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办理2018年度教师教龄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办理2018年度教师教龄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0f30488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c.png)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办理2018年度教师教龄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黔教办师〔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办理2018年度教师教龄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师〔2018〕50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学校,省直各相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和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5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30年和25年教师教龄荣誉证书办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证政策(一)按黔府办发〔2011〕85号文件规定审查办理。
(二)根据我省教师的实际工作情况,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基层,奉献山乡,对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安排在高学段任教的教师,不再统一作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要求。
二、办证范围截止2018年6月底,已取得教师资格且符合黔府办发〔2011〕85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尚未办理荣誉证书的人员。
三、办证时间2018年6月4日-8月24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具体安排见《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2018年度办证时间安排表》(附件1)。
四、办证地点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公共服务中心二楼A区省教育厅窗口A004、A005)。
五、办证程序(一)填写审批表。
凡符合颁发荣誉证书条件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人员档案信息,并逐项填写《颁发三十年(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表》(附件2)。
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安排在高学段任教的教师,还须学校出具相关说明,并按程序报批。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https://img.taocdn.com/s3/m/5b936fcd910ef12d2af9e740.png)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35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2〕21号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38
黔府发〔2014〕5号
103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104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9号
10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39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7号
40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2〕29号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6号
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1号
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关于申报办理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的有关规定
![关于申报办理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的有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8888f2a844769eae009ed87.png)
关于申报办理“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的有关规定各单位:现就做好申报办理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解放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即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
9月1日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当年从教三十年人员范围之内。
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累计计算。
二、从事教育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一)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申请发证当年8月31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满30年。
(二)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组织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的,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三)原从事教育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或受株连而受过开除处分、刑事处分或调离教育部门工作(属非正常调动),经平反回到教育系统继续工作至今的;在历次政治运动或“文革”)中,曾带薪下放、插队、到“五.七”干校,后又从事教育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计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对于受过开除工职处分或刑事处分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人员范围:(一)在医学院院本部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的教师、干部、工人。
(二)在医学院附属各单位从事临床教学、教辅工作人员。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又回到教育部门工作,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
(四)因病长休人员,其从事教育工作满25年其病休期间可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申报时间:对申报办理证书工作在每年8月底前结束。
五、申报方式:申报时由各单位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经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交医学院院办。
教师从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在职称评审中能用吗?
![教师从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在职称评审中能用吗?](https://img.taocdn.com/s3/m/ac514bfa915f804d2a16c160.png)
教师从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在职称评审中能用吗?
三十年荣誉证书属于上级表彰,并且属于高规格的表彰,但评职称中不能用。
三十年荣誉证书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联合表彰的颁发的荣誉证书,表示对长期坚持在乡村工作教师的一种褒扬和认可,鼓励教师扎根农村,服务乡村,也表示对教师极大尊重。
同时,在农村任教满足20年的也颁发了证书,只不过表彰的层次有所降低,属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颁发的。
这属于精神层面的鼓励,是对教师教龄的认可,在职称评审时是不能作为荣誉证书上报的。
职称评审时能上报的证书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综合荣誉类:
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社部们在教师节期间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政府或教育部门表彰的优秀班主任;政府或教育部门表彰的师德标兵、师德模范、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等。
就是优秀教师、班主任、师德方面的证书。
第二种是业务成果类的:
主要包括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行的讲课比赛、公开课、示范课、典型发言,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教学质量奖等等。
当然,这也仅仅是从大的范围来说的,毕竟每年的职称申报对证
书的要求也会不同,但归根结底所报的证书是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并且偏重教学方面的。
因此,教师要想顺利通过评审,必须得到有用的证书。
有用的证书就必须把功夫下在平时,认真上课,辅导学生,拿出优异的教学成绩。
兴市教政〔2012〕6号
![兴市教政〔20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5954156edb6f1aff001f77.png)
兴义市教育局兴市教政…2012‟6号关于2012年办理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办)教育辅导站、市直各中学:为了表彰和鼓励教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决定》(省发【1994】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和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2011】85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30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2011至2012年度办证工作的通知》(黔教办人【2011】281号)精神,现就2011至2012年度办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原则与纪律1、办理30年、25年荣誉证书工作事关教师荣誉与利益,乡镇、街道办教育辅导站、市直各中学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做到如实申报、认真审核、公平公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把好事办好。
在办证过程中,经审核如发现申请办理荣誉证书教师通过填报虚假信息、伪造申报资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取消申办人办理荣誉证书资格,已通过审批获得荣誉证书的报请教育厅撤销并收回荣誉证书。
