天时地利人和,充分利用了国际形势、地理优势及内外多种因素,创造了企业界所称道的辉煌业绩。
广东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是伴随着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
跟全国一样,在中央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广东实施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是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方式配置资源,高度集中封闭统一。
改革开发后,广东建立起的市场经济体制,从其基本运行规律和基本架构方面来说,与近邻的香港市场经济有共同的特点。
但是我们又有自己不同的历史和市场条件。
例如,广东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在以共有制为主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香港则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运行的。
澳门市场观念的情况与香港基本类似,两者在这方面均优于广东。
1.1.2市场自由化程度的差异自然资源缺乏的香港能够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现代化繁华都市,其根本原因是有一个世界上自由度最高的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高度自由化的市场体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A、商品市场。
香港商品市场既有外部市场(包括进口、出口和转口),也有内部市场(本销市场)。
B、资本市场。
香港的资本市场是其要素市场中最国际化、最现代化的起主导作用的市场。
它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即自由开放和多功能。
C、劳动力市场。
香港的劳动力市场包括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工市场和脑力劳动为主的专业、管理人才市场。
而广东总体来说,其市场自由化程度还远远不如香港和澳门。
在改革开放的政策引导下,广东政府职能逐步改变,基于实行除部分领域政府主导政策外的开放。
澳门修订司法组织纲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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謇 ,同睛只允斡中圆籍法官及榆察官魔理涉及连反《维 不 属 法 院 的管 辖 榷 睛 ,允 案 件 相 牵连 ,由富 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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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cao Amended Judicial Organizations Ba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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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仲裁的现状与机遇
澳门仲裁的现状与机遇唐晓晴1一.澳门的仲裁制度与仲裁机构(一)主要法律制度由于法院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而且还需要长时间排期等候,所以仲裁作为司法诉讼以外的另一种解决私法关系争议方式在世界各国已经非常普遍。
早在1962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已经延伸适用于澳门,但是此一制度又随着葡萄牙的民事诉讼改革而在1986年被废止。
直到1991年,于8月29日第112/91号法律所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条第2款才规定︰“得设立仲裁庭,并得设非司法性质之方法及方式,以排除冲突。
” 然而,上述规定亦仅仅是纲要性质,还不能算是一套完整的仲裁法律制度。
直到1996年,当时的立法会才在《司法组织纲要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仲裁法律制度》(即第29/96/M号法令,于1996年9月15日开始生效)。
该法规一共44条,规范了仲裁的标的、适用之法律、仲裁协议之形式、仲裁庭之组成、仲裁员人之指定、仲裁员及参与人之报酬、仲裁之程序、裁决及上诉等。
为自愿仲裁的进行创造了必要的法律条件。
考虑到以机构形式长期进行仲裁工作,将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用自愿仲裁解决争议。
澳门政府又于同年7月制定了第40/96/M号法令,确立了机构自愿仲裁的法律制度。
在回归以前,有关申请须向当时的澳门总督作出,而现时则为澳门特区首长 — 行政长官,许可之批示将以摘录形式刊登于《政府公报》。
1 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自愿仲裁中心仲裁员1996年制定的两部法规虽然设定了澳门仲裁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却没有处理涉外仲裁的问题。
事实上,藉仲裁解决大部分因国际或涉外商事关系产生之争议,系日益全球化之世界之趋势,而在实行有效吸引外资及发展对外贸易之政策方面,仲裁已被视为一项重要因素。
为响应上述目标,立法会于1998年11月核准了第55/98/M号法令(即《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该法规几乎完全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6月21日通过,并由同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40/72号决议采纳之《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去澳门要注意什么法律
去澳门要注意什么法律去澳门旅游时,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下面将对澳门的一些重要法律进行详细介绍。
1.《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管理体制,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的最高法律是《澳门基本法》,它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各方面的基本原则。
2.禁毒法:澳门禁止制造、贩卖、运输和滥用毒品。
违反禁毒法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和监禁等。
3.禁赌法:澳门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地区,但并不意味着在澳门的任何形式都是合法的。
除了赌场区域,其他地方不得进行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罚。
4.计生法:根据《计划生育法》,澳门居民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
违反计生法规定的,会被处以罚款并暂停享受相关社会福利。
5.交通法规:在澳门,驾驶车辆需要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并遵守规定的交通法规。
酒后驾驶、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6.公共秩序法:游客在公共场所需要保持秩序,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制造噪音或携带违禁物品。
此外,游客需要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如不吸烟区、不随地吐痰等。
7.个人隐私保护法:违反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澳门,未经他人同意,不能擅自拍摄、录像或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8.环境保护法:澳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
游客不能乱扔垃圾、破坏自然景观,否则会受到处罚。
9.违法金额与判罚:根据澳门法律,罚款金额较低,罚金一般为2000元至10000元(澳门币)。
但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者可能会面临拘留或监禁的刑罚。
10.保险要求:在澳门,驾驶车辆需要购买车辆保险,并将保险购置凭证置于车辆上显眼位置。
总之,去澳门旅游时,我们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澳门的风俗习惯。
同时,我们也应该尽量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避免误操作或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如果不熟悉澳门的法律法规,建议在出行前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咨询,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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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骆伟建1[摘要] 简明扼要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现状和构成澳门特区法律的五个主要渊源,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计划和组织。
重点分析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原因、进程和遇到的困难。
展望并提出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前景、有利的因素和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法律改革一、澳门法律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是由澳门基本法、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及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
所以,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要清晰、全面地理解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
(一)澳门原有法律的渊源澳门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葡国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
在葡国管治澳门期间,在澳门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
1.葡国法律延伸适用澳门澳门在葡国占领下主要经历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殖民时期),视澳门为葡国领土的一部分或海外省。
葡国1822年首部宪法规定,澳门是葡萄牙领土的组成部分。
2 1914年《海外省行政组织法》对澳门采用殖民地管理模式。
1917年《澳门省组织章程》规定,有权制定在澳门生效的法律的立法机关包括议会、中央政府及殖民地1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
