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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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府发[2015]210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5.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15〕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扬州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照联动监管,是指证照管理部门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信息,通过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共享并依法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证照是指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审批等批准文件。
证照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与企业注册登记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
第三条实行证照联动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对等原则。
证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杜绝“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协作互助原则。
证照管理部门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无缝对接,促进行政审批改革与监管总体效能全面提升。
(三)公开透明原则。
证照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许可审批权力和监管职责通过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将监管对象、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现对市场主体的透明监管,强化社会监管力量。
第四条证照管理部门的联动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完善证照联动监管需求,营业执照核准、变更、吊销、撤销、注销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对已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时无需行政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日常监管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职责范围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
(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与注册登记有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核准、变更、吊销、撤销、注销、失效信息和行政处罚、监管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职责范围内无证经营查处取缔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照联动监管平台提供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核准、变更、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