2、乡镇、街道办教育辅导站、市直各中学要严格审核申办人员资格条件和个人信息,对审核符合办证人员的资格条件、个人信息、教龄要在本辖区内公示5日(公示内容为《颁发30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表》《颁发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表》),无问题后方可上报市教育局审核报批。
二、人员范围的界定至2012年6月底,符合黔府办发[2011]85号文件规定办理30年或25年教龄荣誉证书申报条件,但未办理荣誉证书的人员。
2012年6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教龄荣誉证书申报条件未办理荣誉证书的退休人员,按照现行审批程序予以补办荣誉证书。
1、此次办理荣誉证书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前连续教龄满25年或累计教龄满30年的公办在职、退休教师。
2、办理25年教龄人员范围界定在除八个街道办所属学校;镇中学、中心小学以外的学校。
30年荣誉证书审批表
![30年荣誉证书审批表](https://img.taocdn.com/s3/m/4919b4945f0e7cd184253689.png)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县(市、区) 教育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市(州、地) 教育局 或省级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印章) 年月日
省级 教育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印章) 年月日
荣誉证书 编号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所属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市(州、地)教育局或省级主 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1 单位名称:贵州医科大学
颁发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表
单位类别: 事业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参加工作 时间
最高学历、学位
合计教龄 (年)
教师资格 种类
高等学校教师
教师资格 证书编号
教龄简历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年月至年月
所在学校
所任课程(兼任课程)
分段教龄 (月)
所在单位 申报意见
责任人:
贵州教师30年荣誉证书申报流程
![贵州教师30年荣誉证书申报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48e19e26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13.png)
贵州教师30年荣誉证书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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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师条例
![贵州省教师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1fe8cf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a5.png)
贵州省教师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21•【字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师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尊重知识,尊重教师。
教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042e36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a7.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黔府办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教育经费结构,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投入,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机制,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有效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加大投入,尽力而为。
确保我省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以及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同时,不提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目标,不作脱离财力难以兑现的承诺,不搞“寅吃卯粮”的工程。
2.统筹兼顾,提高绩效。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统筹近期发展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统筹城乡、区域及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条件改善和质量提升,经费保障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
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经费监管,充分发挥财政教育经费的政策引导作用。
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荣誉审批系统业务人员操作手册
![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荣誉审批系统业务人员操作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54ef166f700abb68a882fb85.png)
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荣誉审批系统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荣誉审批系统业务人员操作手册2020年5月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荣誉审批系统业务人员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章概述 0第二章荣誉审批系统 02.1登录 02.2首页 0第三章菜单功能介绍 (1)3.1学校用户 (1)3.1.1教师人员管理 (1)3.1.2名册管理 (4)3.1.3荣誉业务申报 (7)3.1.4申报业务查看 (9)3.2区县审核部门 (10)3.2.1业务审批 (10)3.2.2教师名册合并 (12)3.2.3荣誉业务申报 (13)3.2.4结果材料 (15)3.3市州审核部门 (15)3.3.1区县业务审批 (16)3.3.2学校业务审批 (18)3.3.3教师名册合并 (18)3.3.4荣誉业务申报 (19)3.3.5结果材料 (20)3.4 教育厅审核 (21)3.4.1 业务审批 (21)3.4.2 结果材料 (23)3.4.3录入编号 (25)3.4.4办结教师查询 (27)3.4.5审核详情 (28)3.4.6审批层级配置 (31)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荣誉审批系统第一章概述贵州省教育厅教师荣誉审批系统提供对学校、区县提出25年及30年的荣誉教师申报、各层级教育局审批以及荣誉教师查询等功能。
主要的业务人员功能有:教师人员管理,教师名册管理,荣誉业务申报,业务名册管理,待办业务,结果材料,录入荣誉教师编号、审批部门配置,荣誉教师查询等功能第二章荣誉审批系统2.1登录【操作说明】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录。
2.2首页当前截图为学校登录系统后所看到的主界面,包含名册、教师、申报等功能。
如下图所示:第三章菜单功能介绍3.1学校用户学校用户登录后,可以看到如下菜单:1、教师人员管理:对本校符合教龄申请的教师进行管理2、名册管理:对历年申报的教师名册进行管理3、荣誉业务申报:提交本年度需要申报荣誉教师的名册3.1.1教师人员管理功能概述:学校在该菜单下录入教师信息,对录入的教师信息进行管理操作说明:1. 业务人员登录后,鼠标滑动到左侧“业务办理”点击教师人员管理菜单,如下图所示:2. 右上角点击“新增”按钮,打开荣誉教师信息添加页面,页面中,教师教龄简历可以点击添加按钮添加多个教龄,教师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即可保存该教师信息。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e9cb69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d1.png)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黔教师发〔2016〕149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提升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的浓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6〕4号)的要求,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自2016年起,组织开展“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颁发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贵州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建立和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完成首次荣誉证书登记颁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颁发对象颁发对象为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任教年限累计满30年的正式在编教师。
在岗和离退休教师均纳入颁发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不再颁发。
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任教满30年的学校管理干部,符合条件的也纳入颁发范围。
任教年限指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周年数。
其中,间断后继续从事乡村教育教学工作,前后任教时间合并计算。
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任教年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81c995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f8.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黔府办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表彰和鼓励人民教师忠于教育事业,省政府办公厅1995年印发了《关于颁发30年、25年教龄荣誉证书的通知》(黔府办发〔1995〕51号)。
十多年来,颁发教龄荣誉证书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通知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贵州省教师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审批和颁发教龄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颁发证书的范围和对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能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各项义务的人员,累计任教满30年者,颁发30年教龄荣誉证书;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25年者,颁发25年教龄荣誉证书。