研究方向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2肖伟华著:《澳门宪法历史研究资料》,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法律公共行政翻译学会出版, 1997年9月第一版,第21页政府。
3第二个时期(过渡时期),视澳门为葡国管治下的中国领土。
葡国1976年宪法第292条规定,“澳门地区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时,由适合其特别情况之通则约束。
”同年,葡萄牙国会通过的《澳门组织章程》规定,葡国的国会和政府保留对澳门立法的权力,同时也确立澳门自治地位,包括享有立法自治权。
这一时期,澳门产生了本地的立法。
但是,澳门不论作为葡国领土的一部分,还是葡国行政管理下的地区,葡国可以将主权机构制定的法律直接延伸适用澳门,如,《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等五大法典,还可以专门为澳门制定法律,如,《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
2.澳门本地的法律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澳门立法会和总督享有立法职能,立法会以法律形式立法,总督以法令的形式立法。
从此,奠定了澳门本地立法的基础。
从1976年至1997年间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范,1997年仍然有效的法律和法令有877件。
4由于澳门适用的是葡国的法律,或者以葡国法律为立法基础或蓝本,深受葡国法律的影响。
而葡国法律又是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所以,澳门法律以成文法和编篡法典形式为特点。
(二)澳门原有法律的本地化和平稳过渡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声明》。
中葡联合声明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从此,澳门进入了由葡国管治过渡到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时期。
在过渡时期内,需要为澳门的政权交接,平稳过渡进行准备,其中包括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和现代化工作。
1.澳门原有法律的本地化和现代化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第113同上注,第42页4郑言实编:《澳门过渡时期重要文件汇编》,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澳门基金会出版,2000年6月第一版,第115页。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本法抵触。
”所以,澳门原有法律必须与澳门基本法衔接,才能平稳过渡。
由于澳门原有法律中一些主要的法律,如上述提及的五大法典均是葡国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是葡国主权机构制定,与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有抵触,如果澳门法律要做到基本不变,必须将葡国的法律本地化,成为澳门本地法律的一部分,才具备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条件。
从1994年开始,澳门对五大法典进行本地化,分别于1995年完成了《澳门刑法典》、1996年完成了《刑事诉讼法典》、1999年完成了《澳门民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和《澳门商法典》以及《澳门商业登记法典》、《澳门民事登记法典》、《澳门行政程序法典》、《澳门公证法典》等重大法律的本地化工作。
与此同时,澳门原有法律也要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澳门社会发展,尤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对原有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应澳门社会发展的法律及规范进行现代化,所以,在澳门过渡时期,对澳门本地的法律、法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的工作。
据统计,在法律方面具有影响的、属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有:《设立结社权之一般制度》、《规范宗教及崇拜自由以及一般宗教信仰》、《规范及确保行使请愿权以维护人权、合法性或公众利益》、《制定以捐赠、摘取及移植人体器官及组织为目的之行为所应遵守之规则》、《规定政治职位及公共职位之据位人,公共行政之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必须提交一份收益及财产利益之声明书》;经济民生方面的有:《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核准都市性不动产租赁制度》、《家庭政策纲要法》、《分层所有权法律制度》;刑事方面的有:《制定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核准不法赌博制度》。
在法令方面具有影响的属于经济民生的有:《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海上商事之法律制度》、《核准公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会计师通则》、《核数师通则》、《私人公证员通则》、《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遏止在商业上违反有关录音制品、影像制品及计算机程序之知识产权之措施》、《仲裁制度》、《工业产权法典》、《订定在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规范司法援助制度》、《从事非高等教育之私立教学机构章程》。
刑事方面的有:《规范在徒刑及收容保安处分之执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核准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
2.澳门原有法律的过渡199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开始了筹备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工作,其中包括对澳门原有法律的审查工作。
筹备委员会经过审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作出了《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5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该《决定》规定,第一,澳门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计有12项22件。
第二,澳门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务,计有3项4件。
第三,澳门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计有19项。
第四,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5至此,澳门原有法律除了少数部分外,绝大多数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保证了澳门原有法律的平衡过渡。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现状澳门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成立,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实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是以基本法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
既有全国性的法律,也有澳门特区的法律。
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渊源有:1.澳门基本法及适用澳门的全国性法律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区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是澳门特区一切立法的基础,是依法治澳的准则。
澳门实行“一国两制”,一方面,根据“两制”的原则,澳门特区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内地的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区实施。
另一方面,体现“一国”原则,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行。
到目前为此,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5同上注,第120、121页。
性法律有11件,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原有法律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原有法律和法令中约有800多件继续有效,成为澳门特区的法律。
它们成了澳门特区法律中的主要部分,含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规范。
3.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根据澳门基本法第17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立法会根据澳门基本法第71条规定,可以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
澳门特区成立以来至2008年6月,立法会共制定了99件法律,6其中主要的法律有:《打击贩卖人口犯罪》、《道路交通法》、《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刑事司法互助法》、《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订定个人数据保护法》、《订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原则》、《订定司法辅助人员通则》、《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军事设施的保护》、《传染病防治法》、《劳动诉讼法典》、《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关于遵守若干国际法文书的法律》、《订定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的政策纲要》、《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政府组织纲要法》、《回归法》。
4.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6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网--法例总类及编号检索.mo/cn/display_search.asp?inputkey=search/codesearch.asp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长官制定行政法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根据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制定属于实施法律的细则性规范。
如,根据立法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了《建立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