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
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
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
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国家层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有《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迫切需要各地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地方层面仅有上海于2006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地下空间的立法现状与地下空间亟待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不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下的各种空间,包括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然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其开发利用。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价值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以下优点:(1)节省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2)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3)提高城市建筑密度,增加城市建筑面积。
(4)降低建筑物能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丰富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难点和风险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以下难点和风险:(1)技术难度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地下勘探技术、地下施工技术、地下空气调节技术等。
(2)投资额巨大。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投资回报周期长。
(3)安全风险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容易受到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受到恐怖袭击、火灾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1.法律法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规划保障。
2.技术标准层面(1)地下施工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施工的技术要求、施工程序、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2)地下空气调节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空气调节的技术要求、设备选型、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环保支持。
3.管理机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管线等。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开发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强度、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应依法确定,产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4月16日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包括地下设施建设、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等。
2.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程序和标准。
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并规定相关的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
3.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4.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益和责任。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开发商、业主、租赁方等。
5.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6.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纠纷。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良好运营和维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充分利用、合理分配、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依法进行,保护环境,确保公共利益。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安全有序,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二章开发规划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保开发利用活动有序进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功能的完善和居民生活的便利,依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以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多元利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便利、绿色的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城市功能。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范围应当明确划定,重点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等关键地下设施进行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确保地下空间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结合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提高城市空间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遵循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法申请批准,并经过专业评审机构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按照开发协议或者合同要求,完成开发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确保地下空间的结构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风险。
第四章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合理有序、便利高效的原则,服务于城市居民和公众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配备适当的设施和服务,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便捷的管理和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相关的服务和设施,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正常运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1997年10月24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国防、民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基本制度)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用于民防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原则和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和准则,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和安全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地下商业区、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及设施、地下通道等。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游客和商业活动的需求。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上部空间的规划和建设相配套,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设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促进竞争,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应进行规划,包括地下空间产业结构规划、空间布局规划、交通规划等。
第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承载能力、排水条件、地质构造等因素,确保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绿地、景观、排污管道等设施,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注重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历史建筑、遗址等重要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第三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符合土地规划、建筑规划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要求,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验收制度,确保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进行管理,严禁超面积、超高度、超密度的建设,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高城市地下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指位于城市地下的各类设施、管网、交通、建筑等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执法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与地上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地质、地下水、空气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专业承包单位的承接。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地下空间进行保护和维护,不得损坏或改变空间结构。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下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1. 规划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和公共利益为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功能优化升级。
2. 开发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3. 所有权归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和地下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保护权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许可审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按照国家、地方的规定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设计要求: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营。
6. 施工管理:地下空间开发施工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7. 使用管理:地下空间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合理利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8. 维护管理:地下空间的维护管理应及时有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
9.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地下空间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10. 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城市功能设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综合规划、依法合理、科学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和保护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保护环境、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发展布局,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地下工程的地质条件、地下设施和地下水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未来需求,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第八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开发方向、区域协调等内容,并与上部地面空间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效益和作用。
第十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重要地下设施,确保其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地表空间的变化和城市功能调整的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修订和更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与地下管线、车辆通行等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形成一体化规划。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市政府令第337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1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
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保护、规划、开发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不依附于地表建筑物建设的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或交通设施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资源保护、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有偿使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相协调。
第五条【开发方向】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地下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
禁止在地下空间建设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养老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职能分工】市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利用管理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的监督管理。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地下空间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和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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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
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
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
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国家层
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有《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迫切需要各地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地方层面仅有上海于2006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地下空间的立法现状与地下空间亟待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不符。
随着轨道二期工程的全面展开,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将驶入历史快车道。
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配套立法规范,使得地下空间所有权不清晰,地下空间的规划不明确,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管理不到位,政府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市场行为缺乏良好的控制和引导,这必然会制约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不符合我市大力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市场的战略要求。
为此,我市亟需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立法,对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和规划管理、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制定相关程序管理规则,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从而促进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推进城市整体开发利用和建设。
二、《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及主要特点
《办法》起草的总体思路是,参照新《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对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予以明确,使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法可依,从而促进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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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三章为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第四章为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办法》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强调政府对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统筹管理的作用,通过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具体引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并通过制定配套管理规则,实现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了地下空间国家所有制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统筹规划的原则,规定了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具体指引规划两个层面的规划,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这些都是政府强化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调控的体现。
(二)注重规划,强调规划的先导作用。
《办法》明确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明确了两个层次的规划,即全市性专项规划和具体指引规划,实现了与现有城市规划的衔接。
《办法》强调通过规划的先导作用,具体指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注重程序设计,侧重可操作性。
新《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侧重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操作层面的实施规定,具体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出让、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强调可操作性。
(四)强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性。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上相比有一定特殊性,有所同又有所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办法》在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地下空间范围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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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方面,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要求,做出了不同规定。
(五)注重创新。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创新:1、《办法》是国内第一部全面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地方立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贯穿了地下空间开发的一整套程序性规定。
2、《办法》规定了地下空间国家所有制度,从制度层面对地下空间所有权问题进行了明确。
3、《办法》建立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度,实现了与现有城市规划制度的衔接。
4、《办法》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殊性,在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地下空间范围的确定、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义务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地上开发的具体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
《办法》强调了地下空间规划在地下空间开发中的先导性和重要性。
《办法》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两个层次的规划,即全市性专项规划和具体指引规划,明确了两个层次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审批、修改程序,并实现了地下空间规划与现有城市规划的衔接。
《办法》通过明确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审批层次及实施等内容,保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在规划指引下进行,使得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将更加规范、合理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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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出让程序遵循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上用地出让程序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又有所区别。
在出让方式上,《办法》规定,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
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优先出让给已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在地下空间范围的确定上,《办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及附件《规划设计条件》。
在义务履行方面,《办法》规定,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拒绝。
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无偿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三)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地下连通工程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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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在地下工程日常维护和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四)法律责任
《办法》设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管理人承担的两类责任。
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方面,具体规定了违反规划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违反施工管理义务、违反连通建设义务、违反物业管理等几种责任。
在行政管理人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涉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等几种责任。
(五)附则
一是强调了《办法》和已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关系问题。
《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已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如需转让或抵押,需要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产权登记等手续。
二是规定了《办法》未穷尽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办法》规定,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规划、国土和房地产、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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