(一)在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教师。
(二)在青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教研室中从事教学或教学研究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三)在老年大学、书画学校等其它类型的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教师。
(四)农民教育专职干部,儿童福利院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五)在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学、教研、督导、教育巡视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黔人通[2007]87号文件
![黔人通[2007]87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b4c4180976c66137ee061938.png)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贵州省教育厅黔人通[2007]8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现将《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00七年六月五日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小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小学中高级教师(副高级)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黔人社通(2023)67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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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通(2023)67号文件
汇报人:韦白
2023-12-20
目录
• 总则 • 基本条件 • 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目录
•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附则
。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 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自 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
、2年、4年内不得申报。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 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 、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
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能晋升专业技 术职务的。
级、副高级、正高级。
这些职称分别对应了员级、助理级、 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明确了教师职称的级别和名称 ,包括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 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这样的划分不仅是对教师职业的一种 认可,也是对教师专业水平的一种衡 量。
02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01
掌握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 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条
教学岗位的教师能完成教学任务,提供独立撰写 的教案1份。
教师发展中心人员能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 、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独立撰写教师培 训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1份。
教科研人员能有序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 术会议等活动,提供独立撰写研究报告、评估报 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等1份。
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f7bf0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7b.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黔府办发[2005]0009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0009号2005年2月16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机构、责任到人,把这项工作做细、做扎实。
二、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度,进一步理顺办学管理体制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将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是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基础性工作。
虽然近几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国家对这项改革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抓紧组织做好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各项工作,按照分段清理、属地移交、分类解决、分步实施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有序地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为顺利移交、接收创造有利条件;各有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如实提供情况,确保我省企业办中小学的分离和移交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ea52048ef7ec4afe05a1df5c.png)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一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初次认定者除外。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五、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三、一级教师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e7a2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2f.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1]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7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7]11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全省表彰奖励工作日趋规范。
为了进一步使表彰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表彰奖励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表彰奖励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一)属政府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属部门(系统)表彰的,由表彰部门审核批准。
(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不含厅、局、办内设处、科、股室)批准。
(三)记二等功,由政府工作部门和地、厅级领导机关批准,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
(四)记一等功、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表彰奖励的对象限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
(六)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给予本级领导人员奖励,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推荐给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必须征求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核,报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二、表彰奖励的有关待遇表彰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根据获奖等级实施奖励。
关于2014年25年、30年教龄荣誉证书办理的通知
![关于2014年25年、30年教龄荣誉证书办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526de1102de2bd96058871.png)
请各校要办理30年荣誉证书的教师按文件要求填好审批表及公示材料,审批表l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在6月10日之前交到任贵鸿处。
(签字盖章处要留出位置盖中心校公章及签字。
)关于2014年二十五年、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办理的通知各乡镇中心校、直属中小学校(园):根据黔教办师【2014】192号文件精神,2014年二十五年、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办理工作已开始,请各单位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二十五年和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和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5号)精神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现就办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严格按照黔府办发【2011】85号和黔教办师【2014】192号文件执行。
2、请各单位将黔教办师【2014】192号文件传达到所有教职工,并由中心校负责统计符合办证条件人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办证工作。
3、教龄计算时间截止2004年6月底。
全县所属“乡”各类学校教师均可以办理25年荣誉证,所属“镇”(含新民镇、滑石镇、珠东镇、两河街道办事处)的中心校、中学、中心小学及直属中小学校(园)不能办理25年荣誉证。
4、根据黔教办师【2014】192号文件要求,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安排在高学段任教的教师,还须学校出具相关说明。
乡(镇)由所在学校、中心校负责人分别签名并加盖公章,直属学校(园)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请各单位认真核实并统计上报,已办理荣誉证的不能重复办理,逾期不报、错报、漏报、乱报者一律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填表要求1、计算教龄时,必须足年足月计算,如25年零4个月,教龄按25年填写。
审批表中“分段教龄(月)的填写以月为单位,如2年零4个月为28个月,且各月段数之和必须大于或等于“合计教龄(年),没有从教经历的不能申办教龄荣誉证书。
2、各单位填写两种表册时,“单位类别”一栏统一填写为“事业”,“教师资格种类”一栏统一从“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中选择一种填写,“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填写为:学段+级别(如小学一级、中学高级等),所有时间格式均为“常规”六位数(如196504),中间不能有任何符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https://img.taocdn.com/s3/m/daadd934c5da50e2534d7f23.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5]10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
度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10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省教育厅2005年12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4〕19号)精神,现就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我省从2006年起,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省人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通知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54e000d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4f.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黔府办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通知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翻印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提高对《纲要》的认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是各级政府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中小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公共安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科学实施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保障。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提高对贯彻落实《纲要》和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尽快制订《纲要》实施细则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5〕9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3号)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各地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范围,尽快制订落实《纲要》的实施细则。
三、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各地在贯彻落实《纲要》中,对好的做法、经验和研究成果,要注意及时总结,广泛交流,不断推动和深化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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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
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1]8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1
【实施日期】2011.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及颁发工作的通
知
(黔府办发〔2011〕8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表彰和鼓励人民教师忠于教育事业,省政府办公厅1995年印发了《关于颁发30年、25年教龄荣誉证书的通知》(黔府办发〔1995〕51号)。
十多年来,颁发教龄荣誉证书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通知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贵州省教师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审批和颁发教龄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证书的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能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各项义务的人员,累计任教满30年者,颁发30年教龄荣誉证书;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25年者,颁发25年教龄荣誉证书。
(一)在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教师。
(二)在青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教研室中从事教学或教学研究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三)在老年大学、书画学校等其它类型的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教师。
(四)农民教育专职干部,儿童福利院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五)在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学、教研、督导、教育巡视工作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六)在党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对任教年限已满30年或25年教龄的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未解除处分前缓发荣誉证书。
自1998年3月1日实施《贵州省教师条例》以来,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教龄未满30年即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可按照现行审批程序予以补办25年教龄荣誉证书,并按《贵州省教师条例》规定办理调整退休待遇的审批手续,增加的退休金补发时间从退休的下月起计算,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计算教龄的办法
(一)教师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均应计算为教龄。
计算教龄时,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至申办教龄荣誉证书当年6月止。
其中,间断后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教龄。
(二)由于冤、假、错案而离开教学岗位,平反后又安排从事教师工作或作退休处理的教师,被错处理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三)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行政人员兼课的,其兼课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四)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原工资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五)教师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借到其它部门工作一年以内的,其被借用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六)受各种处分的教师,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师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七)代课教师录用为公办教师的,其教龄从最近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代课教师时起算。
经组织批准调动,手续齐备,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教龄。
(八)教师退职、辞职、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前后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教龄。
(九)军事院校的教师,转业后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在军事院校和地方学校的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教龄。
上述计算教龄的办法,只适用于审核和颁发30年、25年教龄荣誉证书。
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涉及到教龄的,分别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教龄荣誉证书属个人保管证件,如若遗失,不予补发。
办理教师有关待遇时,以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办理时间及审批程序
从2011年起,每年6月-8月为集中申报、审批及颁发荣誉证书时间,8月30日前未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的,推迟到下一年补办。
教龄荣誉证书申报手续原则上以县(市、区)教育局、省直学校、部门直属学校为单位办理,各相关单位(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凡符合颁发荣誉证书条件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申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查阅本人档案、逐项填写《颁发三十年(二十五年)荣誉证书审批表》、《颁发三十年(二十五年)荣誉证书名册》(详见附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市(州、地)教育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由省教育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通知印发后,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颁发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表
2.颁发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名册
3.颁发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表
4.颁发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名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颁发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表
单位名称:单位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